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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7日13:30,二中院审理“称拒不移交 诉办理手续”案
-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北京二中院本次网上直播。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称拒不移交 诉办理手续”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某业委会诉称,美某公司系北京市大兴区某小区项目的开发商,该项目于2001年竣工交付使用,现小区房屋已全部出售。2018年6月27日形成了“业主大会决议”,决议授权业委会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收回该小区自供暖系统及设备机房和设施等经营管理权。业委会多次与美某公司协商,但美某公司拒不移交。故诉至法院,请求美某公司将供暖系统及设备机房等移交给业委会,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业委会诉讼请求。美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13:54:24] - [书记员 黑梦雪]: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请肃静,今天是本院公开审理北京美某公司与北京市某业主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2、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它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3、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应关闭移动电话等通信设备。
4、新闻记者旁听或采访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摄影和现场直播。
5、外国人或者外国记者旁听,应当遵守本规则。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报告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13:55:56] - [审判长 刘丽杰]:今天开庭审理的是上诉人北京美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市某业主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上诉一案。下面首先核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对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身份有异议吗?[13:57:42] - [双方当事人]:无异议。[13:58:38]
- [审判长 刘丽杰]:经审查,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可以参加诉讼。(敲击法槌)现在开庭,今天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北京美某公司与北京市大某业主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上诉一案。本案是北京美某公司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5民初19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的。根据我国民诉法规定,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的原则;二审案件,一律适用普通程序,实行“合议制”原则。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由审判长刘丽杰、审判员王佳、审判员陈雨菡组成合议庭负责对本案进行审理。我叫刘丽杰,担任本案审判长,坐在我左边的是审判员王佳,坐在我右边的是审判员陈雨菡。法庭记录由本院书记员黑梦雪担任。对以上内容,双方是否听清?[13:59:04]
- [双方当事人]:听清了。[13:59:52]
- [审判长 刘丽杰]:下面宣布当事人在诉讼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主要有如下七项:
1、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依法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法院将依法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2、有陈述案件事实和进行辩论的权利;
3、有提供新的证据的权利;
4、双方对对方提供的证据享有相互质证的权利;
5、有撤回上诉、请求调解和进行最后陈述的权利;
6、有查阅本案开庭或谈话记录的权利;
7、对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依法有提出申请回避的权利。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
