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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长张铮]:核对当事人身份[13:46:31]
- [审判长张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现在开庭。上诉人王平军、上诉人上海闻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9)黄民一(民)初字第5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进行公开审理。本案合议庭由审判员张铮、审判员乔蓓华、代理审判员王婧组成,由张铮担任审判长,由王婧主审本案。书记员丁玎,由丁玎担任庭审记录。[13:47:25]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发现合议定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13:47:49]
- [审判长张铮]:上诉人王平军,对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王平军]: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张铮]:上诉人闻泰公司,对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闻泰公司]:不回请回避。[13:48:13]
- [审判长张铮]: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有下列诉讼权利及诉讼义务: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双方当事人可自行和解。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对法庭告知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王平军]:清楚。[ 闻泰公司]:清楚。[13:48:43]
- [审判长张铮]:由于本案所涉及的某软件是上诉人闻泰公司的商业秘密,经本院庭前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后决定,将这一软件简称为X软件。[13:49:35]
- [审判长张铮]: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首先,由上诉人王平军陈述上诉请求并简要陈述相关的事实和理由。[ 王平军]: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9)黄民一(民)初字第5006号民事判决,要求改判:1、闻泰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69132元;2、闻泰公司支付2007年3月至2009年8月期间普通工作日加班工资人民币81570.20元、双休日加班工资人民币67505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人民币6473.75元,共计人民币155549元;3、闻泰公司支付2007年至2008年度未付清的奖金(即现金期权)人民币93550元;4、闻泰公司支付2008年至2009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12408元。[ 事实与理由]:(详见上诉状)[13:52:00]
- [审判长张铮]:上诉人闻泰公司,是否同意上诉人王平军的上诉请求?[ 闻泰公司]:不同意。[ 审判长张铮]:上诉人闻泰公司,针对上诉人王平军的上诉请求发表你方的答辩意见?[ 闻泰公司]:对于一审法院关于闻泰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以及是否应当支付现金期权的判决,闻泰公司没有异议。关于加班工资和年休假工资,闻泰公司已提起上诉。闻泰公司不同意上诉人王平军的上诉请求。[14:08:39]
