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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位阶】法律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1955-09-29
【公布日期】1955-09-29
【时效性】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男女双方已办理结婚登
记后一方不愿同居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1955年9月29日)
黑龙江省司法厅:
司法部转来你厅4月25日建字第89号呈悉。关于男女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后,一方翻悔,不愿同居,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经研究后,我们意见:根据
婚姻法
第
六
条规定的精神,双方结婚,已办理结婚登记,并领得结婚证书者,即发生法律效力。(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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