诉讼义务,主要有如下四项:
1、尊重法庭、尊重对方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法庭规则,听从法官指挥,发言按顺序进行;
3、根据民诉法规定的“诚信原则”,陈述案件事实必须要实事求是,并如实提供证据;提供新证据应当符合民诉法要求;
4、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如有发生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妨碍法院正常审理案件的,根据不同情况,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被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罚款、拘留的法律责任。
对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是否听清?[14:00:05] - [双方当事人]:听清了。[14:00:20]
- [审判长 刘丽杰]:对合议庭成员及法官助理、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申请?[14:00:31]
- [双方当事人]:不申请。[14:00:44]
- [审判长 刘丽杰]:下面开始进行法庭调查,上诉人陈述上诉请求、事实与理由?[14:01:09]
- [上诉人 美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15民初19485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概括:1.我方是锅炉房的原始投资人;2.锅炉房的使用主体除了对应案涉小区3.一审认定事实存在错误,本案应当适用原始取得,除非对方提交相应的证据否则应当归我方所有;4.物权法不具有溯及力,一审法院适用物权法错误,应当适用民法的原始取得有我方取得所有权,且一审法院对义务的分配存在错误。补充:锅炉建设和用房为整个小区和小区外的旧宫四村提供供暖服务,供暖义务方没有进行分摊,因此对方一审时说已经支付了对价是不成立的。(事实与理由详见上诉状,内容略)[14:16:03]
- [审判长 刘丽杰]:被上诉人针对一审判决以及上诉人的陈述发表答辩意见。[14:16:51]
- [被上诉人 某业委会]:同意一审判决。1.美某小区的投资人和初始建设方确实是美某某公司,但锅炉房的建设成本和土地使用费已经公摊摊入了购房款中,所以小区的业主才是供暖设备的所有人;2.业主在购买商品房时应交纳2%的公维基金,以此维持后续锅炉房的检修、维修和更换,全体小区的业主对于锅炉房是有所有权的;3.本案未经登记备案,可以认定锅炉房未全体小区业主所有,除非上诉人有证据证明该公用设备设施已经备案登记,因此对方说锅炉房的初始投资是他们作为抗辩理由不能成立;4.对于某村的相关情况,这是锅炉公司的运营商私下和,某村达成的方案,锅炉房建设的本意只是为美然小区业主提供供暖服务,至于私下达成的方案与本案无关。[14:17:04]
- [审判长 刘丽杰]:核实一审经审理查明部分。由于本案是二审案件,咱们以一审法院确认的案件事实为基础做事实方面的核对,双方认为有遗漏或者错误的地方,在咱们核对的过程中,都可以指出。一审判决第四页开始到后面本院认为之前都是一审查明的事实。上诉人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都认可吗?[14:17:48]
- [上诉人 美某公司]:对业委会的合法性有异议,业委会从筹备到投票都没有通知我方。美某小区的会所具有产权证,也应当是业主的一员,业委会成立的程序不合法,所以对业委会的合法性有异议。[14:20:55]
- [审判长 刘丽杰]:单个业主是否影响业主大会的效力?有无相应法律依据?[14:24:03]
- [上诉人 美某公司]:业主大会表决赋权给业委会这个程序我们不认可。[14:24:17]
- [被上诉人 某业委会]:认可一审查明的事实。目前业委会已经登记备案,单个业主的行为是否影响业主大会的效力,对方如果有异议可以向相应的部门去撤销,目前对方仍没有采取相应的方式来撤销。[14:24:31]
- [审判长 刘丽杰]:一审已经组织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就一审法院已经组织过的证据材料,二审不再重复进行,是否有新证据提交?若有请讲明证据来源、名称及证明目的。[14:24:45]
- [上诉人 美某公司]:证据1.美某小区的规划许可证,证明小区规划除了住宅楼之外还有会所,锅炉房不仅为住宅区业主供暖,还为整个项目包括会所和四村供暖,对方不得对他人的权利进行限制。证据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明锅炉房物业楼的建设是我方投资的,且相应的手续合法合规。证据3.登记证,证明锅炉房的供暖设施是依法登记备案的,供暖并非单独为住宅楼使用。[14:24:57]
- [上诉人 美某公司]:123是原件,4.5是大数据取得的。[14:35:38]
- [被上诉人 某业委会]:都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新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不认可许可证没有四村的范围,恰恰证明四村不在供暖范围内2.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不认可。3.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不认可,不能单纯以出资来证明所有权。4.该文书正好适用了物权法,对方的证据和证明目的正好相反。[14:35:51]
