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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6日14时,门头沟法院审理“员工未完成销售业绩 公司解聘是否违法”案
- [主持人]: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直播员毕辉。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14:01:00]
- [主持人]:今天为您直播的是:“员工未完成销售业绩 公司解聘是否违法”案。下面简单介绍一下案情: 原告北京某照明公司诉称:被告翟某2013年5月到原告公司工作,岗位为销售经理。2018年5月29日,原告北京某照明公司以翟某在工作期间对领导安排不予理会、不予执行,且作为销售人员未完成销售任务为由与翟某解除劳动合同。被告翟某于2018年5月31日向劳动仲裁提起诉讼,主张原告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赔偿金、辞退补偿金、提成款等。后劳动仲裁作出裁决支持了翟某的部分诉求,因原告北京某照明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起诉法院请求:判令原告北京某照明公司无须向被告翟某支付违法解决劳动赔偿金65160元、工资18828.5元、提成6022.04元,并判令被告翟某返还原告多付的提成49534.83元,代缴的社会保险个人应缴部分费用4347.38元。[14:01:18]
- [主持人]:本案由本院审判员耿迎涛独任审判,本院书记员胡宇航担任法庭记录。[14:01:31]
- [主持人]: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已经就座,书记员正在核对出庭人员身份,下面我们带您进入庭审现场。[14:01:55]
- [书记员]:下面宣读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需经审判员许可。旁听人员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14:03:36]
- [书记员]: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像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重的,予以罚款,拘留。[14:03:47]
- [审判员]: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北京某照明公司诉被告翟某劳动争议一案。现在开庭,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14:04:51]
- [原告]:原告:北京某照明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某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职务: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女,1985年10月出生,汉族,北京某照明公司员工,住朝阳区高碑店,公民身份证号441381198510******。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14:05:50] - [被告]:被告:翟某,男,1985年11月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通州区某村,公民身份证号11022319851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琪,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14:06:50] -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14:07:29]
- [原告]:没异议。[14:07:41]
- [被告]:没异议。[14:07:48]
- [审判员]:原、被告向法庭报告的内容,与向本院提交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明相一致,双方当事人出庭资格合法,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本案由本院审判员耿迎涛独任审判,本案由书记员胡宇航担任法庭记录。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权利:
1)申请回避的权利;
2)提供证据的权利;
3)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
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5)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
解释回避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等与本案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和理由申请回避。
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还应履行如下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不得滥用赋予的诉讼权利;
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3)如实陈述事实。
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视情节轻重,本院将依法给与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双方都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回避?[14:08:15] - [原告]:听清了,不申请。[14:08:41]
- [被告]:听清了,不申请。[14:08:46]
- [审判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上网的相关规定,各类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具体解释略)听清了吗?[14:08:58]
- [原告]:听清了。[14:09:10]
- [被告]:听清了。[14:09:18]
- [审判员]:原告当庭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或宣读起诉书。[14:09:28]
- [原告]:被告翟某2013年5月到原告公司工作,岗位为销售经理。2018年5月29日,原告北京某照明公司以翟某在工作期间对领导安排不予理会、不予执行,且作为销售人员未完成销售任务为由与翟某解除劳动合同。被告翟某于2018年5月31日向劳动仲裁提起诉讼,主张原告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赔偿金、辞退补偿金、提成款等。后劳动仲裁作出裁决支持了翟某的部分诉求,因原告北京某照明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起诉法院请求:1、请求判令无须向被告支付2018年3月至2018年5月包括话补、车补在内的工资共18828.5元;2、无须向被告支付违法解决劳动关系经纪赔偿金65160元;3、无须向被告一次性支付提成6022.04元,并返还原告多付的提成款49534.83元;4、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其代缴的,社会保险个人应缴部分4347.38元。[14:09:42]
- [审判员]:第一项诉讼请求,你方在仲裁的时候是认可的,为何现在主张不支付?[14:18:13]
- [原告]:我方认可应该支付的工资和数额,只不过我方支付给他的提成多,两项向折后,我方就无需再向其另行支付了。[14:18:25]
- [审判员]:这是两个概念,你方明确诉求。[14:18:37]
- [原告]:那我方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14:18:48]
