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平和正义为目标进一步开创行政审判工作新局面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就当前行政审判工作答本报记者问
2003-02-15 13:54:1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姜联润 汪 放 孔祥俊
  记者:请您回顾一下过去五年中,我国行政审判工作取得了哪些成绩?

  李国光(以下简称李): 在过去五年中,全国各级法院积极开展各类行政案件的审判工作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执行工作,大力推行行政审判方式改革,各项工作取得新的进展,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了依法行政,促进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具体地讲,主要在以下方面取得了一些积极有益的成绩。

  第一,行政审判职能不断强化,保障了公民权利,促进了依法行政。五年来,全国法院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积极开展各项行政审判工作,审判质量和效率有了明显提高。一是审理、审查执行了大量的行政案件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1998年至2002年,全国法院受理一审行政案件463327件,结案464689件,其中2001年受理100921件,首次突破10万件,比1997年增长11.44%,比1990年增长6.76倍;受理行政赔偿案件24292件,审结21638件;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1689956件,执结1681972万件,执结标的金额2620830.16万元。二是行政审判领域不断拓宽。行政案件类型日趋多样化,已受理的行政案件几乎涉及所有行政管理领域,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多。三是有效地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案件收案数从1992年的27125件,增加到2001年的100921件,在增加3.72倍的情况下,原告的撤诉率从37.84%下降到32.38%,原告的败诉率从35.93%下降到28.61%,被告的败诉率则从21.98%上升到25.67%,较好地体现了司法公正。四是有力地促进了依法行政。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审查,对于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机关、组织的行政不作为,依法判决其履行法定职责;对于违法、显失公正的行政行为判决撤销、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五是及时、有效地化解了行政争议。近年来因城市拆迁、农民负担、企业改制、社会保障等引发的行政争议较多,往往涉及面广、人数众多、矛盾尖锐。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审理和公正裁判,积极做好疏导和协调工作,将这些争议的解决纳入法制轨道,及时化解了行政争议,密切了“官民”关系,维护了社会稳定。

  第二,行政审判方式改革不断深化,为行政审判发展注入了新动力。五年来,全国法院按照统一部署,结合行政审判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推进和深化行政审判方式改革,在一些重要方面取得重大突破。进一步转变了审理行政案件的观念,找准了行政审判的立足点,坚持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摒弃重点审查原告的行为是否合法等错误做法。全面落实以庭审为中心,以公开举证、质证、认证和裁判为主要内容的行政审判方式,初步实现了审判机制创新,提高了裁判的公信力。推行审判长选任制,实行合议庭负责制,强化合议庭职权,从组织上确保行政裁判的公平和公正。改革和规范行政裁判文书的制作,积极探索科学合理的行政裁判文书样式,强化证据的分析认定,增强了说理性。在全国法院形成刑事、民事和行政三大审判体系以后,行政审判工作有了更好的体制保障和发展条件。

  第三,制定司法解释的力度不断加大,行政审判的制度保障明显增强。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在抓紧总结各地法院审判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加大制定司法解释的力度,加强行政审判的各项基础制度建设,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制订和颁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制定和颁布《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完善了行政诉讼证据制度,制定和颁布《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三部司法解释,为依法公正地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切实履行涉及世贸组织规则的司法审查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四,行政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不断加强,审判人员素质明显提高。五年来,全国法院大力开展行政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通过开展“三讲”学习教育等活动,树立法官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行政法官的法律素养、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水平不断提高。最高人民法院按照培训规划,先后在国家法官学院多次举办行政审判主管院长、行政审判庭庭长和审判长岗位培训、WTO与司法审查等专业培训。许多法院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行政审判业务培训。审判组织建设有所加强。

  第五,调查研究不断深入,推进了行政审判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五年来,全国法院从实际出发,积极开展行政审判的调查研究。