- [审判长张铮]:下面,由上诉人闻泰公司陈述上诉请求并简要陈述相关的事实和理由。[ 闻泰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9)黄民一(民)初字第5006号民事判决,要求改判驳回王平军在原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王平军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将晚餐时间认定为30分钟,并将该30分钟认定为加班时间,对此闻泰公司不予认可。2、闻泰公司已支付王平军2009年2月之前的加班工资14850元,对此一审法院未进行认定,闻泰公司表示异议。3、王平军2009年的年休假已休完,对该节事实一审法院也未予认定,闻泰公司亦表示异议。(详见上诉状)[14:10:36]
- [审判长张铮]:上诉人王平军,是否同意上诉人闻泰公司的上诉请求?[ 王平军]:不同意。[ 审判长张铮]:上诉人王平军,针对上诉人闻泰公司的上诉请求发表你方的答辩意见?[ 王平军]:1、王平军之所以留在闻泰公司用晚餐,是基于加班,故该用餐时间应计为加班时间。闻泰公司主张已支付王平军2009年2月前的加班工资14850元,对此王平军确认收到过该笔14850元,但认为该笔费用系闻泰公司支付给王平军至嘉兴出差的出差津贴,而非加班工资。2、关于2009年年休假的问题,王平军不同意闻泰公司的观点。王平军所休的并非是年休假,而是闻泰公司的福利,这是基于王平军在平时加班时间多,故闻泰公司安排王平军进行调休等。[14:10:57]
- [审判员乔蓓华]:下面核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审判决书第四页对于一段系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主要涉及王平军的入职时间、双方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工资约定、加班审批制度、双方签订的分红权激励协议书、劳动合同的解除及本案仲裁的相关情况,第五页第二段涉及X软件的授权使用情况等,对原审查明的事实当事人有无异议?[ 王平军]:1、对一审判决书第五页第一段中“2009年8月12日原告将被告公司的X软件复制入自己的硬盘中并携带回家”有异议,2009年8月12日王平军复制的是同名文件包,其中包括王平军的工作文件和测试软件,而非闻泰公司所称的X软件。2、关于X软件的授权许可费用的问题。一审审理过程中,闻泰公司对该笔许可费用并未提供相应的支付凭证,故王平军对授权许可费用是否真实发生持有异议。[14:11:18]
- [审判员乔蓓华]:上诉人闻泰公司,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无异议?[ 闻泰公司]:没有异议。[ 审判员乔蓓华]:针对上诉人王平军提出的上述两点异议,发表你方的意见?[ 闻泰公司]:1、闻泰公司在一审审理期间已提供了王平军和公司人事行政主管人员的谈话录音,王平军在该次谈话中对于其将X软件复制回家的行为是供认不讳的,其也认可该行为违反了闻泰公司的规章制度,根据公司的规定应作开除处理。2、闻泰公司就X软件许可费的相关文件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出示过,且X软件授权许可费的多少与王平军的窃取行为是无关的,无论X软件授权许可费用是多少,王平军均不应窃取闻泰公司的被授权软件。[14:12:25]
- [审判员乔蓓华]:上诉人王平军,对事实有无补充?[ 王平军]:一审法院未认定王平军在原审提供的两份证人,这两位证人证明员工加班时间累计超过36小时,公司内网系统就不再审批了。[ 审判员乔蓓华]:这两位证人在原审审理期间有无出庭?[ 王平军]:出庭了,这两位证人原系闻泰公司员工,现已离职。[ 审判员乔蓓华]:上诉人闻泰公司,对于上诉人王平军补充的上述事实,发表你方的意见。[ 闻泰公司]:不存在王平军所述的事实,如果加班时间超过36小时的话,王平军完全可以将这36小时申请完。王平军认为这仅仅是形式上的审核,那么王平军只要登陆系统就可以申请加班。王平军之所以未在系统内申请就证明了其不存在加班事实。[14:13:51]
- [审判员乔蓓华]:王平军向一审法院提供的两位证人有无出庭?[ 闻泰公司]:出庭了,我公司对这两位证人的身份无法确认。[ 审判员乔蓓华]:上诉人闻泰公司,对事实有无补充?[ 闻泰公司]:1、关于加班工资的问题。闻泰公司在2009年时共向王平军支付了加班费14850元。2、关于2009年年休假的问题。王平军在2009年春节时已多休了三天年休假,其2009年年休假已全部休完了。[14:14:08]
- [审判员乔蓓华]:上诉人王平军,针对上诉人闻泰公司补充的上述事实,发表你方的意见。[ 王平军]:1、王平军确实收到过14850元,但该款项性质并非是加班费,而系王平军在嘉兴出差的津贴。2、2009年的年休假王平军并非休过,王平军所休的是闻泰公司给予的福利,包括调休等。[ 审判员王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14:15:04]
