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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5日14时,海淀法院审理“称司机踩急刹致摔伤 乘客起诉公交公司索赔”案
-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13:50:47]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郑伟。[13:50:57]
- [主持人]:今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审理“称司机踩急刹致摔伤 乘客起诉公交公司索赔”一案,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13:51:10]
- [主持人]:首先,我为大家介绍一下今天审理案件的法官曹力。[13:51:28]
- [主持人]:曹力,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13:51:55]
- [主持人]:了解了法官的情况后,我们来共同关注一下今天直播的案件。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13:53:14]
- [主持人]:原告曹女士诉称,2018年2月14日下午五点左右,在海淀区巴沟南路公交站附近,原告乘坐被告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客运分公司所有的664路公交车(湘门旗桥-地铁苹果园公交场站方向)准备下车时,该公交车在进站前为躲避其他社会车辆,司机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导致原告摔倒在车厢内,臀部着地,即感腰背部疼痛,腰部不敢活动,无外出血。随后原告被送往北京积水潭医院进行急救,后转入北京水利医院进行手术治疗,并于2018年2月14日至3月23日住院,共计37天,经诊断为腰2椎体稳定型爆裂骨折等。原告认为,其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由于司机的过错造成人身损害,该公交车司机系被告处专职司机,驾驶行为是职务行为,因此被告作为公交车所有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贵任。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300元,伙食补助费3700元,交通费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3:53:30]
- [主持人]: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13:53:53]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法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13:54:19]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14:02:02]
- [审判长]:请坐。现在核实原被告双方身份信息。[14:02:44]
- [原告]:曹女士,1959年出生,汉族,医师,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凤霞,北京北汇律师事务所律师。[14:15:54]
- [被告]: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客运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先生,该公司职员,住公司宿舍。[14:17:47]
- [审判长]:现在宣布开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本案,由本院主审法官曹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刘超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请求,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并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调解。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以上诉讼权利和义务当事人是否听清了?是否申请回避?[14:19:00]
- [原告]:不申请回避。[14:20:33]
- [被告]:不申请回避。[14:20:55]
-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14:21:18]
- [原告]:2018年2月14日下午五点左右,在海淀区巴沟南路公交站附近,原告乘坐被告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客运分公司所有的664路公交车(湘门旗桥-地铁苹果园公交场站方向)准备下车时,该公交车在进站前为躲避其他社会车辆,司机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导致原告摔倒在车厢内,臀部着地,即感腰背部疼痛,腰部不敢活动,无外出血。随后原告被送往北京积水潭医院进行急救,后转入北京水利医院进行手术治疗,并于2018年2月14日至3月23日住院,共计37天,经诊断为腰2椎体稳定型爆裂骨折等。原告认为,其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由于司机的过错造成人身损害,该公交车司机系被告处专职司机,驾驶行为是职务行为,因此被告作为公交车所有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贵任。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300元,伙食补助费3700元,交通费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4:21:52]
- [审判长]:被告陈述答辩意见。[14:22:26]
- [被告]:事故时间地点无异议,我方已支付医疗费8万元及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急救费等费用,以报销票据为准。[14:22:50]
- [原告]:确实垫付了四项费用,具体数额以票据为准。[14:24:36]
- [审判长]:下面举证质证。首先原告对所陈述的事实出示证据。[14:24:58]
- [原告]:证据1、住院病历;证据2、医疗费发票;证据3、交通费票据;证据4、鉴定费发票;证据5、鉴定结论;证据6、收入证明、医生职业证书;7、户口本原件。[14:25:49]
-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证据的意见。[14:39:40]
- [被告]:证据1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认可;证据2、仅认可165元的费用;证据3、认可与就医时间相符的票据;证据4、5、认可;证据6、原告属于法定退休年龄,没有劳动合同、支付明细和完税证明;证据7、不认可是城镇户口。[14:40:08]
- [审判长]:下面被告举证。[14:41:08]
- [被告]:出示我方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票据。[14:41:30]
- [审判长]:原告发表质证意见。[14:42:08]
- [原告]:认可,住院伙食补助费与我们诉讼请求有重合,同意在诉请中抵扣。[14:42:29]
- [审判长]:对鉴定报告什么意见?[14:42:49]
- [原告]:我到站准备在后门下车,司机紧急刹车,我就从后门摔到了前门。[14:43:04]
- [被告]:认可。[14:43:36]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14:43:47]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关于精神损失费,事故第二天是大年三十,给家人和自己都造成了伤害。[14:44:04]
-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我方同意2500元每月,共六个月;不同意按城镇户口支付;精神抚慰金过高,同意支付3000元,具体法院酌定。[14:44:36]
- [审判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的规定,判决前能够进行调解的,应当进行调解,在法庭调解过程中,双方应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协商解决。原告是否要求调解?[14:44:57]
- [被告]:不同意调解。[14:45:36]
- [审判长]:鉴于一方不同意调解,关于本案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合议庭研究后决定,本案将择期宣判。庭审笔录当事人可当庭或在五日内阅读,如认为记录内容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申请补正。现在宣布休庭。[14:46:31]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退庭。[14:47:06]
- [主持人]: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14:47:40]
- [主持人]: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梅玉兰、赵思源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14:47:58]
- [主持人]: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技术保障中心的技术支持。感谢王一凡提供摄影支持。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二庭的大力支持。[14:48:13]
- [主持人]: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14:48:40]
- [声明]: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4:4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