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审判大楼

合议庭

原被告线上参加庭审

庭审现场

技术调查官进行技术说明

当庭宣判现场

庭审现场全貌
5月23日14时,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刷流量’交易引纠纷 服务方起诉索要欠费”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13:44:23]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李泽,今天北京互联网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常文韬与被告许玲、第三人马锋刚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3:44:56]
  • [主持人]:
    在案件开始审理之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基本案情。
    [13:46:07]
  • [主持人]:
    原告诉称:2017年9月11日,被告通过其微信向原告寻求“暗刷的流量资源”。经过沟通,双方于2017年9月15日就“暗刷需求”的代码、统计链接、密码、结算方式、单价等内容达成一致意见。此后,被告按约定履行合同,根据被告指定的第三方CNZZ后台数据统计:投放时间为2017年10月9日至2017年10月23日期间,CNZZ后台统计为27 948 476UV,结算金额应为30 743元,但被告拒付服务费。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服务费30 743元及利息。
    [13:46:26]
  • [主持人]: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北京互联网法院张雯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佘贵清、颜君共同组成合议庭,负责审理案件,并经申请指派季晓晖作为本案技术调查官。法官助理杨光和书记员王越屏负责本案的审判事务工作。庭审工作已经就绪,审判人员、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13:47:11]
  • [书记员]:
    现在宣读法庭纪律:
    所有人员必须服从审判长的指挥,不得随意走动。庭审过程中一律关闭手机等通讯设备。
    所有人员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录音录像和记录。诉讼参加人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14:00:50]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入庭。
    [14:01:32]
  •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均已到庭,庭前准备工作就绪。
    [14:01:57]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请坐,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原告:常文韬,女,1988年4月19日出生,回族,自由职业,住北京市海淀区。对吗?
    [14:02:13]
  • [原告]:
    对,信息无误。
    [14:03:22]
  • [审判长]: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文,北京双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庭)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对吗?
    [14:03:42]
  • [原告代理人]:
    对,信息无误,是特别授权。
    [14:04:27]
  • [审判长]:
    被告许玲,女,198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上海齐家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房山区。对吗?
    [14:04:54]
  • [被告]:
    对,信息无误。
    [14:05:22]
  • [审判长]:
    经审查,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参加本案诉讼。
    [14:05:37]
  • [审判长]:
    (敲法槌)现在开庭。今天北京互联网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常文韬与被告许玲、第三人马锋刚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第三人马锋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审理。本院由审判员张雯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佘贵清、颜君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并经申请指派季晓晖作为本案技术调查官。由法官助理杨光和书记员王越屏负责本案的审判事务工作。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在本院依法先期送达的当事人诉讼须知中已经予以明示,双方当事人是否清楚?双方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技术调查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14:06:21]
  • [原告]:
    清楚权利义务,不申请回避。
    [14:07:20]
  • [原告代理人]:
    清楚权利义务,不申请回避。
    [14:07:40]
  • [被告]:
    清楚权利义务,不申请回避。
    [14:07:48]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方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14:07:57]
  • [原告代理人]:
    (与起诉书一致。)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服务费30 743元及利息(以30 743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4日起算,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14:08:20]
  • [原告代理人]:
    事实和理由: 2017年9月11日,被告通过其微信向原告寻求“暗刷的流量资源”。经过沟通,双方于2017年9月15日就“暗刷需求”达成一致:代码:http://mac.iguzi.cn/az_gz6.js;统计链接:http://new.cnzz.com/v1/login.php?siteid=1264479852;密码:****;结算方式:周结;单价:0.9元/千次UV;按被告指定的第三方后台CNZZ统计数据结算。被告给原告发送电子邮件确认了上述合作内容。于是,原告于2017年9月15日开始为被告提供网络暗刷服务。2017年9月20日,被告通过微信转账给原告结算了229元服务费。2017年10月9日,双方将单价调整为1.1元/千次UV,被告发送电子邮件予以确认。
    根据被告指定的第三方CNZZ后台数据统计:投放时间为2017年10月9日至2017年10月23日期间,CNZZ后台统计为27 948 476UV,结算金额应为30 743元。原告催促被告结算付款,被告于2017年10月23日微信回复称“财务去弄发票了,今天能结。”但到2017年11月3日,被告却意图单方面变更双方商定的以“第三方后台CNZZ数据为结算依据”,而强行要求以其甲方提供的数据为结算依据,只同意付款16 293元。为维护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裁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14:08:47]
  • [审判长]:
    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14:11:16]
  • [被告]:
    我方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第一,原告起诉案由与事实不符,原告与被告之间实质为居间服务关系,被告为居间服务提供方,而原告为居间服务受益方,被告接受上家委托、作为居间服务方联系到原告,之后原告同意提供“网络暗刷服务”,“网络暗刷服务”受益方为被告上家,整个过程被告并非享受“网络暗刷服务”主体、得到的报酬亦仅限于少许居间服务费用,绝大部分费用均归于原告,被告认为被告与原告之间法律关系为典型的居间服务关系,被告并无义务承担“网络暗刷服务”所对应的服务费。被告并非本案适格被告,被告并非“网络暗刷服务”相对方,无任何法定或约定义务向原告支付服务费,恰恰相反,原告作为居间服务受益方应向被告支付相应的居间报酬。故恳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求。
    第二,原告提供的“网络暗刷服务”本身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此类服务提供方无权要求支付对价,依托此类服务所成就的服务协议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应认定为无效。2018年1月1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约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国家从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角度制定了上述规定,目的在于杜绝此类行为,被告认为上述规定属于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原告提供的“网络暗刷服务”明显属于虚假宣传的手段之一,已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服务行为本身不应被允许,依托此类服务所成就的服务协议应属无效。
    综上,在“网络暗刷服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被告并非“网络暗刷服务”享受方的情况下,原告要求作为居间服务提供方的被告支付服务费及利息,没有任何法律、事实依据,恳请贵院依法驳回其诉求。
    [14:11:58]
  • [审判长]:
    被告归纳下你方的答辩要点。
    [14:13:50]
  • [被告]:
    第一,原告和被告均不是适格主体;第二,涉案合同无效。
    [14:16:05]
  • [审判长]:
    本案在庭审前组织第三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庭前会议,开展了证据原件的核对和证据勘验工作,对上述诉讼活动,双方有无异议,对于证据是否还有补充意见?为节约庭审时间,本院对双方存在争议的部分事实和证据重点进行调查,对双方无异议的部分简略出示此前调查事实的情况,双方有无异议?
    [14:16:20]
  • [原告]:
    没有补充意见,同意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调查。
    [14:17:07]
  • [原告代理人]:
    没有补充意见,同意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调查。
    [14:17:50]
  • [被告]:
    没有补充意见,同意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调查。
    [14:17:59]
  • [审判长]:
    原被告双方之前是否认识?
    [14:18:13]
  • [原告]:
    认识。
    [14:18:25]
  • [审判长]:
    如何认识,是否见过面,是否知道你的真实姓名?
    [14:18:33]
  • [原告]:
    通过网络认识,没见过面,不知道对方真实姓名,只用昵称交流。
    [14:19:52]
  • [审判长]:
    被告是否认可?
    [14:20:23]
  • [被告]:
    因为工作关系合作认识,有过公司业务上的联系。后来没有联系,通过本案这件事又建立了联系。没见过面,确实只知道对方昵称。
    [14:21:27]
  • [审判员]:
    双方均提交了双方聊天记录作为合同订立情况证据。请当庭出示。
    [14:22:16]
  • [原告]:
    (原告当庭出示证据1微信聊天截图)2017年9月11日至9月14日,许玲(需方)与昵称为王鹏的微信用户(供方)之间通过微信聊天 “流量暗刷”进行以下磋商:9月11日,许玲道,“我有个朋友在找暗刷的流量,你那有资源么?”王鹏道,“有哒”,许玲道,“真的么,这么巧你就能做,他要移动端ios的量”,王鹏道,“哈哈,我之前有资源,不是这家公司的哈”,许玲道,“太惊喜了”。
    (被告当庭出示证据3微信聊天截图)9月11日,王鹏道,“价格可以给最低,到时候如果您朋友需要些个人返点的话,都没问题,移动PC都可以,单独定向安卓和ios也可以,不瞒您说,现在给一些广告公司,还有媒体都在补量”,许玲道“他是要植入一个js暗刷点击,目前就是要移动端ios的量,日UV最好50w以上,不要机刷……但要真量”、许玲道“媒体是app吧?”,王鹏道,“是的”。
    9月13日,王鹏道,“如果太小,价格上确实太离谱,如果每天量需要上百万,我看看能否压缩下”,许玲道“哈哈,上百万OK的,只是没想到你量这么大”,王鹏道,“很大很大,质量也优质,您可以查看详情,不然我不会这么硬气”,许玲道,“质量我昨天看过了,确实是真量,量我倒(到)是没有想到”。
    [14:23:49]
  • [审判长]:
    原告对合同订立内容有何意见?
