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法院

承办法官

庭审原告

庭审被告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4月4日10时,昌平法院审理“骑摩托车被撞致残 女子诉车主索赔26万”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昌平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昌平法院研究室王宇新。
    [10:13:25]
  • [主持人]:
    在庭审开始之前,我先介绍一下这起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张女士诉称:2017年5月8日8:45,被告刘先生驾驶自己所有的小客车由南向东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某加油站口处,撞到了由南向北骑轻便二轮摩托车的原告,致使原告受伤,轻便二轮摩托车损坏,该事故经交通支队处理,认定被告刘先生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救治,经医疗机构诊断,事故造成原告左胫腓骨下段骨折、左腓总神经损伤、踝关节后脱位等,原告自2017年5月8日至2017年6月22日住院45天,期间手术治疗。经司法鉴定中心评定,原告伤情符合十级伤残。经查,事发时,被告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均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10:17:24]
  • [主持人]:
    法庭正在核对原被告的身份。本案由审判员赵娟独任审判,书记员刘志明担任法庭记录。
    [10:17:57]
  • [主持人]:
    让我们走进本次网络直播。
    [10:18:50]
  • [审判员]:
    核实诉讼当事人身份:
    原告张某,女,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代理人刘堂,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刘某,男,住陕西省西安市。
    被告2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代理人赵彬,昌平区分公司员工。
    [10:19:07]
  •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
    1、 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记录和摄影;
    2、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 不得发言、提问;
    4、 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5、 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请关机。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21:02]
  • [审判员]:
    今天昌平区人民法院在本院第11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赵娟独任审判,书记员刘志明担任法庭记录。
    告知双方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中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权利:
    1、陈述事实和理由,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行和解。
    2、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3、当事人如果认为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是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的,有权对上述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义务:
    1、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2、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诉讼秩序。
    当事人是否听清了上述权利和义务,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10:21:19]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听清了,不申请。
    [10:22:40]
  • [被告 被告1]:
    听清了,不申请。
    [10:22:55]
  • [被告 被告2代理人]:
    听清了,不申请。
    [10:23:01]
  • [审判员]: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方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10:23:12]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2017年5月8日8:45,被告刘先生驾驶自己所有的小客车由南向东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某加油站口处,撞到了由南向北骑轻便二轮摩托车的原告,致使原告受伤,轻便二轮摩托车损坏,该事故经交通支队处理,认定被告刘先生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救治,经医疗机构诊断,事故造成原告左胫腓骨下段骨折、左腓总神经损伤、踝关节后脱位等,原告自2017年5月8日至2017年6月22日住院45天,期间手术治疗。经司法鉴定中心评定,原告伤情符合十级伤残。经查,事发时,被告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均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10:23:39]
  • [审判员]:
    被告方答辩。
    [10:24:52]
  • [被告 被告2代理人]:
    事故车辆在本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共计100万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对于原告的合理合法损失本公司同意赔偿,不同意承担鉴定费及诉讼费。被告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我们同意按照70%责任赔偿。
    [10:25:08]
  • [被告 被告1]:
    同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请法院依法判决。
    [10:25:26]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举证,说明证据名称、来源及证明目的。
    [10:25:5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证据1、事故认定书。
    证据2、住院病历及诊断证明书。
    证据3、医疗费发票及明细。
