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力位阶】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文化部
  【施行日期】2008-10-17
  【公布日期】2008-10-17
  【时效性】有效
  

文化部关于同意新加坡歌手林俊杰、马来西亚歌手林宇、英籍歌手陈浩民到漳州演出的批复

(文市函〔2008〕1853号)




福建省文化厅:
你厅闽文市[2008]140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福建省中视传播有限公司邀请新加坡歌手林俊杰、马来西亚歌手林宇、英籍歌手陈浩民,于2008年10月26日到漳州演出。
请举办单位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厅及演出地文化行政部门于演出前核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等安全合格证明,做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八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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