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大楼

审判席

原告

被告

庭审现场
6月14日14时,石景山法院审理“房屋拆迁安置引争议 承租人诉要补偿款”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今天我们将共同关注一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件。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直播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3:46:13]
  • [主持人]:
    依法公开审理的“房屋拆迁安置引争议 承租人诉要补偿款”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本院审判员蔡景光、人民陪审员郭凤香、人民陪审员梁毅梅组成合议庭,由蔡景光担任审判长,由本院书记员倪晓丽担任法庭记录。
    [14:10:31]
  • [主持人]:
    首先,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原告一、原告二于1985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在北京市石景山区五里坨,即被拆迁房屋所在地。被拆迁房屋原属市政府所有的直管公房,承租人为王某友,王某友去世后,该房屋未变更承租人,由二原告缴纳房租、水电燃气等费用并实际居住,即原告一及原告二系被拆迁房屋的事实承租人。2010年4月14日上述房屋涉及拆迁,被告二、被告三(即拆迁人)并未对原告一、原告二进行安置,其应享有的拆迁利益均被被告一领取并强占。二原告多次与三被告进行协商,至今仍未解决原告的安置问题。综上,特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一返还原告一、原告二位于石景山区天某小区某住房;2、请求依法判决对拆迁补偿款1133275元进行分配;3、诉讼费由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承担。
    现在,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14:12:23]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不断提示);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14:12:44]
  • [审判长]:
    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信息。
    原告李某敏,女,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原告王某利,男,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委托代理人王威,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雷晓蒙,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生,男,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北京市某储备中心石景山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韩某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秀山,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春晓,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实某置业发展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某,北京实某置业发展公司职员,住单位宿舍。
    [14:41:24]
  • [审判长]:
    经核对,各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2018京0107民初12460号原告李某敏、王某利起诉被告王某生、北京市某储备中心石景山分中心、北京实某置业发展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由审判员蔡景光、人民陪审员郭凤香、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梁毅梅,由审判员蔡景光担任审判长,由本院书记员倪晓丽担任法庭记录。
    [14:55:22]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向当事人宣布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五)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三)如实陈述事实;
    (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各方都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14:56:18]
  • [各方当事人]:
    听清楚了,不申请。
    [14:56:34]
  •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14:56:52]
  • [原告 王威]:
    原告一、原告二于1985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在北京市石景山区五里坨,即被拆迁房屋所在地。被拆迁房屋原属市政府所有的直管公房,承租人为王某友,王某友去世后,该房屋未变更承租人,由二原告缴纳房租、水电燃气等费用并实际居住,即原告一及原告二系被拆迁房屋的事实承租人。2010年4月14日上述房屋涉及拆迁,被告二、被告三(即拆迁人)并未对原告一、原告二进行安置,其应享有的拆迁利益均被被告一领取并强占。二原告多次与三被告进行协商,至今仍未解决原告的安置问题。综上,特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一返还原告一、原告二位于石景山区天某小区某住房;2、请求依法判决对拆迁补偿款1133275元进行分配;3、诉讼费由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承担。
    [15:00:26]
  • [审判长]:
    被告,针对原告所述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进行答辩。
    [15:00:45]
  • [被告 王某生]:
    原告说的是1985年11月13日结婚不属实,我家住在五里坨东街,是兄弟姐妹七人,我弟弟、妹妹、我父母都在这个67号房子居住,原告怎么会居住过;我父亲在生病时和我说过,房子让我承租,我去房管所说让父亲去,然后就没办理,我父亲去世后说母亲在世办不了,我母亲去世后又去办理,兄弟姐妹签字了才办理。房子是我承租,我来买这个产权,具体的意见见书面答辩状。
    [15:00:57]
  • [被告 张秀山]:
    答辩人委托拆迁公司于2009年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入户调查。拆迁的基本情况调查表显示,房屋产权人是王某生。涉案房屋时王某生2010奶奶1月27日自北京市石景山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购买取得王某生系涉案房屋的产权人。我们答辩人作为拆迁实施单位已经对被拆迁房屋的权属、精神进行了合理必要,充分的审查。综合王某生提供的包括户口本身份证、证明及房屋买卖契约有足够充分的理由,相信,王某生系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并对其进行了合理补偿。原告的诉讼请求系与王某生之间于拆迁款项分配及安置房屋的纠纷与答辩人没有关系,答辩人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相关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于2011年4月由答辩人与王某生签署,原告作为被拆迁房屋中的被安置人员对签约事宜,他们是知道这个事情的。另外原告曾于2014年起起诉,并于当年的8月撤诉。本次原告起诉状显示时间为2018年3月,据签约时间已有七年,然后就上次起诉的时间已经有四年,即使原告坚持答辩人侵犯了他的合法权利,也超过了民法总则中关于诉讼时效三年的规定,原告丧失了人民法院主张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期限。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请求。
    [15:01:49]
  • [被告 冯某]:
    我公司与被告二答辩意见一致。
    [16:09:49]
  • [审判长]: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就起诉的事实和理由进行举证,举证时请逐一说明证据名称、内容以及证明目的。
    [16:09:57]
  • [原告 王威]:
    证据一、结婚证,证明原告一及原告二系夫妻关系,双方结婚时间为1985年11月13日;证据二、鉴定文书,证明原告一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原告二为其法定代理人;证据三、原告户口本,证明原告一及原告二自婚后即生活在被拆迁房屋所在地;证据四、证明1;证明二原告在2010年4月14日至拆迁前一致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证据五、证明2,证明原告一直在五里坨地区生活、工作;证据六,公房困难户外调表,证明二原告一直在被拆迁房屋居住,二原告户口一直在被拆迁房屋所在地;证据七、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续表,证明目的见书面意见;证据八、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补充协议,证明拆迁补偿总款为1133275元;证据九、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房选房协议,证明目的见书面意见;证据十、房屋买卖契约,证明目的见书面意见;证据十一、石景山区西部开发房屋拆迁基本情况调查表,证明目的见书面意见;证据十二、有线电视缴费记录、缴费存折,缴费时期1999年5月25日至2009年5月,证明二原告一直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证据十三、购电、购气卡和凭证,证明二原告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证据十四、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一曾为了占有房子曾向原告一提出过离婚,但被法院驳回。
    [16:10:11]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质证时请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
    [16:11:37]
  • [被告 王某生]:
    证据一认可;证据二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前半部分认可,后半部分不认可;证据三认可;证据四不认可,我母亲2009年6月23日去世,去世没过两个月,原告就搬到古城去了;证据五不认可,户口在,但是没在那居住过;证据六认可;证据七、八、九意见与被告二意见一致;证据十认可;证据十一与被告二意见一致;证据十二不认可;意见与证据十二一致;证据十四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16:11:46]
  • [被告 张秀山]:
    证据一认可;证据二的二、三不分的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三认可;证据四、五与被告一意见一致;证据六认可;证据七、八、九真实性认可,但对于数额不予认可,应是113万多,涉案房屋补偿总款是1133275元,购房款的应该是933275,补充协议应该还有个结差,就是这个1133275减去933275有一个结差,不清楚原告这个怎么算的;证据十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十一拆入户调查表真实性,是认可的关于这个调查表的作用,我在这做一下阐述入户调查表是在初步入户的时候居住和使用情况做了一个初步统计入户调查表并不作为,最终确认被拆迁人的唯一的一个依据文件,我们是综合入户调查居住使用情况以及这个房屋的权属。在这个案子中,最终被拆迁人确认为王某生最关键的因素是因为他是购买者,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十二水电费的交费凭证跟房屋所有权的权属没有直接必然的关系,王某生父亲去世钱原告曾在涉案房屋居住过,交过水电费是正常的;意见与证据十二一致;证据十四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16:12:01]
  • [被告 冯某]:
    证据一认可;与被告二一致;证据三认可;证据四、五与被告二意见一致;证据六认可;证据七、八、九意见与被告二意见一致;证据十意见与被告二一致;证据十一与被告二意见一致;证据十二意见与被告二一致;证据十三意见与被告二一致 ;证据十四意见与被告二一致。
    [16:12:13]
  • [审判长]:
    被告一是否有证据提交法庭?