- [审判员王婧]:上诉人王平军,有无新的证据需要出示?举证时应当简要说明证据的来源、证据名称、证据的主要内容以及所要证明的事实。[ 王平军]:1、2010年5月12日王平军与闻泰公司职工张海峰的电话录音和通话详单,证明2009年8月17日事发后,闻泰公司相关人员已至王平军家中将王平军电脑中的X软件删除并格式化。2、2010年5月11日王平军与A公司商务部门职员陈为的电话录音和通话详单,A公司提出只要任何第三方在主文上拟订电子协议就可以随意免费下载,即证明目前X软件已进入公知状态。3、展迅公司网页截屏,证明通过上A公司的网站主页进行注册后可以免费下载使用X软件。4、两份电子邮件,证明X软件可以免费获取。5、A公司月刊,该月刊中对于期权和分红进行了定义,在该月刊中A公司表示将拿出公司上年度30%的利润进行分红,证明现金期权是根据前一年的业绩而支付的奖金。[14:15:34]
- [审判员王婧]:上诉人闻泰公司,本院在庭审前已向你公司送达了上诉人王平军在二审审理期间提供的证据,现你方针对上诉人王平军提供的上述证据发表你方的质证意见。[ 闻泰公司]:上诉人闻泰公司认为王平军提供的上述证据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二审审理期间的新证据,故表示不同意进行质证。[14:15:51]
- [审判员王婧]:上诉人闻泰公司,对于王平军提供的上述证据是否属于二审期间新的证据,将由本案合议庭评议之后依法作出认定,如果评议后合议庭认为属于新证据的,你方是否愿意先发表质证意见?[ 闻泰公司]:可以。1、对于王平军提供的上述第一份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且认为其所要证明的内容与本案无关。王平军复制X软件的行为已成事实。王平军一旦盗窃就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不能因其事后有无删除而免除其责任。2、对于王平军提供上述第二份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于通话人员的身份无法明确。3、对于王平军提供的上述第三份证据,即A公司网页截屏的真实性亦不予认可,且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4、这两份电子邮件王平军已向一审法院提供过,我公司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5、对于A公司月刊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14:16:22]
- [审判员王婧]:上诉人闻泰公司,有无新的证据需要出示?[ 闻泰公司]:2008年度分红权激励协议书,证明双方间关于2008年分红的约定,即王平军无法取得该年度分红的情形。[ 审判员王婧]:上诉人王平军,同样本庭已在庭前向你方送达了闻泰公司要求提供的该2008年度分红权激励协议书,现对此发表你方的质证意见?[ 王平军]:该2008年分红权激励协议书中的签字是由王平军所签,但认为该协议书中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14:18:02]
- [审判长张铮]: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的诉辩称意见及提供的证据材料,法庭就本案争议焦点归纳如下,一、闻泰公司于2009年8月20日解除与王平军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其中涉及王平军应当遵守的保密制度以及王平军于2009年8月12日从闻泰公司复制的X软件在当时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二、王平军的加班事实如何认定积极加班工资如何计算,其中涉及闻泰公司于2008年7月18日开始实施的加班审批制度、用餐时间的确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确定、闻泰公司2009年2月至4月支付给王平军的14850元是否是加班工资?三、闻泰公司是否应当向王平军支付2008年和2009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14:18:27]
- [审判长张铮]:上诉王平军,对本庭归纳的本案争议焦点有何意见?[ 王平军]:没有意见。[ 审判长张铮]:上诉人闻泰公司,对本庭归纳的本案争议焦点有何意见?[ 闻泰公司]:没有意见。[14:18:47]
