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会现场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贺小荣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陈宜芳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周加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调解仲裁管理司司长 王振麒

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副部长 李进东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 林文学

现场媒体记者

农民日报记者

封面新闻记者

工人日报记者
2024年12月23日(星期一)上午10:30“强化欠薪治理 保障劳动权益”新闻发布会
  • [林文学]:

    女士们、先生们,各位媒体朋友,上午好!欢迎出席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劳动者权益保护事关民生福祉,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为充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引导用人单位、劳动者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筑牢万家灯火的幸福根基,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强化欠薪治理 保障劳动权益”总体情况,以及涉欠薪纠纷典型案例和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专题指导性案例。

    [10:32:48]
  • [林文学]:

    我们邀请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小荣先生,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女士,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周加海先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调解仲裁管理司司长王振麒先生,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副部长李进东先生出席今天的发布会。

    [10:33:06]
  • [林文学]:

    首先我们请贺小荣副院长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强化欠薪治理 保障劳动权益”总体情况。

    [10:33:15]
  • [贺小荣]: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感谢大家出席新闻发布会。根据安排,由我简要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开展“强化欠薪治理 保障劳动权益”工作的基本情况和有关部署安排。

    [10:35:23]
  • [贺小荣]:

    党中央历来高度重视劳动权益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围绕加强劳动权益保护、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深化根治欠薪等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推动健全劳动权益保障制度机制。日前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保持经济稳定增长,保持就业、物价总体稳定,促进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增长同步。

    [10:35:58]
  • [贺小荣]:

    就业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依法保障劳动权益,事关充分高质量就业、事关公平正义、事关社会和谐。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就业优先政策,加强审判指导,明晰裁判规则,做实定分止争,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积极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10:36:11]
  • [贺小荣]:

    一是妥善审理各类劳动权益保障案件。要让劳动者在每一起劳动权益保障案件中感受到法治的力量与温度。今年1至11月,全国法院受理一审劳动争议案件59万件,受理一审劳务合同纠纷案件66万件。这些案件的妥善审理,有力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法保护用人单位利益,贯彻落实我国劳动用工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成果,对推动构建科学和谐劳动关系,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护航新经济业态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例如,妥善审理平等就业权纠纷案件,依法纠正用人单位因为性别歧视、地域歧视等不予招录、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破除各种不合理限制,推动高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多渠道灵活就业创业。又如,落实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同工同酬,完善办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快立快审快执通道,符合条件的案件依法先予执行,“提前救济”,推动完善欠薪治理长效机制,依法支持农业转移人口有序融入城市工作、生活。

    [10:36:23]
  • [贺小荣]:

    二是积极巩固拓展根治欠薪成果。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最关心的权益。今年1至11月,全国法院受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事案件约1000件,受理一审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案件约8.2万件;截至12月中旬,全国法院共执结涉农民工案件约6.9万件,执行到位金额17.2亿元。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根治欠薪典型案例,明晰规则树立“风向标”,多措并举建立“快车道”,多方联动织牢“保护网”。有效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司法解释,通过刑罚手段依法严惩恶意欠薪行为,对恶意欠薪者形成有力震慑。对涉欠薪执行案件实行优先立案、优先执行、优先发放执行款,充分运用“点对点”等查控系统,查控被执行人财产信息,依法适用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制裁恶意拖欠工资的被执行人,加大对规避、抗拒执行行为的惩戒力度。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联合实施“护薪”行动,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中调解结案难、调查取证难、裁审衔接难等问题。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信息共享机制,强化执行联动。

    [10:36:39]
  • [贺小荣]:

    三是有序加强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把劳动管理算法关进法治“笼子”,用法治方式为外卖配送系上“安全带”。今年1至11月,全国法院审结一审涉新就业形态民事案件约8万件,包括“新业态劳动者被个体户案”“连环外包案”“劳动管理算法控制案”等典型案例,依法保障新业态劳动者权益,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典型案例,明确平台经济主要行业类型和常见用工方式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对于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依法认定劳动关系,劳动者依法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等一系列劳动权益,同时应当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积极支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推进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推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合同和书面协议示范文本,促进行业规范,促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

    [10:37:42]
  • [贺小荣]:

