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判中的外国人权利保护
2002-08-26 11:08:34 | 作者:刘素华
  中国入世后,在经济领域,必须遵守世贸规则,各成员国之间坚持互惠、平等、公开、透明的基本原则。政府作为规制者,面临严峻的挑战。法院作为正义、公平的象征,在社会生活中,如何解决不同国籍、不同类型的诉讼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保护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在新的环境下,提出了新的问题。

  在行政审判中,行政案件的审理常常附随着一个民事案件,行政争议的正确解决,是民事争议解决的前提条件,解决民事争议是法院审判工作的最终目的。在这类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中,一般涉及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保护问题,如交通肇事、土地确权、治安处罚等类案件。我们知道,人身权是与公民身体密不可分的权利,财产权可以和公民的身体相分离,但财产权的存在是以公民人身权的存在为前提和基础的,对公民人身权的保护在任何时候都无可争议的高于对财产权的保护,但对人身权的保护有时是通过对财产权的保护实现的,尤其是在侵害自然人身体的案件中,财产赔偿是主要的保护方式。各国宪法对公民人身权的保护一般作为基本权利予以保护,如人身自由、健康权、劳动权、平等权等,反映权利主体的宪法地位。对财产权的保护如物权、债权等,适用民商法。但我国司法审判中,一般不直接引用宪法条文作为判案依据,宪法规范的基本理念和原则是贯穿到各普通法律中的,普通法律的具体运用体现着宪法规范的根本精神。在行政附带民事侵权赔偿诉讼的案件中,如交通肇事案,受害人受到侵害的权利通常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而且肇事车辆的所有人与权利受到侵害的受害人,往往不是同一地区的法律主体。对生命或身体健康权受到严重侵害,留下终身残疾,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今后不再具有正常人学习、工作、生活能力的受害人,对其人身权的保护,一般只能通过财产赔偿的形式给予保护。正确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标准,就显得尤为重要,既要保护宪法赋予的公民基本人权,又要体现法律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则。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对各方利益冲突的选择与权衡,是对法官综合素质、法律理念和司法公正等多方面的考量。

  目前,我国立法对这类案件中涉及外国人的侵权损害赔偿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六条仅规定:“侵害他人身体致使其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赔偿的生活补助费一般应补足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对这里的“当地”如何理解,我认为应该理解为受害人经常生活居住地,如果受害人的经常生活居住地是日本东京,应该依日本东京当年度的居民平均生活费用为赔偿标准。因侵权行为造成的受害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如误工工资等,根据有关的司法解释,应按照受害人受伤、致残前的实际工资数额计算损失。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地方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以侵权行为地的居民平均生活费作为赔偿标准,误工工资以侵权行为地居民上年度的平均工资水平计算,例如侵权行为地在北京,以北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的平均生活费用为赔偿标准,工资损失以北京上一年度的平均水平计算。理由是:一、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此类案件适用中国法律;二、我国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规定,“当地”是指生活在中国境内(的人)。外国自然人在中国境内没有经常居住地的,适用中国法律时,只能适用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因此认为,适用中国法律,就是执行中国的生活费用标准和中国的工资标准,侵权损害赔偿标准应以侵权行为地官方公布的居民平均生活费用和平均工资收入为准。笔者认为这是对我国民事立法精神的错误理解,这种理解显然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易导致显失公正的不合理现象的出现,有悖于民事立法的基本精神。而且,虽然行政机关作出了正确合理的责任认定书,但是案件最终的审理结果仍然不能合理合法的保护受害人的正当权利,不能实现法院所代表的公平、正义的基本职能,对行政机关的工作成果是一种消极的否定。另外根据公安部关于交通肇事赔偿标准的规定,赔偿标准以受害人居所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标准计算。根据有关的司法解释,居所地一般是指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和公民居住地不在同一地区的,以公民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地区为公民居住地。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有助于司法审判机构正确审理发生于中国陆地上的此类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是指案件的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具有涉外因素的,在海上(含通海水域)或港口作业过程中因受害人的生命、健康受到侵害所引起的海事赔偿案。收入损失,是指根据伤残者受伤致残之前的实际收入水平计算的收入损失。因受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者,按受伤、致残之前的实际收入的全额赔偿;因受伤、致残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者,按受伤、致残前后的实际收入的差额赔偿。收入丧失,是指根据死者生前的综合收入水平计算的收入损失。收入损失=(年收入-年个人生活费)×死亡时起至退休的年数+退休收入×10。死者年个人生活费占年收入的25%~30%。受伤者的收入损失,计算到伤愈为止;致残者的收入损失,计算到70岁;死亡者的收入损失,计算到70岁。由此可以看出海上侵权损害赔偿标准的规定是公允的,体现了现代法治的合理精神,能够更好地保证受害人今后的基本生活水平,更好地体现普通法对基本人权的保护。

  由于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差较大,不同国家国民的实际生活费用的支出和工资收入水平差距也较大。我国作为世贸成员国,世贸规则的公平、不歧视、国民待遇等基本原则对我国已产生法律效力;在人权保护方面,我国已加入联合国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权利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两个人权保护公约,这两个公约对自然人的生存权给予了明确规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剥夺一个公民自己的生存权。”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是保障自然人生存权实现的基本前提。我国的司法审判机构,在实务操作中,只有正确理解立法精神,合法裁判,才能真正实现司法审判追求的终极目标——司法公正和司法正义。在行政诉讼附带涉外民事诉讼的案件中,中国审判机构合理保护外国公民的正当权益,是现代法治和国际人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
责任编辑:漆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