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法院办公大楼

直播员

审判席

公诉人

被告人被带上法庭

庭审现场1

被告人受审

庭审现场2

公诉人询问被告人

被告人接受询问

庭审现场3

主审法官

被告人2

合议庭组成人员

合议庭查看证据

法警向被告人传递证据

宣判现场

宣判现场2

被告人3

被告人被带出法庭
11月11日9时,北京法院直播网直播通州法院审理“盗窃上衣不值钱 暴力拒捕变抢劫”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王晓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盗窃上衣不值钱 暴力拒捕变抢劫”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8:47:07]
  • [主持人]:
    下面我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一名80后女子恶习难改,出狱仅三个月又触刑罚,盗窃不成变抢劫,致多人受伤被公诉。
    据指控,2009年7月6日11时许,被告人邢培与邢金(另行处理)携带剪刀到北京市通州区西门市场内,趁张某(女,40岁)不备,盗窃该摊位上蓝色“新依派牌”女士上衣1件,价值人民币20元。后被张某发现并拦住,被告人邢培为抗拒抓捕,先用手殴打张某及保安员李某(男,20岁)、赵某(男,18岁)。后邢培持剪刀欲扎李某,李某躲避,被告人邢培再次用剪刀扎保安员张某(男,44岁)。李某等人受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邢培盗窃后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并造成多人受伤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269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意志外原因而未得逞,依据我国《刑法》第23条之规定,系未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邢培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新罪,依据我国《刑法》第65条第1款之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08:49:30]
  • [主持人]:
    现在一切准备工作就绪,庭审马上开始。
    [08:52:11]
  • [书记员]:
    下面宣布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
    5、保持法庭整洁,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或者加振。
    7、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8、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宣读完毕。
    [08:53:04]
  • [审判长]:
    提被告人邢培到庭(法警执行)。
    [ 审判长]:
    通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08:55:02]
  • [审判长]:
    被告人邢培是否有别名?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被告人邢培年龄?出生日期?民族?
    [ 被告人]:
    24岁, 1985年1月26日, 汉族。
    [ 审判长]:
    被告人邢培出生地及住址?
    [ 被告人]:
    北京市,住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马各庄村。
    [ 审判长]:
    被告人邢培职业?文化水平?
    [ 被告人]:
    农民,小学文化。
    [ 审判长]:
    你以前受过什么法律处分吗?
    [ 被告人]:
    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审判长]:
    这次因为什么、何时被刑事羁押、何时被刑事拘留、何时被逮捕的?
    [ 被告人]:
    因为涉嫌抢劫罪,2009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8月14日被逮捕。
    [ 审判长]: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收到了吗?
    [ 被告人]:
    收到了,已满十日。
    [ 审判长]: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审理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邢培抢劫一案,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限为一个半月。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本院代理审判员蒋为杰担任审判长,会同人民陪审员包洪贞、陈淑语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刘蕊担任法庭记录。出庭支持公诉的是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莉。
    [ 审判长]:
    被告人听清了吗?
    [ 被告人]:
    听清了。
    [08:58:03]
  • [审判长]: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享有以下权利。
    [ 审判长]:
    一、申请回避的权利。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
    [ 被告人]:
    不申请。
    [ 审判长]:
    二、自行辩护的权利。
    三、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勘验或鉴定的权利。
    四、最后陈述意见的权利。
    被告人听清了吗?
    被告人:听清了。
    [09:01:36]
  •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 公诉人]:
