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司法考试的三喜两忧
2002-06-06 15:37:18 | 作者:李曙明
  虽然学历不等同于能力,但它毕竟是能力和潜力的一种反映。至少从学历上看,律师的整体素质高于审判、检察人员已经是不争的事实。所以,也就常听一些律师带着几分不屑的口气说这样的话:“让司法人员也参加参加律师资格考试,看他们能不能考得过去。”

   律师的上述“愿望”将不再是奢望。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明确了国家将对初任检察官、法官和取得律师资格“接轨”,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发布公告,宣布今年的初任法官考试、初任检察官考试、律师资格考试都不再单独组织,而是统一并入明年1月举办的首次国家司法考试。

   其实,律师资格考试和初任检察官、法官考试相比,哪个要求更高一些,哪个难度更大一些,因而通过哪种考试选拔出来的人更优秀一些,还属于见仁见智的问题,所以一些律师的“狂妄”中不乏盲目。但是,把律师和检察官、法官放在同一起点,参加统一的考试,让他们具有真正的可比性,不仅必要,而且意义深远,我从中体会到“三喜”。

   “一喜”,统一的司法考试可以把严检察官、法官的大门。司法机关所办的错案中,司法人员贪赃枉法的占一部分,另外一部分,这后部分数量可能还更多一些,则是因为司法人员法律专业知识欠缺,对法律认识和理解出现偏差,或者法律意识不强造成的。今年“两会”期间,一些人大代表在谈到一些法官、检察官素质偏低时做了这样的比喻:“法官判案就像外科医生动手术,关乎性命。让不懂法的人去执法,无疑如同取人性命。”严格的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实行,可以把无德无才的庸才、蠢才拒之门外,同时可以有效防止权力对司法机关“入口”的侵害,保证司法权掌握在人民放心的人手中。

   “二喜”,统一的司法考试,有望改变我们国家司法人员和律师素质之间的“失衡”。国家法治的进步有赖于司法人员素质的提高,也需要律师素质的提高,双方不可或缺,这固然不错。不过,司法人员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尤其法官还是最后的裁判者。特殊的角色定位要求司法人员,尤其是法官的素质,应该高于律师,这样才能以其对法律更精深的理解,站在比律师更高的角度,得出令当事人和律师信服的裁判。在西方一些国家,多年的律师执业经验是成为法官的必备条件。我们国家有自己的国情,当然不能照搬西方那一套。但是,在我们的一些案件审理中,由水平低的裁判者为水平高于自己的双方做裁判却是现实。这样的“失衡”不仅荒唐,也很危险。统一的司法考试的实行,至少让法官、检察官在起点上不输给律师,同时通过岗位培训、不合格人员的及时淘汰等机制的建立,保证司法队伍的高素质。

   “三喜”,统一的司法考试可以扩大选人面,让最优秀的法律人才报国有门,也有利于司法人员形象的树立。之前实行的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考试,都属于司法系统的内部考试,只有系统内的人员才有通过考试成为法官、检察官的可能。过于狭小的选拔方式,把一些优秀的法律人才拒之门外;同时,有幸通过考试成为法官、检察官的人,虽然可能实际上水平很高,但由于竞争对象范围的限制,不免给人留下“矬子里拔将军”的印象,不利于法官、检察官权威形象的树立。而统一司法考试的实行,司法机关可以在通过考试的各界人士中择优选拔人才,扩大了选材面,使得把最优秀的法律人才纳入司法机关成为可能。而通过“硬碰硬”考试从众多考生中脱颖而出的人成为司法人员,也容易令人信服。

   统一司法考试的实行,将对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产生深远的影响。但是,在为这一重大进步欢欣的同时,我们也必须认识到,司法统一考试的实行不过是迈出第一步,要产生“三喜”的预期效果,还有很多工作需要我们去做,而来自最高司法机关的一些信息让我认识到,如果某些关键环节的问题不能很好解决,我们现在所有的美好希望都只能是“竹篮打水一场空”。所以,对于统一司法考试,“三喜”之外我还有“两忧”。

   “一忧”,“资格”永远是“资格”。通过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只是说这个人具备了从事司法工作成为法官、检察官,或者成为律师的资格,是不是能够实际从事这方面的工作,还要由另外一些条件来决定。因为律师职业的开放性,只要你有实际工作能力而不是只会考试,通过考试然后去做律师应该不在话下。然而,成为法官或者检察官却不是容易的事情,这取决于法院、检察院对进人标准的掌握。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管理部同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新的进人方法没有研究。这意味着,对于一个非法院系统的人来说,即使你参加统一司法考试成绩再好,也还是没有成为法官的可能。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干部部的同志也表示,社会上考取资格的人在短期内,恐怕还不可能进入检察机关。

   对于初任法官、检察官的产生,《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规定是,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法官法》第12条,《检察官法》第13条)。已经在司法系统工作,具备一定的司法实践经验,当然可以也应该作为“择优”的标准之一,但是,它显然不能也不应该成为唯一的条件。如果在“择优”问题上,对“社会上考取资格的人”和系统内的同志没有一个公正的认定标准,那么,结果将是“社会上考取资格的人”被作为“另类”,哪怕你再优秀,也因为在“圈子”之外而难以进入“圈内”,“资格”永远是“资格”。如此,统一司法考试的意义将大打折扣。

   和“一忧”相关联,我的“二忧”是考试标准的降低。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考试和律师资格考试相比,难易程度如何,我不敢瞎说。不过,从往年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考试一半左右的通过率来看,从高检院干部部同志“我都担心明年第一次考试,搞不好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没人能考上”的担心来看,两种考试难易可见一斑。如果像我“一忧”所担心的那样,“系统内”和“社会上”仍然壁垒分明,“圈内”被作为“择优”的唯一标准,那么,经过几年“圈内”人才通不过考试,司法系统因此出现人才匮乏状况后,考试组织者是否会从“国家大计”出发,降低考试标准迎合“圈内”人才的水平,也未为可知。

   但愿我的“三喜”能够切实实现,而我的“两忧”是杞人忧天。如此,实在是国家幸甚,人民幸甚。

发布方:中华网 发布时间:2001-09-19
责任编辑:漆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