- [审判员乔蓓华]:现就第一个争议焦点询问双方当事人。[ 审判员乔蓓华]:上诉人王平军,是否知道不能将公司的秘密信息带离经营场所?[ 王平军]:我方对此并不清楚,而且闻泰公司对此并未进行过告知。平时大家在履行职务的情况下都有将文件复制回家的经验。[14:20:07]
- [审判员乔蓓华]:上诉人闻泰公司,你方对此有何意见?[ 闻泰公司]:根据王平军与闻泰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保密条款及保密协议关于保密义务的约定,王平军作为技术人员,这些技术秘密信息都不应该擅自带回家。而且双方签订的分红权激励协议书对此也有明确约定。王平军在与闻泰公司人事部的谈话录音中,人事部询问到王平军就其这些行为会被公司开除,王平军表示对此是清楚的。[14:20:53]
- [审判员乔蓓华]:上述人王平军,你方有何意见?[ 王平军]:根据录音反映,当时双方曾经谈到过离职问题,闻泰公司也愿意支付给王平军一定的补偿。后闻泰公司的人力资源总监找到王平军,王平军是复制了一个同名的文件包,王平军也怕公司不给其任何的补偿,所以王平军就默认了。[ 审判员乔蓓华]:上诉人王平军,你方主张X软件已进入公知状态,那么你方是于何时得知这一消息的?[ 王平军]:2010年1、2月王平军是在征询了A公司后才得知这一信息的,此前对此并不清楚。[14:25:31]
- [审判员乔蓓华]:上诉人闻泰公司,你方是如何得知王平军将X软件复制回家的?[ 闻泰公司]:闻泰公司IT监控人员在监控过程中发现了王平军将X软件复制至其自己的硬盘中。发现王平军该行为后,闻泰公司马上找到王平军,并派员至王平军家中,在王平军的电脑中进X软件予以了删除。[14:25:44]
- [审判员王婧]:现就第二个争议焦点进行询问。[ 审判员王婧]:上诉人王平军,公司规定的正常作息时间?每天几点上班、下班,一周工作几天?[ 王平军]:上午8点30分至下午5点30分。[14:26:06]
- [审判员王婧]:期间有无休息和吃饭的时间?[ 王平军]:中午规定了1小时的休息时间。[ 审判员王婧]:公司规定一周工作几天?[ 王平军]:公司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往往周六都会加班[14:26:13]
- [审判员王婧]:上诉人闻泰公司,对此有无异议?[ 闻泰公司]:有异议,我公司员工考勤制度明确规定每周周一至周五工作,每天工作8小时,上班时间是上午8点30分至下午5点30分,如果员工留下来加班的话,下午5点30分至6点30分为晚餐时间。[14:26:42]
- [审判员王婧]:上诉人王平军,既然你方已知2008年7月1恩8日后加班需要填写加班申请单,且是电脑自动批准的,为何此后你方加班却不办理这一网上申请手续?[ 王平军]:事实上王平军一开始并不知道该加班申请制度,通过王平军提供的加班申请单反映,王平军自2009年1月起才有加班申请的行为,当时王平军也是通过同事才得知的。[ 审判员王婧]:上诉人王平军,公司对晚餐用餐时间是否有规定?[ 王平军]:没有明确规定。[14:26:57]
- [审判员王婧]:上诉人闻泰公司,对于你方2009年2月至4月支付给王平军的14580元,你方称是支付之前的加班工资,那么数额是如何计算的?[ 闻泰公司]:当时闻泰公司有向法庭提供过一份计算表格,计算得出是14850元。[ 审判员王婧]:是否能够向法庭提供该份计算清单?[ 闻泰公司]:我公司已向一审法院提供过。庭后可以向法庭补充提供。[14:27:27]
- [审判长张铮]:现就第三个争议焦点进行询问。[ 审判长张铮]:上诉人王平军,2008年2月4日、2月5日、2月13日你是否是休息的?[ 王平军]:王平军也记不清楚了。[ 审判长张铮]:2008年你方除了正常的双休日和节假日休息外,你方还休息了几天?[ 王平军]:记不清楚了。[ 审判长张铮]:你方上诉主张年休假工资,那么你方是根本什么来计算的?[ 王平军]:闻泰公司并未明确向王平军说过休年休假,所以王平军认为自己没有休过2008年年休假。[14:28:26]
- [审判长张铮]:你方认为你方2008年年休假应该有几天?[ 王平军]:五天,都未休过。[ 审判长张铮]:上诉人闻泰公司,王平军2008年年休假是否为5天?[ 闻泰公司]:是的。2008年春节时根据国家规定从除夕一直休息至初六,即2月6日至2月12日,其中2月6日至8日为法定节假日,其余时间为换休,王平军实际从2月4日休息至2月13日,即其中2月4日、2月5日、2月13日是闻泰公司为员工统一安排的年休假。[14:29:04]
- [审判长张铮]:上诉人闻泰公司,王平军2008年年休假是否为5天?[ 闻泰公司]:是的。2008年春节时根据国家规定从除夕一直休息至初六,即2月6日至2月12日,其中2月6日至8日为法定节假日,其余时间为换休,王平军实际从2月4日休息至2月13日,即其中2月4日、2月5日、2月13日是闻泰公司为员工统一安排的年休假。2008年11月4日至2008年11月5日[ 审判长张铮]:上诉人王平军,2月4日、2月5日、2月13日你方有无休息?[ 王平军]:休息了。[ 审判长张铮]:这三日是否是国定假日?[14:30:41]