    四是推动形成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合力。依法保障劳动权益是个系统工程,各方同向发力才能取得最佳效果。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建立“总对总”多元解纷机制,大力推进劳动争议特别是欠薪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的通知》,推动做好各类调解衔接联动,合力实质化解新业态劳动纠纷。今年1至11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诉前调解成功的劳动纠纷达6.2万件,全国总工会诉前调解成功33.7万件。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健全仲裁、审判衔接工作机制,开展仲裁、审判信息比对机制建设试点,建立疑难复杂案件共同研讨机制和典型案例联合发布机制,统一裁判尺度,畅通维权渠道。会同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关于协同推进“一函两书”工作的通知》,接下来还将联合发布“一函两书”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和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建议书的作用,促推用人单位规范用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10:38:26]
  • [贺小荣]: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强化欠薪治理、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等重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强化欠薪治理,保障劳动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0:38:49]
  • [贺小荣]:

    一是积极开展治理欠薪冬季专项行动。人民法院要切实做好岁末年初欠薪案件审判执行工作,依法及时、有力保障农民工权益,让农民工高高兴兴回家过年。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要求,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决定自2024年11月至2025年春节前,在全国法院部署开展治理欠薪冬季专项行动。各级法院要全面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欠薪案件绿色通道和“一站式”诉讼服务,以工程建设等领域特别是政府、国企项目为重点,加大涉欠薪案件审判执行力度,综合运用调解、和解、督促履行、强制执行等手段,推动生效裁判履行到位,确保已经执行的案款在春节前顺利发放,及时兑现农民工胜诉权益,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开展集中打击恶意欠薪攻坚行动,做到有案必查、有罪必惩,形成有力震慑;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犯罪的,依法快速审判,严厉打击。同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被告人认罪悔罪,积极筹措资金支付拖欠劳动报酬,获得被害人谅解的,依法从宽处罚。

    [10:39:03]
  • [贺小荣]:

    二是切实加强涉新就业形态民事案件审判指导。新就业形态是重要的就业“蓄水池”,也引发全社会对劳动权益保障和社会秩序管理的广泛关注。人民法院既要依法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又要依法促进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通过妥善审理每一起涉新就业形态案件,把党中央的关怀与温暖准确传递给8400万新业态劳动者。依法审理涉新就业形态社会保险纠纷案件,落实社保政策,推动、引导、支持企业和新业态劳动者依法参加相应社会保险。依法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促进平台企业通过购买人身意外险、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提升新业态劳动者保障水平。妥善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合理认定各方责任,推动平台企业适用遵守交通规则等社会秩序的算法和规章制度,强化外卖快递从业人员遵守交通规则的法治意识。依法支持劳动者主张因算法不合理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推动劳动管理算法符合日常生活经验、符合公序良俗。依法支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健全农民工和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保制度,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范围,共筑职业安全“防护网”。下一步,继今天发布的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认定指导性案例之后,我们将围绕司法实践中突出的职业伤害保障、劳动者致人损害责任承担等问题,持续培育、选编、发布典型案例和指导性案例,推进出台有关司法解释,发挥引领示范作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10:41:13]
  • [贺小荣]:

    三是有效促推劳动争议多元预防化解。人民法院既要“定分”更要“止争”,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做实指导调解法定职能,有效发挥调解在劳动纠纷预防化解中的基础性作用。遵循自愿原则,依法开展诉前调解、诉讼调解,应调尽调,促进劳动纠纷实质化解;坚持当判则判,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及时依法受理、裁判,坚决防止强迫调解、久调不决。坚持“抓前端、治未病”,用好全国总工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建立的“总对总”多元解纷机制,引导劳动争议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提升劳动争议化解质效。推广“示范诉讼+批量调解”机制,加大对群体性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力度,宣传引导劳动者依法维权,用人单位规范用工。集中力量实质化解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信访案件,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有关负责同志要带头接访、依法化解,做深做实“有信必复”。抓好建筑业、制造业、房地产业等行业领域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统筹协调各方面力量资源,推动劳动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10:42:18]
  • [贺小荣]:

    通报完毕,谢谢大家。

    [10:43:28]
  • [林文学]:

    感谢贺小荣副院长的发布。下面,请陈宜芳庭长发布涉欠薪纠纷典型案例。

    [10:43:47]
  • [陈宜芳]: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好!党中央高度重视治理欠薪工作。临近岁末,正值工资结算高峰,落实和保障好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是当前一项重要且紧迫的民生大事。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劳动者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重要部署,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保持就业、物价总体稳定的部署安排,最高人民法院立足司法审判职能,依法加强调解工作、加大执行力度,积极化解欠薪纠纷,及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我们从全国各级法院办理的大量案件中选取、发布9个涉欠薪纠纷典型案例,进一步明晰裁判规则、推动部门联动、促进多元解纷、加强协同共治。这批案例有以下特点:

    [10:44:03]
  • [陈宜芳]:

    一是明晰裁判规则,妥善化解纠纷。发挥典型案例在统一裁判规则、传播价值理念、促进社会治理等方面的功能作用,引导用人单位知法守法、劳动者理性维权。宫某等11人与某金属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中,宫某等11人与海外生产项目发包人某冶金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与承包人(实际用人单位)某金属公司未订立劳动合同。在实际用人单位不认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法以人格、经济等从属性特征作为判断标准,准确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保障了海外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王某与某投资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中,某投资公司就拖欠工资与王某约定了分期付款时间,但未按照约定支付第一期工资,且在诉讼过程中否认付款约定。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后续工资付款期限尚未届满,但某投资公司明确表示不履行付款义务,劳动者可以在后续工资支付期限届满前请求公司支付所有欠付工资,依法充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10:45:05]
  • [陈宜芳]:

    二是区分不同情形,做好统筹保护。中小企业是吸纳就业的主力军。化解欠薪纠纷过程中需处理好促进市场主体发展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关系。区分用人单位欠薪的主观过错、危害后果和解决预期,推动用人单位稳住岗位、保住基本工资发放,妥善解决欠薪纠纷。31名劳动者与陈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中,陈某经营服饰公司,因他人拖欠货款导致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但此前从未拖欠,且公司提供20多个工作岗位,仍有发展盈利能力。执行法院多次调解,促使劳动者与陈某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对机器设备采取“活封”方式保障正常经营,动态监管企业账户,以企业盈利支付劳动报酬,通过“活水养鱼”方式化解欠薪纠纷。某运输公司与某混凝土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中,某混凝土公司拖欠运费导致某运输公司的19名货车司机无法获得劳动报酬,集体讨薪。人民法院针对欠薪症结,在运输合同纠纷中依法裁定某混凝土公司先行支付相关运费,督促某运输公司在拿到运费的同时当庭将款项发放给每位司机,既保障用人单位正常经营,又高效化解欠薪纠纷。

    [10:46:45]
  • [陈宜芳]:

    三是坚持多措并举,分类有效处置。人民法院落实欠薪案件绿色通道,快立快审快执各类欠薪案件,维护劳动者胜诉权益。充分运用“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强化线上和线下财产调查工作,全面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依法适用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执行措施,加大对规避、抗拒执行行为的惩戒力度。47名劳动者与某餐饮公司劳动仲裁裁决执行案中,某餐饮公司拒不履行劳动仲裁调解书,其实际控制人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毫无关联的其他个人,意图逃避法定责任。执行法院主动查明该事实后,对实际控制人等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督促其支付了劳动者工资,圆满解决了欠薪纠纷。11名劳动者与某科技公司劳动仲裁裁决执行案中,某科技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未取得预期效果。执行法院依法追加未实缴出资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引导股东直接支付欠薪,化解了公司“空壳化”导致的欠薪难题。69名劳动者与某鞋业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案中,某鞋业公司严重资不抵债。执行法院引导债权人申请某鞋业公司执行转破产,协调有关部门调查尚未进入诉讼的工资债权情况,在破产程序中依法优先保障全体劳动者工资债权,于春节前集中发放。

    [10:48:26]
  • [陈宜芳]:

    四是坚持协同共治,推动防治结合。治理欠薪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相关部门积极作为、加强协作。最高人民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与全国总工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协作,进一步健全防范化解工作体系,充分调动各方资源,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解决在萌芽状态。11名网约车司机与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中,人民法院和总工会协同推进“一函两书”(即《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工作,通过“司法建议”+“一函两书”的方式,促使用人单位自动履行裁判义务,督促平台企业履行劳动保护责任。在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劳动权益保障、重大争议处置等方面协调联动,依法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平台用工、促进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132名劳动者与某船舶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案中,执行法院打通“仲裁保全”链条,加强与人社等相关部门的信息互通、沟通协作,积极寻找意向投资人,帮助用人单位摆脱经营困境,解决了百余名劳动者欠薪和就业问题。

    [10:50:32]
  • [陈宜芳]: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全力以赴把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到实处,坚持依法高效办理欠薪案件,扎实开展治理欠薪冬季行动,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着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10:51:58]
  • [林文学]:

    感谢陈宜芳庭长的发布。下面,请周加海主任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专题指导性案例。

    [10:52:28]
  • [周加海]: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30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发布第42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专题指导性案例。下面,我介绍一下本批案例的编选背景和主要内容。

