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证明责任的承担原则
2002-12-12 16:14:20 | 作者:金坛市法院
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主要是指被告行政机关在诉讼中承担的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并在不能证明其合法性时承受败诉后果的责任。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的证明责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要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存在提出证明;二是要提供出处理该违法行为的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在行政诉讼证明责任上,应承担以下原则:
1、符合行政诉讼目的和性质的原则。
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诉讼的性质是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行政诉讼证明责任的承担必须体现这一性质和目的。
2、公平合理原则。
行政诉讼中公平、合理承担证明责任的考虑因素有:(1)证明的能力和便利性。证明的能力和便利性是指原、被告谁更有证明能力,谁证明更为便利。(2)证明的必要性。证明的必要性是指某一方当事人的证明对认定案件事实是必要的,其不证明就无法认定案件事实。(3)是谁打破了既存的法律状态。一般来说,谁打破或准备打破既存的法律状态就由谁来证明,必须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改变既存法律状态的合法性。
3、与行政程序中的证明责任相对应的原则。
行政诉讼案件大部分与行政处理行为有关,一般来说,在行政程序中负有证明的一方在行政诉讼中仍负有证明责任。
笔者认为,行政诉讼的证明责任承担原则如下:(1)原告对是否符合起诉条件负证明责任。(2)被告对其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证明责任。(3)对有关案件事实的具体诉讼主张实行谁主张、谁举证。(4)行政侵权赔偿案件中证明责任的承担。一般来说,在行政侵权赔偿案件中,被告对其行为的合法性负证明责任,而原告则应当证明自己损害的存在且损害系被告的行为所致,即原告对损害存在、损害大小和因果关系负证明责任。(5)不作为行政案件中的证明责任承担。不作为行政案件中证明责任承担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应证明自己已向被告作出申请,被告明确拒绝作为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复的事实;被告应当证明的是原告申请的事由不是其法定职责范围或者原告不符合申请事项的条件。此外,特殊情形下不作为行政案件的证明责任应具体分析对待。(6)其它情况下的证明责任。①转化责任。②被告认为超过起诉期限应负证明责任。
1、符合行政诉讼目的和性质的原则。
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诉讼的性质是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行政诉讼证明责任的承担必须体现这一性质和目的。
2、公平合理原则。
行政诉讼中公平、合理承担证明责任的考虑因素有:(1)证明的能力和便利性。证明的能力和便利性是指原、被告谁更有证明能力,谁证明更为便利。(2)证明的必要性。证明的必要性是指某一方当事人的证明对认定案件事实是必要的,其不证明就无法认定案件事实。(3)是谁打破了既存的法律状态。一般来说,谁打破或准备打破既存的法律状态就由谁来证明,必须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改变既存法律状态的合法性。
3、与行政程序中的证明责任相对应的原则。
行政诉讼案件大部分与行政处理行为有关,一般来说,在行政程序中负有证明的一方在行政诉讼中仍负有证明责任。
笔者认为,行政诉讼的证明责任承担原则如下:(1)原告对是否符合起诉条件负证明责任。(2)被告对其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证明责任。(3)对有关案件事实的具体诉讼主张实行谁主张、谁举证。(4)行政侵权赔偿案件中证明责任的承担。一般来说,在行政侵权赔偿案件中,被告对其行为的合法性负证明责任,而原告则应当证明自己损害的存在且损害系被告的行为所致,即原告对损害存在、损害大小和因果关系负证明责任。(5)不作为行政案件中的证明责任承担。不作为行政案件中证明责任承担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应证明自己已向被告作出申请,被告明确拒绝作为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复的事实;被告应当证明的是原告申请的事由不是其法定职责范围或者原告不符合申请事项的条件。此外,特殊情形下不作为行政案件的证明责任应具体分析对待。(6)其它情况下的证明责任。①转化责任。②被告认为超过起诉期限应负证明责任。
责任编辑:陈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