    [14:25:15]
  • [原告代理人]:
    双方通过上述微信聊天达成以下合意:供方为需方提供“暗刷流量资源”,要求为移动端ios的流量,结算方式为周结,单价0.9元/千次UV,履行时间为自2017年9月15日开始,3至4个月的合作周期。双方确认通过第三方统计平台CNZZ对流量进行统计并区分媒体来源,统计链接为:http://new.cnzz.com/v1/login.php?siteid=1264359550;账户密码为****。
    [14:25:39]
  • [审判长]:
    双方合同订立的具体要约如上,双方是否均确认?
    [14:26:15]
  • [原告]:
    确认。
    [14:27:32]
  • [原告代理人]:
    确认。
    [14:27:41]
  • [被告]:
    确认。
    [14:27:51]
  • [审判员]:
    此前庭前会议中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了调查,具体履行情况为:
    合同履行从2017年9月15日到10月8日,曾经过三次结算,结算金额分别为229元、6675、9226元、付款方式分别为双方通过微信转账、付款方式为许玲通过银行转账给对方指定的户主王建池的银行账户、许玲通过银行转账给对方指定的户主为孔贵玲的银行账户。履行期间,代码和统计链接更换过两次,结算单价从0.9元/千次UV改为1.1元/千次UV。
    最后一次,根据第三方CNZZ后台数据统计:投放时间为2017年10月9日至2017年10月23日期间,CNZZ后台统计数据显示为27 948 476UV,按单价1.1元/千次UV计算,总金额应为30 743元。2017年10月23日,双方发生争议,合同中止履行,双方因流量质量和结算统计标准问题产生争议。王鹏主张以CNZZ统计数据为结算标准,许玲主张以其甲方提供的结算数据结算,主张大约有40%的数据掺假,只同意支付甲方认可的“真实流量”部分,对应价款为16 293元。
    原告常文韬曾于2017年11月22日就本案争议的事实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房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8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常文韬撤回起诉。后原告就上述纠纷诉至我院。
    双方对上述事实是否认可?
    [14:27:59]
  • [原告]:
    认可。
    [14:28:35]
  • [原告代理人]:
    认可。
    [14:28:45]
  • [被告]:
    认可。
    [14:28:55]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整个履行过程中对应的增加点击量的被访问网站是否有变更?为何中间反复变更代码和统计链接?为何反复变更付款方式和收款人?被告为何提出变更链接的要求?
    [14:29:55]
  • [被告]:
    没有,我只负责上传下达。
    [14:30:12]
  • [审判长]:
    原告请发表意见。
    [14:32:30]
  • [原告]:
    我不认为是按照马锋刚的要求的去实行,我也没觉得有必要去问。
    [14:33:00]
  • [审判长]:
    现就本案原被告是否适格问题展开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首先,关于原告适格问题。被告异议理由?
    [14:33:14]
  • [被告]:
    我方是在与昵称为王鹏的微信账户建立服务需求,同时给尾号为9439手机号联系过,但是我一直认为联系的王鹏,而非常文韬。
    [14:34:32]
  • [审判长]:
    请原告发表意见。
    [14:34:53]
  • [原告代理人]:
    提出的是与被告联系的,持有该微信的是常文韬,在现实中常文韬是其真实姓名,王鹏只是其网名。
    [14:35:06]
  • [审判长]:
    此前常文韬已当庭登录其微信账户验证,其微信账户就是王鹏,且微信内容与本案合同相关聊天记录一致。
    [14:35:19]
  • [被告]:
    认可。
    [14:35:42]
  • [审判长]:
    其次,关于被告适格问题。被告异议理由?
