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法槌是中国法院在推进司法改革中从西方“拿来”的物种;也有人说,中国古代的惊堂木是它实实在在的祖先。但无论怎么说,法槌终于在中国法庭郑重敲响——
法槌诞生记
2002-06-05 11:15:32 | 作者:刘 岚
  2002年6月1日,这又是一个必将载入中国法制史册的日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正式文件,从这天起,全国法院在开庭审理案件时统一使用法槌。

  有人说,法槌是中国法院在推进司法改革中从西方“拿来”的物种;也有人说,法槌并不是舶来品,中国古代的惊堂木是它实实在在的祖先,它只是一种出口后在境外发扬光大而在本土湮没无闻的物种。但无论怎么说,这次被摆上中国法庭的审判台而且被郑重地敲响,才昭示着它——中国法槌正式诞生。

“中国法槌”诞生在厦门思明区人民法院院长陈国猛敲响“中国大陆法院第一槌”

  就像任何新事物的产生需要一个背景、一个过程一样,法槌的使用也与我国司法改革大气候密切相关。

  2001年年初的一天,厦门海边一个简易小茶馆里,4个年轻的法官——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的思明区法院院长陈国猛,以及他的部下兼师弟黄鸣鹤、郑金雄、戴建平——正围坐在一起谈论法院改革。其时,我国的司法改革已成为社会各界频繁谈论的话题,全国法院系统也出现了前所未有、欣欣向荣的改革局面。思明法院地处改革开放最前沿的特区,法院领导有意营造宽松环境,鼓励年轻人讲真话、提建议。这样,一群法学院毕业的年轻人就常常聚在一起,提一些对司法改革的看法,也想为推进中国的法治化进程做点什么。那天的讨论很热烈,每个人的脑子里都迸出许多新的创意。研究室的黄鸣鹤正式提出试用法槌的设想。

  在此之前,厦门市法院系统发生了这样一件事:一起案件在开庭时,一方律师喋喋不休地讲述、引用外国的规则,审判长多次口头制止无效,最后拍了桌子并让法警把这位律师带了出去。结果这名法官被指控行为不文明。

  大家都觉得这里面好像哪个地方不对劲儿。长期以来,一些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的庭审秩序不容乐观:旁听人员随意走动、喧哗、交头接耳,传呼机、手机声此起彼伏;当事人未经法庭许可随意发言或不断重复观点等等。我们的法官能做什么呢?他在失控的庭审中很难表达自己的权威,只能选择大声制止或拍击桌面,而这些,又有损法庭尊严和法官形象,引起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对法官态度的误解和批评。

  应该为法官寻找一种道具,寻找一种像哨子一样代表权威、秩序的东西。很自然地,黄鸣鹤想到了法槌,当然,也想到中国古代的惊堂木。

  想法提出后,立刻得到大家的赞同。大家认为,法槌比惊堂木好。惊堂木是“威大于法”,留给人们恐惧的印象,而现代法槌的灵魂是法律尊严和法庭秩序。惊堂木时代,法官是主体,当事人是审讯对象;法槌时代,当事人是主体,法官是裁判。

  思明法院的党组会正式确立了“试用法槌”的改革课题,并组织相关人员论证。黄鸣鹤开始大量搜集资料,他甚至通过因特网给很多国家的法官协会发去邮件,索要有关使用法槌的资料。

  2001年7月12日,思明区法院邀请厦门大学法学院的教授、厦门市政法委和厦门中级法院的领导,以及律师和大型企业法律顾问等实务界资深人士,就试用法槌召开专家论证会,结果得到与会专家一致赞同。8月13日,在武夷山召开的福建省法院系统学术研讨会上,思明法院介绍了即将试行的法槌制度及理念,得到与会代表的赞同。

  思明法院的法官心里有了底。下一步就开始设计了。他们觉得,这应该是一把有中国特色的法槌。

  法槌的设计是集体智慧的结晶。院长陈国猛提议,槌体上部设计成独角兽头的形状,取意于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继承。独角兽为中国上古传说中的一种神兽,能辨善恶忠奸。当人们发生冲突或纠纷的时候,独角兽能用独角指向无理的一方,甚至会将罪该处死的人用角顶死,在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中,一向被视为公平正义的象征。大家又从法官服的肩章上找到麦穗和齿轮的图案,设计在法槌的手柄部分,暗喻法庭的权力来自人民,法官行使的审判权是人民赋予的,法槌掌握在人民法官的手中,体现出现代社会主义中国的司法理念和法律制度。

  制作法槌的任务交给了郑金雄。那一段时间,小郑几乎天天跑工厂。为了让敲出的声音深沉、好听,光是找合适的木材就下了很大功夫。院长办公室一角堆了一堆“不合格”的木头。小郑一次又一次地给对法律一无所知的木工师傅讲法槌所包含的法律理念,请他从专业的角度提意见。工厂老板为他的敬业精神感动,充满激情地表示就是赔本也要雕好这把槌子。

  9月7日,思明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法槌使用规则(试行)》。

  9月14日,在开庭审理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邢维佳受贿一案时,陈国猛在庭审中敲响了第一槌。

  第一槌敲得举世皆惊。据不完全统计,此后一个月的时间里,国内外60余家媒体对此进行了报道和转摘。

触及司法理念的改革迅速被决策层采用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法院庭审中试用法槌,还得从最高法院院长肖扬的一份批示说起。