    [10:52:42]
  • [周加海]:

    一、本批指导性案例的编选背景

    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近年来,随着平台经济快速发展,新就业形态在稳增长、稳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第九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目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8400万人。这是一个非常庞大的群体。202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专门强调要“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司法保障,促进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是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10:53:05]
  • [周加海]:

    近五年(2020-2024年),全国法院共受理新就业形态民事纠纷案件约42万件。调研发现,实践中对于如何准确判断平台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较难把握、争议较大。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对劳动者的权益有重大影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法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获得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等一系列权利。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传统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但在新就业形态领域,劳动用工模式在管理方式、工作时间、报酬支付等方面呈现灵活性、多元性、技术性等新特点,造成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所涉情形复杂多样,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判断困难。特别是,实践中还存在有的企业规避建立劳动关系的现象。例如,有的平台企业将业务、劳务“连环外包”,有的企业通过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并订立合作、承揽协议等方式,规避劳动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责任,进一步加剧了准确判断的难度,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裁判标准的统一。

    [10:55:22]
  • [周加海]:

    鉴此,为有效解决司法实践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依法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最高人民法院经认真研究,组织选编了这一批专题指导性案例。

    [10:57:17]
  • [周加海]:

    二、本批指导性案例的主要内容

    本批案例涉及外卖骑手、网络主播、代驾司机等职业群体,聚焦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对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作出了回应。

    [10:57:31]
  • [周加海]:

    目前,我国外卖骑手的数量已超过1000万。大家普遍关注的是,如果“外卖小哥”与平台企业签订的是承揽、合作协议,或者,平台企业要求“外卖小哥”先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再与他们签订承揽、合作协议的,是否就不能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对此,我们经研究认为,在新就业形态下,尽管平台企业生产经营方式发生较大变化,具有很多新的特点,但判断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仍然必须扭住劳动关系的本质、核心特征,即是否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特别是,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必须要透过现象看本质,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不能只注重形式和外观。在此基础上,指导性案例237号“郎溪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诉徐某申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明确:平台企业或者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与劳动者订立承揽、合作协议,劳动者主张与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用工事实,综合考虑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有关工作规则、算法规则、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劳动者工作的持续性、劳动者能否决定或者改变交易价格等因素,依法作出相应认定。对于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应当依法认定存在劳动关系。指导性案例238号“圣某欢诉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进一步明确:平台企业或者平台用工合作企业要求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后再签订承揽、合作协议,劳动者主张根据实际履行情况认定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准确作出认定。此外,该案例还明确:对于主营业务存在转包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程度,结合实际用工管理主体、劳动报酬来源等因素,依法认定劳动者与其关系最密切的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上述两个案例对于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利用签订承揽、合作协议或者“引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等方式规避建立劳动关系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10:57:53]
  • [周加海]:

    据有关方面统计,目前我国网络主播数量已超过1500万,MCN机构已超2.5万家。网络主播与MCN机构之间的劳动争议较为多发。是不是MCN机构对网络主播但凡存在一定程度的管理,就必然认定劳动关系呢?在指导性案例239号“王某诉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中,网络主播王某与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了经纪合同。根据合同,王某负有准时抵达工作场所、按约定完成工作事项等义务。但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王某有较强的议价权,而且王某无需遵守北京某传媒公司的有关工作规则、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根据该案事实,虽然北京某传媒公司可以根据经纪合同约定对王某的演艺行为等进行必要的约束,但这是王某按照约定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并不属于支配性劳动管理。因此,该案例的裁判要点明确:经纪公司对从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过程控制程度不强,从业人员无需严格遵守公司劳动管理制度,且对利益分配等事项具有较强议价权的,应当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不存在劳动关系。发布本案例,有利于准确区分因经纪关系所产生的履约要求与支配性劳动管理,防止因不当认定劳动关系制约平台经济的发展。

    [11:00:46]
  • [周加海]:

    代驾司机也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代驾司机与平台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指导性案例240号“秦某丹诉北京某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明确:平台企业或者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为维护平台正常运营、提供优质服务等进行必要运营管理,但未形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对于劳动者提出的与该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本案例有利于廓清基于平台维护所采取的必要运营管理措施与支配性劳动管理的界限,支持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11:02:37]
  • [周加海]: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发布第239号、第240号这两个指导性案例并不意味着平台企业与网络主播、代驾司机之间绝对不能成立劳动关系,关键要看是否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当然,即使不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不能确立劳动关系,但企业进行一定劳动管理的,也应当依法依规保障劳动者的相应权益。

    [11:03:56]
  • [周加海]:

    总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本批4件指导性案例,一方面,旨在通过案例指导方式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确保新就业形态案件裁判尺度统一,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做实定分止争,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另一方面,也旨在规范、引领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促进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领域矛盾纠纷的源头预防、妥善化解。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围绕司法实践突出问题、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持续强化案例指导和宣传,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谢谢!