- [王平军]:不是,王平军认为这三天可能是闻泰公司给予王平军的福利。[ 审判长张铮]:上诉人闻泰公司,你方有何补充意见?[ 闻泰公司]:2008年11月4日和2008年11月5日两天王平军也是休的年假,这两天年休假有王平军填写的申请书为证。[ 审判长张铮]:上诉人王平军,你方对此有何意见?[ 王平军]:2008年11月4日和2008年11月5日是王平军经过闻泰公司同意的调休。[14:32:09]
- [审判长张铮]:对此有何相关的书面依据?[ 王平军]:没有。[ 审判长张铮]:上诉人闻泰公司,向法庭陈述王平军2009年度有关休息的情况。[ 闻泰公司]:2009年春节国定假日是1月25日至1月31日七天,闻泰公司从1月23日一直放假至2月1日,其中1月23日、1月24日及2月1日是年休假。[14:33:35]
- [审判长张铮]:上诉人王平军,2009年1月23日、1月24日、2月1日你方有无休息过?[ 王平军]:没有。[ 审判长张铮]:上诉人闻泰公司,你方主张上述三天王平军休了年假,对此有何依据?[ 闻泰公司]:一审审理期间王平军对闻泰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进行了修改,其中对于原载的2009年1月24日、1月25日、2月1日王平军休息的记录,王平军未予修改,证明其是认可其这三天是休息的。此外王平军在一审庭审笔录中也认可其这三天是休息的。[ 审判长张铮]:上诉人王平军,你方对此有何意见?[ 王平军]:2009年1月23日、1月24日、2月1日王平军确实未休息。[14:34:44]
- [审判长张铮]:上诉人王平军,对本案事实有无补充?[ 王平军]:没有。[ 审判长张铮]:上诉人闻泰公司,对本案事实有无补充?[ 闻泰公司]:没有。[14:35:31]
- [审判长张铮]:上诉人王平军,就本案事实有无问题需要向上诉人闻泰公司发问?[ 王平军]:有的。[ 王平军]:我想询问一下闻泰公司关于X软件的授权期限?是何时授权给闻泰公司的?[ 闻泰公司]:A公司已将X软件授权给闻泰公司,闻泰公司认为X软件的授权期限与本案无关,闻泰公司不予回答。[14:36:06]
- [审判长张铮]:上诉人王平军,还有无问题向上诉人闻泰公司发问?[ 王平军]:没有。[ 审判长张铮]:上诉人闻泰公司,有无问题需要向上诉人王平军发问?[ 闻泰公司]:有的。[14:37:08]
- [闻泰公司]:2009年8王平军从公司复制X软件至王平军的私人硬盘,随后又对X软件进行了更名,更名为ABC,闻泰公司想知道为何要进行这样的更名?[ 王平军]:王平军对于闻泰公司提供的该软件当时的记录的真实性并不予认可,事实上王平军当时并未进行任何更名。[ 闻泰公司]:你方主张你复制的仅仅是平时的工作文件及无关的软件,拉为何要将该软件命名为X软件?[ 王平军]:王平军只是随意地命名了一个比较熟悉的名称,只是巧合与X软件名称一致。[14:37:58]
- [闻泰公司]:根据王平军提供的录音资料反映,当时闻泰公司的工作人员询问王平军“这个是什么东西?”王平军称是“代码”?[ 王平军]:录音资料的声音比较模糊,之所以为何王平军当时要说是“代码”,代理人需要与当事人王平军核实一下。[14:38:25]
- [审判长张铮]: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先由上诉人王平军发表辩论意见。[14:39:15]
- [王平军]:1、闻泰公司解除与王平军劳动关系的理由是认为王平军私自复制了闻泰公司的机密文件回家,属于严重违纪。对此王平军认为自己复制的只是同名文件夹,其打包的是工作文件及测试软件,并非闻泰公司所称的机密文件。退一步说,即使法院认定王平军复制了X软件,那么是否就构成了王平军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导致解除劳动合同呢。王平军认为这也是不能成立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或修改、决定有关劳动者劳动报酬、工作休息、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由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但闻泰公司未经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也未提供载有员工签字的会议纪要的文件,也未作相应公示,王平军对于这些规章制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14:48:43]
