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制造了“张娟上学”事件
2002-12-27 09:43:06 | 作者:陈金波 曹永正
  在河南省新野县,一位初中生在考分超过学校录取分数线以后却没能如愿入学。三年后,这位学生才发现,原来当年竟然有人冒名顶替其上了学。一怒之下,受害人向法院递交诉状,将冒名者、作弊老师、所在学校、录取学校、当地教委及公安机关推上被告席,要求赔偿损失。历时一年零八个月的艰难诉讼,近日,这起案件终于有了一个说法。

求学女遭人顶替

  现年23岁的张娟出生在河南省新野县一个普普通通的农民家庭。家境贫寒,父亲多病,她不得不放弃上大学的念头,争取早日参加工作,肩负起家庭重担。1996年,张娟初中毕业参加考试,第一志愿填报了南阳工业学校。当年南阳工业学校录取分数线是481分,张娟的考分为483分。然而事过一个月,迟迟不见录取通知书。这时,张娟的父亲因患癌症去世,犹如雪上加霜,张娟还未中学毕业的弟弟只好辍学外出打工。时间到了1999年,张娟高中毕业被许昌师专录取。当张娟手持许昌师专录取通知书及村级证明,来到新野县公安局王集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却被告知户口早已迁入南阳工业学校,后经有关部门协调,王集派出所仍按户口底册将张娟的户口转到许昌市。

  事情发生后,张娟及家人将户口被迁及有人冒名顶替上学一事反映到新野县教委、县公安局,经查证:1996年领走张娟通知书的是王集乡教办室干部张新芳;南阳工业学校证明1996年入学的“张娟”仍在校学习。经受害人多方打听,冒名张娟者真名叫陈星华,系新野县上庄乡彭桥村农民。2000年8月,张娟来到新野县检察院法纪科,要求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此时,假张娟正在读机械制造专业四年级,当检察官到南阳工业学校调查时发现,假张娟突然失踪。进一步查证又发现,1996年学校入档资料原始照片是张娟的,学生入学建学籍时,张娟照片已更换他人。2000年11月,张娟以陈星华、张新芳、新野县教委、新野县王集第一初中为共同被告,向新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第一、第二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四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6860元,包括高中三年多支出的学杂费及晚参加工作一年的工资、奖金收入,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

法官全力调查取证

  由于张娟起诉时,因种种原因未能提供陈星华冒名顶替的证据,新野法院受理案件后,为确定真正的冒名顶替者是否如诉状所说,是上庄乡农民陈星华,办案法官赶到了南阳工业学校。此时,假张娟已经不知去向。法官们在学校有关领导的配合下,调取了“张娟”在南阳工业学校的学籍档案。学籍档案显示,“张娟”进入南阳工业学校学习前的学籍册、体检表、面试表等材料上的照片均为张娟的,而进校后所建的学籍册上的照片则是假张娟的。

  为了查个水落石出,法官又火速赶到了上庄乡彭桥村,找到了陈星华的父亲。有意思的是,照片上的模样与其父亲十分相像,但其父硬是说不认识。随后,法官又找来左右邻居和村干部,有的说记不清了,有的说不认识。问其他有关陈星华的情况,都说不知道。法官无奈,只好无功而返。

  假冒者是否是陈星华难以作出准确的判断,原告又提供不出充分的证据,案件一时陷入僵局。2001年7月,经多方打听,原告得知陈星华有一姑姑在新野县某机关工作,便向法庭提出调查申请。法官又找到其姑姑,经过讲解法律政策,其姑承认照片是其侄女陈星华的。这使案件终于有了眉目,但陈星华依旧下落不明。新野法院于2001年11月15日发出公告,限被告陈星华于六十日内到庭参加诉讼,公告期满,被告陈星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

几被告赔偿受害人

  鉴于王集派出所户籍管理人员和南阳工业学校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错,根据原告张娟的申请,2001年12月,法庭依法追加新野县公安局、南阳工业学校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新野县公安局在接到诉状副本后,对张娟的遭遇非常同情,并表示出极大的诚意,有关领导主动登门致歉,并给予张娟及家人一次性5000元经济补偿。经法庭准许,张娟撤回了对新野县公安局的起诉。2002年3月5日,张娟又依法放弃对新野县教委的诉讼请求,变更县教委下属的招生考试办公室为本案的被告。

  2002年3月20日,新野县法院对张娟被冒名顶替上学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法庭上,针对原告的起诉,被告张新芳辩称,1996年我是王集第一初级中学政教处主任及初中三年级教师,领取和发放通知书是我的职务行为。但其不能合理解释为何将录取通知书发给了陈星华。

  被告新野招生办辩称,我单位及时通知王集第一初中来领取考生录取通知书,因此,发放录取通知书渠道正确,原告的录取通知书是由该校政教处主任张新芳领回的,我单位没有侵害原告的姓名权等权益,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王集第一初中辩称,我学校未接到县教委的通知,也未委派被告张新芳去领取张娟的通知书,张新芳领到通知书后,未交给学校或张娟的班主任,张新芳的行为纯系个人行为,对此我们学校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南阳工业学校辩称,我校未侵犯原告的姓名权,我校录取学生是凭录取通知书及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办理新生入学手续的;公安机关有审查权和审查义务,我校更没有参与冒名顶替上学,所以我校不应承担责任。

  新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陈星华冒用原告姓名上学的行为,目的在于利用原告的考试成绩,为自己的升学和今后就业创造条件,被告陈星华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姓名权的侵犯,对此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被告王集第一初中否认让被告张新芳去领取张娟的通知书,因此,张新芳的行为应属个人行为。故张辩称是职务行为的理由不能成立。由于张新芳的过错,才使被告陈星华冒名上学的行为得以实现,对此亦应负主要民事责任。王集第一初中对本校教师疏于管理,南阳工业学校对报到新生陈星华审查不严,才让陈星华冒名上学的不法行为得逞,对此均应负次要的民事责任。被告新野县招生办发放录取通知书手续完备,没有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新野县公安局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已对原告作出了适当赔偿,原告自愿放弃对公安局的诉讼请求,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法院判决,被告陈星华、张新芳向原告张娟公开赔礼道歉,道歉的内容需经本院审查同意;被告陈星华、张新芳、王集第一初中、南阳工业学校,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赔偿原告张娟精神抚慰金5000元、7500元、1500元、1000元。

编后:怎一个“赔”字了得?

  这是河南省首例因冒名顶替上学引发的赔偿案,受害人虽然利用法律手段为自己讨回了公道,然而,由本案引发的社会问题却令人深思和费解。

  对一般人来说,假冒他人之名去上学又谈何容易?从录取通知书的发放、档案的调取、户口的转出、学校的接收等诸多环节,要想一路绿灯,对一个普通人来说,真比“登天”还难。然而,竟有人能办得到,这不能不说是一个怪现象。毋庸置疑,每一起假冒上学事件的背后都有一个不同寻常的故事,有一场不同寻常的交易,这又怎能一个“赔”字可以了清?
责任编辑:陈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