  这些成绩表明,过去的五年是行政审判事业稳步发展、取得较大成就的五年,也是为全面发展奠定重要基础的五年。经过十余年的行政审判实践,特别是五年来的实践,我们对开展行政审判的思路越来越清晰,对行政审判规律的认识越来越深刻,对行政审判发展方向的把握越来越明确。这些成绩也表明,我国建立和完善行政审判制度不是超前了,而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必然选择和必由之路,行政诉讼在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记者:当前我国的行政审判面临许多新形势、新任务和新挑战,请您谈一下这些新形势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李:这可以从六个方面进行概括。

  第一,新时期新阶段,要求对行政审判的认识要有新高度。搞好行政审判是人民法院贯彻“三个代表”要求的重要方面。行政审判或者司法审查,是适合生产力发展需要的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科学的先进的法律制度设计,是人类社会在安邦治国进程中逐渐形成的优秀法律文化。建立和实施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审判制度,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依法治国中的具体体现,是人民法院的重要政治任务和法律职责。搞好行政审判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步骤。民主法制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履行行政审判职责是人民司法事业发展的重要标志。人民法院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履行的行政审判权是在法定范围内制约行政管理权的司法权力,表明了在国家政治权力的架构中司法权力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关系,是国家权力配置科学化的具体反映,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体现。承担行政审判职责是体现人民法院宪法地位的最直接的体现,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审判工作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乃至经济全球化的需要。

  第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要求行政审判履行新职能。小康社会是崇尚法治和弘扬权利的社会。随着小康社会的全面建设,人们的民主意识、法治意识、权利意识和文明意识日益增强,权利形态趋于多样化,权利保护要求将更加强烈,对法治需求将大大增加,对人民法院保护权利的期望值越来越高,诉诸法院的行政案件将不断增加,人民法院保障公民权利和维护法治的任务将更加艰巨,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在保障权利和维护法治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将更加突出。

  第三,政治文明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使行政审判面临新机遇。十六大报告对政治文明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提出的系统的构想,描绘的具体蓝图,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提供了更大的发展空间和更广阔的发展前景,行政审判将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中发挥其职能作用。党的依法执政将为行政审判的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司法环境。十六大报告提出,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党坚持依法执政。宪法和法律是在党领导下制定的,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必将使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得到更加切实的保障,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的内外部司法环境将会更加优化。推进依法行政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求行政审判加大监督和支持依法行政的力度。由于政府职能的转变需要一个较长时期的过程,转变过程中难免因政府履行职能不到位或者政府工作人员不能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而产生行政争议。人民法院应当通过行政审判,促使行政机关遵守法定程序和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防止滥用裁量权,推动政府职能转变。

  第四,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要求人民法院承担司法审查新职责。为确保世贸组织规则在成员方的有效实施,世贸组织协定对成员方的司法审查提出了明确要求。我国已按照世贸组织规则的要求,修订和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了相应的司法审查制度,将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及外商直接投资相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大大拓宽了行政审判领域,为行政审判注入了新的内容。人民法院承担与世贸组织规则相关的司法审查职责,不仅扩展了行政审判的领域,还将对我国行政审判的司法观念、审判水平、审判的独立性和公信力、行政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等产生全方位的深刻影响,将使行政审判工作发生重大变化。

  第五,经济建设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要求行政审判对经济行政关系的调整要有新力度。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必然带来社会利益格局的变动,与企业改制、农民负担、整顿经济秩序、城市规划拆迁、社会保障等相关的各类经济行政争议随之增多。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加强经济行政案件的审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化解经济体制改革中发生的利益纷争,制止地方保护、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依法维护公平、竞争、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秩序,推动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的发展。

  第六,实现全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目标,对提升行政法官队伍职业化程度提出了新水准。为确保优质、高效地行使行政审判权,保障实现公平和正义,必须建立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行政法官队伍。新形势虽然为行政审判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和空间,但机遇和挑战总是并存的,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当前行政审判工作的现状,尤其是行政法官队伍的现状与新的形势的要求存在的差距。我们应当紧紧依靠党的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开拓进取,奋发有为,狠下功夫,化不利因素为有利因素,把挑战转化成机遇,努力开创行政审判工作新局面。

  记者:观念是行动的先导,请问在新时期搞好行政审判工作要树立哪些现代司法观念?

