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力位阶】法律
  【制定机关】政务院
  【施行日期】1950-10-14
  【公布日期】1950-10-14
  【时效性】有效
  

政务院关于治理淮河的决定

(一九五0年十月十四日)

今年淮河流域,因洪水特大,造成严重水灾,豫皖境内受灾面积,约略估计达四千余万亩,灾民一千三百万人。遵照毛主席根治淮河的指示,由水利部召集华东区与中南区水利部,淮河水利工程总局,及河南、皖北、苏北三省区负责干部,分析水情,反复研讨,拟定治理淮河方针及一九五一年应办的工程, 经向本院汇报
后, 决定如下:

(一)关于治理淮河的方针,应蓄泄兼筹,以达根治之目的。上游应筹建水库,普遍推行水土保持,以拦蓄洪水发展水利为长远目标,目前则应一方面尽量利用山谷及洼地拦蓄洪水,一方面在照顾中下游的原则下,进行适当的防洪与疏浚。中游蓄泄并重,按照最大洪水来量,一方面利用湖泊洼地,拦蓄干支洪水,一方面整理河槽,承泄拦蓄以外的全部洪水。下游开辟入海水道,以利宣泄,同时巩固运河堤防,以策安全。洪泽湖仍作为中下游调节水量之用。淮河流域,内涝成灾,亦至严重,应同时注意防止,并列为今冬明春施工重点之一,首先保障明年的麦收。

(二)根据上述的方针,一九五一年应先行举办下列的工程:
上游,低洼地区临时蓄洪工程,蓄洪量应超过二十亿公方。整理淮、洪、汝、颍、双洎各河河道,包括堵口复堤,放宽堤距及疏浚, 以防泛滥。 低洼地区配合麦作期排水需要,择要举办沟洫涵闸工程。塘坝谷坊,先行试办,筹划推广。山谷水库尽速进行测勘研究,争取早日兴工。
中游,湖泊洼地蓄洪工程,蓄洪量应争取五十亿公方。正阳关以上,淮河干堤,按最大洪水设计,堵口复堤,部分退建。正阳关以下,北堤高度应按最大洪水设计,在必要修筑遥堤地段,其原堤堤顶高度平于一九五0年洪水位。南堤堤顶高度,除正阳关、蚌埠、淮南煤矿三地区,应按最大洪水设计外,其余暂以平于一九三一年洪水位为原则。干支流低水河槽的淤塞部分,在照顾下游原则下, 进行疏浚
。 阜阳宿县两专区配合麦作期排水需要,择要开辟沟洫,修建涵闸。濉河上游蓄
洪及整理河道,应配合同时举办。
下游应即进行开辟入海水道,加强运河堤防,及建筑三河活动坝等工程。入海水道工程浩大,一九五一年先完成第一期工程,一九五二年汛期放水。在入海水道辟成放水前,仍暂以入江水道为泄水尾闾,洪泽湖入江最高泄量暂以八千五百秒公方为度。万一如遇江淮并涨,水位过高,仍开归海坝,以保运堤安全。运河入江水道及里下河入海港道部分疏浚工程,亦应配合举办。

(三)为确保豫皖苏三省的安全,上述各项工程的设计施工,与先后缓急,均须作到互相配合,互相照顾。因此上中游蓄洪工程,应就技术与准备的可能,尽速举办,并争取增加蓄洪容量。下游入海水道,应早日完成选线设计,并根据长远利益,研究确定入江入海流量之分配,以避免临时性工程中发生不必要的浪费。关于干支各河洪水流量之估计,亦应继续搜集资料,进行更为精确的推算,以求各项工程的经济与安全。

(四)为加强统一领导,贯彻治淮方针,应加强治淮机构,以现有淮河水利工程总局为基础, 成立治淮委员会, 由华东、中南两军政委员会及有关省、区人民政府指派代表参加,统一领导治淮工作,主任、副主任及委员人选由政务院任命,下分设河南、皖北、苏北三省、区治淮指挥部。另设上、中、下游三工程局,分别参加各指挥部为其组成部分。

(五)关于工程经费,目前暂时不作决定,应由治淮委员会会同各地区,尽速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勘测,负责提出切实可靠之工程计划与财务计划,并由地方行政机关及水利机关负责人共同签字,经中央人民政府水利部转请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核定。土方单价尤须作合理规定,以求提高效率,避免浪费。

(六)全部治淮计划与工程的实施,皆以根治淮河水灾为目的,今冬明春的工程,应在保证工程标准与完成工程任务的条件下, 以工代赈,与救灾工作相结合。
凡属重要的,上、下游密切相关的,或技术性较高的工程,均须依照前项规定,经过查勘设计于批准后再行动工。至于局部性的工程,在根治计划范围以内者,可以责成治淮委员会及各地区人民政府商定后先行施工。为配合当前以工代赈需要,并可先拨一部粮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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