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8月13日14时,石景山法院审理“施工期间变更任务 追索费用是否可得支持”案
-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今天我们将共同关注一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直播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欢迎大家关注![14:02:29]
- [主持人]:依法公开审理的“施工期间变更任务 追索费用是否可得支持”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本院审判员刘丽媛独任审判,由本院书记员毛婧担任法庭记录。[14:02:40]
- [主持人]:首先,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原告和被告分别于2012年3月16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工程地点在吉林通化,双方确定采取清单综合单价计价方式,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劳务费,并进行了细化约定。施工过程中,由于增加或调整部分施工项目,只是合同价款增加,又分别签订3份补充协议。工程于2012年9月底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施工任务,验收合格。截至目前被告共计应当支付劳务费及税金3682343.37元(不含利息),已经支付给原告2750000元,仍拖欠原告劳务费及税金932343.37元。五年多年来,原告方曾派人往返北京及吉林通化之间,催讨拖欠的劳务费,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迟迟不予全部兑现,故原告诉讼至法院。
现在,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14:03:09]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不断提示);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14:03:30] - [审判员]: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原告河南省北某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亮(未到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毅,男,汉族,系该单位职工,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北京首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金某利,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某,男,该单位员工,住单位宿舍。[14:08:34]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14:11:45]
- [双方当事人]:无异议。[14:12:08]
- [审判员]:法庭对上述双方当事人的身份核对完毕,报告内容与开庭前在本院办理的身份证明和诉讼代理手续内容相符,其出庭资格合法,准予参加本案诉讼。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河南省北某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首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审判员刘丽媛独任审判,由本院书记员毛婧担任法庭记录。[14:12:20]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向当事人宣布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二)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五)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三)如实陈述事实;(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各方都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14:12:52] - [双方当事人]:听清楚了,不申请。[14:13:18]
- [审判员]: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起诉事实,讲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14:13:31]
- [原告]:(详见起诉书)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劳务费尾款及税金932 343.37元及利息(以932 343.37元为基准按照1.6%从2018年7月1日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止)和已发生的利息959 662.16元(利息从2013年11月23日起按照月利率1.6%计算至2018年6月30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分别于2012年3月16日就通钢高强度机械制造用钢生产线技改工程附属工程二次结构(合同编号2012劳020)和2012年9月26日就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新2#高炉工程(合同编号2012劳066)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工程地点在吉林省通化通钢,合同中对于价款计算方式、支付方式都进行了约定。后施工过程中对部分施工项目进行了增加和调整,又签订了三份补充协议。全部工程于2012年9月全部施工完成,2012年10月26日办理了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新2#高炉工程(合同编号2012劳066)竣工结算,竣工结算总额为121949元。2012年11月23日,通钢高强度机械制造用钢生产线技改工程附属工程二次结构(合同编号2012劳020)办理了竣工结算,结算金额总额为3433188元。现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开具全部足额发票,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返还原告被扣除的税金和合同项下的劳务费。现被告拖欠原告费用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14:13:48]
- [审判员]:被告针对原告所述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答辩。[14:25:13]
-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对于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我方意见如下:1.我单位账面累计结算我方尚欠原告的款项为805 137元。2.税金返还的诉讼请求我方不予承认。原被告结算两份结算竣工决算都是含税结算,不存在返税情况。3.另外就是经过我方查找,被告仅提供了2012年7月和2012年12月的发票。4.原告主张利息按月利率1.6%过高,我方不予认可。[14:25:25]
- [审判员]:原告就起诉的事实,诉讼请求进行举证。[14:25:47]
- [原告]:(出示原件,原件出示后退回。以下证据均为复印件)证据1:2007.1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一份(合同编号2012劳020)及三份补充协议,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关系,并通过补充协议对项目进行了增补;证据2: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一份(合同编号2012劳066),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关系;证据3:2012劳020-竣工《劳务分包工程竣工结算审批表》、《劳务分包竣工结算书》、结算明细表、材料扣款明细各一份,证明原告为被告提供了劳务且原被告已经就2012劳020号合同项下款项结算完毕,最终结算总额为3 433 188元(含税);证据4:2012劳066-竣工《劳务分包工程竣工结算审批表》、《劳务分包竣工结算书》、结算明细表、分包工程竣工结算公司审批单各一份,证明原告为被告提供了劳务且原被告已经就066号合同项下款项计算完毕,最终结算总额为121 949元(含税);证据5:建筑业统一发票复印件7张,金额合计3 555 137元,证明原告已经履行合同义务向被告开具了发票;证据6:我方自行制作的通钢二构及2#高炉付款明细表、银行承兑汇票、银行转账记录、银行回单等26张,证明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劳务费275万元。[14:31:43]