- 王平军:当然王平军也不否认,基于双方存在的劳动关系,王平军具有忠实的义务,但根据相关规定,X软件已处于公知状态,不属于商业秘密。闻泰公司主张王平军侵犯其商业秘密,那么应举证证明。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价值,对商业秘密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而闻泰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对此并未举证完成。闻泰公司只提供了A公司的证明及许可、销售的协议,并未进一步举证证明X软件的权属和使用权限,也未提供许可费的支付凭证。且王平军复制的也并非闻泰公司的机密文件。 [14:49:43]
- 王平军:王平军提供的证人证言证明闻泰公司的职员有因职务需要而复制软件的权利。即使王平军复制了软件,那么也已由闻泰公司删除,也并未因此获利,也未造成闻泰公司的损失。如果王平军未侵犯闻泰公司的商业秘密,那么闻泰公司当然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王平军也不能因此丧失分红的权利。在分红权激励协议书第二条明确约定“乙方在分红权激励计划中所获得的激励金额是根据甲方的有关管理规定和乙方所负的责任、任职状况及持续贡献等综合因素确定的”,该分红权授权书上也明确了分红分两年来发。王平军作为员工其获取报酬的性质是按劳取酬,现金期权实际就是根据王平军上一年度业绩而取得的奖金。 [14:50:12]
- 王平军:分红权激励协议书签署后由闻泰公司保存管理,王平军当时仅仅是签了一个名,王平军至今手中也没有一份关于现金期权的协议,也不可能有机会与闻泰公司协商关于该现金期权的条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适用由闻泰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的话,那么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闻泰公司免除限制合理的条款,并由闻泰公司对该条款进行说明,提供格式一方的条款,如果免除了其责任,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利,加重对方责任的,那么该条款属于无效条款。闻泰公司的格式条款排除了王平军获取奖金的权利,应该是无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适用解释二中第二条规定“订立合同时应采取……并按照对方的要求进行格式条款的……”,但目前闻泰公司在合同中并未对相关文字进行特别的标识。 [14:50:52]
- 王平军:2、闻泰公司称存在加班申请的制度,对此的依据是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并经行政部门备案,王平军认为不能因行政部门的备案而确定该协议的效力,只要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那么该条款即对王平军没有约束力。而王平军提供的加班申请单和证人证言均证明其加班申请是根据公司内网点击申请的,如加班时间累计超过36小时,内网就不再审批了。闻泰公司这样操作的目的就是为了规避支付加班工资的义务。同时王平军提供的闻泰公司在2008年4月至12月因计算餐贴而发送给王平军的电子邮件及部分闻泰公司安排王平军加班的电子邮件,与闻泰公司所诉称的申请加班制度是矛盾的,王平军在2009年2月后的加班申请时间为13小时,这是远远小于考勤记录反映的王平军实际工作时间。 [14:51:35]
- 王平军:闻泰公司并未提供王平军2007年3月至2007年8月期间的考勤记录,对该期间的加班时间应以王平军的主张为准。2008年4月至12月期间的加班时间应以闻泰公司发送的电子邮件为计算依据。2009年1月至3月王平军被安排至嘉兴工作,王平军提供的闻泰公司发送的电子邮件中有一个作息安排,该期间应以该作息安排统计加班时间。2009年4月至2009年8月期间周一至周五应以闻泰公司在本案仲裁审理期间提供的考勤记录为准,周六应以王平军提供的考勤记录为准。 [14:52:45]