  李:一是要强化大局观念。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这是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必须始终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服从和服务于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要充分发挥“官”“民”矛盾“化解器”和“减压阀”的作用,特别是通过审理各类群体性、集团性案件,消除人民群众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对立情绪,增进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密切干群关系,减少不安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要积极妥善地处理城市拆迁、农民负担、计划生育等敏感性强、社会影响大的行政案件,及时疏通解决矛盾,保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干群关系,维护大局稳定。在行政审判中既要增强大局意识和维护稳定,又要警惕和抵制以所谓的“大局稳定”为借口,逃避司法监督,非法干扰对行政案件的审理。二是要强化裁判中立观念。缺乏中立的审判不是真正的审判,没有中立的审判就不会有审判结果的公平和正义。三是要强化司法公开观念。公开、透明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在行政审判中贯彻公开、透明原则。这既是履行涉及世贸组织规则的司法审查职责的要求,也是实现法治原则的需要。四是要强化法制统一观念。司法审查的重要职能是维护法制统一,人民法院应当强化国家司法观念,自觉抵制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通过行使司法审查权,监督行政机关统一执法,纠正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五是要强化权利平等保护观念。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和被告、本地当事人与外地当事人以及本国当事人与外国当事人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人民法院应切实遵循非歧视原则,对其合法权益予以平等保护。六是要强化保护弱者观念。行政诉讼实践表明,原告通常处于弱者地位,这是行政诉讼理论和实践的一个特点。在行政审判中贯彻依法保护弱者的精神,必须牢牢抓住合法性审查这个中心,以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立足点,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要坚决杜绝将审查的重心放在审查原告的行为是否违法上的错误做法。七是要强化法律事实观念。妥善处理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关系,纠正对客观事实的片面理解,避免因片面理解而无休止地探索案件客观事实,造成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司法效率的不良后果。

  记者: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最高法院打算采取哪些措施进一步做好行政审判工作?

  李:根据目前行政审判的实际,我们主要从以下方面抓好行政审判工作。

  第一,努力开拓新领域,树立行政审判新形象。我们将加强以下工作:一要认真审理好各种新类型行政案件,特别是涉及世贸组织规则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和外商投资等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各类经济行政案件、与政府转变职能相关的行政案件和行政合同案件,积极探索有关保护公民宪法权利和各类公益性的行政案件的审理。二要依法审理好各类涉及面广、影响大的集团诉讼案件。三要积极探索行政审判的审查标准,推动行政审判的科学化。四要适当加大实体法的司法解释和适用力度。五要加强行政诉讼法学的研究,推进诉讼理论创新。

  第二,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为目标,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提供司法保障。这就要求要加强诉权保护。大力解决有案不收、对诉权保护不力的问题和现象。要努力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要妥善处理维权、监督和支持的关系。要维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要正确处理行政案件审理与非诉具体行政行为审查执行之间的关系。

  第三,推进行政审判制度创新,尽快建立和完善符合行政审判规律的审判制度。我们今后将加大改革和创新的力度,巩固已有的改革成果,深化行政审判方式改革,推动行政审判深入发展,形成符合现代审判规律和特点的行政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四,推进行政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为开创行政审判工作新局面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我们将要采取的措施是:健全审判组织,保持行政审判骨干力量的相对稳定,建立适合行政审判特点的考核激励机制,加大行政审判人员的学习培训力度。

  第五,优化司法环境,为独立、公正地开展行政审判工作创造良好的内外部条件。首先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依法排除各种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权压法和非法干预的现象,杜绝“官官相护”,确保司法公正。其次要创造良好的内部司法环境。各级法院领导特别是“一把手”,应当支持行政审判工作,为行政审判工作排忧解难,为行政审判人员撑腰打气,遇到干涉行政审判的情况要带头抵制。必须在管辖上采取得力措施,加大上级法院提审和指定管辖的力度。

  记者:随着我国行政审判领域的拓宽,在当前行政审判工作中人民法院要着重注意哪些问题?

