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首页
新闻
审判
执行
评论
时讯
法学
地方法院
首页
>
法律文库查询
【法律效力位阶】法律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1955-07-30
【公布日期】1955-07-30
【时效性】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刑事判决中不宜
援引宪法作论罪科刑的依据的复函
(1955年7月30日)
新疆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55)刑二字第336号报告收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是我国国家的根本法,也是一切法律的“母法”。刘少奇委员长在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草案的报告中指出:“它在我国国家生活的最重要的问题上,规定了什么样的事是合法的,或者是法定必须执行的,又规定了什么样的事是非法的,必须禁止的。”对刑事方面,它并不规定如何论罪科刑的问题,据此,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在刑事判决中,
宪法
不宜引为论罪科刑的依据。
此复。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