- 王平军:我国劳动法对加班工资的计算规定以工资为基数,工资中应包括保密费。2007年3月至2007年6月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10000元,2007年6月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应为11000元。由于闻泰公司的原因而造成王平军滞留在公司加班加点,在8小时工作时间以外的用餐时间也应计入加班时间。闻泰公司在2009年1月至3月所支付的14850元是王平军在嘉兴封闭上班的出差津贴,并非2009年3月前闻泰公司应付的加班工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及签字,并且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劳动者出具清单”,闻泰公司对于其主张的加班工资14850元的计算方式应承担举证责任,如闻泰公司无法举证的话,那么就不应作为加班工资来认定。 [14:55:04]
- 王平军:3、年休假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休息权,用人单位在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时应根据劳动者当年度的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闻泰公司主张2008年2月4日、2月5日、2月13日为王平军所休的年休假,但王平军认为这并非是年休假性质的休息,而是闻泰公司给予的福利,因为王平军在闻泰公司的加班是非常多的,闻泰公司会给予一定的调休。 [14:56:15]
- [审判长张铮]:下面由上诉人闻泰公司发表辩论意见。[14:57:03]
- [闻泰公司]:关于X软件是否属于闻泰公司商业秘密的问题,闻泰公司是一家以计算机技术咨询及服务为主营业务的公司,有关手机程序及代码是闻泰公司具有重大商业价值的产品。此外,A公司,即X软件的所有者也出具了书面的证明,证明X软件对于手机开发的重要功能性,该软件具有重要的研发价值。[14:57:44]
- 闻泰公司:如果如王平军所说X软件已进入公知状态,并可免费下载的话,那么王平军为何要偷偷地将X软件复制至其私人硬盘,并进行相应的更名。根据闻泰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闻泰公司的商业秘密是不可随意复制和随意带去公司的,王平军并非是普通工作人员而是闻泰公司的技术人员,而且是X软件的研发人员,其应该知道其行为给闻泰公司造成的重大风险,对于其他技术研发人员心血所带来的影响,王平军对此置之不顾,仍作出侵犯闻泰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闻泰公司据此解除与王平军的劳动关系是于法有据的。 [14:59:49]
- [闻泰公司]:分红权激励协议书的性质并非是普通合同,而是单务合同,根据该协议约定,闻泰公司向王平军定期支付的分红是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王平军只要不做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即可无须履行任何义务领取到该笔钱。现王平军侵犯了闻泰公司的商业秘密,其即无法领取到该笔款项,这也是王平军侵犯公司商业秘密所付出的对价。[15:01:52]
- 闻泰公司:该笔现金期权并非绩效工资而是闻泰公司给予员工的福利,对于该福利闻泰公司是有自主权,闻泰公司不可能继续给予王平军该笔钱而支持其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闻泰公司不支付王平军该笔现金期权不存在不合理之处。一审审理过程中,王平军提供的两位证人均证明其清楚知道2008年7月18日后加班审批制度是根据向有关行政部门备案过的制度执行的,即员工加班均须向公司申请,经公司审批批准后才可加班。这两位证人的证言也证明王平军对该节事实也是知情的。因此闻泰公司根据王平军实际申请的加班时间计算其加班工资,并无不可。王平军主张要求按照电子邮件等来计算其加班工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15:03:49]
- 闻泰公司:无论在本案仲裁及一审审理期间,王平军均多次承认其已在2008年春节、2008年11月4日、11月5日及2009年春节休了年休假,该节事实可有一审庭审笔录为证。且闻泰公司也提供了由静安区公证处公证的关于闻泰公司2008年、2009年春节期间的统一安排年休假的公告,该公告也证明了2008年、2009年春节中各有三天放假日为员工的年休假。因此,闻泰公司认为不应再支付王平军任何年休假工资。 [15:04:39]
