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论
2002-06-24 08:51:00 | 作者:陈长西
原告资格问题是行政诉讼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争议较大的问题,它不仅直接关系到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权,而且对行政诉讼工作的开展以及行政诉讼法立法宗旨的实现都具有重要影响。
一、关于原告资格标准的四种主要观点
1.实际侵权说。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否具备原告资格,要看其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了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实际侵害。
2.主观认为说。即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就具备了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消或者变更的资格。
3.受案范围或者受理条件说。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具备原告资格,要看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属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或者其起诉是否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如对国家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因其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无资格向人民法院起诉。
4.主客观标准统一说。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具备原告资格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即主观上要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客观上还要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二、对原告资格标准观点的评析
1.对实际侵权说的评析。实际侵权说在实践中可以防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滥用诉权,有助于行政机关合法行政行为的及时执行,并对其他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能起到积极的保护作用。但这一观点与行政诉讼关于原告资格的有关规定是相违背的。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提起诉讼的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上述规定均未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实际侵权说在实践中必然会限制原告的诉权,不利于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诉权的保护和行政诉讼法立法宗旨的充分实现。
2.对主观认为说的评析。主观认为说在实践中能充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诉权,能够纠正某些法院因为种种原因故意对某些行政案件不予受理的不正常现象。主观认为说较符合行政诉讼法关于原告资格的规定,但它混淆了起诉权与胜诉权的关系,对法院而言,实际上是在案件未被决定受理前就已经开始对案件的部分实体问题进行审理,这不符合正常的诉讼程序。
3.对受案范围和受理条件说的评析。把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和原告起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作为评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具备原告资格的标准,实际上是把行政案件受理条件和原告资格标准问题混淆了,原告向法院起诉可能因其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或其它原因而不具备法定的受理条件,但这并不等于说原告必然就不具备起诉资格,原告是否具备起诉资格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原告起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没有必然联系。受案范围和受理条件说是与行政诉讼法关于原告资格的规定相违背的,实践中应予纠正。
4.对主客观标准统一说的评析。这种观点既可以充分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诉权,同时对实践中某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滥用诉权的现象也可有效地加以限制。但是这个标准在实践中较难操作,何谓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怎样证明、何时证明、谁去证明原告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些都需要在实践中去探讨。
三、审判实践中几种常见的原告
根据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主客观统一标准,下列几种人应具备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1.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总是针对特定的相对人而作出的,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果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当然具备原告资格。行政诉讼实践中,大部分的原告是行政相对人。
2.物权人。物权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权益。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物权时,物权拥有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相邻权人。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占有人在行使物权时,对相毗邻的他人的不动产享有一定的支配权。实践中行政机关针对不动产拥有人的一些批准和许可行为一旦实施后,往往可能会给享有相邻权的另一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侵犯,如相邻人认为行政机关的批准许可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公平竞争权人。公平竞争权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一种法定权利。在有些情况下,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能会破坏公平竞争的环境和规则,从而成为公平竞争的侵权者,如公平竞争权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公平竞争权,便可以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应受行政奖励人。行政奖励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给予对国家和社会作出贡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物质或精神利益的一种行为。如应受行政奖励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事实相关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总要依据一定的事实,行政机关认定的某些事实对行政相对人以外的其他人的权利义务有时可能会产生不利影响,此时与该事实相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便具备了原告资格,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7.受害人。在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中,有些可能要牵涉到受害人的利益,受害人如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关于原告资格标准的四种主要观点
1.实际侵权说。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否具备原告资格,要看其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了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实际侵害。
2.主观认为说。即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就具备了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消或者变更的资格。
3.受案范围或者受理条件说。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具备原告资格,要看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属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或者其起诉是否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如对国家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因其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无资格向人民法院起诉。
4.主客观标准统一说。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具备原告资格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即主观上要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客观上还要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二、对原告资格标准观点的评析
1.对实际侵权说的评析。实际侵权说在实践中可以防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滥用诉权,有助于行政机关合法行政行为的及时执行,并对其他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能起到积极的保护作用。但这一观点与行政诉讼关于原告资格的有关规定是相违背的。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提起诉讼的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上述规定均未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实际侵权说在实践中必然会限制原告的诉权,不利于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诉权的保护和行政诉讼法立法宗旨的充分实现。
2.对主观认为说的评析。主观认为说在实践中能充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诉权,能够纠正某些法院因为种种原因故意对某些行政案件不予受理的不正常现象。主观认为说较符合行政诉讼法关于原告资格的规定,但它混淆了起诉权与胜诉权的关系,对法院而言,实际上是在案件未被决定受理前就已经开始对案件的部分实体问题进行审理,这不符合正常的诉讼程序。
3.对受案范围和受理条件说的评析。把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和原告起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作为评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具备原告资格的标准,实际上是把行政案件受理条件和原告资格标准问题混淆了,原告向法院起诉可能因其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或其它原因而不具备法定的受理条件,但这并不等于说原告必然就不具备起诉资格,原告是否具备起诉资格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原告起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没有必然联系。受案范围和受理条件说是与行政诉讼法关于原告资格的规定相违背的,实践中应予纠正。
4.对主客观标准统一说的评析。这种观点既可以充分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诉权,同时对实践中某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滥用诉权的现象也可有效地加以限制。但是这个标准在实践中较难操作,何谓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怎样证明、何时证明、谁去证明原告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些都需要在实践中去探讨。
三、审判实践中几种常见的原告
根据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主客观统一标准,下列几种人应具备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1.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总是针对特定的相对人而作出的,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果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当然具备原告资格。行政诉讼实践中,大部分的原告是行政相对人。
2.物权人。物权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权益。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物权时,物权拥有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相邻权人。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占有人在行使物权时,对相毗邻的他人的不动产享有一定的支配权。实践中行政机关针对不动产拥有人的一些批准和许可行为一旦实施后,往往可能会给享有相邻权的另一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侵犯,如相邻人认为行政机关的批准许可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公平竞争权人。公平竞争权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一种法定权利。在有些情况下,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能会破坏公平竞争的环境和规则,从而成为公平竞争的侵权者,如公平竞争权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公平竞争权,便可以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应受行政奖励人。行政奖励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给予对国家和社会作出贡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物质或精神利益的一种行为。如应受行政奖励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事实相关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总要依据一定的事实,行政机关认定的某些事实对行政相对人以外的其他人的权利义务有时可能会产生不利影响,此时与该事实相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便具备了原告资格,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7.受害人。在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中,有些可能要牵涉到受害人的利益,受害人如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责任编辑:漆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