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2020-01-08 08:16:3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教授
发布时间 2019年10月21日
上榜标签 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内容引导 该《意见》共16条,主要内容有:依照刑法、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对高空抛物、坠物定罪量刑民事责任承担的内容予以具体细化。
点评:该《意见》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以侵权责任法实施以来的问题为导向,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注重多元纠纷解决措施,发挥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不同功能,对人身财产安全与公共安全进行充分保护与救济,具有积极意义。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关于因高空抛物或坠物导致损害,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为人民法院提供了裁判依据。但是,实践中由于法院没有侦查权,当事人难以举证,常常因为无法查明真正致害人,使受害人难以受到保护,且难以发现真正的行为人,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意见》对症下药突出适用刑事责任规定,利用刑事责任制裁高空抛物、坠物的致害行为,发挥刑事诉讼的威慑功能和更容易寻找证据的优势,有利于实现综合治理,实现刑事与民事融合治理、精准规制。《意见》要求法院做好立案释明工作,尽量限缩“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围,减轻当事人诉累。《意见》将物业服务企业纳入其中,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的赔偿责任,有助于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自我管理及防止损害事故的发生,也有利于在损害发生后更好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邵倩雯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