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最短的时间取得最好的分数(二)
2002-09-28 13:15:13
如何复习
首先要将司法部指定的《大纲》、《教材》和《法规》迅速通看一遍,找出书中的重点知识或法条,进行复习、背诵。因为这些是通过律考的先决因素。
然后,大家可以作一些复习题,将答案和评析部分遮盖住,对于困难的试题,不要急于对照答案,可以先理清思路,或者猜测一下答案,做完后,再对照答案、评析和法规,并对其进行仔细的分析,因为这样可以达到深刻记忆的目的。在做题时,一定要破除以下几个观念:一是将考题当成单纯的测试复习的手段,做完后就扔在一边,不重视对答案的分析和总结,实际上,复习试题是最好的复习方法,一定要认真对待;二是认为刚考过的内容不会再考,不下工夫领会和背记,而律师资格考试的重复率是相当高的,只是命题的方式不同而已;三是不动笔,认为会的内容就一晃而过,我们建议做题时,尤其是做案例分析题时,一定要动笔,动笔时才能发现自己的弱点,有针对性地复习和记忆,而且这种复习方法效果更好。
最后,大家可以将对考试的规律运用到复习指南和法规之中,从考试和命题者的角度重新复习这些知识,以建立完整而又突出重点的知识体系。
对多项选择题的复习
多项选择题是许多人很头疼的试题,因为这种题型所占分数越来越多,答案数目不固定,而且不论多答、少答、答错都不得分,所以很多人对此无计可施。实事求是地说,对于多项选择题,不可能发现有效的答题技巧,但是,它的命题规律却非常明显。我们只要抓住这个规律,还是能够有针对性地进行复习的。下面先看一下1997年的一些多项选择题:
试卷一第51题:对法律进行分类,可以从不同的标准角度出发。一般来讲,根据不同的法律形式,可以把法划分为以下哪几类?
A.国际法与国内法B.根本法与普通法C.一般法与特别法 D.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这是一种典型的多项选择题的命题方式,我们将其称为“分类”型。
我们再看该卷第52题:某林区村民小林为盖房欲去山上伐几棵国有林木。父亲对儿子说,未经许可去伐国有林木属乱砍乱伐,是违反《森林法》的。于是小林依从了父亲的劝导。该事例说明了法的哪些功能?
A.引导功能B.评论功能C.教育功能D.强制功能
这也是典型的多项选择题的命题方式,我们称为“并列”型。
实际上,“分类”型是“并列”型的简化形式,因为它们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选择支的正确内容都从属于一个共同的“大项”,只不过考试的形式颠倒过来而已。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将其统称为“分类”型。这类题目的特征是:(1)所有的选择支从属于一个“大项”,该大项一般表现为一个集中的知识点或者一个法条;(2)选择支之间的关系为并列关系或递进关系。由这个特征,我们可以发现易出题的法条或知识点就是该法条或知识点含有多项内容,如《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于这些知识点或法条,在复习时就要特别注意。
我们再来看第58题:下列哪些法律行为必须经过有关机关履行一定手续加以证明,才能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A.小张和小王结婚B.老杜将自己的私有住房转让给小丁 C.陈女士参加所在选区的人民代表选举 D.某公司在保险公司为职员大李投保
这是一种“集合”型的题型,其基本特征是:正确选择支的内容是具有一些相同的特征。
一般而言,这种选择题的正确选择支或者出现在几个有相同内容的法条中,或者用同一个法条衍生出几个实际的例子。因此,在复习时,对于相同或相似的法条要特别注意。
我们再来看第53题: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在一定历史阶段上以现行的和即将制定的法律规范为基础,以宪法为主体,由不同的部门法律组成一个内容和谐一致、形式完整统一的有机整体。依照这一理论,下列哪些法不属于一国法律体系的内容?