- [审判长 刘丽杰]:业委会是主张你们拥有所有权所以向法院起诉吗?所有权取得的依据是什么?[14:36:28]
- [被上诉人 某业委会]:小区是2002年开始售房,当时北京市商品房住宅销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表明,销售价格里包含了涉案房屋的建设成本,包括锅炉房以及其他公共设施。[14:36:39]
- [上诉人 美某公司]:目前不知道该内容的效力等级,且是否对我方有约束力,需回去查询。[14:36:52]
- [审判长 刘丽杰]:房屋面积没有进入公摊,那土地使用费是谁负担的?房屋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是怎么确定的?怎么能看出这部分就刨出去的?[14:38:03]
- [上诉人 美某公司]:我公司负担的,使用费的计算问题需要问专业人员。[14:38:17]
- [被上诉人 某业委会]:当时北京市有实行的相应的定价方式的,文号需要回去查一下。[14:38:29]
- [审判长 刘丽杰]:上诉人说不应当适用物权法,你们认为应适用什么?本案并没有取得初始登记?[14:41:15]
- [上诉人 美某公司]:应适用原始取得。
现在还没有完成,但我们随时可以去申请[14:41:36] - [审判长 刘丽杰]:什么原因没做?是没做?还是批不下来?还是政策调整做不了?[14:41:54]
- [上诉人 美某公司]:还没去申请,我们认为没有公摊就理所当然是我们的。[14:42:08]
- [审判长 刘丽杰]:上诉人,这么多年设备的更新改造的费用从何而来?[14:42:31]
- [上诉人 美某公司]:本案争议的是案涉设备和锅炉房的所有权。小区业主可以受益,即使公维基金用于锅炉房,但小区业主是受益方,应交纳相应的费用。[14:42:48]
- [审判长 刘丽杰]:被上诉人怎么了解到公维基金用于设备的更新改造的?[14:48:01]
- [被上诉人 某业委会]:法律明确规定的,因为锅炉房每年是要进行大修检修的。[14:48:18]
- [审判长 刘丽杰]:现在还在供暖季,目前是上诉方在运营。
假设是维持的结果,在供暖季内小区能满足移交的条件吗?[14:48:31] - [被上诉人 某业委会]:我方会尽最大努力,协调业主这边的状况。[14:48:46]
- [上诉人 美某公司]:据了解四村之前被停过水,和美某小区的争议还是挺大的,较难移交。我方不希望因移交变更影响供暖。[14:48:59]
- [审判长 刘丽杰]:本案能否适用物权法,双方都提到了2001年的相应的法律法规,回去之后各方都整理一下,3日内提交法庭。[14:49:20]
- [审判长 刘丽杰]:就事实部分还有补充吗?[14:50:23]
- [双方当事人]:没有。[14:50:36]
- [审判长 刘丽杰]: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双方发表辩论意见。[14:50:51]
- [上诉人 美某公司]:本案诉争的是涉案的所有权,即使说业主对锅炉房后续的大修检修交纳了相应的公维基金,但并不能以此作为其具有所有权的依据。[14:51:05]
- [被上诉人 某业委会]:1.关于本案的所有权举证责任,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锅炉房等公共设施是小区业主所有的,如果开发商想证明其对锅炉房有所有权,应提供相应的登记备案的证据。2四村的问题一审当中没有提出过,需回去核实,历史遗留问题不能作为交接的抗辩理由。3.对方提交的那份文书确实是依据物权法来判决的,一审法院适用物权法没有问题。[14:56:41]
- [审判长 刘丽杰]:由于时间关系,不再组织新一轮的辩论。各方若有未尽之言,包括已经口头表达过的辩论意见,可以整理成书面形式,在庭后三日内提交法庭。下面进行最后陈述。[14:56:57]
- [上诉人 美某公司]:坚持上诉请求。[14:57:16]
- [被上诉人 某业委会]:坚持答辩意见。[14:57:31]
- [审判长 刘丽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自愿平等合法的情况下进行调解,是否同意?[14:57:44]
- [双方当事人]:没有调解授权。[14:58:05]
- [审判长 刘丽杰]:鉴于这种情况,法庭今天不再组织调解,经合议庭评议后作出判决,择日宣判。
关于宣判程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议庭对本案合议后,本院将依法进行公开宣判。当事人应到庭参加宣判并领取判决书,或者法院按照此前当事人确认的邮寄送达地址,以司法专邮的方式送达裁判文书。各方是否听清?[14:58:44] - [双方当事人]:听清了,不来听取宣判了,请求法院邮寄送达二审文书,以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签署的地址为准。[15:00:06]
- [审判长 刘丽杰]:今天的庭审到此结束,双方当事人签阅笔录。现在休庭。(敲击法槌)[15:00:24]
- [主持人]:今天的网络直播到此结束,感谢网友关注,再见。[15:05:51]
- [声明]:此记录不是庭审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5: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