    被告人邢培,女,198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马各庄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7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通州分局逮捕。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培涉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该案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7月6日11时许,被告人邢培与邢金(另行处理)携带剪刀到北京市通州区西门市场内,趁张左慧不备,盗窃该摊位上蓝色“新依派牌”女士上衣一件,价值人民币二十元。后被张左慧发现并拦住,被告人邢培为抗拒抓捕,先用手殴打张左慧及保安员李鹏、赵健康。后邢培持剪刀欲扎李鹏,李鹏躲避,被告人邢培再次用剪刀扎保安员张国柱。李鹏等人受伤。后邢培被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张左慧、李鹏、赵健康、张国柱陈述,证人邢金、庚万森、殷先琴证言,鉴定结论,物证照片,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及被告人供述等。本院认为,被告人邢培盗窃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并造成多人受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意志外原因而未得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未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邢培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 审判长]:
    被告人,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内容你听清了吗?
    [ 被告人]:
    听清了。
    [ 审判长]:
    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内容一致吗?
    [ 被告人]:
    一致。
    [ 审判长]:
    被告人邢培就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有异议吗?
    [ 被告人]:
    没有。
    [09:04:38]
  • [审判长]:
    请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 公诉人]:
    被告人邢培,今天是开庭,希望你能如实回答公诉人的讯问,听清了吗?
    [ 被告人]:
    听清了。
    [09:05:19]
  • [公诉人]:
    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是吗?
    [ 被告人]:
    是的。
    [ 公诉人]:
    事情是什么时间发生的?
    [ 被告人]:
    09年7月6日。
    [ 公诉人]:
    什么时间段?
    [ 被告人]:
    上午。
    [ 公诉人]:
    几点?
    [ 被告人]:
    九点半。
    [ 公诉人]:
    发生此事是什么时间?
    [ 被告人]:
    就是九点半。
    [ 公诉人]:
    什么地方发生的?
    [ 被告人]:
    西门市场。
    [ 公诉人]:
    当初几个人去的?
    [ 被告人]:
    我到那时一个人,我妹妹去厕所了。
    [ 公诉人]:
    此事是几个人做的?
    [ 被告人]:
    两个人。
    [ 公诉人]:
    去那是干什么?
    [ 被告人]:
    想偷点东西。
    [ 公诉人]:
    偷什么?
    [ 被告人]:
    衣服。
    [ 公诉人]:
    谁说的?
    [ 被告人]:
    她说的。
    [ 公诉人]:
    为什么还带剪刀?
    [ 被告人]:
    就是忘了放回去了。
    [ 公诉人]:
    偷衣服有什么必要带剪刀?
    [ 被告人]:
    就想防身用。
    [ 公诉人]:
    谁拿的剪刀?
    [ 被告人]:
    我拿的。
    [ 公诉人]:
    你拿的时候邢金说了吗?
    [ 被告人]:
    没有。
    [ 公诉人]:
    你之前一直有相同的供述你认可吗?
    [ 被告人]:
    认可。
    [09:19:05]
  • [公诉人]:
    有谁携带剪刀?
    [ 被告人]:
    我。
    [ 公诉人]:
    怎么去的西门市场?
    [ 被告人]:
    坐小公共汽车。
    [ 公诉人]:
    怎么偷走的?
    [ 被告人]:
    她从货架上拿下来,我把衣服装起来。
    [ 公诉人]:
    把过程说一下。
    [ 被告人]:
    我看见衣服了,趁摊主说话时我就拿了。
    [ 公诉人]:
    谁装起来的?
    [ 被告人]:
    她给我了,我就收我的外套里了。
    [ 公诉人]:
    衣服是否在你身上?
    [ 被告人]:
    是的。
    [ 公诉人]:
    摊主是男的还是女的?
    [ 被告人]:
    女的。
    [ 公诉人]:
    什么时候被发现的?
    [ 被告人]:
    走了有半分钟被发现了。
    [ 公诉人]:
    怎么做的?
    [ 被告人]:
    就是先翻身。
    [ 公诉人]:
    你和你妹妹是什么态度?
    [ 被告人]:
    我想赔点钱就走。
    [ 公诉人]:
    她说赔五十,你赔了吗?
    [ 被告人]:
    没有。
    [ 公诉人]:
    干什么了?
    [ 被告人]:
    扇她一嘴巴。
    [ 公诉人]:
    然后保安来了干什么了?
    [ 被告人]:
    把我押到保安室。
    [ 公诉人]:
    你配合了吗?
    [ 被告人]:
    配合了。
    [ 公诉人]:
    你对保安员干什么了?
    [ 被告人]:
    捶他了。
    [ 公诉人]:
    到了办公室里你又干什么了?
    [ 被告人]:
    当时我想哭,后来保安来了,女的摊主也进来了,那女的就说我偷衣服还打人,保安也说我不老实,就说报警,后来我一听报警就烦了,我一急就拿剪刀冲着他们比划,碰到他们了。
    [ 公诉人]:
    你是否拿剪刀扎人家了?
    [ 被告人]:
    是的。
    [ 公诉人]:
    后边追你的保安跟你抢剪刀了?
    [ 被告人]:
    是的。
    [ 公诉人]:
    有几个保安追你?
    [ 被告人]:
    四个。
    [ 公诉人]:
    你是否注意到保安受伤了?
    [ 被告人]:
    注意到了。
    [ 公诉人]:
    什么情况下把你抓住了?
    [ 被告人]:
    一个胖的把我摁地下了。后边来了几个人,把我抓住了。
    [ 公诉人]:
    怎么处理这些衣服?
    [ 被告人]:
    被扣下了。
    [ 公诉人]:
    怎么被抓的?
    [ 被告人]:
    就直接送上警车了。
    [ 公诉人]:
    公诉人的讯问暂时到此。
    [09:28:11]
  • [审判长]:
    请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
    [ 公诉人]:
    被害人张左慧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案发当时的情况。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意见吗?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被害人赵健康、李鹏、张国柱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在抓捕被告人时受伤的情况。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意见吗?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证人邢金证言。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意见吗?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证人殷先琴、冯员凤、马海光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案发当时的情况。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意见吗?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证人庚万森证言,证明报警的情况。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意见吗?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证人邢泽良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意见吗?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证人焦和证言,证明邢泽良所证实的情况。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意见吗?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估价委托书,证明赃物的价值。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意见吗?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物证照片。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意见吗?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诊断证明,证实在抓捕时受伤。前科材料证明被告人有前科。扣押发还清单、接报案、到案情况证实案发经过和赃物的处理情况。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意见吗?
    [ 被告人]:
    没有。
    [ 公诉人]:
    公诉人的举证完毕。
    [09:36:05]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被告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勘验或鉴定?
    [ 被告人]:
    不申请。
    [ 审判长]: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无异议,本庭当庭予以确认。
    [09:37:19]
  • [审判长]:
    对于上述公诉机关所举证据,被告人有异议的证据,待合议庭合议后决定是否予以确认。对于被告人没有异议的证据,本庭当庭予以确认。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言。
    [09:38:00]
  • [公诉人]: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受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就被告人邢培涉嫌抢劫罪一案的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请法庭注意,在本案中,被告人受到利益的驱使,商量与其妹妹一起到北京市通州区西门市场内盗窃,为抗拒抓捕用事先准备的一把剪刀将保安人员扎伤,并且殴打事主。在报警后当场被抓获。保安人员均有不同程度的损伤。被告人盗窃公民财物,为抗拒抓捕使用暴力手段殴打和扎伤事主及保安,其行为性质已转化为抢劫。因其当场被抓获,属于抢劫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因其又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好,希望被告人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最后,请合议庭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及被告人犯罪后的认罪态度做出公正的判决。
    [ 审判长]:
    由被告人自行辩护发言。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现在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 被告人]:
    他们说的都是事实,我自己做的不对,不应该拿剪子扎伤他们。
    [ 审判长]:
    休庭十分钟,合议庭进行合议,将被告人邢培带出法庭候审(法警执行)。
    [09:42:05]
  • [审判长]:
    现在进行当庭宣判。本院认为,被告人邢培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被当场发现后使用暴力抗拒抓捕,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邢培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邢培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并未实际取得财物,亦未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伤害后果,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以前犯盗窃罪被判处之罚金刑至今未执行,依法应当与本次犯罪所判处刑罚并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邢培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对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邢培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与前罪未执行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二、作案工具剪刀一把,予以没收。
    今天是口头宣判,判决书在五日内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听清了吗?
    [ 被告人]:
    听清了。
    [ 审判长]:
    上诉吗?
    [ 被告人]:
    不上诉。
    [ 审判长]:
    现在闭庭,将被告人邢培带出法庭,带回看守所继续羁押(法警执行)。
    [09:50:53]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法宣处姚学谦和赵岩两位同志的悉心指导,感谢通州法院办公室赵云鹏和刑庭相关工作人员的支持和帮助,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09:54:39]
  • [声明]:
    本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09:5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