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区房”摇身变自建房 “虎妈”诉请退房获支持
2015-06-17 14:55:34 | 来源:吉安吉州法院 | 作者:聂芳 雷敏
为送子女读重点小学,“虎妈”东借西凑筹钱购买高价学区房,岂料所购房屋实为自建房,徒增高额过户费用,买卖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究竟孰是孰非?近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撤销原告张某与原告刘某于2014年10月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判令被告刘某返还原告张某30万元购房首付款。
望子成龙、盼女成凤是天底下众多父母的心愿。时下,为了让子女上重点小学,父母们也是蛮拼的,这不,中年得子的张某,为了不让小孩输在起跑线上,更是像其他“虎妈”们一样,儿子才刚满3岁就已开始张罗着为小孩选学校、购学区房。
张某为儿子选定了当地最好的一所小学,该小学是老牌重点小学,交通便利、环境优美当然不用说,更重要的是师资力量雄厚,能读该小学的,进重点中学、考名牌大学几率大大增加。为此,为把儿子送进该小学,张某在该校附近看中了一套90年代的房屋。房屋虽旧了些、但离学校特近,房屋权属证书等手续齐全,而且卖方承诺现在购买还符合免征营业税条件,可以减少一大笔支出,张某甚是满意。于是,经济并不太宽裕的张某,东借西凑筹足全部购房款后,于2014年10月1日与卖方刘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合同时当场交纳了30万元购房首付款,并约定7日后房屋过户当天将剩余购房款一次性付清。
一周后,张某与卖方刘某一同到当地房地产交易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岂料被告知还需缴纳5万余元营业税,张某瞬间如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不是说房屋手续齐全吗?不是说符合免征营业税条件吗?为何还需要这么高昂的过户费用?原来,她所购买的房屋是90年代自建房,因为是自建房,无论何时交易都不符合免征营业税的条件。
张某顿时心生不甘,当初卖方也未曾告诉过自己房屋是自建房,当初自己也不知晓需要缴纳上述费用,所以,认为该笔费用理应由卖方承担。
但卖方刘某则认为,合同已经约定相关过户税费由买方承担,卖方不支付任何税费款项。自己已办理了房屋产权证,至于税费问题是国家的税收规定,不能将该费用强加在自己身上。
于是,买卖双方对这5万余元税费承担问题各执一词、争执不下,最终导致过户受阻。
张某想着既然谈不成5万余元的税费承担问题而未能过户,那么干脆就让卖方退还30万元首付款,这样自己也可以另找房源购买。但卖方则不以为然,认为应该继续履行合同,并不同意退还30万元首付款。
张某与卖方刘某交涉了几个轮回但仍然无果,张某着急了,高价购买的“学区房”摇身一变成了自建房,卖方既不承担营业税,也不退还首付款,这如何是好。眼看着儿子即将长大,眼看着这边房子买不了也退不了,眼看着那边借款利息还在一天天累加。于是,张某一纸诉状将卖方刘某告上法庭,认为合同签订时对房屋性质与税费问题存在重大误解,诉请要求撤销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之间于2014年10月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判令被告刘某返还原告张某30万元首付款。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该套房屋过户所需的营业税等费用由买方张某承担,同时卖方刘某承诺该房屋为房屋产权登记满五年且在当地为唯一住房,可免征营业税。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张某购买的被告刘某所有的该套房屋二次交易所需的营业税由谁承担。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既约定营业税由买方承担,又约定该套房屋可免征营业税,但实际上该套房屋系自建房,无论何时交易都不符合免征5万余元营业税的条件,属约定不明。原告在签订合同时对此不知情,存在重大误解,故判令撤销原告张某与原告刘某于2014年10月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判令被告刘某返还原告张某30万元购房首付款。
望子成龙、盼女成凤是天底下众多父母的心愿。时下,为了让子女上重点小学,父母们也是蛮拼的,这不,中年得子的张某,为了不让小孩输在起跑线上,更是像其他“虎妈”们一样,儿子才刚满3岁就已开始张罗着为小孩选学校、购学区房。
张某为儿子选定了当地最好的一所小学,该小学是老牌重点小学,交通便利、环境优美当然不用说,更重要的是师资力量雄厚,能读该小学的,进重点中学、考名牌大学几率大大增加。为此,为把儿子送进该小学,张某在该校附近看中了一套90年代的房屋。房屋虽旧了些、但离学校特近,房屋权属证书等手续齐全,而且卖方承诺现在购买还符合免征营业税条件,可以减少一大笔支出,张某甚是满意。于是,经济并不太宽裕的张某,东借西凑筹足全部购房款后,于2014年10月1日与卖方刘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合同时当场交纳了30万元购房首付款,并约定7日后房屋过户当天将剩余购房款一次性付清。
一周后,张某与卖方刘某一同到当地房地产交易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岂料被告知还需缴纳5万余元营业税,张某瞬间如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不是说房屋手续齐全吗?不是说符合免征营业税条件吗?为何还需要这么高昂的过户费用?原来,她所购买的房屋是90年代自建房,因为是自建房,无论何时交易都不符合免征营业税的条件。
张某顿时心生不甘,当初卖方也未曾告诉过自己房屋是自建房,当初自己也不知晓需要缴纳上述费用,所以,认为该笔费用理应由卖方承担。
但卖方刘某则认为,合同已经约定相关过户税费由买方承担,卖方不支付任何税费款项。自己已办理了房屋产权证,至于税费问题是国家的税收规定,不能将该费用强加在自己身上。
于是,买卖双方对这5万余元税费承担问题各执一词、争执不下,最终导致过户受阻。
张某想着既然谈不成5万余元的税费承担问题而未能过户,那么干脆就让卖方退还30万元首付款,这样自己也可以另找房源购买。但卖方则不以为然,认为应该继续履行合同,并不同意退还30万元首付款。
张某与卖方刘某交涉了几个轮回但仍然无果,张某着急了,高价购买的“学区房”摇身一变成了自建房,卖方既不承担营业税,也不退还首付款,这如何是好。眼看着儿子即将长大,眼看着这边房子买不了也退不了,眼看着那边借款利息还在一天天累加。于是,张某一纸诉状将卖方刘某告上法庭,认为合同签订时对房屋性质与税费问题存在重大误解,诉请要求撤销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之间于2014年10月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判令被告刘某返还原告张某30万元首付款。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该套房屋过户所需的营业税等费用由买方张某承担,同时卖方刘某承诺该房屋为房屋产权登记满五年且在当地为唯一住房,可免征营业税。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张某购买的被告刘某所有的该套房屋二次交易所需的营业税由谁承担。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既约定营业税由买方承担,又约定该套房屋可免征营业税,但实际上该套房屋系自建房,无论何时交易都不符合免征5万余元营业税的条件,属约定不明。原告在签订合同时对此不知情,存在重大误解,故判令撤销原告张某与原告刘某于2014年10月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判令被告刘某返还原告张某30万元购房首付款。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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