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外观全景

张鹏法官

审判长张鹏

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

法警将被告人带进法庭

公诉人

辩护人

被告人正在受审

公诉人正在向法庭出示证据

图文直播现场

法治中国视频直播现场

庭审现场全貌
3月27日10:30,海淀法院审理“利用职权大肆贪污受贿 原市环保中心主任被问责”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10:31:14]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郑伟。
    [10:31:25]
  • [主持人]:
    今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审理“利用职权大肆贪污受贿 原市环保中心主任被问责”一案,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0:31:36]
  • [主持人]:
    首先,我为大家介绍一下今天审理案件的审判长张鹏。
    [10:31:48]
  • [主持人]:
    张鹏,男,31岁,法学硕士,2005年6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同年7月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工作,工作部门为刑事审判二庭,2008年8月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
    [10:32:14]
  • [主持人]:
    张鹏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以来,审理了多起有影响的案件,其中张波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周明利拒不执行判决案,胡卫东等人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案等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张鹏注重对审判经验的积累与总结,报送的学术论文曾获得全国法院第二届应用法学有奖征文二等奖、全国法院系统学术讨论会三等奖以及北京市法院系统学术讨论会一等奖,撰写的案例《赵达文交通肇事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张鹏注重刑事审判功能向社会的延伸,入院以来共向有关单位或部门发送司法建议20余篇,得到了相关单位或部门的积极回应。张鹏在院期间曾先后获得调宣工作先进个人、个人三等功等荣誉称号。
    [10:32:27]
  • [主持人]:
    了解了审判长的情况后,我们来共同关注一下今天直播的案件。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10:32:39]
  • [主持人]:
    公诉机关指控:一、2008年6月,被告人张某利用担任北京市环境保护中心(住所地位于本市海淀区)主任的职务便利,通过与北京市京海通联国际科技会展有限公司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套取公款人民币22.7万元。二、2008年12月间,被告人张某利用担任北京市环境保护宣传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向北京京海通联国际科技会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吴同庆索要人民币3万元。三、2009年5月至2013年5月间,被告人张某利用担任北京市环境保护宣传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指使他人用本单位的公款共计人民币187752元办理北京四季御园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等消费场所的消费卡十张,并占为己有。四、2011年12月间,被告人张某利用担任北京市环境保护宣传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通过与北京宏达北龙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套取公款人民币69万元,并占为己有。五、2013年3月间,被告人张某利用担任北京市环境保护宣传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与中国环境报社签订《中国环境报北京PM2.5治理宣传协议书》,支付给中国环境报社宣传费用人民币12万元,后被告人张某将中国环境报社返还的组稿费人民币43 003.9元占为己有。六、2013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张某利用担任北京市环境保护宣传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通过与中视海润(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分两次套取公款共计人民币10.54万元。七、2013年5月间,被告人张某利用担任北京市环境保护宣传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价值人民币4万元的城乡仓储超市购物卡占为己有。八、2013年5月间,被告人张某利用担任北京市环境保护宣传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通过与北京市京海通联国际科技会展有限公司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套取公款人民币7.66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0:32:59]
  • [主持人]:
    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10:34:23]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10:34:38]
  • [书记员]:
    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10:35:22]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
    [10:36:35]
  • [审判长]:
    请坐。请执庭法警带被告人到庭。
    [10:37:07]
  • [审判长]:
    现在核实被告人身份信息。
    [10:37:28]
  • [张某]:
    男,1957年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学文化,原北京市环境保护宣传中心原主,住北京市海淀区。
    [10:41:17]
  • [审判长]:
    何时因何被羁押?何时收到起诉书副本?
    [ 张某]:
    我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4月9日被羁押,2014年4月25日被逮捕。2014年9月24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
    [ 审判长]:
    辩护人何时收到起诉书副本?
    [ 辩护人]:
    我于2014年9月24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
