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 卷一卷二答案
2002-09-19 15:18:55
一、单项选择题
1、A ?2、C 3、D 4、D 5、B 6、B 7、B 8、B 9、D 10、D
11、C 12、B 13、B 14、B 15、B 16、A 17、D 18、B 19、A 20、C
21、B 22、D 23、A 24、A 26、C 27、A 28、C 29、D 30、A
31、D 32、D 33、C 34、A 35、A 36、C 37、C 38、C 39、A 40、D
二、多项选择题
41、ABCD(?)B、C两项比较明显。D项根据《监狱法》决定监外执行的权利在法院。以上三项都可以说是违反了"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P86-87)。A项虽然很难确指究竟违反了哪一原则,但考虑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样一条无所不包的大帽子,凡是违反现行法律与政策的似乎都可以包括在内吧。
42、BCD A项排除的理由是赌博所发生的债是所谓不法原因之债,不受法律保护。
43、BCD 《法理学》P5所指法有"明确性、肯定性"是指法的形式和分类具有明确性、肯定性,题目说"历史上一切法的规定都明确和肯定"显然违反常识。其他各项见指定用书P3-4。
44、ABCD 见《法理学》P113-114。
45、?ABD 题目我不太看得懂。是不是有错误?实在要选的话,只好排除C"习惯法",因为指定用书《法理学》不承认习惯法是我国法的渊源。
46、ABCD 见《法理学》P80。国际条约仅是国际法渊源之一;国内法不仅仅适用于"领陆"。国内法也包括只适用于地方的法律。根据《法理学》的观点,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法律体系。
47、BCD 《集会游行示威法》第12条。
48、AB D之所以不对,是因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行使选举权利"。精神病并非一律不具有选举权。
49、ABC 常识。见两个基本法的第二条。
50、ABCD 《宪法学》P60。
51、AC 《宪法》第64条。
52、ABC 据《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15条AB对。该法第9条又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各代表团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自己提议案,又自己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等于有权提除修宪以外的所有提案,所以C对。
53、ACD 行政诉讼法第17条。《行政诉讼法解释》第7条。
54、BC 本题的陷阱主要在A项,《行政诉讼解释》明确了:"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中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而选项中出现的是"法规"而非"法律"。
55、AB 行政复议法第29条规定。
56、BC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中级法院一审审理的案件包括: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B项)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这里的陷阱是:深圳市政府为被告的案件由中级法院审理还要有一个条件:"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题目没有给出这一条件。
57、ACD 《行政复议法》第7条。题目所涉征费行为不是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的行为,所以可以直接起诉。
58、BCD 根据《行政处罚法》20条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管辖地是违法行为地,制作、销售、运输盗版光碟都是违法行为,所以,三地有处罚权的机关都能处罚。
59、BD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8条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60、CD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十二条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61、AB 依国际法,国家债务指一国政府对他国或国际组织所负债务,包括国债和地方化债务,即由国家承担的用于地方的债务,而不包括地方债务,即用于地方且由地方当局承担的债务。国家继承仅继承国家债务。
62、ACD 外国军舰和专用于政府非商业服务的船舶不得成为登临的对象。未挂船旗视为无国籍船舶本身就是行使登临权的理由。
63、ACD 除了ACD三项所列理由外,可以导致仲裁裁决无效的还包括仲裁庭越权和裁决理由不足。
64、ABCD 一国的国家机关应视为一个整体,其行为为国家行为。
65、CD
66、BCD 《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是专属性的,其权利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而B项的海洋科研自由是公海自由的内容,不能适用于主权范围以内的大陆架。
67、ABD 《国际法学》P88引《营救协定》规定:"... 当宇宙航行员发生意外、遇难,或在他国境内或公海紧急降落时,发现国应提供一切可能的援助,立即把他们送还?记国,并通知联合国秘书长;"
68、ABC 指定用书认为静态的连接点指"不动产所在地、婚姻举行地、合同缔结地、法人登记地、侵权发生地等",动态连接点主要有"国籍、住所、居所、动产所在地等"。
69、BCD 指定用书第二章第一节
70、CD 指定用书第十二章第四节
71、ABD C项是个陷阱。涉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的连接点之一是最密切联系地。
72、ABC 指定用书第十二章第四节
73、BC UCP500并不涉及信用证欺诈问题,作为国际惯例它也不可能涉及。但银行不能自行认定欺诈并拒绝付款或承兑,而必须由有管辖权的法院禁止兑付。
74、ABD 题目中的选项完全在指定用书上。指定用书并没有提到在其他类型的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人有代位权,所以排除C。
75、ABC 指定用书对专家组的组成及其工作程序介绍的比较详细,在争端解决机构决定成立专家组之前,总干事可以设法斡旋或调解纠纷。
76、BD 代理律师提出回避申请必须得到委托人授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必须向法庭申请,由法庭通知;AC可以排除。B毫无疑问;D多少有点可疑,既然是多选,只有选BD。
77、AD A项见《律师法》17条。C项明显不对。B项有权审核设立分所的是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而非律协。《律师法》第13条规定:"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
78、AC 律师法第8条规定 了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B项是对律师年度注册的要求。D项没有根据。
79、?CD 《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第三十七条
80、ABD C项指导当事人参加调解是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的职责。(虽然甲律师没有此项职责,指导一下为什么不"可以"呢?)