    [11:04:20]
  • [林文学]:

    感谢周加海主任的发布。下面,欢迎各位记者提问,提问前请通报一下所在的新闻机构。

    [11:05:07]
  • [农民日报记者]:

    刚才,贺小荣副院长介绍了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劳动权益的总体情况和下步工作安排。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充分、高效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在诉讼中采取了哪些具体举措?

    [11:06:10]
  • [陈宜芳]:

    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关乎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最高人民法院全面落实《劳动合同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及时充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一是认真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着眼化解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尽可能多地适用调解、和解等方式,让农民工尽快拿到劳动报酬,努力实现案结事了。对案件事实清楚、调解不成的欠薪纠纷,充分发挥民事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简便、快捷解决纠纷的功能,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着重提高司法保护的效率,做到快立快审快结。符合先予执行法定条件的,及时裁定先予执行,提前兑现农民工胜诉权益。二是对农民工符合法定条件的调查取证申请,积极依职权调查。同时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主张,结合距离证据的远近等因素,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保护农民工的诉讼利益。三是对于涉及农民工的工伤保险类案件,一方面,依法支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违法转包的用工单位、接受个人挂靠的被挂靠单位是承担农民工工伤保险责任单位。另一方面,以上单位未给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的,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后,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农民工要求上述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诉讼请求。上述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四是认真执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追索欠薪、工伤保险待遇等案件当事人申请减、免、缓诉讼费用,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积极为其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其及时获得司法救济。

    [11:06:20]
  • [封面新闻记者]:

    仲裁与诉讼都是解决劳动人事争议的重要途径,能否简要介绍一下近年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工作成果及下步工作打算?

    [11:08:45]
  • [王振麒]:

    近年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最高人民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统筹发展与安全、统筹处理促进企业发展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关系,在加强裁审衔接机制建设方面取得了丰硕成果,对于防范化解劳动关系风险,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安全稳定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一是裁审衔接机制实现全覆盖。我部与最高人民法院共同印发裁审衔接机制建设意见,明确提出“两个统一(逐步统一裁审受理范围和法律适用标准)、三个规范(规范受理、保全和执行程序衔接)、四项制度(建立联席会议、信息共享、疑难复杂案件办案指导和联合培训制度)”工作要求,目前各级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实现了裁审衔接机制的全面对接。二是案件处理标准逐步统一。两部门制定裁审衔接问题意见(一),规范调解协议仲裁审查、部分终局裁决等案件程序衔接,统一了一批重要法律适用问题。2020年以来,两部门建立了典型案例联合发布制度,重点围绕新就业形态、超时加班、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热点难点问题,联合发布多批典型案例,有效指导裁审实践,引导企业依法规范用工和劳动者理性维权。目前,正联合开展裁审信息比对机制建设试点,为进一步分析研究裁审法律适用问题提供保障。三是裁审程序衔接更加顺畅。我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总工会等部门联合开展“护薪”行动,建立裁审证据衔接制度;在裁审衔接问题意见(一)中扩大适用范围,有效纠正部分当事人规避仲裁程序行为,简化诉讼举证质证环节。

    近年来,调解仲裁作为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的主渠道,切实发挥协商调解前端性、基础性作用和仲裁“前置、三方、高效”制度优势,将大量争议案件终结在调解仲裁阶段,有效发挥了“拦水坝”作用。一是争议多元处理合力不断增强。我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总工会等部门联合印发加强协商调解工作意见,建立起党委领导、政府负责、人社部门牵头和有关部门参与、司法保障、科技支撑的争议多元处理机制。今年初,我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总工会等部门联合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已建立调解平台1500余家,有效破解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维权难、多头跑”难题。二是协商调解作用日益凸显。一方面建立“多渠道、社会化”的调解组织网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基层调解组织建设专项行动,指导企业事业单位、乡镇(街道)、行业商(协)会、工业园区等积极推进调解组织建设,提升协商调解化解案件数量在案件总量中的比重。另一方面健全“总对总”工作机制,组织1.7万家调解组织、2.6万名调解员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会同人民法院携手构建源头预防、调解仲裁挺前、诉讼托底的争议联调共治解纷新模式。三是仲裁办案质效逐步提升。修订仲裁办案规则和组织规则,强化仲裁委员会办案主体作用,指导各地稳妥处理农民工工资、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重点领域争议案件。加强与劳动保障监察联动,共同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推行线上庭审等“不见面”维权方式,为劳动者提供高效、便捷的仲裁服务。

