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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接受社会监督,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韦姗姗,很高兴再次与大家一起参与网上直播庭审活动。[15:04:43]
- [主持人]:我院即将公开开庭审理的是一起因单位开展清洁工程砍掉公民种植的风景竹而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15:05:12]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由民事第一审判庭审判员杨辞冬独任审判,书记员张静担任法庭记录。[15:05:41]
- [主持人]:钦南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依法审判辖区内有关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相邻关系、侵权等民事案件,所审理的各类案件中,侵权案件占了将近七成的比例,今年1至11月,共审结此类案件259件。[15:06:07]
- [主持人]:在庭审开始之前,首先向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案情:原告杨华云向法院提起起诉理由是其于1991年3月花了130元购买了一棵风景竹种植在所居住的粮油食品厂宿舍后门,后生长成20多棵。2010年10月5日,被告将原告所种植的竹子砍掉,并拒绝赔偿,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600元。[15:07:04]
- [主持人]:爱理此案后,钦南区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追加了钦州市钦南区粮食储备库、钦州市钦南区粮油供应公司、钦州市钦南区军粮供应站、钦州市钦北区粮食局、钦州市钦北区军粮供应站作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15:07:55]
- [主持人]:现在各方当事人已经到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15:08:06]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
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院提出。
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
7、对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8、对哄闹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15:08:59] - [审判员]:下面核对各方当事人身份情况。[15:09:21]
- [原告]:杨华云,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西钦州市人,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环头村x号。[15:10:46]
- [原告代理人]:杨立庆,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西钦州市人,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环头村x号,与原告系父子关系,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15:11:10]
- [被告一]:章太元,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钦州市钦南区粮食储备库职工。(没有到庭)[15:13:30]
- [被告二]:钦州市钦南区粮食储备库。
地址:钦州市钦州镇。
法定代表人:龚盛全。[15:14:10] - [被告三]:钦州市钦南区粮油供应公司。
地址:钦州市人民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刘敬添。(没有到庭)[15:14:51] - [被告四]:钦州市钦南区军粮供应站
地址:钦州市人民南路23号。
法定代表人:庞恩来。(没有到庭)[15:15:17] - [被告五]:钦州市钦北区粮食局。
地址:钦州市钦北区行政信息中心。
法定代表人:陆天谋。(没有到庭)[15:15:46] - [被告六]:钦州市钦北区军粮供应站。
地址:钦州市钦北区行政信息中心粮食局办公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钟贻灿。(没有到庭)[15:16:12] - [六被告共同代理人]:王良,钦州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15:16:44]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已经核对完毕,各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15:17:07]
- [双方当事人]:没有异议。[15:17:30]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敲击法锤!)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杨华云诉被告张太元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该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民事第一审判庭审判员杨辞冬独任审理,书记员张静出庭担任庭审记录。[15:18:19]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在向当事人宣布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
1、申请回避的权利;
2、提出新证据的权利:
3、进行辩论,请求法庭予以调解的权利;
