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中民事诉讼与仲裁法试题分析
2002-12-19 12:54:51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杨秀清
通观2002年全国首次统一司法资格考试中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的试题,从其考查的内容与考查的形式方面来看,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一、题型特点:在题型方面,仍然保持原律师资格考试中以各类选择题为内容的客观题与以案例为类型的主观题两种题型。这样设计试卷可以充分发挥客观题容量大,覆盖面宽泛,有效考查考生对知识点的识记和理解能力与主观题综合考查考生较高层次的分析能力和实际运用技能的试题整体优势。
二、理论性增强:统一司法资格考试的民事诉讼法试题与以往律师资格考试不同的是,不仅很明显地增加了对理论知识的考查,而且增强其考察的理论深度。这就需要考生在熟悉法条的基础上了解与掌握法律条文背后所蕴涵的法理。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增加了考试的难度,但是这与我国对法律职业者整体素质提高的时代要求是一致的。
三、分值增加且注重对司法解释内容的考查:2002年司法资格考试中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的考试分值达到45分,比上一年增加了11分,这种增幅比例以往是不多见的,而且分值大多集中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考查了24分,此外,还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等。
四、考查内容紧扣热点重点问题:这是首次全国统一司法资格考试与以往律师资格考试的共同点。重点问题即民事诉讼法中的基本并且重要的制度,如管辖、当事人、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以及执行程序等。这些内容往往是历年考试中经常考查,且分值较多的内容。
热点问题一般是学术界、司法界比较关注的问题,例如证据问题是近年来大家研究的热点问题,此次司法资格考试中有关证据内容的考试大大增加,而且作为最新研究成果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尽管在考试时尚未生效,也成为考查的内容。
总之,2002年司法资格考试试题与以往律师资格考试均具有紧扣大纲、注重重点基础知识的考查,并且具有较强综合性的特点。
一、题型特点:在题型方面,仍然保持原律师资格考试中以各类选择题为内容的客观题与以案例为类型的主观题两种题型。这样设计试卷可以充分发挥客观题容量大,覆盖面宽泛,有效考查考生对知识点的识记和理解能力与主观题综合考查考生较高层次的分析能力和实际运用技能的试题整体优势。
二、理论性增强:统一司法资格考试的民事诉讼法试题与以往律师资格考试不同的是,不仅很明显地增加了对理论知识的考查,而且增强其考察的理论深度。这就需要考生在熟悉法条的基础上了解与掌握法律条文背后所蕴涵的法理。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增加了考试的难度,但是这与我国对法律职业者整体素质提高的时代要求是一致的。
三、分值增加且注重对司法解释内容的考查:2002年司法资格考试中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的考试分值达到45分,比上一年增加了11分,这种增幅比例以往是不多见的,而且分值大多集中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考查了24分,此外,还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等。
四、考查内容紧扣热点重点问题:这是首次全国统一司法资格考试与以往律师资格考试的共同点。重点问题即民事诉讼法中的基本并且重要的制度,如管辖、当事人、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以及执行程序等。这些内容往往是历年考试中经常考查,且分值较多的内容。
热点问题一般是学术界、司法界比较关注的问题,例如证据问题是近年来大家研究的热点问题,此次司法资格考试中有关证据内容的考试大大增加,而且作为最新研究成果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尽管在考试时尚未生效,也成为考查的内容。
总之,2002年司法资格考试试题与以往律师资格考试均具有紧扣大纲、注重重点基础知识的考查,并且具有较强综合性的特点。
责任编辑:薛勇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