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法院

合议庭

庭审原告

庭审被告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9月14日9时,昌平法院审理“称雇佣员工受伤非工伤 公司不服认定诉撤销”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昌平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昌平法院研究室王宇新。
    [09:37:55]
  • [主持人]:
    在庭审开始之前,我先介绍一下这起行政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北京某商贸公司诉称:2017年2月26日,第三人周某经人介绍开始到原告公司干杂活,但并非专职为原告工作,周某也同时为其他人干活。在原告公司干活时,公司按天支付报酬,具体工作时间由周某决定,公司并未对周某进行管理。双方是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周某在公司干活期间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书。
    [09:38:24]
  • [主持人]:
    法庭正在核对原被告的身份。本案由审判员安晓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窦振利、张峰依法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李劲松担任法庭记录。
    [09:40:28]
  • [主持人]:
    让我们走进本次网络直播。
    [09:42:24]
  • [审判长]:
    核实当事人、诉讼参与人身份:
    原告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代理人李洪东,北京子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昌平区某保障局,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代理人1镡某,该保障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2岳某,该保障局干部。
    第三人周某,男,住山东省滨州市。
    [09:42:41]
  •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
    1、 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记录和摄影;
    2、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 不得发言、提问;
    4、 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5、 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请关机。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9:49:34]
  • [审判长]: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今天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北京市昌平区某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一案。因周某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合议庭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案由审判员安晓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窦振利、张峰依法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李劲松担任法庭记录。
    现在告知双方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中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权利:
    1、陈述事实和理由,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行和解。
    2、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3、当事人如果认为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是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的,有权对上述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义务:
    1、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2、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诉讼秩序。
    当事人是否听清了上述权利和义务,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09:50:1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听清了,不申请。
    [10:00:50]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
    听清了,不申请。
    [10:01:26]
  •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审查。首先被告陈述一下被诉工伤认定书的主要内容。
    [10:04:10]
  • [被告 被告代理人2]:
    我局于2018年6月4日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4月27日受理第三人周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后,调查核实情况如下:2017年5月11日14时许,原告公司家具制作工周某,在公司厂房内从事家具制作工作过程中,不慎被压刨机轧伤左前臂,随后到医院住院治疗,并于2017年6月14日出院,经医院诊断为:离断伤。周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工伤。
    [10:06:45]
  • [审判长]:
    被告陈述一下该决定书送达的时间和方式。
    [10:24:27]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
    2018年6月4日,我局制作被诉的工伤认定决定后,以邮寄送达原告,经查原告于6月6日签收。2018年6月19日,认定决定直接当面送达第三人。
    [10:24:46]
  • [审判长]:
    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是否和起诉书一致?
    [10:25:33]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同起诉书一致。另外补充一点,认定工伤决定书中认定第三人周某受伤过程的事实与实际受伤的事实不符,周某是在机器正常运转的情况下掀开保险盖后伸手被轧伤,而不是推木头时被轧伤的。周某掀起的设备盖非常沉,上面也有危险标识,若不用力是打不开的。我方不清楚周某基于什么原因打开机器盖并把手伸进去,但是周某在工作中是严重违章操作的,机器盖在作业中是不应该打开的。
    [10:26:16]
  • [审判长]:
    被告简要陈述一下主要答辩意见。
    [10:29:29]
  • [被告 被告代理人2]:
    第一,我局具有管理昌平辖区内工伤保险工作的职责。
    第二,该工伤的认定程序合法,我局按照规定严格履行了案件受理、立案、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和送达等手续,完全符合法定程序。
    第三,我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依据准确。
    [10:30:05]
  • [审判长]:
    第三人简单陈述一下答辩意见。
    [10:35:41]
  • [第三人]:
    对被诉的工伤认定书没有异议,不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
    [10:36:09]
  • [审判长]:
    下面被告陈述一下你局作出行政行为的职权依据和法律依据。
    [10:36:42]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
    职权依据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说明我局具有管理昌平辖区内工伤保险工作的职责。法律依据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10:37:16]
  • [审判长]:
    被告方陈述一下作出被诉工伤认定决定书的事实依据和履行的程序。
    [10:38:27]
  • [被告 被告代理人2]:
    程序依据是,我局于4月27日受理申请人周某提出的以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为本人的工作单位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立案审查。4月27日,我局以特快专递形式向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限期举证通知书》。该单位于5月3日签收《限期举证通知书》后,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举证材料。6月4日,我局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以邮政快递形式向原告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送达,单位于2018年6月6日签收。6月19日,我局向周某直接送达。我局按照规定严格履行案件受理,立案,做出工伤认定决定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事实依据是,周某提供的劳动仲裁委的裁决书,以及法院的判决书,证明周某受伤时间为2017年5月11日,其受伤时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周某在原告公司厂房内从事家具制作工作过程中,不慎被压刨机轧伤左前臂,随后到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离断伤。
    [10:38:4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我方认为工伤认定机关应当现场查看,不应当只依据当事人提供材料做出认定。而且第三人受伤的事实是由于严重违章操作,其他的没有异议。
    [10:45:26]
  • [审判长]:
    本案将结合证据对事实部分进行审查,下面进行举证质证,由被告当庭出示证据。
    [10:47:01]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
    证据1、《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及《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证据2、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
    证据3、立案调查审批表;
    证据4、限期举证通知书;
    证据5、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通知书;
    证据6、受理决定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通知书送达手续;
    证据7、认定决定书送达手续;
    证据8、《工伤认定申请表》;
    证据9、企业信息查询单及企业营业执照照片;
    证据10、工伤认定申请所需其它信息;
    证据11、仲裁委出具的裁决书;
    证据12、法院的民事判决书;
    证据13、周某的诊断证明及住院病历;
    证据14、电话录音文字材料及微信聊天记录。
    [10:47:31]
  • [审判长]:
    下面由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0:48:1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对证据1—13、真实性均认可。对证据3和证据8的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中关于第三人周某受伤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情况不符,周某是严重违章操作,打开机器前盖手才被轧伤的。对证据11—12中认定原告与第三人存在劳动关系的部分,证明目的不认可。
    对证据14、真实性不认可,在劳动仲裁期间提供录音证据的是周某的亲属,但开庭期间两位提供录音的证人全程进行旁听,因此原告认为该证据不适格。
    [10:49:39]
  • [第三人]:
    对证据1—14,均没有异议。
    [10:49:56]
  • [审判长]:
    下面由原告向法庭出示证据。
    [10:50:3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证据1、被诉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证据2、工资结算单;
    证据3、涉案的单面木工压刨床设备说明;
    证据4、涉案的单面木工刨床设备的现场图片。
    [10:51:07]
  • [审判长]:
    由被告方和第三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0:52:29]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
    对证据1、认可。
    对证据2、不认可。原告在我局限期举证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供证明材料,原告已放弃在工伤认定材料中的举证权利,此证明材料不作为我局做出工伤认定决定的依据。
    对证据3、不认可,该证据是案外人出具,真实性无法核实,而且该证据也不能证明周某违反操作规程。
    对证据4、不认可,该证据中的机器照片与周某录制的现场照片是同一类型的机器,但是周某录制照片上面没有安全提示,说明当时机器是没有提示的,是原告公司后期加上的。
    [10:53:53]
  • [第三人]:
    对证据1、认可。
    对证据2—4、不认可,与我提交的证据不一致。
    [10:54:28]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询问,生产者是否可能存在违规操作,对工伤认定有没有影响?
    [10:55:07]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
    没有影响。《工伤保险条例》中认定工伤的情况中没有提到违规操作不能认定工伤的规定,不能认定工伤的情形有三:一是故意犯罪,二是醉酒或者吸毒,三是自残或者自杀。工作中违章操作造成伤害的,不影响工伤认定。
    [10:56:55]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本案的焦点是被告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是否有法律依据,各方当事人围绕着焦点问题发表辩论意见。首先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0:56:5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第一,被告依法作出工伤认定时,认为原告提供的工资清单上周某的签字不是本人所签,依据是周某在仲裁阶段不认可该签字。在民事诉讼中,法庭要求进行字迹鉴定,周某不作鉴定,在没有鉴定的情况下,被告当庭不认可该签字,缺乏依据。
    第二,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证据不予认可的理由是,原告在通知举证期限内放弃举证权利。事实上,图片材料在仲裁和民事诉讼阶段原告都提供过,如果工伤部门阅卷的话会发现这些材料,被告没有全面、认真核实。
    第三,被告提出三种情形可以不认定工伤,其中有一种情形是自残。第三人周某在操作机器期间,不是跟着木头把手伸进去受伤的,而是故意用力打开机器前盖,运转情况下把手伸进去弄伤的。周某打开沉重的机器盖,且明知机器运转会受到伤害,作为成年人来说是能够预估到后果的。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周某做出如此行为,工伤认定机关应当现场进行核实,但是被告除了书面审查第三人提交的材料外,在其他文书没有涉及到受伤具体情节的情况下,就直接认定第三人工作不慎受伤属于工伤,属于基本事实没有查清。
    [10:58:40]
  • [审判长]:
    被告和第三人发表辩论意见。
    [10:59:57]
  • [被告 被告代理人2]:
    第一,我局有责认定工伤。
    第二,我局做出被诉工伤认定的决定程序合法。
    第三,我局做出认定工伤决定的事实清楚和依据准确。
    [11:01:30]
  • [第三人]:
    对被诉的认定书无异议。对原告称是我自己用手掀起机器盖的事实不认可,如果我自己掀开的话是打不到手的。
    [11:02:30]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现在由当事人做最后陈述。
    [11:07:19]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
    [11:07:29]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
    坚持答辩意见。
    [11:07:43]
  • [第三人]:
    坚持答辩意见。
    [11:07:55]
  • [审判长]:
    今天的庭审就到这里,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阅读庭审笔录后认为记录无误的,在笔录上签字,现在休庭。
    [11:08:11]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梅玉兰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感谢书记员李劲松为此次直播所作的工作。本次直播到此结束,再见。
    [11:08:21]
  • [声明]: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1:5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