    下一步,我们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等要求,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努力开创裁审衔接工作新局面。一是加强顶层设计,进一步统一裁审标准。明年上半年,两部门将联合印发第四批社会保险、竞业限制等典型案例。共同研究解决规范裁审程序衔接、法律适用问题,为制定裁审衔接问题意见(二)奠定基础。二是突出重点争议化解,进一步加强欠薪案件处理。参与治理欠薪冬季专项行动,切实发挥农民工工资速裁机制作用,提升调解仲裁案件终结率。三是完善联动机制,进一步提升裁审衔接效能。共同加大对各级仲裁机构、人民法院指导力度,确保裁审衔接工作机制落实落地、争议处理合力有效发挥。

    [11:09:05]
  • [工人日报记者]:

    全国总工会在运用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推动治理欠薪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11:15:11]
  • [李进东]: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最直接、最核心的权益。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治理欠薪工作。2024年,全国总工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统一部署,发挥全总根治欠薪领导小组作用,组织各级工会常态化开展欠薪舆情线索核查和欠薪案件核处工作,部署开展工会治理欠薪冬季行动,全面推行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在推动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特别是推动治理欠薪方面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积极参与和推动立法。全国总工会聚焦推动治理欠薪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等重点任务,围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主责主业,持续推动和参与修改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指导地方工会积极推动劳动法律监督专项立法。截至目前,已有19个省(区、市)完成实施工会法的地方性法规修改工作;14个省(区、市)出台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在开展劳动法律监督的机制建设、协作方式、监督范围等方面实现了一定突破,为工会深入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治理欠薪等重点工作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是加强顶层制度设计。今年年初,全国总工会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了全面推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工作部署会,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的通知》,修改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将推动治理欠薪纳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重点范围;与最高法、最高检就劳动者权益保障联合印发文件,建立了协同推进运用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相关协同协作机制,共同推动治理欠薪等劳动领域重点问题。目前,31个省(区、市)总工会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总工会均与同级人社部门、法院、检察院建立了协作机制。全国地市级总工会(含地市级开发区、综合试验区等)中,与同级检察机关建立协作机制的占94.6%,与法院建立协作机制的占95.7%,与人社部门建立协作机制的占96.8%,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协作机制在地市级以上基本覆盖。

    三是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推动治理欠薪问题。近年来,全国总工会通过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与“商、调、裁、诉、援、执”劳动争议处理一体化衔接机制为劳动者提供维权法律服务。对劳动者因欠薪、工伤等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提供法律援助等维权服务。地方各级工会以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为抓手,常态化开展劳动用工指导服务,形成工作长效机制,推动解决欠薪等劳动违法突出问题。11月底,全国总工会开展治理欠薪冬季行动启动后,31个省(区、市)总工会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总工会集中向省(区、市)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对用人单位依法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等进行提示,对发现问题或线索的欠薪案件及时跟进,推动解决。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各地工会运用“一函两书”发现线索并推动解决的涉欠薪案件共7846件,为劳动者挽回经济损失3.8亿元。

    四是联合发布涉欠薪法律监督典型案例。今年上半年,全国总工会落实推动治理欠薪专项行动部署和“一函两书”制度,先后与最高法、人社部等联合发布涉欠薪纠纷典型案例,与最高检共同发布《充分发挥行政检察监督职能 助力根治欠薪典型案例》。过两天,全国总工会也会同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10个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典型案例。这10个案例,突出了法院、检察院司法职能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的衔接协作,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司法保障。特别是法院依法办理劳动争议案件,通过司法建议、“12368”热线等与工会合力推动解决农民工、环卫工人、工伤职工等群体的劳动报酬、伤残津贴被拖欠等问题;检察机关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等程序,与工会合力保障户外劳动者高温天气津贴发放、快递员工伤保险等权益,为我们下一步共同推动治理劳动领域突出问题提供了有力参考和借鉴。

    我就回答这些。谢谢大家!

    [11:15:30]
  • [林文学]:

    感谢贺小荣副院长、陈宜芳庭长、周加海主任、王振麒司长、李进东副部长的发布和解答,感谢各位记者的出席。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11:2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