三、任意选择题
81、B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0条规定。
82、AB 王某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当然可以提起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因此,李某也可以起诉。有权起诉的公民的亲属也有权起诉的情形仅限于该公民死亡的情况。所以,王某与李某之父都不能起诉。
84、BC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必须先经复议。所以A项不对。行政赔偿的前提是行政行为的违法性被确认,未经复议或诉讼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法院不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85、C? 本题的结论其实是清楚的。税收征管法规定因因纳税产生的争议必须先经过复议。但B项似乎也不算错,杨某确实"可以"做他"必须"做的事。
86、C 《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87、ABCD 《行政复议法》第28条。
88、BC 《行政诉讼法》25条。《解释》第7条。
89、AC? 复议决定变更原决定后,杨某不再是该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只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而没有原告资格。茶厂可以提起诉讼。
90、A 《行政诉讼法》第33条,《解释》第28条。
91、B 《国家赔偿法》第32条。
92、CD 《国家赔偿法》第7、第9条。
93、A 《国家赔偿法》第27条。
94、AC 《国家赔偿法》第14条。
95、C
96、B 尽管瑞典和中国都是公约缔约国,由于合同约定适用瑞典法,排除了公约的适用。
97、C 题目中B项后半段似乎有错。好在不影响判断。承运人可以根据海牙规则的过失免责规定免责,而湿损是在一切险的责任范围之内的,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98、BCD 承运人的过失免责仅适用于承运人的雇佣人、代理人等在管理船舶上的过失,管理货物的过失不能免责。蜡烛变形是因为承运人管理货物的过失造成的,不能免责。由于投保的是一切险,保险公司也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下题的条件也提示了这一点)。买卖合同的条件CIF,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风险就转移给了买方。
99、B 见该法第94条、95条规定。
100、AC 《海商法》194、198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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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0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
试卷二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B 2、C 3、B 4、B 5、C 6、B 7、A 8、C 9、C 10、B
11、D 12、D13、A 14、D 15、D 16、C 17、D 18、B 19、A20、D
21、D 22、D 22、D 23、B 24、D 25、D 26、C 27、B 28、B 29、A 30、D
31、D32、D 33、C34、A 35、B 36、D 37、C 38、C 39、A 40、B
二、多项选择题
41、BD 质押合同自质物交付时起生效。出质人在质权设定后仍保有质物所有权,因此也取得孳息的所有权。但质权人有权收取孳息,质权的效力及于孳息。
42、AB? AB都对,没有问题。但CD呢?因为无从判断丙是否善意,所以不知道该怎么选。CD两项必有一项对的,考试的时候碰到这样的情况,抛硬币吧。
43、BC A是典型的善意取得;D所有权已经转移给孙某,赵某返还已不可能。
44、ACD 乙作为配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戊代位继承;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
45、ABD 《合同法》第140条。
46、ABCD 都是很典型的相邻关系
47、BD 《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48、AD 合伙人退伙后仍应对其参加合伙期间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9、ABD 简单的判断方法。D是典型的无因管理。C肯定可以排除,AB情况类似,要么一起选、要么一起不选。
50、AB 肖某享有的是动产质权,而非权利质权,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需要登记。质权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51、ACD 债权人催告本身并不导致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52、ABCD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比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学》P53页。