A.国内法B.国际法C.已失效的国内法D.已失效的国际法
这是一种“排除”型的多项选择题,其基本特征是正确的选择支不符合题目的要求。这种题型一般比较简单,出题的比例也很小,在此不做深入探讨。
总之,多项选择题一般只以“分类”型、“并列”型和“集合”型的方式出现,大家可以对照所有的多项选择题,以验证我们总结的命题规律。针对这些规律,大家只要在复习时对可能出这些题的法条和知识点给予特殊的注意,并站在命题者的角度进行揣摩和复习,就不难猜对或押中题目。
首先要将司法部指定的《大纲》、《教材》和《法规》迅速通看一遍,找出书中的重点知识或法条,进行复习、背诵。因为这些是通过律考的先决因素。
然后,大家可以作一些复习题,将答案和评析部分遮盖住,对于困难的试题,不要急于对照答案,可以先理清思路,或者猜测一下答案,做完后,再对照答案、评析和法规,并对其进行仔细的分析,因为这样可以达到深刻记忆的目的。在做题时,一定要破除以下几个观念:一是将考题当成单纯的测试复习的手段,做完后就扔在一边,不重视对答案的分析和总结,实际上,复习试题是最好的复习方法,一定要认真对待;二是认为刚考过的内容不会再考,不下工夫领会和背记,而律师资格考试的重复率是相当高的,只是命题的方式不同而已;三是不动笔,认为会的内容就一晃而过,我们建议做题时,尤其是做案例分析题时,一定要动笔,动笔时才能发现自己的弱点,有针对性地复习和记忆,而且这种复习方法效果更好。
最后,大家可以将对考试的规律运用到复习指南和法规之中,从考试和命题者的角度重新复习这些知识,以建立完整而又突出重点的知识体系。
对多项选择题的复习
多项选择题是许多人很头疼的试题,因为这种题型所占分数越来越多,答案数目不固定,而且不论多答、少答、答错都不得分,所以很多人对此无计可施。实事求是地说,对于多项选择题,不可能发现有效的答题技巧,但是,它的命题规律却非常明显。我们只要抓住这个规律,还是能够有针对性地进行复习的。下面先看一下1997年的一些多项选择题:
试卷一第51题:对法律进行分类,可以从不同的标准角度出发。一般来讲,根据不同的法律形式,可以把法划分为以下哪几类?
A.国际法与国内法B.根本法与普通法C.一般法与特别法 D.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这是一种典型的多项选择题的命题方式,我们将其称为“分类”型。
我们再看该卷第52题:某林区村民小林为盖房欲去山上伐几棵国有林木。父亲对儿子说,未经许可去伐国有林木属乱砍乱伐,是违反《森林法》的。于是小林依从了父亲的劝导。该事例说明了法的哪些功能?
A.引导功能B.评论功能C.教育功能D.强制功能
这也是典型的多项选择题的命题方式,我们称为“并列”型。
实际上,“分类”型是“并列”型的简化形式,因为它们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选择支的正确内容都从属于一个共同的“大项”,只不过考试的形式颠倒过来而已。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将其统称为“分类”型。这类题目的特征是:(1)所有的选择支从属于一个“大项”,该大项一般表现为一个集中的知识点或者一个法条;(2)选择支之间的关系为并列关系或递进关系。由这个特征,我们可以发现易出题的法条或知识点就是该法条或知识点含有多项内容,如《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于这些知识点或法条,在复习时就要特别注意。
我们再来看第58题:下列哪些法律行为必须经过有关机关履行一定手续加以证明,才能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A.小张和小王结婚B.老杜将自己的私有住房转让给小丁 C.陈女士参加所在选区的人民代表选举 D.某公司在保险公司为职员大李投保
这是一种“集合”型的题型,其基本特征是:正确选择支的内容是具有一些相同的特征。
一般而言,这种选择题的正确选择支或者出现在几个有相同内容的法条中,或者用同一个法条衍生出几个实际的例子。因此,在复习时,对于相同或相似的法条要特别注意。
我们再来看第53题: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在一定历史阶段上以现行的和即将制定的法律规范为基础,以宪法为主体,由不同的部门法律组成一个内容和谐一致、形式完整统一的有机整体。依照这一理论,下列哪些法不属于一国法律体系的内容?
A.国内法B.国际法C.已失效的国内法D.已失效的国际法
这是一种“排除”型的多项选择题,其基本特征是正确的选择支不符合题目的要求。这种题型一般比较简单,出题的比例也很小,在此不做深入探讨。
总之,多项选择题一般只以“分类”型、“并列”型和“集合”型的方式出现,大家可以对照所有的多项选择题,以验证我们总结的命题规律。针对这些规律,大家只要在复习时对可能出这些题的法条和知识点给予特殊的注意,并站在命题者的角度进行揣摩和复习,就不难猜对或押中题目。
责任编辑:漆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