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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6日14时,海淀法院审理“称土地租赁腾退难 出租方诉求交租退地”案
-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13:46:44]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郑伟。[13:47:08]
- [主持人]:今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审理“称土地租赁腾退难 出租方诉求解约退地”一案,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13:48:22]
- [主持人]:首先,我为大家介绍一下今天审理案件的法官曹力。[13:48:41]
- [主持人]:首先,我为大家介绍一下今天审理案件的法官曹力。[13:51:36]
- [主持人]:曹力,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13:54:29]
- [主持人]:了解了法官的情况后,我们来共同关注一下今天直播的案件。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13:54:44]
- [主持人]:原告北京市某材料设备公司诉称,1999年7月15日,原告上级公司北京某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经营分公司和被告北京某公司第三分公司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原告上级单位将位于海淀区明光村部分暂未实现规划的待征市政用地作为施工暂设用地交被告临时使用;土地租金为每年六万元;使用期限为国家对该地定性启用之时止。2006年10月原告经上级单位授权,与被告协商订立了补充协议,约定将租金提高到每年26万元;出租主体变更为原告,租金由原告收取;同时约定,在土地租用期间若该范围需实现规划建议,被告无条件拆除地上建筑物、并不涉及任何拆迁补偿问题。2016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京政办发(2016)6号文件,被告所使用的土地列入棚改项目。为此原告于2016年3月、7月向被告发出了终止租赁协议的函,至今被告未腾退租赁土地,且欠租金26万元。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终止原被告订立的《补充协议》;2、被告立即腾退租赁场地,拆除自行违法建筑,恢复原状;3、被告支付所欠租金26万元;4、被告按日712.33元的标准,支付终止合同后局部腾退租赁场地的土地使用费;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13:54:57]
- [主持人]: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13:55:15]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法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13:55:29]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13:55:46]
- [审判长]:请坐。现在核实原被告双方身份信息。[13:56:09]
- [原告]:北京市某建设开发材料设备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人,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先生,公司职员。[13:56:36]
- [被告]:北京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佰岭,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女士,公司职员。[13:58:22]
- [审判长]:现在宣布开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本案,由本院主审法官曹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淑萍、任军鹰依法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刘超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请求,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并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调解。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以上诉讼权利和义务当事人是否听清了?双方是否申请回避?[13:59:30]
- [原告]:听明白了,不申请回避。[14:01:33]
- [被告]:听明白了,不申请回避。[14:01:58]
-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各自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也要说明理由。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14:02:04]
- [原告]:1999年7月15日,原告上级公司北京某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经营分公司和被告北京某公司第三分公司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原告上级单位将位于海淀区明光村部分暂未实现规划的待征市政用地作为施工暂设用地交被告临时使用;土地租金为每年六万元;使用期限为国家对该地定性启用之时止。2006年10月原告经上级单位授权,与被告协商订立了补充协议,约定将租金提高到每年26万元;出租主体变更为原告,租金由原告收取;同时约定,在土地租用期间若该范围需实现规划建议,被告无条件拆除地上建筑物、并不涉及任何拆迁补偿问题。2016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京政办发(2016)6号文件,被告所使用的土地列入棚改项目。为此原告于2016年3月、7月向被告发出了终止租赁协议的函,至今被告未腾退租赁土地,且欠租金26万元。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终止原被告订立的《补充协议》;2、被告立即腾退租赁场地,拆除自行违法建筑,恢复原状;3、被告支付所欠租金26万元;4、被告按日712.33元的标准,支付终止合同后局部腾退租赁场地的土地使用费;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14:02:57]
- [审判长]:被告陈述答辩意见。[14:03:48]
- [被告]:我认为原告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北京城市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始终是土地租赁合同租赁主体,我方没有和原告签署过协议书,合同没有生效,合同中没有日期。北京某集团没有任何意思表示要把合同转让给原告,我方申请原告提交的协议进行鉴定,如果协议是真实的,也是北京某集团委托给原告的,原告不是合同适格主体,授权时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不是合同转让的概念。原告是独立法人,并不是合同相对方,原告没有解除合同的资质,只有收房租的权利,对补充协议的真实性不认可,涉案土地权属不清晰不明确,无法证明权属归原告,北京市政府发的(2016)6号文件没有将涉案地块儿列入棚改项目,对该文件真实性不认可,这个只是通知,只是针对该地区棚户区改造,不是建材城,建材城应该适用疏解政策,这个文件是发给各个区有关部门,并没有发给原告,不是针对建材城的文件,腾退土地条件不成熟,我方没有看到规划建设的文件,原告所说的拖欠租金,并非是被告故意拖欠,收租金都是原告的人到被告处取租金,但是到2016年原告就没有人来收了,而且也从来没向我们催要过,不交租金是原告制造的,不是我方故意不交的,合同不同意解除,不具备解除条件,我要求按合同严格履行,我方现在也同意交租金。[14:04:14]