53、AC 《民事诉讼法》第143、146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2、173条。
54、BCD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
55、ABCD 参见"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和《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学》P80页。
56、CD 再简单不过,见《民事诉讼法》第63条。
57、ABCD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4条。
58、AB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21条。
59、ABC 参见《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学》P95页。
60、ABCD 《民事诉讼法》第102、231、232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5条。
61、BD。A项属刑法191条洗钱罪;C项根据第349条,虽属包庇行为,但当定为特殊罪名"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D项根据第362条,当适用第310条包庇罪。有趣的是,这个第362条在1999年刚刚考过。
62、BCD。此题的源头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12条。
63、ABCD。A项错误,因为构成行贿罪需要行为所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B项接近搞笑的逻辑,反例:如聚众斗殴,最后死剩下一个!当然这太绝对,其他的例子,大家可自己想,关键聚众中的众并非个个都是要负刑事责任的。C项可能有点钻牛角了,根据指定教材的提法,例外至少有包括刑法第353条,还有教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D项有最简单的反例,如胁从犯,再从理论上分析,有帮助行为,至少还需要有帮助的故意。
64、ABCD。结果加重犯必须首先有基本犯罪行为,在此之上又有超出基本犯罪的罪质范围的结果,而且根据刑法规定加重法定刑,本质上犯罪行为没有增加,罪名没有改变。B、C项行为都已转换成了其他的罪种,而A、D项的行为虽仍属于原有的性质,但刑法并没有规定加重法定刑。
65、ABD? A、B两项属于想象竞合是没有争议的;C项是否能认为是诈骗与骗取出口退税的想象竞合呢?答案应当是否定的,骗取出口退税罪是特别罪种,最多是法规竞合。D项有点难说,行为人如果根本不知道该警察是在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根本不可能构成妨害公务行为,也就不可能触犯数个罪名。完全出于猜测,我想出题人大概认为如此表达已经足够清楚了。阿甲投D一票,谨供参考。
66、ABC。关于犯罪预备的论述,可参考指定教材的有关章节。这里D项错误,是因为预备阶段的中止犯就是中止而不是预备,不可能再有所谓的同时适用。
67、ABD。A项后半句错误;B项当为先减后并, D项是个小圈套:应当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68、ABCD。A项中"以及实施杀人…"字眼是从假释中来的,混淆视听;B项最短为二个月;C项还差一个没有漏罪的条件;D项同样也是错误的,因为缓刑并没有执行原刑罚,所以不存在"先减后并"的方法,一个大陷阱!
69、ABC。A项错误,因为被告人与犯罪嫌疑人不可能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B项错误,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可能构成的是特殊罪名;C、D项都是依据刑法第200条,主体都只能是自然人,因此C错误,D正确。
70、ABCD。共同犯罪是律考中必考的知识点,在理论上的难度较大,此题的学理性很强,特别值得研究。请参考本书刑法部分的详细分析。
71、ACD。A项中,甲的杀人行为与故意形态是独立于抢劫行为的,当属抢劫与故意杀人两行为;D项中使用了"欺骗"的字样,显然某男的行为是一个圈套,当然是故意杀人。C项最难判断:对于丁的自杀,丙当不构成故意杀人;但是丙教唆丁杀夫,虽然丁未实施,根据刑法第29条的规定,仍然是构成犯罪的,只是在罪名上,一般认为应定"教唆故意杀人罪",实质上仍然是故意杀人罪。
72、ABCD。按次序分别依据"六机关规定"第27条;《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2款;《刑事诉讼法》第165条第(二)项;法院解释第159条。
73、ABCD?A、B、D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C项根据2000年指定教材《刑事诉讼法学》P161的说法,该说法来源不明。
