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氏太极拳图说》著作权案宣判
2002-09-13 13:29:13 | 来源:新华网
一本《陈氏太极拳图说》引发一场著作权官司,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起诉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书店侵权的“陈氏太极拳”后人胜诉,该书店赔偿3原告21万余元。
雁塔区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陈某等3人的曾祖父陈鑫自1908年开始撰写《陈氏太极拳图说》,于1919年定稿后将部分书稿交他人送南京出版未果,后书稿遗失。1929年陈鑫病故前,将剩余部分书稿托交其兄之子陈椿元,嘱咐其设法出版。陈椿元随后带领其兄、侄等4人对书稿进行了整理和补遗,于1933年由开明书局正式出版。如今陈椿元等整理者都已相继去世。1993年,整理者之一的陈绍栋之子陈某要求陕西省版权局对该书的版权予以认定,版权局查实后于1993年3月5日认定陈椿元等为书的合作者,共同享有该书的版权。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书店在没有经过许可的情况下,从1986年1月到2001年9月先后出版与开明书局出版的《陈氏太极拳图说》内容完全相同的《陈氏太极拳图说》44001册,总价款4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对开明书局出版的《陈氏太极拳图说》一书的版权归属,陕西省版权局已经确认原告的父辈们是该书的合作者,5位合作者中最晚去世的时间是1995年,所以该书的版权尚在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期限之内(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最后一位合作者去世后50年内仍为保护期限),3名原告是合作者的继承人,获得了作品的使用权和报酬权。上海书店以该书版权超过保护期限为由擅自出版该书,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遂于日前判决上海书店立即停止出版《陈氏太极拳图说》一书,并以书面形式向原告道歉,同时赔偿3名原告共21万余元。
雁塔区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陈某等3人的曾祖父陈鑫自1908年开始撰写《陈氏太极拳图说》,于1919年定稿后将部分书稿交他人送南京出版未果,后书稿遗失。1929年陈鑫病故前,将剩余部分书稿托交其兄之子陈椿元,嘱咐其设法出版。陈椿元随后带领其兄、侄等4人对书稿进行了整理和补遗,于1933年由开明书局正式出版。如今陈椿元等整理者都已相继去世。1993年,整理者之一的陈绍栋之子陈某要求陕西省版权局对该书的版权予以认定,版权局查实后于1993年3月5日认定陈椿元等为书的合作者,共同享有该书的版权。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书店在没有经过许可的情况下,从1986年1月到2001年9月先后出版与开明书局出版的《陈氏太极拳图说》内容完全相同的《陈氏太极拳图说》44001册,总价款4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对开明书局出版的《陈氏太极拳图说》一书的版权归属,陕西省版权局已经确认原告的父辈们是该书的合作者,5位合作者中最晚去世的时间是1995年,所以该书的版权尚在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期限之内(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最后一位合作者去世后50年内仍为保护期限),3名原告是合作者的继承人,获得了作品的使用权和报酬权。上海书店以该书版权超过保护期限为由擅自出版该书,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遂于日前判决上海书店立即停止出版《陈氏太极拳图说》一书,并以书面形式向原告道歉,同时赔偿3名原告共21万余元。
责任编辑:漆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