- [审判长张铮]:上诉人王平军,你方还有何补充意见?[ 王平军]:王平军虽然系闻泰公司软件程序员,但王平军对于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并不明确知晓,公司对其规章制度也未明确告知王平军。闻泰公司在对于这些软件的管理上也存在一定的漏洞,其他员工平时也有类似的复制行为,但闻泰公司均未作出过相应处理。现闻泰公司为了逃避支付王平军经济补偿等义务,而提出王平军侵犯商业秘密,对此王平军认为不能成立。事发当天闻泰公司也派员至王平军家中,在王平军电脑中删除了相关文件并对电脑磁盘进行了格式化,且王平军的的复制行为未可对于闻泰公司造成任何影响。[15:08:52]
- 王平军:闻泰公司认为王平军无须履行任何义务即可取得分红权激励协议书约定的奖金,对此王平军认为,该协议书第二条明确约定要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工作贡献及持续状况等综合因素评价是否支付该奖金,如果王平军没有工作业绩或经常迟到、早退,闻泰公司也不会给予王平军该笔奖金。而且分红权激励协议书只有一份,且由闻泰公司留存。根据闻泰公司在本案仲裁审理期间提供的考勤记录反映,可以看出2008年7月前后的考勤记录是相当的,王平军并未因为闻泰公司设计的加班申请制度而减少加班时间,而是维持着平衡的状态。王平军认为闻泰公司对于加班申请是如何审批的等事实应承担举证责任。 [15:09:52]
- [审判长张铮]:上诉人闻泰公司,你方还有何补充意见?[ 闻泰公司]:王平军复制X软件的行为,复制只是其表象,盗窃而是真相,王平军不能掩盖其本质行为。王平军一直强调其复制软件是职务行为,根据双方保密协议的约定,如果王平军是为了职务需要而复制软件的话,那么王平军需要向闻泰公司提交书面申请,经过闻泰公司同意后才能够将相关软件带出公司。[15:11:08]
- [闻泰公司]:分红协议和保密协议均明确约定,公司的商业秘密是不能够私自带出公司的,根据法律规定,只要涉及到盗窃的话,无论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司商业秘密。属于造成损失的,闻泰公司肯定会立即起诉要求王平军承担支付损失的赔偿责任。王平军认为现金期权是根据员工的工作业绩、工作表现等而发放的,但根据王平军的工作内容来说,闻泰公司已支付其工资、津贴和其他奖金等,分红权协议约定项下的分红并非是王平军通过付出对价取得的,而是闻泰公司给予员工的福利,而非是员工作出了努力,公司就一定要发放该笔款项,而属于公司的自主权范围。根据分红权激励协议书的名称来看,该分红权事实上是对员工今后对公司所作贡献的激励,而非劳动报酬。王平军盗窃公司重要软件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双方的约定,还违背其职业道德,如果闻泰公司仍支付其该笔分红的话,那么不仅起不到激励的作用,而且对闻泰公司来说是不公平的。闻泰公司对于加班是有严格的加班审批制度的,不能仅仅因为员工晚上在公司留到很晚即要支付加班工资。[15:17:43]
- [审判长张铮]:法庭辩论结束。若双方当事人有其他意见,可以书面形式向法庭提供。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王平军]:坚持上诉人王平军的上诉请求。[ 闻泰公司]:要求驳回上诉人王平军的上诉请求,支持上诉人闻泰公司的上诉请求。[ 审判长张铮]: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在自愿、平等的前提下,由法庭主持进行调解。现在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15:18:15]
- [审判长张铮]:上诉人王平军,是否愿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王平军]:愿意。[ 审判长张铮]:上诉人闻泰公司,是否愿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闻泰公司]:不愿意。[ 审判长张铮]:鉴于上诉人闻泰公司不愿意调解,本庭不再主持调解。[ 审判长张铮]:今天法庭审理到此。闭庭后,请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阅看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笔录若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要求书记员予以补正。[ 审判长张铮]:现在闭庭。[15:18:43]
- [声明]: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5: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