74、ABD。自行辩护权是贯穿于刑事诉讼始终的权利,而公诉案件的委托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只能在移送审查起诉之后行使,在此之前,根据第96条,犯罪嫌疑人享有本题B项之权利。D项依据第93条。
75、ABC。此题的考点是质证的原理。
76、BCD。依据法院解释第239条。
77、BC。依据法院解释第249、250条。
78、D?法院解释第33条规定了不能担任委托辩护人的种类。A项属于第(四)项,但哥哥属近亲属范围,可以担任;B项不在限制之列;C项需根据第(六)项考察,被害人的债务人与本案的结果无利害关系,可以担任;D项属于第(七)项,而且叔叔不属于近亲属范围,故不能担任。关于近亲属的规定,见刑事诉讼法第82条。
79、ABCD。根据法院解释第21条定做的选项。
80、ACD。根据法院解释第73条,此种情形应对保证人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被告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所负的责任负连带赔偿责任。由于需要在民事诉讼中承担责任,所以必须追加为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B项错误,因为不能同时适用保证人和保证金,在有保证人的情形下要求赔偿保证金,在目前的诉讼法中是不许可的。
三、任意项选择题
(一)81-85
81、ABD借款是法律规定经批准方可经营的业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释,合同违反法律关于特许经营的无效。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
82、CD 《担保法》24条。
83、D 《担保法》28条。
84、AD 《担保法》28条。
85、AB 布匹因不可抗力灭失,担保物权消灭,戊不承担责任;丙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丁偿还全部债务后,有权要求丙承担其分额。由于丙已经被宣告失踪,债权人可向其财产代管人主张债权。
(二)86-90
86、B 《民事诉讼法》第24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为同一地(本案中采用送货方式)。
87、ABD 仲裁与诉讼的关系,具体见后面的仲裁部分。
88、ABC 《仲裁法》第61、64条。
89、ABC 《民事诉讼法》第28条
90、AD 《民事诉讼法》第29条
(三)91-95
91、ABCD 92、ABCD 93、C 94、ABDB项特别刁钻,刑法第351条原文是"可以免除处罚",是定罪免刑的责任,不等于不追究刑事责任。
95、BD
(四)96-100
96、B 刑法第247、232条。
97、AD 刑事诉讼法第96条。
98、ABCD 刑事诉讼法第36、37条。
99、D 刑事诉讼法第128条。
100、AD
1、A ?2、C 3、D 4、D 5、B 6、B 7、B 8、B 9、D 10、D
11、C 12、B 13、B 14、B 15、B 16、A 17、D 18、B 19、A 20、C
21、B 22、D 23、A 24、A 26、C 27、A 28、C 29、D 30、A
31、D 32、D 33、C 34、A 35、A 36、C 37、C 38、C 39、A 40、D
二、多项选择题
41、ABCD(?)B、C两项比较明显。D项根据《监狱法》决定监外执行的权利在法院。以上三项都可以说是违反了"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P86-87)。A项虽然很难确指究竟违反了哪一原则,但考虑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样一条无所不包的大帽子,凡是违反现行法律与政策的似乎都可以包括在内吧。
42、BCD A项排除的理由是赌博所发生的债是所谓不法原因之债,不受法律保护。
43、BCD 《法理学》P5所指法有"明确性、肯定性"是指法的形式和分类具有明确性、肯定性,题目说"历史上一切法的规定都明确和肯定"显然违反常识。其他各项见指定用书P3-4。
44、ABCD 见《法理学》P113-114。
45、?ABD 题目我不太看得懂。是不是有错误?实在要选的话,只好排除C"习惯法",因为指定用书《法理学》不承认习惯法是我国法的渊源。
46、ABCD 见《法理学》P80。国际条约仅是国际法渊源之一;国内法不仅仅适用于"领陆"。国内法也包括只适用于地方的法律。根据《法理学》的观点,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法律体系。
47、BCD 《集会游行示威法》第12条。
48、AB D之所以不对,是因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行使选举权利"。精神病并非一律不具有选举权。
49、ABC 常识。见两个基本法的第二条。
50、ABCD 《宪法学》P60。
51、AC 《宪法》第64条。
52、ABC 据《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15条AB对。该法第9条又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各代表团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自己提议案,又自己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等于有权提除修宪以外的所有提案,所以C对。
