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诉讼效率与审判改革
2002-10-23 15:34:19
   中国法院网消息(丁国强) 当前各地法院正在进行的审判改革,十分强调效率价值,力图通过对审判资源的有机配置,实现司法效益的最大化。通常我们对司法效率的理解是“司法审判中时间的节约”?审判改革的重点大都放在减少法官的精力和时间的投入,简化审判环节,加快办案速度。这样一来,难免陷入矫枉过正的误区。效率通常表现为投入与产出的关系,降低诉讼成本必须以确保实体与程序公正为前提,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来得过早的正义也未必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正义。

  我们必须承认,过去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审判方式和审判管理模式,由于缺乏对司法活动的经济分析,司法权力的运作一直处于低效状态,其最大的弊端在于无视权利实现的时间性和实效性,各种繁琐的、不必要的环节和步骤使法官和当事人均感到厌烦和疲惫,从而造成了司法权力的浪费和诉讼成本的加重。诉讼的过分迟延和过多耗费大大降低了公众参与诉讼的兴趣和对法官的期望值,同时也助长了法官的惰性。可见,改革繁冗的审判方式已成为当务之急。但是,也应当看到,制度创新是一个慢变量,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如果改得过猛、变得太急、简得太大,就势必会破坏审判机制的相对稳定性。

  我国的审判改革大多是自下而上进行的,各地法院都在大胆尝试,差异很大。审判改革的关键在于形成一种科学、合理、精简、高效的审判机制,用完善的制度和规范的行为来保证审判质量。效率只能在有机地系统运行中产生,人为地、随机性地简化局部环节,非但无益于效率的提高,反而还会造成系统的内部紊乱。比如说,许多法院在审判方式改革中,把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当作突破口,缩短从立案到结案的中间环节,使当事人搭上审判快车。有的法院甚至推行了“即审即结”的办法,打“闪电战”,判决书(调解书)立等可取。考察加快办案进度的办法,不外乎两种,一种是简化程序,多步并作一步法;一种是简化内容,删繁就简,直逼主题。两者都要简之有度,不能单纯追求效率而损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基层法院所面对的当事人,特别是农村当事人,文化素质不高,法律意识不强,参与诉讼的积极性较差,法官如果无视这一客观实际,置当事人的接受能力于不顾,片面强调一个“快”字,结果只能是欲速则不达。现代诉讼对效率的要求是以程序公正为前提的,程序不合法的效率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效率。一些地方在以追求效率为核心的审判改革中,打破常规,超越权限,片面追求快速结案,使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空间大大缩小。例如在举证时限的设置,不少法院都突破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举证,否则承担因举证不能而败诉的后果。其理论依据是,法律不保护懈于行使自己权利的人的权利,可是,在当前公民法律素质不高、法制环境不佳的情况下,不少当事人并非是出于故意拖延诉讼时间的目的而超出规定的举证期限。有的法院为提高一次开庭成功率,要求当事人必须在开庭前向法院提供足够的证据,如果法官没有给予必要的庭前指导,当事人就很难适应这一要求,法官的快速结案往往使当事人措手不及,高效率的审判不能脱离当事人的实际接受能力。

  效率是一把双刃剑,对于权利人来说,高效率的审判能够缩短其权利搁置的时间,降低诉讼成本,减少了讼累,而对于败诉方而言,快速的审判则使其争辩的机会减少,不免对法官的操之过急和先入为主而产生想法,所以只好通过二审来寻求救济。虽然从一审来看,审理时间缩短了,诉讼成本降低了,但是,大量毫无必要的上诉,造成了诉讼资源的浪费。用经济学的效益最大化标准来衡量,这种“即收即结”式的审判方式实际上是不经济的。同时,我们还应当看到经济学标准本身的局限性,诉讼的目的显然仅仅是为了减少投入,更重要的是寻求纠纷的妥善解决,这是我国传统的治国理想,孟德斯鸠说,中国的立法者们主要的目标是使人民能够平静地生活,他们要人人互相尊重,要每个人时时刻刻都感到对他人负有许多义务,要每个公民在某个方面都依赖其他公民。为了追求这一价值目标,中国传统文化将道德、人情融入立法和司法之中,力求从根本上消除矛盾,作为“东方经验”的调解制度就是这种价值观念的集中体现。美国法学家麦克尼尔主张法律应当“表达积极的团结”。纠纷的化解,矛盾的消除需要一个过程,特别是一些易激化的民事纠纷,即使明确了是非,区分了责任,内在矛盾仍然有可能存在甚至升级。可见,片面追求高效率并不能够实现司法效益的最大化。

  笔者无意为迟缓的司法辩护,事实上,我们通常所说的审判效率低下,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个作风问题。如法官任意变更开庭时间,出于人情、权势等外在影响人为地把某一个案件“暂时放一放”等等。这些问题显然无法仅仅靠诉讼程序的简化来解决。从某种意义说,省略必要的法定环节和步骤,不仅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漠视,也损害了诉讼法的严肃性。诉讼在现代社会中具有社会减压阀和平衡器的重要作用。这就决定了诉讼的正规性和过程性,随意简化法定程序必然会损害诉讼功能的充分发挥。任意裁剪程序不仅破坏了程序公正,也使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失范,不能积极地参与诉讼。由于片面追求快速结案,法官会在无形中淡化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说理性,当事人对法官的裁判推理过程了解甚少,这不仅有悖于审判公开原则,也不利于当事人息诉服判。

稿件原发时间:2001-10-26
责任编辑:李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