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5、最后陈述的权利;[15:18:48] - [审判员]: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3、如实陈述事实。
4、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15:19:08]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都听清楚了吗?[15:27:17]
- [双方当事人]:听清了。[15:27:31]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对审判人员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15:27:53]
- [双方当事人]:不申请回避。[15:28:08]
- [审判员]:原告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今天是否到庭?[15:28:45]
- [原告证人]:到庭。[15:29:09]
- [审判员]:请证人退出庭外等候传唤。[15:29:45]
- [原告证人]:(退出法庭外等候传唤)[15:30:26]
-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15:30:51]
- [原告代理人]:宣读起诉状(此内容略)[15:31:35]
- [审判员]:原告,对于起诉的事实和请求有无变更?[15:32:02]
- [原告代理人]:没有变更。[15:32:19]
- [审判员]:由被告答辩。[15:32:39]
- [六被告共同代理人]:1、原告起诉要求赔偿理由不成立,砍伐竹子是答辩人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开展的城市清洁工程。被答辩人种植的竹子影响单位人员出入及车辆的通行,答辩人才把竹子砍掉;[15:36:33]
- [六被告共同代理人]:2、被答辩人种植竹子未经单位的同意,答辩人砍竹子的行为是合法的行为。[15:37:57]
- [六被告共同代理人]:3、所砍的竹子不属于原告的合法财产。[15:38:53]
- [审判员]: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庭归纳本案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归纳如下:原告主张被砍伐的竹子是否是原告个人的合法财产,是否得到法律的保护。
各方当事人对争议焦点有无异议?[15:39:18] - [原告代理人]:没有异议。[15:39:41]
- [六被告共同代理人]:没有异议[15:40:08]
- [审判员]:下面由双当事人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
先由原告进行举证[15:41:04] - [原告代理人]:没有书面证据提供。申请证人邓朝英出庭作证。[15:41:36]
- [审判员]:传原告证人邓朝英出庭作证。
核对证人身份。[15:42:32] - [原告证人]:邓朝英,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钦州市钦南区城内街x巷x号。[15:43:09]
- [审判员]:告知证人权利和义务(略)[15:44:05]
- [原告证人]:听清楚了。[15:44:17]
- [审判员]:证人是否愿意出庭作证?[15:45:14]
- [原告证人]:愿意。[15:45:45]
- [审判员]:下面先由原告向证人提问。[15:46:39]
- [原告代理人]:证人,你是否知道钦南区粮食局大院内的情况,请如实向法庭陈述。[15:49:51]
- [原告证人]:我知道一些情况。我看到杨华云种植有一棵竹子,每逢初一、十五我都去采竹叶。除了竹子,以前还种有一些花草。[15:52:02]
- [原告代理人]:其他附近的宿舍、邻居是否也种植有什么?[15:53:07]
- [原告证人]:没有。[15:53:26]
- [原告代理人]:你是什么时候知道的原告种有竹子的?[15:53:56]
- [原告证人]:什么时候种的我不清楚。但当初种的时候只有一条小竹子[15:55:07]
- [原告代理人]:这棵竹子是谁种的?[15:55:53]
- [原告证人]:杨华云种的。[15:56:17]
- [原告代理人]:是什么竹子?[15:56:47]
- [原告证人]:皇帝竹。[15:57:05]
- [原告代理人]:竹子的大小?[15:57:36]
- [原告证人]:开始的时候只有小小一条,后来经过淋肥、埋土,就越长越大。[15:58:35]
- [原告代理人]:对原告发问完毕。[16:00:11]
- [审判员]:由被告对证人提问。[16:00:38]
- [六被告共同代理人]:种竹子的地是谁的?[16:00:58]
- [原告证人]:我不清楚。[16:01:10]
- [六被告共同代理人]:杨华去种的竹子离他家大概有多远?[16:01:44]
- [原告证人]:没有丈量过。[16:02:16]
- [六被告共同代理人]:你与杨华云有什么亲戚关系吗?[16:02:33]
- [原告证人]:没有。[16:02:52]
- [六被告共同代理人]:粮食局等单位去砍竹这件事,你清楚吗?[16:03:41]
- [原告证人]:砍竹子的时候我不知道,后来我想去采竹叶的时候不见了。[16:04:34]
- [六被告共同代理人]:单位去砍了几次,你清楚吗?[16:05:12]
- [原告证人]:不清楚。[16:05:28]
- [六被告共同代理人]:向证人发问完毕。[16:05:51]
- [审判员]:请证人退庭。[16:06:09]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进行举证。[16:06:57]
- [六被告共同代理人]:提供1、钦南区办发[2007]77号《关于印发钦南区实施“城乡清洁工程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2、钦南清办发[2007]6号文件;3、营业执照。[16:07:53]
- [审判员]:由原告质证。[16:08:14]
- [原告代理人]:对证据1、2、3没有意见;[16:08:35]
- [审判员]: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申请调查派出所在处理砍竹事件的笔录来证实被告砍竹行为,因砍竹的行为,诉辩双方都已证实,所以本院对原告的申请不予采纳。本院依法对现场进行勘验,对竹的位置以及目前竹子的生长情况拍了一组照片,现由双方当事人对本院拍摄的照片质证并发表意见。[16:10:43]