53、ACD 行政诉讼法第17条。《行政诉讼法解释》第7条。
54、BC 本题的陷阱主要在A项,《行政诉讼解释》明确了:"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中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而选项中出现的是"法规"而非"法律"。
55、AB 行政复议法第29条规定。
56、BC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中级法院一审审理的案件包括: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B项)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这里的陷阱是:深圳市政府为被告的案件由中级法院审理还要有一个条件:"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题目没有给出这一条件。
57、ACD 《行政复议法》第7条。题目所涉征费行为不是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的行为,所以可以直接起诉。
58、BCD 根据《行政处罚法》20条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管辖地是违法行为地,制作、销售、运输盗版光碟都是违法行为,所以,三地有处罚权的机关都能处罚。
59、BD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8条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60、CD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十二条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61、AB 依国际法,国家债务指一国政府对他国或国际组织所负债务,包括国债和地方化债务,即由国家承担的用于地方的债务,而不包括地方债务,即用于地方且由地方当局承担的债务。国家继承仅继承国家债务。
62、ACD 外国军舰和专用于政府非商业服务的船舶不得成为登临的对象。未挂船旗视为无国籍船舶本身就是行使登临权的理由。
63、ACD 除了ACD三项所列理由外,可以导致仲裁裁决无效的还包括仲裁庭越权和裁决理由不足。
64、ABCD 一国的国家机关应视为一个整体,其行为为国家行为。
65、CD
66、BCD 《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是专属性的,其权利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而B项的海洋科研自由是公海自由的内容,不能适用于主权范围以内的大陆架。
67、ABD 《国际法学》P88引《营救协定》规定:"... 当宇宙航行员发生意外、遇难,或在他国境内或公海紧急降落时,发现国应提供一切可能的援助,立即把他们送还?记国,并通知联合国秘书长;"
68、ABC 指定用书认为静态的连接点指"不动产所在地、婚姻举行地、合同缔结地、法人登记地、侵权发生地等",动态连接点主要有"国籍、住所、居所、动产所在地等"。
69、BCD 指定用书第二章第一节
70、CD 指定用书第十二章第四节
71、ABD C项是个陷阱。涉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的连接点之一是最密切联系地。
72、ABC 指定用书第十二章第四节
73、BC UCP500并不涉及信用证欺诈问题,作为国际惯例它也不可能涉及。但银行不能自行认定欺诈并拒绝付款或承兑,而必须由有管辖权的法院禁止兑付。
74、ABD 题目中的选项完全在指定用书上。指定用书并没有提到在其他类型的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人有代位权,所以排除C。
75、ABC 指定用书对专家组的组成及其工作程序介绍的比较详细,在争端解决机构决定成立专家组之前,总干事可以设法斡旋或调解纠纷。
76、BD 代理律师提出回避申请必须得到委托人授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必须向法庭申请,由法庭通知;AC可以排除。B毫无疑问;D多少有点可疑,既然是多选,只有选BD。
77、AD A项见《律师法》17条。C项明显不对。B项有权审核设立分所的是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而非律协。《律师法》第13条规定:"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
78、AC 律师法第8条规定 了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B项是对律师年度注册的要求。D项没有根据。
79、?CD 《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第三十七条
80、ABD C项指导当事人参加调解是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的职责。(虽然甲律师没有此项职责,指导一下为什么不"可以"呢?)