    证据4、陪护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5、误工证明、工资条、劳动合同、完税证明及工资发放明细。
    证据6、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
    证据7、户口本。
    证据8、残疾辅助器具费票据。
    证据9、交通费费票据。
    [10:26:16]
  • [审判员]:
    被告方进行质证。
    [10:27:55]
  • [被告 被告2代理人]:
    对证据1—证据3、认可 。
    对证据4、认可身份证复印件,但是应该有护理人员的工资扣发情况及医院出具的护理期限。
    对证据5、工资扣发证明的真实性请法院核实;工资明细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工资发放明细只有到2017年5月的,我们认为原告应提供休假期间到2017年11月8日的银行流水记录;劳动合同真实性由法院核实;完税证明真实性认可,但是只有事发当月的,即便2017年6—9月没有完税,但是完税证明仅限于参考。
    对证据6、鉴定报告真实性认可,发票真实性认可,但是只认可2250元的鉴定费,另一张票据不应该属于鉴定费,具体属于哪一项由法院核实。
    对证据7、认可。
    对证据8、真实性认可,京东的发票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对证据9、认可与本次交通事故就诊就医目的地相符合的票据。
    [10:28:59]
  • [被告 被告1]:
    质证意见同保险公司一致。
    [10:38:15]
  • [审判员]:
    被告方举证,并说明证据名称、来源及证明目的。
    [10:38:40]
  • [被告 被告1]:
    证据1、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为原告垫付医疗费1万余元。
    证据2、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
    [10:38:49]
  • [审判员]:
    原告和被告保险公司对被告刘某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10:39:2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对证据1、真实性认可,但对被告证明目的部分不认可,被告仅向原告垫付住院押金1万元,我方没有扣除,请法院核实后依法计算。
    对证据2、认可。
    [10:40:10]
  • [被告 被告2代理人]:
    对证据1、垫付情况需原告方和被告刘某认可,我方没有异议。
    对证据2、认可。
    [10:40:57]
  • [审判员]:
    结束举证质证。下面进入法庭询问阶段,原告说一下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
    [10:42:3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医疗费是凭票据主张的。
    住院一次,共计45天。在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中有需要加强营养及需要护理的证明。
    营养期限是129天,每天50元标准计算;护理期限是129天,按照每天150元的标准计算。
    误工期限为六个月,每个月8000元计算。原告工资是两部分发放,明细中有公司名称的是以公司名义发放,还有一部分是以公司负责人吴某个人名义转账。
    [10:45:57]
  • [审判员]:
    原告说一下所在公司发放工资的情况。
    [10:51:1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原告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做销售。按照公司的制度,每月的工资分两笔发放,中旬发放上个月的工资。我休假期间,单位没有发放工资。
    [10:52:35]
  • [审判员]:
    原告,财产损失具体指的是什么?
    [10:56:34]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衣物500元,电动车2000元,事故认定书中有记载损坏,没有照片。
    [10:56:55]
  • [审判员]:
    被告事故发生时驾驶的车辆是谁的?
    [10:58:01]
  • [被告 被告1]:
    是我自己的,事故发生时在处理私事,事发后垫付过医疗费。还有一张50元救护车的费用,钱是我出的,票不在我手中。原告就医时我就把我的银行卡给原告了,事故发生时有两个女孩,我把卡给另一个女孩了。
    [10:58:12]
  • [审判员]:
    原告提交的票据、被告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及明细上显示出来的医院账号可以看出,在事发当天的门诊票据是被告支付的,原告方核实一下。
    [10:59:3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票面金额为107.17元是给原告垫付的,除了重复的107.17元不认可,1000元不认可,其他都认可,还有1万元住院押金认可。
    [11:01:26]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双方发表辩论意见。
    [11:03:1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本案营养费及护理费有明确医嘱,护理费每天100元标准符合规定;误工损失有证据能够证明;伤残赔偿金按照2017年标准进行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合理;残疾辅助器具费因为原告客观需要辅助器具恢复,属于合理需求;交通费请求法院酌定。
    [11:04:01]
  • [被告 被告2代理人]:
    原告的诉讼请求营养费虽然写明需要加强营养,但是没有写明时间,我方参考胫腿骨骨折的三期时限,认可三期居中的期间。精神抚慰金认可5000元标准,其他坚持答辩意见及质证意见。
    [11:13:14]
  • [被告 被告1]:
    同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
    [11:15:18]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由于原告方还有证据未向法庭提交,本庭现在不再予以调解,现双方当事人做最后陈述。
    [11:20:20]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1:21:49]
  • [被告 被告1]:
    坚持答辩意见。
    [11:22:37]
  • [被告 被告2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
    [11:22:59]
  • [审判员]:
    现在休庭,双方当事人看笔录签字。
    [11:23:25]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梅玉兰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感谢书记员刘志明为此次直播所作的工作。本次直播到此结束,再见。
    [11:23:39]
  • [声明]: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1:24: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