- [审判员]: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来源、证据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有无异议?[14:54:59]
- [被告]:认可,无异议。[14:55:11]
- [审判员]:被告有无证据向法庭出示?[14:55:22]
- [被告]:无。[14:55:33]
- [审判员]:下面法庭进行询问。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原告是否有提供劳务的资质?[14:55:49]
- [被告]:有,承担工程必备的条件。[14:56:04]
- [审判员]:证书出示一下。[14:56:12]
- [原告]:在总公司。[14:57:04]
- [审判员]:被告认可吗?[14:57:12]
- [被告]:不清楚。[14:57:22]
- [审判员]:原告庭后提供一下。[15:01:14]
- [原告]:好的。[15:01:25]
- [审判员]:两份合同和补充合同中,原告是否已经完工?[15:01:34]
- [被告]:完工了,竣工结算了。[15:01:45]
- [审判员]:竣工结算的总额是3555137元?[15:01:53]
- [被告]:对。[15:02:01]
- [审判员]:原告认可吗?[15:02:11]
- [原告]:认可。[15:02:21]
- [审判员]:未付数额是805137元,双方争议焦点是被告是否应该返还税给原告?[15:03:30]
- [原告]:对。[15:03:41]
- [被告]:被告提到有原告未向被告提供的发票,核对证据后还有没提供的吗?[15:03:50]
- [被告]:没有了。[15:04:07]
- [审判员]:805137元按照约定是不是应该付了?[15:04:19]
- [被告]:是。[15:05:10]
- [审判员]:没付的理由?[15:05:19]
- [被告]:甲方没给我们结工程款,所以我们没有资金。[15:05:36]
- [审判员]: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税款的依据?[15:27:33]
- [原告]:020、066主合同中均有约定。在对应的结算明细表中也有载明扣减税金。[15:27:41]
- [审判员]:被告对于合同中约定返还税金的约定是何意见?[15:27:48]
- [被告]:对于结算我不太清楚。我不清楚合同条款的约定。[15:27:59]
- [审判员]:对于两份合同扣减的税金数额?[15:28:08]
- [原告]:020合同为122 927.23元,066合同为4279.14元,二数额之和为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的税金的总额。[15:28:15]
- [被告]:数额认可,但我不清楚具体结算的事项。庭后和公司沟通,7日内提交书面意见。[15:28:23]
- [审判员]:原告主张的利息基数计算?[15:28:31]
- [原告]:合同项下的应付款加上两个合同的税金返还的数额,基数932 343.37元。按照合同第五页11.4的约定应当在一年内付清合同款项。2012年10月26日(066合同)和2012年11月23日(020合同)结算完成,我方自愿放弃066合同2012.10.26至2012.11.23期间的利息。两份合同均从2013.11.23起主张利息。[15:28:42]
- [被告]:020合同结算审批表上结算完成日期为2012.11.25。066合同的结算完成日期为2012.10.26。[15:28:51]
- [原告]:认可020合同结算完成日期为2012.11.25。066合同的结算完成日期为2012.10.26。[15:29:05]
- [审判员]:两份合同的最终结算?[15:29:19]
- [被告]:已经办理完成。[15:29:32]
- [审判员]:11.4工程全部验收合格,原被告如何认识?[15:29:40]
- [原告]:应该是被告和甲方的工程验收合格。[15:29:48]
- [被告]:我不清楚,庭后7日内提交书面意见。[15:29:55]
- [审判员]:原告主张支付利息的期间?[15:30:05]
- [被告]:2013.11.23计算到钱款实际支付之日。[15:30:21]
- [审判员]:275万元的付款时间?[15:30:29]
- [原告]:庭后七日内将被告付款的具体时间的证据提交法庭。[15:30:39]
- [审判员]:原告主张利率的计算标准?[15:30:51]
- [原告]:我方当时资金紧张,从民间进行资金借贷,是按照1.6%月利率计算的。资金成本应当由被告承担。[15:30:58]
- [审判员]: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利息是何意见?[15:31:04]
- [被告]:不认可,对于利息的意见庭后提交书面意见。工程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据庭后7日提交法庭。[15:31:11]
- [审判员]:就事实原被告是否还有补充?[15:31:17]
- [原告]:没有。[15:31:23]
- [被告]:没有。[15:31:27]
- [审判员]:法庭调查到此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辩论焦点为原告代缴的税金是否应该返还和利息的计算,法庭辩论围绕焦点进行。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15:31:42]
- [原告]:合同中有明确的税金返还的意见。在结算的时候是含税价格,被告也对税金进行了扣除。现我方已经开具了发票,被告对于税金应当予以返还。[15:31:49]
- [审判员]:接下来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15:31:56]
- [被告]:庭后7日内提交书面辩论意见。原告主张的利息标准过高。[15:32:01]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基于以上查明的案件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在由法庭主持调解,调解本着合法、自愿的原则进行,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提出调解方案,当事人对对方的方案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如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法庭不再进行调解,将依法作出判决。双方是否同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15:32:16]
- [原告]:同意。[15:32:23]
- [被告]:不同意。[15:32:30]
- [审判员]:因被告不同意调解,法庭不再进行调解。[15:32:36]
- [审判员]:原告陈述最后意见。[15:32:43]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15:32:49]
- [审判员]:被告陈述最后意见。[15:32:58]
-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15:33:16]
- [审判员]:现在休庭,双方阅读庭审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15:33:23]
-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到此就结束了,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的大力支持。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下次直播再见。[15:45:20]
- [声明]: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5:4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