三、任意选择题
81、B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0条规定。
82、AB 王某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当然可以提起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因此,李某也可以起诉。有权起诉的公民的亲属也有权起诉的情形仅限于该公民死亡的情况。所以,王某与李某之父都不能起诉。
84、BC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必须先经复议。所以A项不对。行政赔偿的前提是行政行为的违法性被确认,未经复议或诉讼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法院不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85、C? 本题的结论其实是清楚的。税收征管法规定因因纳税产生的争议必须先经过复议。但B项似乎也不算错,杨某确实"可以"做他"必须"做的事。
86、C 《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87、ABCD 《行政复议法》第28条。
88、BC 《行政诉讼法》25条。《解释》第7条。
89、AC? 复议决定变更原决定后,杨某不再是该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只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而没有原告资格。茶厂可以提起诉讼。
90、A 《行政诉讼法》第33条,《解释》第28条。
91、B 《国家赔偿法》第32条。
92、CD 《国家赔偿法》第7、第9条。
93、A 《国家赔偿法》第27条。
94、AC 《国家赔偿法》第14条。
95、C
96、B 尽管瑞典和中国都是公约缔约国,由于合同约定适用瑞典法,排除了公约的适用。
97、C 题目中B项后半段似乎有错。好在不影响判断。承运人可以根据海牙规则的过失免责规定免责,而湿损是在一切险的责任范围之内的,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98、BCD 承运人的过失免责仅适用于承运人的雇佣人、代理人等在管理船舶上的过失,管理货物的过失不能免责。蜡烛变形是因为承运人管理货物的过失造成的,不能免责。由于投保的是一切险,保险公司也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下题的条件也提示了这一点)。买卖合同的条件CIF,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风险就转移给了买方。
99、B 见该法第94条、95条规定。
100、AC 《海商法》194、198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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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0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
试卷二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B 2、C 3、B 4、B 5、C 6、B 7、A 8、C 9、C 10、B
11、D 12、D13、A 14、D 15、D 16、C 17、D 18、B 19、A20、D
21、D 22、D 22、D 23、B 24、D 25、D 26、C 27、B 28、B 29、A 30、D
31、D32、D 33、C34、A 35、B 36、D 37、C 38、C 39、A 40、B
二、多项选择题
41、BD 质押合同自质物交付时起生效。出质人在质权设定后仍保有质物所有权,因此也取得孳息的所有权。但质权人有权收取孳息,质权的效力及于孳息。
42、AB? AB都对,没有问题。但CD呢?因为无从判断丙是否善意,所以不知道该怎么选。CD两项必有一项对的,考试的时候碰到这样的情况,抛硬币吧。
43、BC A是典型的善意取得;D所有权已经转移给孙某,赵某返还已不可能。
44、ACD 乙作为配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戊代位继承;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
45、ABD 《合同法》第140条。
46、ABCD 都是很典型的相邻关系
47、BD 《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48、AD 合伙人退伙后仍应对其参加合伙期间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9、ABD 简单的判断方法。D是典型的无因管理。C肯定可以排除,AB情况类似,要么一起选、要么一起不选。
50、AB 肖某享有的是动产质权,而非权利质权,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需要登记。质权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51、ACD 债权人催告本身并不导致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52、ABCD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比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学》P53页。
53、AC 《民事诉讼法》第143、146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2、173条。
54、BCD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
55、ABCD 参见"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和《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学》P80页。
56、CD 再简单不过,见《民事诉讼法》第63条。
57、ABCD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4条。
58、AB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21条。
59、ABC 参见《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学》P95页。
60、ABCD 《民事诉讼法》第102、231、232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5条。
61、BD。A项属刑法191条洗钱罪;C项根据第349条,虽属包庇行为,但当定为特殊罪名"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D项根据第362条,当适用第310条包庇罪。有趣的是,这个第362条在1999年刚刚考过。
62、BCD。此题的源头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12条。
63、ABCD。A项错误,因为构成行贿罪需要行为所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B项接近搞笑的逻辑,反例:如聚众斗殴,最后死剩下一个!当然这太绝对,其他的例子,大家可自己想,关键聚众中的众并非个个都是要负刑事责任的。C项可能有点钻牛角了,根据指定教材的提法,例外至少有包括刑法第353条,还有教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D项有最简单的反例,如胁从犯,再从理论上分析,有帮助行为,至少还需要有帮助的故意。
64、ABCD。结果加重犯必须首先有基本犯罪行为,在此之上又有超出基本犯罪的罪质范围的结果,而且根据刑法规定加重法定刑,本质上犯罪行为没有增加,罪名没有改变。B、C项行为都已转换成了其他的罪种,而A、D项的行为虽仍属于原有的性质,但刑法并没有规定加重法定刑。
65、ABD? A、B两项属于想象竞合是没有争议的;C项是否能认为是诈骗与骗取出口退税的想象竞合呢?答案应当是否定的,骗取出口退税罪是特别罪种,最多是法规竞合。D项有点难说,行为人如果根本不知道该警察是在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根本不可能构成妨害公务行为,也就不可能触犯数个罪名。完全出于猜测,我想出题人大概认为如此表达已经足够清楚了。阿甲投D一票,谨供参考。
66、ABC。关于犯罪预备的论述,可参考指定教材的有关章节。这里D项错误,是因为预备阶段的中止犯就是中止而不是预备,不可能再有所谓的同时适用。
67、ABD。A项后半句错误;B项当为先减后并, D项是个小圈套:应当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68、ABCD。A项中"以及实施杀人…"字眼是从假释中来的,混淆视听;B项最短为二个月;C项还差一个没有漏罪的条件;D项同样也是错误的,因为缓刑并没有执行原刑罚,所以不存在"先减后并"的方法,一个大陷阱!
