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权利和权益边界应有所扩大”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侧记
2019-08-25 11:36:5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雷蕾
 

  8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审稿(以下简称草案)进行分组审议。草案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对相关重要条文深入修改,结构、内容更加明确合理,对民事主体人格权的法律保护更加完善,得到了与会人员的普遍认可。在充分肯定的基础上,与会人员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表达了切实可行的修改、完善建议。

  建议扩大人格权保护范围

  草案规定了对于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的保护,而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诸如恶意挖掘、扬弃、污损,甚至泼尿撒粪死者骨灰等纠纷,曹建明副委员长建议在草案中增加对于“遗骨和骨灰”的保护。“死者的遗骨和骨灰作为特殊的物,具有社会伦理意义特别是人格象征意义或人格利益,对死者的遗骨和骨灰,建议与死者的遗体一样,受到法律保护。”

  草案进一步扩大了个人信息的范围,增加了对于“电子邮箱地址、行踪信息”的保护,但曹建明认为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仍有所缺漏,与实践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还不完全吻合,他建议对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个人隐私敏感信息再做研究,适度扩大其内涵和范围。

  左中一委员也指出,草案对于个人信息的范围认定不够充分。“比如现在无现金支付已经成为生活的常态,不少个人财富都是通过电子信息呈现的,金融信息在个人信息当中的比重也非常大,建议对这部分内容进一步完善。”

  通过文艺作品、广告等形式丑化、歧视残障人士的行为屡见不鲜,引起了与会人员的普遍关注为保护残障人士的合法权益,陈国民委员建议增加一项规定,即“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残疾人的身体、心理等特征侮辱、诽谤、丑化、歧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残疾人权益。违反此项规定侵害残疾人权益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残疾人组织可以依法支持残疾人起诉或者提起公益诉讼”。

  此外,全国人大代表鲍守坤建议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草案中增加对于自然人指纹的保护。

  关注新形势下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一些手机应用软件权限明显越界,侵犯用户隐私和数据等问题频繁发生,已成为个人信息泄露的重灾区。“特别是许多手机应用软件在收集个人信息时,故意将超范围权限与正常权限的模块打包,要求使用者必须同意,否则将无法使用该软件。”曹建明指出,这类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的行为,虽经过该自然人或监护人一揽子打包同意,看似符合法律规定,实际上严重违背了使用者的意愿,不利于对使用者个人信息的全面保护。

  针对此种情况,曹建明建议将相关规定修改为“行为人收集、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实施的行为,并且符合收集、处理个人信息的软件或载体的功能,以实现服务目的为限”,以进一步从源头上坚决遏制违法收集、处理个人信息的过度索权和超范围收集行为。

  郑功成委员也对手机应用软件滥用收集个人信息的情况表示担忧,他建议草案进一步限制互联网衍生产品滥用收集个人信息的权利。

  不少与会人员认为,微信、支付宝等网络账号涉及个人隐私、具有移动支付功能,需要得到法律保护。而第813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中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范围并未将这类账号纳入其中。对此,熊群力委员建议将“电话号码”修改为“手机电话号码、与个人身份关联的网络账号”。

  傅莹委员指出,草案在涉及个人权利的范围时,主要还是传统的姓名、名称、肖像等概念,“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人的权利和权益边界应有所扩大”,她建议对收集和利用个人信息加强道德规范,前瞻性地将一些规定纳入法律。

  结合社会热点问题充分审议

  目前,托幼机构、学校以及一些培训机构,对于未成年人的性骚扰包括性侵问题比较突出。沈跃跃副委员长、刘海星委员、全国人大代表张慧等多名与会人员认为应在草案中明确托幼机构、学校的责任主体地位,建议将草案第790条第2款适当扩充,调整为“用人单位、托幼机构、学校等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管理关系、师生关系等实施性骚扰”,以预防和减少校园性骚扰侵害的发生。

  此外,邓丽委员建议同时补充第3款,即“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为鼓励遗体捐献,草案吸纳国务院《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相关内容,明确公民生前未拒绝捐献的,其近亲属可以共同决定捐献。

  对此,陈斯喜委员表示,要慎重研究将这一内容上升为法律的合理性。他指出有两个问题亟待研究,一是遗体不等同于遗产,亲属是否有权利自行处理遗体;二是法律作出此项规定之后可能引发的后果。

  郑功成也表示,这一规定可能引发不安,“因为死者为大、死者为尊是我国传统文化,这种观念需要伴随着社会发展进步而逐渐改变。”因此,他建议关于遗体捐献,可以加强宣传引导,先不入法为宜。

  陈竺副委员长则认为,将人体器官捐献移植的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拯救生命,但为了体现对医学伦理的尊重和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保护,建议在第787条关于器官遗体捐献增加规定,“非经捐献人、接受人同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泄露捐献人、接受人的相关信息”。

  草案第790条第1款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邓丽指出,实践中的性骚扰事件除了通过言语和行为之外,也会通过电子信息和图像等方式进行,因此建议在“言语”之后增加“电子信息、图像、行为等方式”。

 
责任编辑:邵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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