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住全面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契机
2002-06-13 14:31:40 | 作者: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司长 贾午光
  一、建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有利于提升律师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在过去的体制下,由于取得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资格的渠道不同,他们具有不同的法律背景,因而对法律职业缺乏共同的认知,司法人员往往对律师有着强烈的地位优越感。国家司法考试使得法官、检察官、律师在从业资格上实现了完全平等,相同的法律知识背景和法律精神的一致认知,使得律师在司法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作用得到广泛的认可,有利于增进全社会对律师行业的敬重。

  二、建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有利于提高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1996年5月通过的《律师法》规定,报考律师资格的学历条件为法律专业大专学位,这是与当时我国律师队伍和法学教育状况相适应的。十多年来,律师队伍数量迅速增加,人员素质也在不断提高。但是,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及司法改革的深入,律师队伍的素质已经不太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亟需提高。这次修改后的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资格应当经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取得资格。”这一修改,从法律上提高律师行业的入门条件,必将促进律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三、建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有利于提高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水平。统一司法考试,不仅要求报考人员学历条件和法律知识的统一,也要求报考人员掌握从事法律职业所应具有的共同的职业道德和规范。在统一司法考试中,法律职业道德规范将是重要内容,这将有利于考生在未来从事法律职业过程中形成严格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观念,在入口关上即实现职业道德水平的提高。

  四、建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有利于律师与法官、检察官职业的沟通与流动。在西方,法律对法官的任职要求比对律师严格得多,“律师是法官的摇篮”。律师虽与法官、检察官相比,所从事的工作类型不同,但他们在法律专业工作上的一致性,特别是所需法律知识和专业素质的共同性,决定了从业资格标准的统一。而从业资格标准的统一,又为司法职业之间的沟通与流动、逐步实现司法职业一元化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责任编辑:漆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