69、ABC。A项错误,因为被告人与犯罪嫌疑人不可能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B项错误,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可能构成的是特殊罪名;C、D项都是依据刑法第200条,主体都只能是自然人,因此C错误,D正确。
70、ABCD。共同犯罪是律考中必考的知识点,在理论上的难度较大,此题的学理性很强,特别值得研究。请参考本书刑法部分的详细分析。
71、ACD。A项中,甲的杀人行为与故意形态是独立于抢劫行为的,当属抢劫与故意杀人两行为;D项中使用了"欺骗"的字样,显然某男的行为是一个圈套,当然是故意杀人。C项最难判断:对于丁的自杀,丙当不构成故意杀人;但是丙教唆丁杀夫,虽然丁未实施,根据刑法第29条的规定,仍然是构成犯罪的,只是在罪名上,一般认为应定"教唆故意杀人罪",实质上仍然是故意杀人罪。
72、ABCD。按次序分别依据"六机关规定"第27条;《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2款;《刑事诉讼法》第165条第(二)项;法院解释第159条。
73、ABCD?A、B、D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C项根据2000年指定教材《刑事诉讼法学》P161的说法,该说法来源不明。
74、ABD。自行辩护权是贯穿于刑事诉讼始终的权利,而公诉案件的委托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只能在移送审查起诉之后行使,在此之前,根据第96条,犯罪嫌疑人享有本题B项之权利。D项依据第93条。
75、ABC。此题的考点是质证的原理。
76、BCD。依据法院解释第239条。
77、BC。依据法院解释第249、250条。
78、D?法院解释第33条规定了不能担任委托辩护人的种类。A项属于第(四)项,但哥哥属近亲属范围,可以担任;B项不在限制之列;C项需根据第(六)项考察,被害人的债务人与本案的结果无利害关系,可以担任;D项属于第(七)项,而且叔叔不属于近亲属范围,故不能担任。关于近亲属的规定,见刑事诉讼法第82条。
79、ABCD。根据法院解释第21条定做的选项。
80、ACD。根据法院解释第73条,此种情形应对保证人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被告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所负的责任负连带赔偿责任。由于需要在民事诉讼中承担责任,所以必须追加为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B项错误,因为不能同时适用保证人和保证金,在有保证人的情形下要求赔偿保证金,在目前的诉讼法中是不许可的。
三、任意项选择题
(一)81-85
81、ABD借款是法律规定经批准方可经营的业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释,合同违反法律关于特许经营的无效。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
82、CD 《担保法》24条。
83、D 《担保法》28条。
84、AD 《担保法》28条。
85、AB 布匹因不可抗力灭失,担保物权消灭,戊不承担责任;丙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丁偿还全部债务后,有权要求丙承担其分额。由于丙已经被宣告失踪,债权人可向其财产代管人主张债权。
(二)86-90
86、B 《民事诉讼法》第24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为同一地(本案中采用送货方式)。
87、ABD 仲裁与诉讼的关系,具体见后面的仲裁部分。
88、ABC 《仲裁法》第61、64条。
89、ABC 《民事诉讼法》第28条
90、AD 《民事诉讼法》第29条
(三)91-95
91、ABCD 92、ABCD 93、C 94、ABDB项特别刁钻,刑法第351条原文是"可以免除处罚",是定罪免刑的责任,不等于不追究刑事责任。
95、BD
(四)96-100
96、B 刑法第247、232条。
97、AD 刑事诉讼法第96条。
98、ABCD 刑事诉讼法第36、37条。
99、D 刑事诉讼法第128条。
100、AD
责任编辑:陈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