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应遵守复议前置规定
2002-09-16 09:21:30 | 作者:仇慎齐
  案例:某镇财产所2002年6月向村民徐某下发了一份江苏省农业税纳税通知书,要求徐某缴纳农业税及附加共计338.45元。徐某不服,没有申请行政复议,2002年7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认为,农业税纳税人在纳税上同税收征收机关发生争议,应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诉讼。徐某没有申请复议直接起诉,违反了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规定,遂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法律常识:所谓“复议前置”是指法律、法规规定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前,必须依法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或对复议机关的怠于行使复议权的行为不服,才能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国家税务总局?2001?110号文件规定农业税征收参照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徐某不申请复议而直接起诉,违反了“复议前置”的法律规定,应裁定不予受理。

  法律适用:1.国家税务总局于2002年9月20日制定下发了国税发?2001?110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执行的通知》第一条:“自2001年5月1日(含本日,下同)起到国务院制定的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实施前,农业税收的征收管理暂参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
责任编辑:漆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