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
2002-06-06 15:47:30 | 作者:丁相顺
  我们国家的统一司法考试,作为一种应试型的考试制度,与大学的法学教育存在着一定的距离。司法考试作为职业技能考试,必然更多地以现行法律规定、实务中的问题为重点。但是,高等法学教育的优势和侧重点是基础理论、人文修养、以及学术精神。而这一种优势是很难通过某种带有固定答案的考试所能够检验出来的。因此,当前的司法考试难免会产生一次考试定终身的应试弊端。从过去律师考试的实践来看,许多没有接受法科教育的学生可以通过考试,而许多接受正规法学教育的学生却不能通过考试;许多年纪大、经验丰富、具有自己独立思考能力和扎实理论功底的高学位考生却在考试的战场上败在许多年轻的“师弟”、“师妹”们面前。因此,司法考试制度对法学教育的影响是可想而见的。大学作为一个民族不断创新的基地,大学法学教育应该培养出更多的通过司法考试的学生,但是,大学法学教育并不能应就于司法考试本身。

  在我国着手建立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时候,日本和韩国正在酝酿着对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制度的根本性改革。与现行中国的司法考试制度相似,日本和韩国的司法考试制度都是与法学教育没有直接的联系,并且是实行精英制的选拔方式。可以说严格和统一的法律职业家选拔制度为两个国家自上而下推进法治现代化起了关键的作用,但是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脱节的做法所带来的弊端也日渐为人们所诟病。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脱节所衍生的直接后果就是产生了所谓的“双学校现象”,也就是那些为了应付考试而举办的司法考试补习学校和补习班大行其道,那些有志于司法考试的法学部学生们奔走于法学部与补习学校之间,甚至于埋头于应试技巧之中,而完全忽视法律理论学习。这种双学校现象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一是造成了巨大的社会资源浪费,给考生和社会都带来了巨大的负担;二是法律职业家的素质大打折扣,难以选拔复合性的专业人才;三是对法学教育所带来的巨大冲击。学校不敢开设那些对于提高考生素质有潜在影响、而对于司法考试没有直接关系的科目,因为法律职业家选拔制度所带来的冲击很容易形成恶性循环,加剧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家培养的脱节。正是深切体会到了司法考试制度本身在选拔培养法律职业家过程中的局限性,这些年来日本和韩国都开始酝酿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家培养有机结合的机制,并且借鉴美国等国的经验,提出了法科大学院构想的制度。也就是将传统的法学部进行改造,在过去的法学本科教育的基础之上建立研究生教育,在研究生教育中要大力提倡法律实务教育,规定只有法科大学院的毕业生才允许报考司法考试。这样,接受系统的法学教育就成为法律职业家的第一个环节,法律职业家的培养从过去的一个点变成了一个连续的过程。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从法律文化比较的角度出发,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有机结合应该成为我国司法考试制度和法学教育努力的方向。司法考试是选拔法律实务人才的考试制度,但现代社会是复合型的社会,现代司法需要的是复合型的人才。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中国司法对于法律职业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未来的法律职业家不仅仅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社会经验,而且还要具有应对国际诉讼的能力。这些对法律职业家的要求实际上也是对司法考试制度的要求,同时也是对法律教育的要求和挑战,这正是具有凝重、自由、以及向上氛围的大学所具有的优势。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责任编辑:漆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