    [14:36:03]
  • [被告]:
    我在合同中是受马潇委托,提供居间服务。需求是马潇提出,结算的标准是马潇来确定。不管原告是否知晓马潇,所有的数据是马潇来提供,我作为居间人确实没有数据来提供。我认为本案诉争的钱,应该由马潇来支付,因为其系服务受益的主体。同时,我要求追加第三人。
    [14:36:18]
  • [审判长]:
    被告对你主张有何证据支持?
    [14:36:29]
  • [被告]:
    我和马潇的聊天记录。
    [14:37:04]
  • [被告]:
    (被告当庭出示证据2微信聊天截图)许玲与“马潇”2017年9月12日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记载,“马潇”称,“我这边有条连接想放出去,里面全是游戏应用的,这个代码加在广告位上他就是一个空白的,它是不会显示的,然后这个代码是负责的广告备下(被吓)的,他不会影响任何广告去投放”,许玲回复“是植入js么,做暗刷?”,“马潇”回答是的。
    [14:37:22]
  • [审判长]:
    你说的是“暗刷”的意思吗?是不是字打错了?
    [14:38:19]
  • [被告]:
    我这边有条链接想放出去,里面全是游戏应用的,这个代码加在广告位上他就是一个空白的,它是不会显示的,然后这个代码是负责的广告备下(被吓)的,他不会影响任何广告去投放”,“被吓的”字打错了,应为“暗刷”。
    [14:38:46]
  • [审判长]:
    请原告发表意见。
    [14:39:11]
  • [原告代理人]:
    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根据合同相对性,合同是我和许玲之间订立的。我认为这是许玲跟她上家的关系,与本案无关。
    [14:39:30]
  • [审判长]:
    诉讼中,被告曾提出追加第三人的申请,经法庭依职权查明昵称为马潇的身份,根据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协助调查回函显示,微信号为“FKXMGV587”qq邮箱号为xiaomagexiaosa@qq.com之人真实身份为马锋刚,本院对其身份证号等身份信息进行核查,并通过电话与马锋刚核实身份,为昵称为马潇的微信用户。考虑到第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院依职权追加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中,本院向被告提供第三人电话进行联系,第三人拒不到庭,亦不就本案有关事实向法庭作出陈述。原被告请发表意见。
    [14:41:30]
  • [被告]:
    以法庭核实为准。
    [14:42:05]
  • [原告]:
    我们是不同意追加第三人的,但是尊重法庭的意见。
    [14:43:35]
  • [审判长]:
    下面围绕争点二:合同效力问题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首先,围绕合同的行为实施和行为目的展开调查,原告,合同履行过程中,你如何实施的点击?
    [14:44:32]
  • [原告代理人]:
    需要组织一帮人去进行点击。
    [14:48:13]
  • [审判长]:
    那涉案2000多万点击量需要多少个独立用户终端去点击实现?
    [14:48:27]
  • [原告代理人]:
    一共15天,就是每天一百多万个UV,一百多万个手机用户点击,这个是可以做到的。
    [14:48:44]
  • [审判长]:
    如何做到的?你们是具体通过人来进行点击吗?还是通过设备?
    [14:49:04]
  • [原告代理人]:
    原告也是中间商,具体发到下面的实际操作者,下面层层经销,所以有很多人实现。
    [14:49:41]
  • [审判长]:
    具体的人数是?
    [14:50:02]
  • [原告]:
    层层点击,我们不清楚下家。
    [14:50:26]
  • [审判长]:
    你下面的代理人是谁,你能否向法庭明示。
    [14:50:45]
  • [原告]:
    我们没见过面,具体怎么实现我不关心,我只关系CNZZ流量能统计到,就是正常的。
    [14:52:21]
  • [审判员]:
    代码投放到的APP你清楚是哪一个吗?
    [14:52:37]
  • [原告]:
    不知道,这是商业机密,也不会告诉我。
    [14:53:26]
  • [审判长]:
    原告,那么你实现流量具体是使用的了js暗刷的方式?
    [14:53:40]
  • [原告]:
    不是,是真实的去点击。
    [14:54:46]
  • [审判长]:
    能否重现你本案合同履行的实现过程或类似的履行过程?
