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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7日9时,石景山法院审理“‘熊出没’系列美术作品惹纠纷 权利人起诉维权”案
-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今天我们将共同关注一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直播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欢迎大家关注![08:52:53]
- [主持人]:依法公开审理的“‘熊出没’系列美术作品惹纠纷 权利人起诉维权”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本院审判员易珍春独任审判,由本院书记员王晓露担任法庭记录。[08:53:12]
- [主持人]:首先,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案情。
原告华某动漫有限公司系“熊出没”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熊出没”系列美术作品形象系原告为《熊出没》系列动漫影视创作的美术作品形象。《熊出没》系列动漫影视作品已在中央电视台等国内200多家电视台播出,“熊出没”系列美术作品形象已经形成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经原告查证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且未支付报酬,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开设名为“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的网店,销售含有“熊出没”系列美术作品形象的侵权产品,给原告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使用“熊出没”美术作品形象的侵权产品;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万元;三、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现在,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08:59:29] - [审判员]:审判员易珍春宣布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09:05:55]
- [原告]:华某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丁某,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09:06:09] - [被告]:北京宏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黎某。(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北京宏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经理。[09:06:27] -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09:06:35]
- [各方当事人]:无异议。[09:06:47]
- [审判员]:法庭对上述各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核对完毕,报告内容与开庭前在本院办理的身份证明和诉讼代理手续内容相符,其出庭资格合法,准予参加本案诉讼。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2019)京0107民初17251号原告华某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宏某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案由本院审判员易珍春独任审判,由本院书记员王晓露担任法庭记录。[09:06:57]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向当事人宣布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五)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三)如实陈述事实;
(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各方都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09:07:54] - [各方当事人]:听清楚了,不申请。[09:08:14]
- [审判员]: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起诉事实,讲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可以宣读起诉书。[09:08:25]
- [原告]:同起诉书一致,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即立即停止销售使用“熊出没”系列美术作品形象的侵权产品;判令被告二立即删除电商平台上的“北京宏某商贸有限公司”店铺内与涉案美术作品形象相关的侵权信息;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0000元;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华某动漫有限公司系“熊出没”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该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任何第三人未经原告许可,均不得使用该系列美术作品。“熊出没”系列美术作品形象系原告为《熊出没》系列动漫影视作品创作的美术作品形象。截至2016年,以熊大、熊二以及光头强为主要形象的《熊出没》系列动漫影视作品共完结电视动画7部,动画电影3部,舞台剧1部。《熊出没》系列动漫影视作品已在中央电视台等国内200多家电视台播出,观众好评如潮,“熊出没”系列美术作品形象已经形成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
经原告查证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且未支付报酬,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阿里巴巴”开设名为“北京宏某商贸有限公司”的网店,销售含有“熊出没”系列美术作品形象的侵权产品。
原告认为被告以营利为目的,销售含有“熊出没”系列美术作品形象的侵权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原告对“熊出没”系列美术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并从中获得了较大的非法收益,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据此,原告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09:08:53] - [审判员]:被告销售的具体侵权商品是什么?[09:12:45]
- [原告]:连体泳衣。[09:13:01]
- [审判员]:被告侵犯了你们著作权中的哪种?[09:13:09]
- [原告]:发行权和网络信息传播权。[09:14:00]
- [审判员]:原告,你方主张30000元赔偿,合理损失是什么?[09:14:55]
- [原告]:公证费1000,差旅费1000,律师费3000。其他25000是法定赔偿。[09:15:20]
- [审判员]:法定赔偿25000的法定依据是什么?[09:15:32]
- [原告]:被告侵犯美术作品形象的数量,被告侵权的形式和范围。[09:15:47]
- [审判员]:被告针对原告所述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答辩。[09:16:01]
- [被告]:原告起诉中所涉及的销售行为我方认可,对方应当提供我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证明。[09:16:11]
- [审判员]:你方使用熊出没美术作品是否有授权?[09:16:22]
- [被告]:没有。[09:16:31]
- [审判员]:商品是你们生产的还是销售?[09:16:39]
- [被告]:销售。[09:16:51]
- [审判员]:原告就起诉的事实,诉讼请求进行举证。[09:17:00]
- [原告]:共6份证据,证据1.华某动漫有限公司 企业公示信息复印件,
证据2.(2013)深证字第 42726 号公证书复印件,
证据3(2013)深证字第 60031 号公证书复印件,
证据1-3均用以证明原告为“熊出没”系列美术 作品的著作权人。
证据4.(2013)深证字第 49450 号公证书复印件,证据4用以证明“熊出没” 系列卡通形象为知名美术作品。
证据5.(2018)浙杭钱证内字第 10649 号 公证书复印件,
证据5用以证明被告实施了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
证据6.合理费用票据(律师费、差旅费、 公证费等合理费用)原件,证明原告就该案所支付的合理费用。[09:22:59] - [审判员]:泳衣上有谁的形象?[09:23:13]
- [原告]:熊二,松鼠,光头强。[09:23:22]
- [审判员]:被告核对证据原件、复印件的一致性并发表质证意见。[09:23:35]
- [被告]:认可,没有意见。[09:23:44]
- [审判员]:被告有无证据向法庭出示?[09:25:02]
- [被告]:没有。[09:25:10]
- [审判员]:泳衣多少钱?[09:28:38]
- [原告]:64一件。[09:28:49]
- [审判员]:被告公司主要销售什么?[09:29:25]
- [被告]:泳衣。[09:29:35]
- [审判员]:原告陈述一下25000元赔偿的主张的理由?[09:29:45]
- [原告]:原告就此美术作品授权给第三方公司是100万一年,并获得销售分成。被告销售产品不是原告生产,也不是和原告合作的第三方销售,在未授权的情况下会对原告正版商品的销售造成影响。涉案产品标注的厂家在我方取证时已经注销,质量无法保证,而原告作为国内知名的动漫衍生品企业,被告销售无质量保障的产品可能会误导公众对于原告品牌的认可。另外被告在电商平台标注的是批发商,销售量可能很大。[09:29:56]
- [审判员]:双方对本案事实还有需要补充的吗?[09:35:18]
- [原告]:没有。[09:35:28]
- [被告]:原告还是没有说清我方对对方造成的损失25000元。[09:35:41]
- [审判员]:法庭调查到此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09:35:58]
- [原告]:没有。[09:36:08]
- [审判员]:现在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09:36:16]
- [被告]:没有。[09:36:24]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基于以上查明的案件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在由法庭主持调解,调解本着合法、自愿的原则进行,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提出调解方案,当事人对对方的方案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如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法庭不再进行调解,将依法作出判决。双方是否同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09:36:54]
- [原告]:同意。[09:37:40]
- [被告]:同意。[09:37:45]
- [审判员]:现在休庭,双方阅读庭审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09:37:57]
-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到此就结束了,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的大力支持。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下次直播再见。[09:38:10]
- [声明]: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09:3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