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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4日9时,密云法院审理“自留地一侧被种树 遮阴至减产诉法院索赔”案
-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
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王方晴,很高兴再次与大家一起参与网上直播活动。
今天我院审理的是“自留地一侧被种树 遮阴至减产诉法院索赔”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本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欢迎大家关注![09:09:11] - [主持人]:下面我介绍一下案情。
原告杨某诉称,原告系密云溪翁转镇某村村民,于1995年从该村经济合作社分得自留地0.15亩。2012年,该村委会进行平安造林工程,在原告的自留地东侧种植速生杨。2014年,原告发现自家自留地中滋长处杨树苗,杨树扎根地下,且越长越高,对原告的自留地产生遮阴现象,造成原告的自留地减产,产生了经济损失。原告就此事与村委会协调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2014至2019年间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00元,此后以每年24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09:09:36] - [审判员]: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09:30:26]
- [原告 原告1 杨某春]:杨某春,男,1956年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密云区某镇某村。[09:30:34]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彭某兰]:彭某兰(杨某春之妻),1956年,汉族,农民,住址同上。[09:31:20]
- [原告 原告2 杨某明]:杨某明,男,1966年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密云区某镇某村。[09:31:42]
- [原告 原告2 委托代理人 彭某云]:彭某云,女,1966年生,汉族,农民 ,住址同杨某明。[09:31:58]
- [被告 某镇政府]:密云区某镇政府。[09:32:11]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康某杰]:康某杰,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09:32:36]
- [审判员]:经审查,原、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均无异议,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现在开庭:密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4日在密云法院溪翁庄法庭依法公开审理原告杨某春诉被告北京市密云区某镇人民政府,原告杨某明诉被告北京市密云区某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因本案被告相同,涉案事实相似,本院依法对两起案件合并进行审理,原、被告双方是否同意?[09:32:51] - [原告 原告1 杨某春]:同意[09:42:11]
- [原告 原告2 杨某明]:同意[09:42:19]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康某杰]:同意[09:42:27]
- [审判员]: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李娜独任审判,书记员赵学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杨进春之委托代理人彭某兰、原告杨某明,原告杨某明之委托代理人彭某云,被告北京市密云区某镇人民政府之委托代理人康某杰到庭参加诉讼。告知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及应尽的诉讼义务(略)。[09:43:07]
-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09:43:42]
- [原告 原告2 杨某明]: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补偿原告经济损失,以每亩每年1600元标准,给付原告1920元每年(2014年至2019年,共5年)经济作物减产损失合计96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09:43:58]
- [原告 原告2 杨某明]:事实与理由:原告系北京市密云区某镇某村村民,于1998年6月从东智西村经济合作社分的口粮田1.2亩,并签订口粮田承包合同书,上述口粮田位于老菜地,东至志文地西边,西至永才地东边,南至官沟,北至有军地边,长80.5米,宽9.95米。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北京市密云区某镇人民政府在该村村民委员会所有土地上进行平安造林工程,在原告口粮田西侧、南侧种植速生杨。[09:44:16]
- [原告 原告2 杨某明]:2014年,原告发现自家口粮田中滋出杨树苗,底下是树根,且杨树长高,对原告口粮田产生遮荫现象,造成原告口粮田减产,产生经济损失,原告就此事找被告北京市密云区该镇人民政府的林业站解决此事未果,故诉至法院。[09:45:43]
- [审判员]:下面由原告杨某春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10:04:07]
- [原告 原告1 杨某春]: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补偿原告经济损失,以每亩每年1600元标准,给付原告240元每年,共5年(2014年至2019年,)合计1200元,之后按此标准每年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10:04:14]
- [原告 原告1 杨某春]:事实与理由:原告系北京市密云区某镇村民,于1995年从该村经济合作社分的自留地0.15亩。上述自留地位于东至原貂厂西墙外5米车道西侧,西至杨连付,北至道边,南至土坎。2012年,被告北京市密云区某镇人民政府在被告北京市密云区某镇某村民委员会所有土地上进行平安造林工程,在原告自留地东侧种植速生杨。[10:04:32]
- [原告 原告1 杨某春]:2014年,原告发现自家自留地中滋出杨树苗,底下是树根,且杨树长高,对原告自留地产生遮阴现象,造成原告自留地减产,产生经济损失,原告就此事找被告北京市密云区某镇人民政府的林业占解决此事未果。故诉至法院。[10:05:19]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镇政府进行答辩。[10:25:01]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康某杰]:首先对原告的主体没有异议,是东智西村村民。对两位原告的承包地的地块以及承包地面积,稍候看证据进行明确。对于原告陈述的事实,确实是政府投资的平安造林工程,是2012年由园林绿化局进行栽植的,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进行养护管理,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看完证据后再进行明确意见。[10:25:09]
