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五大难点
2002-10-18 11:44:40 | 来源:文章人民网 | 作者:袁曙宏
  198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它宣告了我国民告官制度的正式确立,标志着我国法制价值取向的重大转变。我国行政诉讼法实施11年来,民告官案件逐年以两位数的百分比上升,的确可喜可贺。

  行政诉讼法是我国极其重要的一部人权保障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此状告政府,这是历史的巨大进步,是对公民、法人人身权、财产权最直接、最实际的保护。行政诉讼法也是推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十分重要的一部法律。依法治国、依法行政,首先和关键是依法治官,依法治权。监督行政机关对人民负责,对人民制定的法律负责,是依法行政的本质涵义,也是行政诉讼的最重要功能。行政诉讼正是以公民权启动司法权,来监督和制约行政权,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行政诉讼案件逐年上升,而在去年的约10万起行政诉讼案中,老百姓胜诉率达到40%(即4万件)左右。更为重要的是,更大数量的违法行政行为,由于有了行政诉讼而被制止在萌芽状态,或被纠正在行政机关内部,这是行政诉讼法更大的功绩。

  当然,无庸讳言,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在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也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难点:

  一是公民、法人不敢大胆行使诉权,能忍则忍,能不告则不告;有的前面告了,后来又屈服行政机关的压力撤诉。很多群众认为:“县官不如现管,赢官司只一次,受气是一辈子。”

  二是某些行政机关不能善待原告和自觉接受司法审查,认为告政府的老百姓是刁民,对其歧视甚至敌视,总想找机会惩治其一番;对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有抵触情绪,认为行政诉讼是将司法权凌驾于行政权之上,不愿主动配合、协助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甚至以威逼利诱、弄虚作假、规避法律等手段阻挠公民、法人行使诉权,使其不敢告、不能告、或告后又撤诉。

  三是一些法院屈服于行政机关的巨大压力,不敢、不愿、不能受理原告起诉和充分行使行政审判权,使司法审查的天平倾向行政机关一方;也有少数审判人员受物质利益的诱惑或各种关系的干扰,使天平倾向原告一方。在行政诉讼中,公正使人民法院面临更大的考验,它不仅要求其公开、公平地审理行政案件,而且要求其大胆、正直地审理行政案件。毫无疑问,不公正是动摇行政机关和公民对行政诉讼制度信任度的最大隐患。

  四是对行政审判的监督不力。各级人大的监督形同虚设;上级法院的监督力度不够;本级法院的内部监督尚不规范和健全;各级检察机关的抗诉案件寥寥无几;舆论监督受到各种限制,时多时少,时强时弱,有时甚至全部被封杀。

  五是行政诉讼本身尚不完善。在受案范围上,对抽象行政行为和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为等法院无权进行司法审查;在权利保护上,对公民、法人人身权、财产权以外的其他权利的司法保护法律规定模糊;在具体法条上,规定过于粗疏简略,有时已不适应行政诉讼实践的需要。

  我国入世以后,行政诉讼法制度的重要性更加凸现。中国入世,首先是政府入世,是公务员的观念、素质和能力要入世。入世对我国最大的挑战,是对政府职能、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的挑战。这种挑战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我国政府必须保证WTO规则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实施,保证非歧视、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三大原则及其相关制度的全面实现;二是政府的行政行为必须公开、透明;三是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管理经济的行政行为,应当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提请法院进行司法审查的权利。为了应对这三大挑战,我国政府必须转变政府职能和观念,改革管理体制和方法,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而完善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则既是应对上述第三项挑战的必然举措,也是应对第一、二项挑战的必备条件。

  无庸置疑,我们有信心在入世后变挑战为机遇,化压力为动力,有力地推动行政诉讼制度进一步走向完善;公民权将得到更加全面和充分的保护,行政权将受到更加广泛和严格的审查,行政审判将更加大胆和公正,对行政审判权的监督将更加规范和有力,行政诉讼法本身也将更加健全和完善。可以预见,我国入世后行政诉讼必将持续升温,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必将不断创造历史新高。
责任编辑:陈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