    [10:42:38]
  • [审判长]:
    现在开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今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依法公开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受贿一案。本法庭由审判员张鹏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宗亚荣、王秀华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张晓萌担任法庭记录。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晨出庭支持公诉,你是否听清了?
    [ 张某]:
    听清楚了。
    [10:44:59]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有权申请回避;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有权进行辩护;被告人还有权作出最后陈述(对上述权利均做通俗解释)。你听明白了吗?
    [ 张某]:
    听明白了。
    [10:45:09]
  • [审判长]:
    你是否申请回避?
    [ 张某]:
    不申请回避。
    [ 审判长]:
    辩护人申请回避吗?
    [ 辩护人]:
    不申请回避。
    [10:45:20]
  •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 公诉人]:
    宣读(2015)京海检刑诉254号起诉书。一、2008年6月,被告人张某利用担任北京市环境保护中心(住所地位于本市海淀区)主任的职务便利,通过与北京市京海通联国际科技会展有限公司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套取公款人民币22.7万元。二、2008年12月间,被告人张某利用担任北京市环境保护宣传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向北京京海通联国际科技会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吴同庆索要人民币3万元。三、2009年5月至2013年5月间,被告人张某利用担任北京市环境保护宣传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指使他人用本单位的公款共计人民币187752元办理北京四季御园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等消费场所的消费卡十张,并占为己有。四、2011年12月间,被告人张某利用担任北京市环境保护宣传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通过与北京宏达北龙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套取公款人民币69万元,并占为己有。五、2013年3月间,被告人张某利用担任北京市环境保护宣传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与中国环境报社签订《中国环境报北京PM2.5治理宣传协议书》,支付给中国环境报社宣传费用人民币12万元,后被告人张某将中国环境报社返还的组稿费人民币43 003.9元占为己有。六、2013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张某利用担任北京市环境保护宣传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通过与中视海润(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分两次套取公款共计人民币10.54万元。七、2013年5月间,被告人张某利用担任北京市环境保护宣传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价值人民币4万元的城乡仓储超市购物卡占为己有。八、2013年5月间,被告人张某利用担任北京市环境保护宣传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通过与北京市京海通联国际科技会展有限公司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套取公款人民币7.66万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审判。
    [10:46:29]
  • [审判长]:
    你听清了吗?
    [ 张某]:
    听清了。
    [ 审判长]:
    被告人,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与你收到的那份是否一致?
    [ 张某]:
    一致。
    [10:47:27]
  • [审判长]:
    被告人张某,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以及罪名有何异议?
    [ 张某]:
    贪污罪我是认罪的,对其中一起受贿罪有异议。其他的都没有异议。
    [10:49:27]
  • [审判长]:
    辩护人,做什么辩护?
    [ 辩护人]:
    罪轻辩护。对于其中第五起事实和第七起事实,被告人确实收到款项,但是对于事实和款项性质是有异议。
    [10:49:34]
  • [审判长]:
    公诉人是否向被告人讯问。
    [ 公诉人]:
    不需要。
    [10:49:40]
  • [审判长]:
    辩护人你有什么要问的。
    [ 辩护人]:
    没有。
    [10:49:43]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质证。首先由公诉人向法庭举证。
    [10:50:13]
  • [公诉人]:
    出示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人事处出具的张某个人基本情况、张某任职通知二份、干部任免审批表 。证明张某的身份和任职情况。
    [ 审判长]:
    被告人有何意见。
    [ 张某]: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有何意见。
    [ 辩护人]:
    没有。
    [11:01:46]
  • [公诉人]:
    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明单位的性质。
    [ 审判长]:
    被告人有何意见。
    [ 张某]: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有何意见。
    [ 辩护人]:
    没有。
    [11:02:18]
  • [公诉人]:
    出示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北京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变更经费形式的函。
    [ 审判长]:
    被告人有何意见。
    [ 张某]: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有何意见。
    [ 辩护人]:
    没有。
    [11:03:19]
  • [公诉人]:
    第一起事实。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明:2008年6月,被告人张某利用担任北京市环境保护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通过与北京市京海通联国际科技会展有限公司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套取公款人民币22.7万元。
    [ 审判长]:
    被告人有何意见。
    [ 张某]: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有何意见。
    [ 辩护人]:
    没有。
    [11:04:53]
  • [公诉人]:
    宣读证人何某、吴某、孙某的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贪污公款的事实。
    [ 审判长]:
    被告人有何意见。
    [ 张某]: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有何意见。
    [ 辩护人]:
    没有。
    [11:08:35]
  • [公诉人]:
    出示宣传中心记账凭证、北京银行转账支票存根两份。
    [ 审判长]:
    被告人有何意见。
    [ 张某]: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有何意见。
    [ 辩护人]:
    没有。
    [11:09:24]
  • [公诉人]:
    出示宣传中心与京海通联公司签订的“绿色奥运之路系列展览”合同书及项目费用明细、记账单。
    [ 审判长]:
    被告人有何意见。
    [ 张某]: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有何意见。
    [ 辩护人]:
    没有。
    [11:10:05]
  • [公诉人]:
    第三起事实,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明:2009年5月至2013年5月间,被告人张某利用担任北京市环境保护宣传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指使他人用本单位的公款共计人民币187752元办理北京四季御园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等消费场所的消费卡十张,并占为己有。
    [ 审判长]:
    被告人有何意见。
    [ 张某]: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有何意见。
    [ 辩护人]:
    没有。
    [11:13:40]
  • [公诉人]:
    出示证人王某、何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利用职权指使他人办理消费卡占为己有的事实。
    [ 审判长]:
    被告人有何意见。
    [ 张某]: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有何意见。
    [ 辩护人]:
    没有。
    [11:15:51]
  • [公诉人]:
    出示情况说明、食堂的记账凭证、餐后结算单、四季御园餐馆证明材料。
    [ 审判长]:
    被告人有何意见。
    [ 张某]: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有何意见。
    [ 辩护人]:
    没有。
    [11:17:19]
  • [公诉人]:
    出示记账凭证、支出凭单、发票、北京银行客户回单。证明被告人消费记录。
    [ 审判长]:
    被告人有何意见。
    [ 张某]: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有何意见。
    [ 辩护人]:
    没有。
    [11:18:55]
  • [公诉人]:
    出示四季御园出具的情况说明、消费凭证。
    [ 审判长]:
    被告人有何意见。
    [ 张某]: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有何意见。
    [ 辩护人]:
    没有。
    [11:20:03]
  • [公诉人]:
    出示记账凭证、发票、记账单回执。
    [ 审判长]:
    被告人有何意见。
    [ 张某]: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有何意见。
    [ 辩护人]:
    没有。
    [11:20:14]
  • [公诉人]:
    出示酒店宾客住宿登记表、四季华天酒店出具的账单、宣传中心的记账单、支票。
    [ 审判长]:
    被告人有何意见。
    [ 张某]: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有何意见。
    [ 辩护人]:
    没有。
    [11:21:32]
  • [公诉人]:
    出示春晖园出具的情况说明、消费记录、宣传中心出具的记账单、支票、发票。
    [ 审判长]:
    被告人有何意见。
    [ 张某]:
    我是承认这些卡主要是用于我个人消费,但实际上有一些卡是用来公务接待的,有一些卡我都没有见过。
    [ 审判长]:
    辩护人有何意见。
    [ 辩护人]:
    对于第三起事实的消费中,一部分是用于公务接待消费,但是具体数额没有明确。就十张消费卡,为了表示悔过是有多往自己身上揽过错的意思。市纪委的角度认为消费的十张卡是违纪的行为。
    [ 审判长]:
    公诉人有什么意见?
    [ 公诉人]:
    我们必须明确公务接待的意思,从被告人的手段来看,他的行为就是违法的,如果他的手段是合理合法,就不应该用明显违法的接待方式,他本人也是知道违法的接待,因此不是合法的公务接待。
    [11:23:50]
  • [公诉人]:
    第四起事实,被告人张某的供述。2011年12月间,被告人张某利用担任北京市环境保护宣传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通过与北京宏达北龙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套取公款人民币69万元,并占为己有。
    [ 审判长]:
    被告人有何意见。
    [ 张某]: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有何意见。
    [ 辩护人]:
    没有。
    [11:32:10]
  • [公诉人]:
    出示证人魏某、于某、增某、程某、王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利用职权签订虚假合同贪污公款的事实。
    [ 审判长]:
    被告人有何意见。
    [ 张某]: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有何意见。
    [ 辩护人]:
    没有。
    [11:34:15]
  • [公诉人]:
    出示记账凭证、报销单据粘贴单、记账凭证、支出证明单、发票两张、租赁合同、情况说明。
    [ 审判长]:
    被告人有何意见。
    [ 张某]: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有何意见。
    [ 辩护人]:
    没有。
    [11:35:25]
  • [公诉人]:
