千万元买地打了水漂 增城国土部门被推上法庭
2003-06-10 11:12:15 | 来源:南方网 | 作者:赖颢宁
广东增城一公司花了一千多万元,通过增城市国土房管局开办和增城市国土房管局荔城分局担保的公司买下一块地,过了八年多它惊悉自己买下的土地被“卖家”转让抵押。为此,它将这两个行政机关一并告上法庭,并索赔千万。昨天上午,广州中院开庭审理这宗特别的土地转让纠纷案。
卖家收钱又将地转手
原告增城中军经济实业有限公司诉称,1993年1月,该公司与增城县荔城房管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荔城公司)签订协议并约定,荔城公司以每亩8.5万元的价格,将荔城镇罗岗石角山217亩土地卖给中军公司,总金额为1844余万元。
但中军公司交钱后,荔城公司却迟迟未能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2001年8月后,中军公司得知,荔城公司1993年在取得罗岗村一块地的土地使用证后,并未把该地转到中军公司名下,而是于当年11月17日换为五个建设用地使用证,并进行转让、抵押,至今其中一块地已被法院拍卖。
国土局领导兼职属下公司
中军公司表示,经过调查发现,荔城公司是增城县(市)国土房管局开办的,法人代表由该局副局长、增城市国土房管局荔城房管分局局长(以下简称荔城国土分局)钟某兼任。1994年3月18日,荔城国土分局还为荔城公司作担保,“担保该公司注册资金600万,并同时承担该公司的经济法律责任”。
中军公司诉称,荔城国土分局及荔城公司的承诺一直未能兑现,于是不得已将增城市国土房管局、荔城国土分局、荔城公司一古脑推上被告席。
中军公司认为,荔城公司在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未对征用土地进行开发的情况下,就违规转让土地使用权,属于欺诈行为。在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后,瞒骗中军公司转让给他人和抵押贷款,这亦是欺诈行为。
中军公司还称,由于增城市国土房管局是荔城公司的开办者,而荔城国土分局对荔城公司进行了担保,因此两者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该公司要求三被告退还买地款822.55万元及同期银行利息,以及赔偿经济损失617.73万元。
国土局庭上称不应负责
昨天,该案在广州中院开庭审理,由于举证时间较长,仅进行了法庭调查程序。
增城市国土房管局称,荔城公司是增城市政府批准成立的独立企业法人,该公司应当以其所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该局与荔城公司仅仅具有业务指导关系,并没有任何经济往来和行政隶属关系,从未收取任何的资金或实物作为管理费等。因此,该局不必承担连带责任。荔城国土分局及荔城公司还提出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等理由,对原告诉请提出异议。
审判长表示,将择日再进行法庭辩论。
卖家收钱又将地转手
原告增城中军经济实业有限公司诉称,1993年1月,该公司与增城县荔城房管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荔城公司)签订协议并约定,荔城公司以每亩8.5万元的价格,将荔城镇罗岗石角山217亩土地卖给中军公司,总金额为1844余万元。
但中军公司交钱后,荔城公司却迟迟未能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2001年8月后,中军公司得知,荔城公司1993年在取得罗岗村一块地的土地使用证后,并未把该地转到中军公司名下,而是于当年11月17日换为五个建设用地使用证,并进行转让、抵押,至今其中一块地已被法院拍卖。
国土局领导兼职属下公司
中军公司表示,经过调查发现,荔城公司是增城县(市)国土房管局开办的,法人代表由该局副局长、增城市国土房管局荔城房管分局局长(以下简称荔城国土分局)钟某兼任。1994年3月18日,荔城国土分局还为荔城公司作担保,“担保该公司注册资金600万,并同时承担该公司的经济法律责任”。
中军公司诉称,荔城国土分局及荔城公司的承诺一直未能兑现,于是不得已将增城市国土房管局、荔城国土分局、荔城公司一古脑推上被告席。
中军公司认为,荔城公司在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未对征用土地进行开发的情况下,就违规转让土地使用权,属于欺诈行为。在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后,瞒骗中军公司转让给他人和抵押贷款,这亦是欺诈行为。
中军公司还称,由于增城市国土房管局是荔城公司的开办者,而荔城国土分局对荔城公司进行了担保,因此两者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该公司要求三被告退还买地款822.55万元及同期银行利息,以及赔偿经济损失617.73万元。
国土局庭上称不应负责
昨天,该案在广州中院开庭审理,由于举证时间较长,仅进行了法庭调查程序。
增城市国土房管局称,荔城公司是增城市政府批准成立的独立企业法人,该公司应当以其所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该局与荔城公司仅仅具有业务指导关系,并没有任何经济往来和行政隶属关系,从未收取任何的资金或实物作为管理费等。因此,该局不必承担连带责任。荔城国土分局及荔城公司还提出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等理由,对原告诉请提出异议。
审判长表示,将择日再进行法庭辩论。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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