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得好处费帮忙取赃款 男子被判刑两年三个月
2015-06-17 14:02:54 | 来源:天津法院 | 作者:孙启明 刘志敏
在一名素不相识的QQ好友的利益诱惑下,一男子明知对方从事犯罪活动,仍帮其在银行取款30余万元。日前,该男子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4年10月5日17时,北辰区某村居民于某接到一电话,对方称可办理工商银行信用卡,于某按照对方要求将40万元人民币存入自己工商银行卡内进行“资质审查”。当月21日,于某在家中登录对方发送的网页申请信用卡,在填写信息过程中,其工商银行卡内的人民币39.9万余元通过网上银行被对方窃取。同日,贺某在贵州省贵阳市使用多张银行卡取出于某被骗赃款30.26万元,转账人民币4.79万元,共计35.05万元。后贺某从中抽取高额报酬。2014年11月13日,贺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据贺某供述,2014年9月底,他在湖南省某县一家网吧上网,当时随便在QQ上添加好友聊天。其中有一个QQ好友问他是否有工作,说有一个赚钱的好机会,就是帮助对方在银行取钱,每取10万元给2500元好处费。贺某表示知道这个人肯定是骗钱的,这些钱不是正当来的,但因为当时缺钱,就答应了。
法院经审理认为,贺某明知那些钱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考虑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2014年10月5日17时,北辰区某村居民于某接到一电话,对方称可办理工商银行信用卡,于某按照对方要求将40万元人民币存入自己工商银行卡内进行“资质审查”。当月21日,于某在家中登录对方发送的网页申请信用卡,在填写信息过程中,其工商银行卡内的人民币39.9万余元通过网上银行被对方窃取。同日,贺某在贵州省贵阳市使用多张银行卡取出于某被骗赃款30.26万元,转账人民币4.79万元,共计35.05万元。后贺某从中抽取高额报酬。2014年11月13日,贺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据贺某供述,2014年9月底,他在湖南省某县一家网吧上网,当时随便在QQ上添加好友聊天。其中有一个QQ好友问他是否有工作,说有一个赚钱的好机会,就是帮助对方在银行取钱,每取10万元给2500元好处费。贺某表示知道这个人肯定是骗钱的,这些钱不是正当来的,但因为当时缺钱,就答应了。
法院经审理认为,贺某明知那些钱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考虑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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