    [16:12:21]
  • [被告 王某生]:
    (提交)证据一、房屋买卖契约,证明房子是我购买的。
    [16:12:30]
  • [审判长]:
    原告针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6:12:39]
  • [原告 王威]:
    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16:12:47]
  • [审判长]:
    被告二是否有证据提交法庭?
    [16:12:55]
  • [被告 张秀山]:
    第一组证据:证据一、基本情况调查表,证据二身份证,证据三户口本,证据四、居住证明,证据五、房屋买卖契约,证据六、具结保证书,证明目的见书面意见;第二组证据:证据七、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证据八、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补充协议,证据九、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续表,证据十、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房选房协议,证明目的见书面意见。
    [16:13:03]
  • [审判长]:
    原告针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6:13:14]
  • [原告 王威]:
    第一组证据不认可,第二组证据协议我们也提交了,我们不认可。
    [16:13:22]
  • [审判长]:
    被告一发表意见。
    [16:13:30]
  • [被告 王某生]:
    不认可。
    [16:13:37]
  • [审判长]:
    被告三发表意见。
    [16:13:45]
  • [被告 冯某]:
    认可。
    [16:13:57]
  • [审判长]:
    举证质证环节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询问。双方应如实回答法庭提出的问题,原告起诉过吗?
    [16:14:05]
  • [原告 王威]:
    起诉过。
    [16:14:13]
  • [审判长]:
    原告在哪居住?
    [16:14:21]
  • [审判长]:
    原告所述属实吗?
    [16:14:55]
  • [被告 王某生]:
    不属实,水电煤气是我买的,不是不给原告卡,给我钱我就给卡。从2013年拿到钥匙开始,水电煤气都是我买的,原告不给我钱。
    [16:15:02]
  • [审判长]:
    现在房子办房产证了吗?
    [16:15:18]
  • [被告 王某生]:
    没有。
    [16:15:25]
  • [原告 王威]:
    没有。
    [16:15:34]
  • [审判长]:
    第一项是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一返还原告一、原告二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天某小区某住房;第二项是请求依法判决对拆迁补偿款剩余20万元进行分配。
    [16:15:44]
  • [审判长]:
    一人一半是依据什么?
    [16:16:07]
  • [原告 王威]:
    其中安置两个房子,一共花了90多万,还剩下20万。
    [16:16:16]
  • [原告 雷晓蒙]:
    被告一不具有购买资格,原告是实际居住人,我们承租房屋是适格的购买人。拆迁安置补偿规定说的很明确了。
    [16:16:23]
  • [审判长]:
    承租人是谁?
    [16:16:31]
  • [原告 王威]:
    被告一父亲。
    [16:17:06]
  • [被告 王某生]:
    是我父亲,我从九岁居住到现在。
    [16:17:14]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还有无补充?
    [16:17:22]
  • [原告 王威]:
    被告一不应作为适格的承租人和被安置人。
    [16:17:31]
  • [被告 王某生]:
    房子是我买的。
    [16:17:39]
  • [被告 张秀山]:
    本案原告陈述来讲,是住在该房屋中,当时这个协议确定的被安置人,现在实际他做作为被安置对象在这个房屋里居住并没有影响他的。如果说原告认为当时的公房购买程序有问题,他可以打协议无效没问题,但是你的前提得是有效。
    [16:17:48]
  • [被告 冯某]:
    与被告二意见一致。
    [16:17:58]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16:18:08]
  • [原告 王威]:
    坚持诉讼请求。
    [16:18:15]
  • [审判长]:
    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16:18:28]
  • [被告 王某生]:
    坚持答辩意见。
    [16:18:41]
  • [被告 张秀山]:
    坚持答辩意见。
    [16:18:51]
  • [被告 冯某]:
    坚持答辩意见。
    [16:18:57]
  • [审判长]:
    现在休庭,当事人阅读庭审笔录,确认无误后在笔录上签字。
    [16:19:12]
  • [主持人]:
    本次庭审直播到此就结束了,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的大力支持。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下次直播再见。
    [16:28:31]
  • [声明]:
    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6:2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