  李:当前行政审判中新情况、新问题较多,我想以下问题应引起特别重视:

  第一,关于行政案件受理问题。当前行政案件的受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一些法院对受理条件把握不准,掌握的受理标准不尽一致,应受理而未受理或者不应受理而受理的现象较为突出。法院审判业务部门之间在受理案件上的分工方式尚需进一步统一。我认为应当把握以下尺度:要准确掌握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对受案范围的规定,防止将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案件拒之门外。起诉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明确的被告、事实理由及具体的诉讼请求,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且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对该起诉应当予以受理。要进一步理顺审判业务部门之间在行政案件受理问题上的分工协作关系。行政审判庭与立案庭亦应在行政案件的受理问题上积极配合,通力合作,共同搞好当事人诉权的保护工作。要加强对行政案件受理的监督。

  第二,正确贯彻执行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的问题。在适用《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时应当善于把握其精神实质,妥善处理适用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其准确无误地适用。从当前的实际情况看,主要是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要妥善处理当事人举证与法院调取证据的关系。按照《规定》的基本精神,要坚持以当事人举证为原则,以法院调取证据为例外;要正确处理庭前交换证据与庭审质证的关系。规范庭前交换证据活动,避免庭前交换证据活动的繁琐化或者使其成为变相的开庭;要妥善处理刚性认证规则与柔性认证规则的关系。对于任意性规定或者指导性规定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灵活掌握和运用;妥善处理要证事实与非要证事实的关系。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生效的仲裁裁决确认的事实,以及公证文书证明的事实,属于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可以直接作为定案依据;妥善处理行政诉讼证据“质”与“量”的关系。

  第三,关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问题。当前,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数量较大,且有不断增加的趋势,审查执行中存在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也存在不少不规范甚至违法的做法,需要加强探索,纠正不规范的做法,尽快实现规范化。加强对非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工作。要准确把握非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度”。非诉具体行政行为与行政诉讼在合法性审查上应当有不同的要求,不能等量齐观。要积极探索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新途径。

  第四,严格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问题。当前行政审判中,采取先予执行措施的做法比较混乱,有些法院有不依法办事、擅自扩大先予执行范围的倾向,致使违法的先予执行时有发生。为制止和防止这类情况的发生,各级法院应当严格依法采取先予执行措施,不得擅自扩大先予执行的范围。

  第五,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审理问题。在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时要注意以下问题:要克服国际贸易行政案件与己无关的错误认识。要准确把握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法律适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法律文件只是承诺以制定或者修订国内法律的方式履行世贸组织协定,并未赋予世贸组织协定在国内的效力。因此,当事人不得直接援用世贸组织规则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亦不能直接援用世贸组织规则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必须按照经过转化了的相关国内法受理和审判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是人民法院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基本依据。这与人民法院审理普通行政案件有很大的区别。当然,地方立法机关在与法律、行政法规不抵触的情况下,在其立法权限内制定的有关或者影响国际贸易的地方性法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依据。对于不涉及世贸组织规则而涉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其他国际条约的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如果国内法允许直接适用条约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援用条约的规定。要理顺审理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的分工。为搞好此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法、商标法修改后专利、商标相关案件分工问题的批复》已对北京市法院行政审判庭和知识产权审判庭就审理涉及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专利商标行政案件的内部分工予以明确。这些案件的内部审理分工只与北京市法院有关,与其他地方的法院审理其他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的内部分工无关,其他地方的法院应当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由行政审判庭审理知识产权行政案件。要妥善处理确保世贸组织规则实施与依法保护民族产业和国家利益的关系。在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时,我们既要通过严格执行与世贸组织规则有关的国内法,确保世贸组织规则的实施,又要注意依法保护民族产业和国家利益,充分发挥司法审查在维护国际贸易公平竞争和保护我国经济安全方面的作用,促进我国民族产业和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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