- [审判员]:二原告诉镇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曾向本院起诉过镇政府、园林绿化局,村委会,本院开庭审理后,园林绿化局向本院提交了密云平原地区造林工程养护管理移交协议书及涉案地块的卫星图片,本院将相关证据材料向原、被告双方进行送达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后因双方协商未果,原告方再次诉至本院,下面将园林绿化局提交的相关协议书及卫星图向双方出示 ,原、被告双方发表质证意见。[10:25:33]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彭某兰]:对证据没意见。属实。[10:26:14]
- [原告 原告2 委托代理人 彭某云]:证据属实,没意见。[10:26:24]
- [审判员]:被告发表质证及答辩意见。[10:26:33]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康某杰]:对于园林局提交的移交协议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是2014年12月签的协议。将2012年碰原造林工程的林地已经移交给镇政府。由镇政府进行管理。地块图也可以显示有两块地块是原告起诉的地块是镇东智西村的。[10:26:42]
- [审判员]:对原告的起诉,被告什么意见?[10:27:03]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康某杰]:两份证据证实平安造林已经移交给镇政府,镇政府有养护管理责任,我方认可,但是对原告的诉讼请求的数额我们说一下,原告按每年1600原标准计算,这个标准是比较高,我也资讯了镇里,现在租地大概是每年1300元就能租地过来,原告的要求偏高。[10:27:45]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康某杰]:而且杨某明家的地距离树是11米多,北面是5米左右。而且现场勘察来看觉得玉米长势不错,也注意到杨某明这块地平安造林的树比较高,会对他家的粮食生长有写影响,我方认可。杨某春家的地距离树是7米,树长的较杨某明家的树较小,所以我方认为对杨某春家的粮食生长影响要小一些,所以具体数额由法院酌定。[10:28:01]
- [审判员]:二原告向本院诉讼要求的是减产损失,对减产损失的具体数额,二原告是否同意由本院进行酌定?[10:28:49]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彭某兰]:同意。[10:29:00]
- [原告 原告2 委托代理人 彭某云]:同意。[10:29:11]
- [审判员]: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原告方是否有相关证据向法庭进行提交?[10:29:17]
- [原告 原告2 委托代理人 彭某云]:两份土地承包合同一个是我家合同一个是与我家相邻的距离树比较近的邻居合同,2019年春季拍摄的栽种玉米苗的照片,承包合同证实我家地块面积,照片证实距离树近的玉米苗就不如距离树远的玉米苗长的好。[10:29:34]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彭某兰]:证明一份,以及2019年春季拍摄的现场照片。证实我家地面积是0.15亩。[10:29:53]
- [审判员]:将二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向被告出示,并由被告发表质证意见。[10:30:05]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康某杰]:对于杨某明的合同明确是1.2亩我方认可。第二份合同是杨某才家的合同也没意见。杨某春提交的证明如果属实的情况下,从树往外5米,地是杨某春家的,他没有进行种植,我方只认可减产的损失,不认可全部的损失 。[10:30:14]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彭某兰]:因为那个树距离太近了,我就没种,要不白费工夫。[10:30:41]
- [审判员]:被告方是否有证据提交?[10:30:52]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康某杰]:没有。[10:31:01]
- [审判员]:下面宣读本院现场勘察笔录 ,2019年10月11日本院对涉案土地进行了现场勘查,杨某明家土地为南宽北窄地形,南侧距离树木约7米,地西侧距离树木11米左右,北侧距树5米左右。本院拍摄了现场图片,将现场图片向原、被告双方出示,双方什么意见?[10:31:09]
- [原告 原告2 委托代理人 彭某云]:照片属实,没有意见。[10:31:33]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康某杰]:属实,没有意见。[10:31:42]
- [审判员]:出示一下杨某春家的现场勘察笔录,树木位于杨某春家地东侧,根据本院实际测量树木距杨某春家土地西侧是7米。双方什么意见?[10:31:51]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彭某兰]:当时测量的时候我指的我家地西边的地边 ,是跟人家家地交界的地方,东边地边我没指。从树到我家地西边地边是7米,我家地是0.15亩,生产队当时量的时候我家地是2米宽。现在现场围着树的铁栅栏到我家地东边是5米。[10:32:16]
- [审判员]:当时根据现场测量情况,铁栅栏到长草的地头是4米多,铁栅栏到树距离约为1米,树距原告家土地东侧约是六米,被告方是否认可?[10:33:35]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康某杰]:认可。[10:33:45]
- [审判员]:跟原告方进行说明,本院对树木 距土地测量的距离均为原告指认的地界,不能以此作为土地使用权的依据,听清了吗?[10:33:53]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彭某兰]:听清了。[10:34:03]
- [审判员]:针对事实方面,原、被告双方是否还有要补充说明的?[10:34:13]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彭某兰]:没有。[10:34:26]
- [原告 原告2 委托代理人 彭某云]:没有。[10:34:37]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康某杰]:没有。[10:34:42]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原告发表辩论意见。[10:34:46]
- [原告 原告2 委托代理人 彭某云]:我们这个地产量确实有减产,法院跟被告也都去现场看了,这个树对我家粮食生长肯定是有影响的,而且造成我家粮食减产很严重,就跟没有一样了。要求被告进行补偿。[10:34:56]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彭某兰]:被告律师说我没种地,是因为我那块地确实种不了,距离树太近了,种地也不长,还搭工夫,种了都不够种子和肥料的钱,所以我也没种。要求被告进行补偿。[10:35:10]
- [审判员]:被告发表辩论意见。[10:35:27]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康某杰]:被告坚持答辩和质证意见,具体的损失数额由法院酌定。[10:35:38]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下面进行最后陈述,原告方进行最后陈述。[10:35:47]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彭某兰]:没有要说的。坚持诉讼请求。[10:35:57]
- [原告 原告2 委托代理人 彭某云]:没有要说的。坚持诉讼请求。[10:36:06]
- [审判员]:被告发表最后陈述意见。[10:36:13]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康某杰]:坚持答辩和质证意见。[10:36:22]
- [审判员]:最后陈述完毕,今天开庭到这,双方阅笔录无误后签字,现在休庭。[10:36:30]
- [主持人]:庭审结束,感谢各位网友对我院案件的关注。[10:37:23]
- [声明]:本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0:3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