    [14:54:59]
  • [原告]:
    我下面有代理,将代码发送给代理,每个点击是每个真实的人在进行点击。我们均是按照双方约定的真实点击去进行操作,我下面的代理都是人在进行真实的点击,在APP上真实的进行点击。我们目前在合作的是手机端。
    [14:55:21]
  • [审判员]:
    链接打开的内容是谁决定的?
    [14:56:24]
  • [原告]:
    链接是一串代码,我的下家做成吸引用户点击的图片。
    [14:58:19]
  • [审判长]:
    也就是说看到的感兴趣的图片的人,不知道点击的动作支持了另一个动作的暗刷,是这样吗?
    [15:00:39]
  • [原告]:
    是的。
    [15:00:55]
  • [审判长]:
    被告,增加具体哪款游戏的点击量你是否清楚?
    [15:02:07]
  • [被告]:
    不知道。
    [15:02:32]
  • [审判长]:
    被告,对流量带来的最终效果在哪里去核验,你是否清楚?
    [15:02:39]
  • [被告]:
    不知道。
    [15:03:23]
  • [技术调查官]:
    根据CNZZ的调查情况,以下名词解释:
    CNZZ网站,中文名为友盟,为双方当事人指定的第三方统计平台,能实时统计目标网站的被访问情况;
    UV,又称独立访客,是指1天之内,访问网站的不重复用户数,一天内同一访客多次访问网站只被计算1次;
    PV,又称浏览次数,是指用户每打开1个网站页面,记录1个PV,用户多次打开同一页面PV累计多次;
    IP,是指1天之内,访问网站的不重复IP数,一天内相同IP地址多次访问只被计算1次。
    双方是否有意见?
    [15:03:41]
  • [原告]:
    认可。
    [15:06:06]
  • [原告代理人]:
    认可。
    [15:06:19]
  • [被告]:
    认可。
    [15:06:27]
  • [技术调查官]:
    本案所称流量是指对网页的访问量,即页面浏览量,又称页面点击量。流量统计是指通过各种科学的方式,准确记录来访某一页面访问者的流量信息,是吗?
    [15:06:38]
  • [原告]:
    认可。
    [15:06:56]
  • [原告代理人]:
    认可。
    [15:07:05]
  • [被告]:
    认可。
    [15:07:13]
  • [技术调查官]:
    UV:IP比例是指同一IP账户最多被统计的UV数,根据双方要求的3:1的比例,涉案UV每天至少需要100万独立用户、30万多的IP地址产生点击量,是吗?
    [15:08:16]
  • [原告]:
    认可。
    [15:08:33]
  • [原告代理人]:
    认可。
    [15:08:43]
  • [被告]:
    认可。
    [15:08:52]
  • [技术调查官]:
    根据被告陈述,其要求原告“植入一个js暗刷点击”,希望的手段是借助其他APP或广告的点击量,在其中植入js暗刷点击,通过搭其他广告便车的方式,来刷其自身游戏的访问量,并且不被相关用户知晓,是吗?
    [15:09:04]
  • [原告]:
    认可。
    [15:11:19]
  • [原告代理人]:
    认可。
    [15:11:39]
  • [被告]:
    认可。
    [15:11:48]
  • [技术调查官]:
    按照此种方式,用户看不到访问点击量的网页,用户并不知道涉案点击量是去了哪个网站,是吗?
    [15:11:56]
  • [被告]:
    是的。
    [15:12:10]
  • [原告]:
    有一部分人是清楚的,并通过点击得到收益;有一部分人不清楚,只是通过设置有吸引力的页面来增加点击。
    [15:12:18]
  • [技术调查官]:
    js暗刷是真实用户点击,而机刷就是机器实现的模拟用户的访问?