- [审判长]:原告对所陈述的事实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14:17:52]
- [原告]:证据1、协议书;证据2、补充协议书;证据3、京政办发(2016)6号文件;证据4、京政发(2017)8号文件;证据5、《关于终止租赁协议的函》;证据6、相关函件材料。[14:19:46]
-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证据的意见。[14:22:59]
- [被告]:证据1、真实性认可,反而证明原告不是适格主体,不是出租方,是内部授权,委托关系与合同关系不是同一概念;证据2和证据4、不予质证,不符合法律证据要件,单位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应由单位负责人或制作人进行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租金明细表我需要回去和单位核实。土地占地面积与原告所述不符,大概是4万平方米,不认可原告所述的面积,此图很难就本案诉争土地产生关联性;证据3、原告就具体事宜与我方谈过,但是不能证明原告就是土地出租方。[14:46:30]
- [审判长]:下面被告举证。[14:48:41]
- [被告]:1、1999年7月15日签订的协议书,出租人是北京市某建设开发集团,我方是承租人;2、2006年补充协议书,证明租金变更为26万元每年,我方一次性付给北京某建设开发设备公司;3、证明书,证明土地面积为4万平米。[14:49:18]
-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14:50:14]
- [原告]:证据1-2认可;证据3、地址位置确认,面积以实际为准,对复印件不认可。[14:50:42]
- [审判长]:双方还有无新证据提交?[14:51:25]
- [原告]:没有。[14:51:40]
- [被告]:我方庭后提交鉴定申请。[14:52:00]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询问。[14:52:22]
- [审判长]:涉案地块具体位置?[14:52:49]
- [原告]:北三环西路附件,就是海淀区明光村那边。明光家具家装建材城。[14:53:24]
- [被告]:北三环西路6号,现在实体建筑是蓝景丽家明光家具城。底图是测绘院购买的,标注的阴影是建筑物。1万4千平方米是比例尺套的。[14:53:54]
- [审判长]:腾退地点的起止范围?[14:54:22]
- [原告]:北三环里面蓝景丽家明光家具城,在北三环最北边,是一个完整的院子。我回去画个图标好位置交给法院。[14:54:40]
- [审判长]:说明建筑物包括哪些?[14:54:59]
- [原告]:包括家具城、停车场、办公配套等。[14:55:17]
- [被告]:西侧除了家具市场还有大量建筑。东侧也有大量建筑。这块地是我方与联营方一块建的房子。[14:55:33]
- [审判长]:房屋谁建的?[14:55:53]
- [被告]:是北京市大钟寺明光电脑有限公司与我方共同建的,联营是事实,家具城入住几百个商户是事实,要清走需要时间、成本,我方可以出力,但是拿钱有难度,政府想疏解有一部分费用,我方希望首开和我们面对这个事情。[14:56:06]
- [审判长]:家具城有多少商户?[14:56:50]
- [原告]:几百户,具体不清楚。[14:57:30]
- [被告]:是我们联营方出租的。[14:57:52]
- [审判长]:合同中没有约定转租?[14:58:10]
- [被告]:是我方先在这联营建房,后原告才来说是他们的房子,我们才签订租赁合同。我们一直没看到权属文件就签订合同。[14:58:30]
- [审判长]:对政府文件的意见?[14:59:31]
- [被告]:据我了解,明光家具城不属于棚户改造项目,现也没有落实。[15:04:53]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15:05:25]
- [原告]:根据文件诉争土地列入棚改项目;从被告回函确认被告已经土地转租,且被告没有按时缴纳租金,因此我方有权解除合同;被告欠租金事实清楚;被告应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最后一份补充协议但有相关证据证明相关证据是真实的,收款单位是我方;被告回函认可补充协议主体变更。[15:05:52]
- [被告]:根据我方证据证明某开发集团公司始终是租赁合同主体不是原告;有日期的补充协议将租金提升为26万,原告是租金收取单位但不是合同出租单位;原被告签订的补充协议不真实的,没有生效,向法庭提出对本分协议书进行司法鉴定。2002年被告与某集团已签订过补充协议,且与原被告签订的补充协议内容几乎一致。补充协议是主合同一部分,没有独立效果,我现可以要求某集团继续履行合同。如果补充协议是真实的,也是授权和代理关系不是合同转让。原告没有权利终止这份协议。如果土地不是某集团,租赁协议就是无效的或者效力待定,现原告和其上级单位均无证据是土地权属单位。北京市2016第6号文没有将诉争土地列入棚改项目,也不适用棚改政策。关于租金问题是原告拒收租金,根据合同法227条,承租人迟租人可以要求迟延支付,出租人也没有要求我方缴纳租金。[15:10:36]
- [原告]:是因为清点土地时才发现诉争土地,因此才签订租赁合同,只为了确定权属;最开始交付房租就是交付到我公司全资子公司,后来将房租直接交付到我公司,一直交付到2015年。[15:26:31]
- [审判长]:双方陈述最后意见。[15:30:33]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15:31:19]
-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15:31:35]
- [审判长]:双方有无调解意向?[15:31:41]
- [被告]:可以调解,希望合同继续履行。[15:32:13]
- [原告]:庭后回去商议。[15:32:41]
- [审判长]:鉴于双方当庭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本庭不再当庭进行调解。现在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下次开庭另行通知。双方当事人看笔录无误后签字确认。[15:33:07]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退庭。[15:35:41]
- [主持人]: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15:36:09]
- [主持人]: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梅玉兰、赵思源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15:36:28]
- [主持人]: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技术保障中心的技术支持。感谢张健提供摄影支持。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二庭的大力支持。[15:36:43]
- [主持人]: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15:37:03]
- [声明]: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5:3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