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未雨绸缪严格考纪
2002-06-05 10:26:47
新华社北京3月19日电(记者李术峰) 首次国家司法考试将于3月30日在全国统一举行,司法部为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于近日发布《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对违纪行为和处理办法作出详细规定。
办法指出,应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总监考人决定责令其离开考场,并报司法行政机关决定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两年内不得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一)由他人冒名顶替或互以对方身份参加考试;(二)严重扰乱考场秩序或故意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等;(三)有其他严重作弊行为。办法强调,参加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参与有组织作弊的、有特别严重作弊行为的,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不得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
关于考试工作人员,办法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停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工作,同时给予行政处分或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纵容、包庇考生作弊;考试期间擅自将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外;指使或组织考试作弊;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或谋取其他私利;泄露试题内容;偷换、涂改答卷或私自变更成绩等等。
办法指出,应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总监考人决定责令其离开考场,并报司法行政机关决定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两年内不得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一)由他人冒名顶替或互以对方身份参加考试;(二)严重扰乱考场秩序或故意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等;(三)有其他严重作弊行为。办法强调,参加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参与有组织作弊的、有特别严重作弊行为的,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不得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
关于考试工作人员,办法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停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工作,同时给予行政处分或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纵容、包庇考生作弊;考试期间擅自将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外;指使或组织考试作弊;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或谋取其他私利;泄露试题内容;偷换、涂改答卷或私自变更成绩等等。
责任编辑:漆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