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外交部
【施行日期】2020-02-21
【公布日期】2020-02-21
【时效性】有效
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外长,于2020年2月20日在老挝万象举行中国——东盟关于新冠肺炎问题特别会议;
注意到2020年2月14日发表的《关于共同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东盟主席声明》,关注新冠肺炎导致的呼吸系统疾病;
认识到中国和东盟一直共同应对突发和重大挑战,形成守望相助、患难与共的传统;
注意到《落实中国——东盟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伙伴关系联合宣言的行动计划(2016-2020)》鼓励中国和东盟在防控新发和再发传染病等领域深化合作;
认识到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跨境挑战,加强中国-东盟合作以及国际合作,共同应对疫情,有利于维护各国人民健康、生命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也是对全球公共卫生作出的重要贡献;
强调世界卫生组织在全球疫情防控中发挥的重要作用,认识到《国际卫生条例》(2005)中规定的卫生措施的重要性;
强调中国与东盟国家往来密切,互为主要旅游目的地,每年人员往来超过6500万人次,中国是东盟第一大贸易伙伴,东盟是中国第二大贸易伙伴,疫情监测与防控合作紧迫性和必要性愈益突出;
注意到中国和东盟及时分享信息并采取果断防控疫情措施,维护全球公共卫生安全;
东盟国家坚信中方有能力彻底战胜疫情,中方赞赏东盟国家对中国抗击疫情的慰问、支持和帮助;
对因新冠肺炎感染病逝者表示深切哀悼,对患病和受疾病威胁民众致以诚挚慰问,对战斗在防控疫情第一线的医护、科研、检疫等人员深表赞赏;
鉴此,我们一致同意:
一、强化地区应对疫情合作,及时通报疫情信息和最佳实践,交流已有的流行病学信息,分享防控、诊断、治疗和监测技术指南和解决方案,增强应急准备和响应能力;
二、充分考虑地区各国卫生系统的不同发展水平,加强与东盟主导的机制及与外部伙伴的合作,全面有效应对疫情;
三、加强风险沟通和社区应急响应合作,确保人们正确、充分了解疫情信息,避免被错误信息和虚假新闻误导;
四、通过中国——东盟卫生部长会议、中国——东盟卫生发展高官会等现有机制,加强疫情防控、治疗、研究的政策对话与交流,全面落实《中国——东盟关于卫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支持开展更多共同商定的合作项目;
五、合作增强新冠肺炎等新发、再发传染病防控能力,开展数据、技术、经验和能力建设交流,开展卫生医疗人员培训,组织医学专家和其他卫生领域从业人员互访,探讨举办中国——东盟卫生应急人才研讨班,加强双方疾控中心与有关机构合作,在第三届中国—东盟卫生合作论坛期间设立分论坛,就此次疫情防控进行深入研讨。
六、减轻急需医疗物资供应压力,推动研发治疗药物和疫苗。
七、支持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发展,以中国—东盟数字经济合作年为契机,推动数字经济发展,促进疫情期间经济活动。
八、支持利用信息通信技术促进公共卫生事业持续发展。
九、致力于减轻疫情对各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共同维护本地区人员往来及贸易投资活动。根据疫情防控进展,恢复并加强交往与合作。
我们决心继续努力,共同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及其负面影响。一致同意向领导人报告会议成果,包括适时举行领导人会议的建议。我们鼓励中国—东盟有关机制落实本声明中的具体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