- [审判员]:关于第三项和第四项诉讼请求,你公司未经仲裁前置,法院不能处理,你方是否清楚?[14:18:59]
- [原告]:我方在仲裁的时候提过,只不过仲裁委没有支持我们,这项请求我方坚持。第四项诉讼请求撤回。[14:19:15]
- [审判员]:被告针对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陈述答辩意见。[14:19:32]
- [被告]:我方的诉讼请求是1、请求法院判原告公司支付翟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5160元,2、请求法院判令支付翟某2018年3月至2018年5月期间的工资19002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至2017年期间提成款173786元。事实、理由同诉状。[14:19:54]
- [审判员]:原告公司陈述答辩意见。[14:21:18]
- [原告]:不同意翟某诉求,坚持我方意见。1、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2018年4月14日合同到期,我们只是没有跟翟某续劳动合同,并没有跟他解除。合同到期前,翟某便有严重违反单位的用人制度,对公司的制度不予执行,没有完成公司交给他的工作任务。公司与其有年度目标责任书,2018年制度的第四条,其没有完成责任书上要求的业绩,所以公司没有跟其续约,所以并不是解除,更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2、2018年3月至2018年5月期间的工资我方坚持我方计算的数额;3、提成款翟某盗窃公司4万多元,是因为当时回款率的问题导致计算有误。[14:35:15]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以及所依据的事实有义务提供相关证据,如果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实自己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14:36:41]
- [原告]:听清了。[14:36:52]
- [被告]:听清了。[14:36:59]
- [审判员]:下面由原告进行举证。[14:37:09]
- [原告]:下面向法庭出示:第一组证据:2份劳动合同、原告公司销售制度4份,原告公司2018年度销售责任书,证明双方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终止时间以及翟某应遵守的单位制度;第二组证据:关于翟某提成计算决算表的说明、翟某提成计算决算表、平安银行收付款业务回单、支出凭证/借款单,证明已经给翟某发了提成款,总计发了17.3万元,并且多发了4万多。[14:37:22]
- [审判员]:平安银行收付款业务回单收款人为何是翟某芝?[14:38:12]
- [原告]:她是翟某的妹妹。[14:38:31]
- [审判员]:证据合计数额与你陈述的不一致,请解释。[14:38:49]
- [原告]:最后一笔17460元,实际是18000元,扣了个税。这是通过单位领导的个人网银支付的。[14:39:01]
- [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14:39:14]
- [原告]:第四组证据:某处商品房项目某地块泛光照明独立工程合同、收款业务回单,证明回款比例没有到80%,只有78%,没有达到给其发放提成的条件,我们把这笔钱给他,是多支付给他了。最后一笔回款2016年7月18日。因为现在有很多拖欠的情况。第五组证据:《门头沟区某项目泛光照明分包工程好合同》、收付款业务回单,提成比例为3%,应发25080元;第六组证据:《某水库北库一期》、收付款业务回单,提成比例3%,应发6787.6元;第七组证据:《某公园项目泛光照明独立工程合同》、收付款业务回单,提成比例3%,应发45132.71元;第八组证据:《廊坊某售楼处合同》、收付款业务回单,提成比例3%,数额双方无争议;第九组证据:《某项目合同》、收付款业务回单,提成比例3%,应发36358.84元;第十组证据:《项目合同》、收付款业务回单,提成比例2%,应发2998.76;第十一组证据:《项目合同》及回单,无需支付提成;第十二组证据:《天津某项目合同》及回单,提成比例2.5%,应发5735.49元;第十三组证据:《某基地项目合同》及回单,无需支付提成;第十四组证据:《某公寓项目合同》及回单,提成比例2.5%,应发1371.77元。其他详情请见证据目录。[14:56:58]
- [审判员]:被告翟某质证。[14:59:07]
- [被告]:2份劳动合同真实性关联性认可,4月14日至5月29日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期间,双方是实际存在劳动关系的,这是公司在仲裁阶段认可的,这时双方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2014、2015、2017、2018四年的销售制度真实性不认可,翟某没有见过这些制度。原告公司2018年度销售责任书,真实性不认可。计算决算表的说明、翟某提成计算决算表真实性不认可,平安银行收付款业务回单、支出凭证/借款单真实性认可,翟某收到的是17460元这是2015年的奖金,不是提成。也确实收到过5000元的现金。销售人员都是有奖金的。第三组、第四组、第五组的回款比例和提成比例认可,第六组某公园这个项目的合同金额有变化,3%没有争议。第七组廊坊这个项目我没有主张,双方无争议。第八组项目真实性认可,认可提成比例3%,但是还扣着一部分钱没发。第九组涿州某项目,提成比例认可和金额认可,但是实发没有发足。第十组项目,回款比例不认可,提成比例认可,我们认为翟某这个项目应有提成。第十一天津某项目认可回款率,不认可提成比例,应为3%;第十二组项目,合同金额认可,回款比例和提成比例不认可,这个项目已经完工,回款比例应该以及到80%,提成比例为3%;第十三项我方认可,我们主张比例是2%,但是公司说2.5%,这个回款比例不认可,应该很快就完工了,应该是全额回款了。[14:59:25]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翟某向法庭提供证据。[15:18:00]
- [被告]:下面向法庭出示:下面向法庭出示:证据一、裁决书;证据二,2015年度销售制度(原件)及2015年管理制度(原件),证明双方对提成工资发放条件的约定;证据三,2016年销售制度,证明双方对提成工资发放条件的约定,并且证明单位提交的制度和我方掌握的制度,在某些规定上是不一致的,两份制度都是开例会的时候;证据四,双方对未发放提成的项目和数额已经进行过确认;证据五,人事通知,以邮件的方式,证明单位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15:23:22]
- [审判员]:原告就被告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15:23:44]
- [原告]:裁决书真实性认可,对2015和2016年的销售制度真实性不认可,2015年没有出过制度,2016年给员工的制度是没有过盖章的,翟东力所持的2016年的制度应该是伪造的。2015年沿用的是2014年的制度。2015年的管理制度不认可。就算我给翟某看,也不可能用废纸打印的。人事通知认可。[15:23:56]
- [审判员]:翟某,2015年的两份制度是谁给你的?[15:24:20]
- [被告]:我不记得具体人,反正就是谁负责这部分工作就是谁给我的。[15:24:33]
- [审判员]:你在公司负责什么工作?[15:24:47]
- [被告]:就是帮公司寻找项目,把业务拿回来,公司来做。[15:24:57]
- [审判员]:最后工作到何时?[15:25:09]
- [被告]:2018年5月29日。[15:25:19]
- [审判员]:鉴于双方提交的证据较多,法庭需要进行核对,今天的开庭就到这里,双方当事人看笔录签字。[15:25:29]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梅玉兰和赵思源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参加此次直播的还有担任此次速录任务的胡宇航和王安妮,在此一并表示感谢![15:25:57]
- [声明]: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15:2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