- [审判员]:原告,你对上述证据有什么意见?[16:11:18]
- [原告代理人]:没有意见。[16:11:30]
- [六被告共同代理人]:对现场照片的真实性没有意见,对关联性提意见:竹子处于垃圾堆积的地方,属于单位搞清洁工程的卫生死角,竹子生长的地方是属于单位的地。[16:16:27]
-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是否有新的证据提交本庭?[16:17:48]
- [原告代理人]:提供杨华云的道教证,证实原告的身份[16:18:22]
- [审判员]:由被告质证[16:18:38]
- [六被告共同代理人]:与本案无关。[16:20:19]
- [审判员]:被告是否有新的证据提供向法院提交?[16:20:50]
- [六被告共同代理人]:没有。[16:21:10]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16:21:30]
- [原告代理人]:竹子是原告种植的,种植的位置是粮食局的,虽然要搞清洁工程,但竹子是经过同意才留下来的,[16:23:28]
- [原告]:被告没有经过我们的同意将竹子砍伐应作为偷盗行为来处理。
我所种的是风景竹,非常值钱。很多人来采我的竹子叶用。
被告主张是城乡清洁工程才砍竹,但没有书面通知过我们。且搞搞清洁,不需要砍掉我的竹子。
请求法院作出公正判决。[16:26:22] - [六被告共同代理人]:各被告认为所砍伐的竹子不属于原告的合法财产。竹子生长的地方是单位供人通行,车辆出入的通道,原告没有取得合法的使用权,种竹子也没有经过单位或相关部门的同意
单位砍伐竹子的行为是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行为,并没有非法损害原告的合法行为。各被告没有过错,原告起诉没有法律根据,要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6:30:15] - [啤酒肚员]:双方当事人是否有新的辩论意见?[16:30:31]
- [原告代理人]:被告只砍竹不清理垃圾,所以不是搞清洁工程。之前也没有通知过我们要把竹子移走。被告所述不属实。[16:32:05]
- [六被告共同代理人]:没有。[16:32:21]
-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调解。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由本庭主持调解?[16:33:16]
- [双方当事人]:愿意。[16:33:27]
- [审判员]:由原告先提出调解意见。[16:33:45]
- [原告代理人]:要求被告道歉后适当的赔偿。[16:34:59]
- [六被告共同代理人]:不同意调解。[16:35:15]
- [审判员]:由于一方不同意调解,本庭不继续调解。下面进行最后陈述。[16:35:54]
- [原告代理人]:坚持我方诉讼请求。[16:36:10]
- [六被告共同代理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16:36:24]
- [审判员]:休庭,稍后当庭宣判。[16:37:35]
- [主持人]:(审判员退庭,休庭)[16:38:39]
- [书记员]:请审判员入庭。[16:44:46]
- [审判员]:现在继续开庭,对原告杨华云诉被告章太元、钦州市钦南区粮油供应公司、钦州市钦南区军粮供应站、钦州市钦北区粮食局、钦州市钦北区军粮供应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当庭宣判:
经审理查明,钦州市人民南路21号是原钦州市粮食局的大院,钦州市南、北区分区后,经多次变更,现作为被告钦州市钦南区粮食储备库、钦州市钦南区粮油供应公司、钦州市钦南区军粮供应站、钦州市钦北区粮食局、钦州市钦北区军粮供应站的办公和住宿的大院。
原告有一套房改宿舍在该大院内,原告在其宿舍对面的通道边、一个废弃仓库外墙根处种植竹子多年,竹子生长茂盛,影响行人及车辆的通行,2010年10月5日,六被告响应政府的“城乡清洁工程”号召,搞大院清洁工程,将原告所种植的竹子砍除,经钦州市文峰派出所处理无果,2010年11月3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章太元书面公开赔礼道歉和赔偿经济损失2600元。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财产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本案当中,原告在被告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大院通道边种植竹子,持续对被告的土地使用权造成妨碍,原告的行为侵犯了被告的土地使用权,被告有权采取正当方式排除妨碍,把该竹子砍除,使被告的土地使用权利恢复到圆满的状态,方便车辆和人通行,被告的行为并无不妥。原告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华云所有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华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五份,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上为口头宣判,书面判决请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11月30日下午3时到钦南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审判庭领取,逾期不领取的,视为送达。
宣判完毕。
闭庭。
(敲击法槌)[16:44:55]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到此结束!本次庭审直播得到了中国法院网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对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感谢广大网友的热心关注和积极参与。本次直播到此结束![16:45:17]
- [声明]:本次直播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6:4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