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诉讼的展望
2002-09-25 09:10:38 | 作者:马怀德 刘莘
行政诉讼法实施五年来,在立法机关、行政法制部门、行政审判、检察部门及教科研人员的努力下,已经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成就,为今后的进一步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翻开了行政法制建设的新篇章。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司法制度的逐步完善,我们希望对行政诉讼法进行一次新的改造,以更好地适应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
1.从体制上改变目前法院行政审判权不能独立行使的现状,使法院的行政审判有一个大改观。具体地说,建议在最高法院设立行政法院,作为与军事法院相类似的专门法院,各地可以设立行政法院的派出法院,使之在人、财、物多方面隶属于上级法院管理,摆脱地方保护和政府干预。地方派出行政法院的设置又可设为二级,一是省级上诉行政法院,二是市区级行政法院。省、市区级行政法院院长由上级法院任命,不受地方人大及政府管辖。
2.大幅度提高行政法院审判人员及复议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高薪养廉,提高其社会地位,选拔一批素质高、专业强的干部充任行政庭,保证法官的公正廉明。
3.对行政诉讼法的某些条文加以修改。如扩大诉讼的受案范围,明确有争议的问题,延长起诉期限,增加判决种类及形式,增强执行力量与措施,保证法院判决得以顺利执行。
4.走出思想认识上的误区,全面准确地理解行政诉讼法。转变观念,加强宣传学习,使行政诉讼观念深入人心。
5.深入进行理论研究,加强理论界与实际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完善行政法理论体系,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实践、指导实践。
1.从体制上改变目前法院行政审判权不能独立行使的现状,使法院的行政审判有一个大改观。具体地说,建议在最高法院设立行政法院,作为与军事法院相类似的专门法院,各地可以设立行政法院的派出法院,使之在人、财、物多方面隶属于上级法院管理,摆脱地方保护和政府干预。地方派出行政法院的设置又可设为二级,一是省级上诉行政法院,二是市区级行政法院。省、市区级行政法院院长由上级法院任命,不受地方人大及政府管辖。
2.大幅度提高行政法院审判人员及复议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高薪养廉,提高其社会地位,选拔一批素质高、专业强的干部充任行政庭,保证法官的公正廉明。
3.对行政诉讼法的某些条文加以修改。如扩大诉讼的受案范围,明确有争议的问题,延长起诉期限,增加判决种类及形式,增强执行力量与措施,保证法院判决得以顺利执行。
4.走出思想认识上的误区,全面准确地理解行政诉讼法。转变观念,加强宣传学习,使行政诉讼观念深入人心。
5.深入进行理论研究,加强理论界与实际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完善行政法理论体系,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实践、指导实践。
责任编辑:漆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