    [15:15:52]
  • [原告]:
    是的。
    [15:16:11]
  • [原告代理人]:
    是的。
    [15:16:19]
  • [被告]:
    是的。
    [15:16:28]
  • [审判员]:
    由于双方均未阐明刷流量具体指向的网站、具体刷流量的方法,为进一步调查本案刷流量的具体方式,我院启动了依职权调查。本院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进行了大量走访调查。现将与本案有关的调查情况进行出示。
    第一,CNZZ公司调查情况。被统计点击量的网站地址为iguzi.cn,也就是说这个网站就是虚假流量注入的网站。第二,网站在通信管理部门登记的ICP(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信息和腾讯公司调查情况。ICP备案信息显示。
    第三,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情况。初步判断涉案情况行为属于相关法律中禁止以虚假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帮助他人“刷单炒信”,但“炒信”这类单独“刷流量”的违法行为难以发现线索,目前尚无此类案件查处案例,就本案目前掌握案情来看,我们初步判断可能存在行政违法线索。
    第四,市公安局相关部门调查情况。就技术问题,该单位判断意见为:js暗刷就是编写一个js脚本,挂在一个网站代码或者app里,置入暗链,但是当用户访问网站或者app的时候,得出一定的点击量,但并不意味着确实实际有对应的人去注册或访问。这种带来的用户量是真实的用户点击,但是因为是暗链,用户并不知道点击了,用户并无感知,不是基于对被访问网站的兴趣而点击。一般情况下,这种方式会侵犯网站主或者投资人的利益,如果网站主要求带来真实的用户点击,但是上述方式不会带来真实用户的增加,侵害网站主利益;如果是网站主要求作假,那么属于用于虚假宣传网站业绩,目的可能是侵害网站投资人利益。Js暗刷有多种实现方式,通常有:第一种是黑客手段侵入网站服务器,挂暗链在该网站代码里;第二种与网站合作,在该网站上挂暗链。上述第一种方式可能构成破坏计算机系统罪或者相应的治安处罚。根据本案案情,应当是日活一百万以上的APP,小型APP不大可能有那么大的流量。也有可能是在多个小网站或者小APP上挂链,所以原告说的在多个不太知名的APP上投放攒积分诱导点击的方式是可能的。所谓机刷,就是通过计算机技术增加流量,比如编写个小脚本,不停更换ip进行点击,这种方式不是真实用户点击。
    [15:17:33]
  • [审判长]:
    根据调查情况,代码中含有被访问网站信息,你们都持有代码,为何说不知道流量点击去哪里了?
    [15:22:41]
  • [原告]:
    因为这个代码打开之后没有任何显示。
    [15:24:56]
  • [被告]:
    我对这一点从来没有隐瞒过,一直都不知道。
    [15:25:09]
  • [审判长]:
    你们双方有没有问过?
    [15:25:28]
  • [原告]:
    没有。
    [15:25:49]
  • [被告]:
    没有。
    [15:26:10]
  • [审判长]:
    请双方对合同效力发表意见。
    [15:26:21]
  • [原告代理人]:
    本案合同合法,应当按约付款。
    [15:26:48]
  • [被告]:
    本案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虚构用户信息,违反禁止性法律规定,应当无效。
    [15:29:58]
  • [审判长]:
    如果合同有效,双方什么意见?
    [15:30:39]
  • [原告代理人]:
    要求对方按合同约定付款。
    [15:31:02]
  • [被告]:
    不同意。
    [15:31:11]
  • [审判长]:
    如果无效,双方对无效后的后果和责任承担发表意见?
    [15:31:35]
  • [原告代理人]:
    我方认为合同有效,至少我与被告分担支付款项。
    [15:31:44]
  • [被告]:
    合同无效后,原告不得依据合同要求我支付款项。
    [15:32:03]
  • [审判长]:
    双方对该争议焦点有何补充事实和证据?