  2001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读到这样一条新闻:“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在庭审中试用了法槌”。肖扬就此作了批示。

  最高法院研究室立刻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取得联系,让他们搜集一些有关思明区法院试用法槌的相关资料,并听取了有关方面的意见。

  当时,最高法院提出了三个问题:试用法槌时公众有何反映?诉讼参与人,原、被告有何反映?在刑事诉讼中使用法槌,其他法庭人员有无异议?在思明区法院了解得知,通过一个月的实践,思明区法院在各类案件中使用法槌取得了良好效果,公众和诉讼参与人对于法槌都是很平静地接受,而且他们认为,法槌的使用体现了法庭的权威,增强了法律和法庭的严肃性,提高了法庭在社会上的威信,而且比以往的法官大声呵斥规范得多,维护了法官的形象。使用法槌还增强了对犯罪嫌疑人的威慑力。法官们对于使用法槌则普遍认为,法槌的使用能更有效地制止当事人违反法庭秩序的行为,也使开庭工作的层次更加分明。

  10月初,最高人民法院在山东省召开有10个省市高院参加的研究室主任座谈会,对于我国是否适用法槌进行了专项的具体讨论,讨论后与会人员对于在庭审中使用法槌取得高度的一致。

  最高法院当时参与研究的同志认为,在全国法院推广法槌是可行的,主要有5点理由和条件。第一,法槌体现现代司法理念。近年来,现代司法理念对审判实践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其中之一就是审判活动的“程式性”和权威性。推广使用法槌便是这种理念的体现。第二,是审判实践的需要。庭审活动中,有些地方的法官在法庭上使用“叮咚”电铃,有的则用钢笔敲打桌面等发出响声,这种做法有失正规,与国际惯例也不同。因此,很有必要对此加以统一和规范。第三,使用法槌有历史传统渊源。我国古代官员一般都使用惊堂木,但那是封建制度下体现大堂或衙门的权威,而法槌则更多体现现代司法含义。第四,与国外通行做法相协调。使用法槌是国际上很多法院的通常做法,并已经积累了成熟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第五,具有良好的实际效果。法庭上,法槌和言语共用,能更好地维护法庭秩序,提醒诉讼参与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增强法庭权威性和严肃性。

  10月10日,最高法院研究室将研究报告报送肖扬院长,经肖扬批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对庭审中试用法槌问题进行了讨论,并做出决定,向全国推行。

  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规定(试行)》,2002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正式文件,规定从6月1日起,全国法院统一使用法槌。

  前后历时4个月,这项触及司法理念、自下而上的改革即在较短的时间内被最高法院决策层采用。

样式应朴素大方法槌没用独角兽标志

  现在最高人民法院推向全国的法槌的样式与思明区人民法院最初设计的法槌有明显不同。为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最终没有采用以独角兽为标志的法槌呢?

  据了解,大家一致认为,思明区的法槌十分精美,但是,法槌的一头雕成独角兽的形状用起来不是很方便。法官在敲击法槌时必须确认独角朝上,否则就有可能将独角损坏。最高法院经过多方征求意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专门研究后,认为法槌的设计应当朴素、大方,不必过于雕琢,最终确认法槌两头为对称的半圆形,槌体顶部镶嵌象征公平正义的天平铜片,圆形和方形结合的底座形成强烈的方圆对比,暗喻方圆结合、法律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法槌槌身及底座的材质均为名木海南檀(又称“花梨木”)。现在法槌的样式是在思明区已有的形式上,集体设计而成的。

  我国将要推行的法槌与国外的法槌也有所不同,主要区别在底座上,国外的法槌底座不是硬木的,敲击的声音沉闷,而我国现推行的法槌敲击起来声音更清脆。

  最高法院决策层认为,庭审中法庭的摆设、使用不是法院一家的事情,要考虑到多方面的因素,尤其这样一种在西方普遍运用的法庭器械,既要吸取各方长处,又要有中国自己的特色。

  2002年5月29日,就在法槌正式使用的前两天,最高法院召开一个小型研讨会,邀请几位学者、专家、教授座谈使用法槌与法官司法形象的话题。会上,大家对人民法院开始使用法槌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使用法槌是法官职业的一种定位和展示的需要。法官的职业有特殊含义,应该有特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现时法槌就比较好地体现了法官的工作性质和职业特点。这既是对传统法律文化的一种延续和继承,又富有时代的特色和新的含义,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现代文学馆馆长、著名作家舒乙认为,形式是非常重要的,尤其进入文化的层面,形式的重要性甚至大于内容。每个行业都有每个行业的行式,法槌、法袍就是法官职业的形式。

  从1996年以来一直撰文呼吁法官服饰改革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则认为,正义是需要包装的,是要有行头的,没有正义的形式就很难有正义的内容。

  有识之士曾撰文指出,正义需要通过程序实现,没有正当程序也就没有正义;正义也需要通过仪式体现出来,没有法律仪式也就没有正义的神圣性、感召性和权威性。当代中国在注重司法制度层面的改革的同时,不应忽视司法文化层面的更新。倘若说“通过程序实现正义”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路径,那么“通过仪式体现正义”堪称建构现代司法文化乃至法律文化的一条捷径。

  法槌诞生的意义就在于此。
责任编辑:漆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