    [15:34:38]
  • [原告]:
    没有。
    [15:34:52]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15:35:09]
  • [被告]:
    没有。
    [15:35:19]
  • [审判长]:
    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结束。我院认为本案不适宜调解,现不再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现在双方做最后陈述,原告经过庭审是否坚持诉讼请求。
    [15:47:40]
  • [原告代理人]:
    坚持起诉意见和诉讼请求。
    [15:50:37]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15:51:04]
  • [审判长]:
    现在休庭(敲法槌),双方继续保持在线,等待合议庭合议结果。
    [15:52:00]
  • [审判长]:
    (敲锤)现在继续开庭,经合议,现就原告常文韬与被告许玲、第三人马锋刚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宣判:
    [15:53:41]
  • [审判长]:
    本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常文韬、许玲是否本案适格原被告;二、案涉合同是否有效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15:58:40]
  • [审判长]:
    一、关于本案原、被告是否适格
    首先,关于常文韬是否为适格原告。
    2017年9月11日至9月14日,许玲与昵称为王鹏的微信用户之间就“流量暗刷”交易达成合意,明确了合同标的、数量、价款等主要合同内容。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常文韬系昵称为王鹏的微信账户的使用者和控制者,涉案合同的聊天信息由常文韬作出,故合同供方为常文韬。常文韬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有权基于涉案合同向被告提起诉讼,为本案适格原告。
    其次,关于许玲是否为适格被告。
    许玲主张其给原告提供的是居间服务,其不是涉案合同的当事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对此本院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居间服务合同中,居间人的合同义务是报告订立合同事项,促成基础合同双方订立合同。本案中,许玲直接参与磋商,并订立合同,因此,其并非居间方。本案原被告通过微信磋商达成一致意见,涉案合同系在常文韬和许玲之间缔结,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许玲作为合同相对方,为本案适格被告。被告关于实际需求方为第三人的抗辩意见,不影响本案合同双方主体的认定。
    [15:59:03]
  • [审判长]:
    二、关于涉案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法第52条第4项规定,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的,合同无效。民法总则第153条第2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对于涉案合同效力,本院从现有法律规定、立法精神和社会基本价值取向等方面进行认定。
    网络产品的真实流量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网络产品的受欢迎程度甚至质量优劣情况,因此,流量成为网络用户选择网络产品的决定因素之一。虚假流量会扭曲网络用户的决策机制。涉案合同当事人通过作弊造假行为进行欺诈性点击,违反商业道德底线,违背诚信原则。这一行为亦会同时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一方面,其侵害了不特定市场竞争者的利益,虚假流量注入将使得同业竞争者的诚实劳动价值被贬损,破坏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另一方面,其侵害了广大不特定网络用户的利益,虚假流量会欺骗、误导网络用户选择与其预期不相符的网络产品,是对用户权益的不法损害,进而最终减损广大网络用户的福祉。因此,本案双方当事人的虚假流量交易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综上,双方订立合同进行刷流量交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公序良俗,应属绝对无效。被告许玲主张涉案合同无效的抗辩理由成立。原告基于合同有效提出的相关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15:59:41]
  • [审判长]:
    三、关于合同无效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双方通过虚假流量交易获益,违背任何人不得因违法行为获益的基本法理。同时,考虑到本案呈现的技术复杂性、“刷流量”行为的隐蔽性,以及由此产生的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损害,需通过个案的处理表明司法对此类行为的否定态度。因此,本院对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获利,另行制作决定书予以收缴。
    [16:02:18]
  • [审判长]:
    全体起立。
    [16:03:08]
  • [审判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常文韬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68元,由原告常文韬负担(已交纳)。
    [16:03:18]
  • [审判长]:
    本案将在十日内向双方送达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同时,本院决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制裁。
    本院查明原告常文韬和被告许玲相约通过“暗刷流量”技术操作,为某软件产品在应用场景增加虚假的访问量,常文韬因涉案交易非法获取服务费16 130元,许玲通过涉案交易获取流量利益,拖欠服务费用30 743元。上述二人通过“暗刷流量”交易,获取非法经营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院对双方的非法所得予以收缴。
    [16:06:03]
  • [审判长]:
    依照《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 收缴常文韬非法获利16 130元;
    二、 收缴许玲非法获利30 743元。
    [16:06:53]
  • [审判长]:
    本决定书将与判决书通过电子诉讼平台同时向双方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双方是否听清?
    [16:07:12]
  • [原告]:
    听清了,同意。
    [16:09:29]
  • [原告代理人]:
    听清了,同意。
    [16:09:46]
  • [被告]:
    听清了,同意。
    [16:09:55]
  • [审判长]:
    庭后书记员将组织双方线上签阅笔录,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通过电子送达方式送达判决书和决定书?
    [16:10:02]
  • [原告]:
    同意。
    [16:11:24]
  • [原告代理人]:
    同意。
    [16:11:38]
  • [被告]:
    同意。
    [16:11:48]
  • [审判长]:
    宣判结束,下面闭庭(敲锤)。
    [16:12:03]
  • [主持人]:
    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16:15:19]
  • [主持人]:
    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
    [16:27:44]
  • [主持人]:
    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互联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
    [16:29:00]
  •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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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3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