    第六起事实,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明2013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张某利用担任北京市环境保护宣传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通过与中视海润(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分两次套取公款共计人民币10.54万元。
    [ 审判长]:
    被告人有何意见。
    [ 张某]: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有何意见。
    [ 辩护人]:
    没有。
    [11:37:51]
  • [公诉人]:
    出示证人王某、雷某、侯某、成某的证言。
    [ 审判长]:
    被告人有何意见。
    [ 张某]: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有何意见。
    [ 辩护人]:
    没有。
    [11:39:05]
  • [公诉人]:
    出示宣传中心记账凭证、支出凭证、支票存根、发票七张、协议一份、中视海润公司提取现金给张宝森的相关记账凭证、发票、中视海润公司情况说明。
    [ 审判长]:
    被告人有何意见。
    [ 张某]: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有何意见。
    [ 辩护人]:
    没有。
    [11:40:58]
  • [公诉人]:
    第八起事实,被告人张某的供述。2013年5月间,被告人张某利用担任北京市环境保护宣传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通过与北京市京海通联国际科技会展有限公司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套取公款人民币7.66万元。
    [ 审判长]:
    被告人有何意见。
    [ 张某]: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有何意见。
    [ 辩护人]:
    没有。
    [11:42:40]
  • [公诉人]:
    出示证人吴某、陈某、王某的证言。
    [ 审判长]:
    被告人有何意见。
    [ 张某]: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有何意见。
    [ 辩护人]:
    没有。
    [11:44:22]
  • [公诉人]:
    出示转账凭证、支票、单位签订协议书、京海通联协议提取现金补充说明。
    [ 审判长]:
    被告人有何意见。
    [ 张某]: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有何意见。
    [ 辩护人]:
    没有。
    [11:44:34]
  • [公诉人]:
    第二起事实,被告人张某的供述。2008年12月间,被告人张某利用担任北京市环境保护宣传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向北京京海通联国际科技会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吴某索要人民币3万元。
    [ 审判长]:
    被告人有何意见。
    [ 张某]:
    这起是这样的,奥运会期间局里觉得每个人都很辛苦,决定给每个人买T恤。钱都给谁我记不清楚了。我并没有索要3万元的事实。这是环保局下拨的结余的款。
    [ 审判长]:
    辩护人有何意见。
    [ 辩护人]:
    对于第二起事实,我认为这个指控是错误的。被告人没有受贿行为,也没有索要。根据证据足以证明二公司之间存在长期业务关系,京海通联出于维护客户返还资金,应当是民事行为不是刑事。根据证人证言王某是向京海通联提出3万元是直接责任人;京海通联返还3万元劳务费是剩余款项是给宣传中心不是给张某,即使涉嫌刑事行为不应定性为张某个人的行为应当是共同的责任;既然是宣传中心所有的款项,不应认定为张某受贿,不符合事实情况。因此我们认为公诉机关上述证据没有达到刑事证据标准,我们认为第二起事实法庭应该不予认定。
    [ 审判长]:
    公诉人的意见?
    [ 公诉人]:
    张某个人索要3万元是不正常的,吴某之所以要给张某3万元是为了维护跟其单位的关系。我们认为赃款去向完全不影响犯罪定性。我们坚持公诉意见。
    [11:51:43]
  • [公诉人]:
    出示证人王某、吴某、孙某的证言。
    [ 审判长]:
    被告人有何意见。
    [ 张某]: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有何意见。
    [ 辩护人]:
    没有。
    [11:53:23]
  • [公诉人]:
    第五起事实,被告人张某的供述。2013年3月间,被告人张某利用担任北京市环境保护宣传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与中国环境报社签订《中国环境报北京PM2.5治理宣传协议书》,支付给中国环境报社宣传费用人民币12万元,后被告人张某将中国环境报社返还的组稿费人民币43 003.9元占为己有。
    [ 审判长]:
    被告人有何意见。
    [ 张某]: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有何意见。
    [ 辩护人]:
    没有。
    [11:54:34]
  • [公诉人]:
    出示证人邹某、李某、刘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贪污公款的事实。
    [ 审判长]:
    被告人有何意见。
    [ 张某]: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有何意见。
    [ 辩护人]:
    没有。
    [11:56:01]
  • [公诉人]:
    出示中国环境报北京PM2.5治理宣传协议书、环境报社记账凭证、进账单、收款通知书、发票、宣传中心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组稿费支付单、环境报社关于组稿费的文件、组稿费及赞助费回报提取办法。
    [ 审判长]:
    被告人有何意见。
    [ 张某]: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有何意见。
    [ 辩护人]:
    没有。
    [11:57:39]
  • [公诉人]:
    出示李某与张某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中国环境报社记者部出具的说明。
    [ 审判长]:
    被告人有何意见。
    [ 张某]:
    对于第五起,当时我跟环境报打交道很多年,我以为这是给我的报酬,我没有想到这是受贿。跟其他人也是这么做的,环境报工作人员说这是报社的规矩,这是报社返给的报酬。订报纸的钱一部分给中的支票,另外是给我个人现金。我记不清这些钱做什么了。
    [ 审判长]:
    辩护人有何意见。
    [ 辩护人]:
    尽管曾经承认贪污事实,但是我们认为这是张某对法律的不了解。我们认为这4万多的性质,不能因为这个影响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环境报社有明文规定,环境报社与环保中心建设记者站,给记者相应报酬。都会以稿费返还费,这个返还费用行为是环境报社一直执行的行为,不能认为张某的贪污行为。张某是记者站的负责人,因此我们认为主稿费应当属于合理费用,不应当认定为贪污。
    [ 审判长]:
    公诉人有何意见?
    [ 公诉人]:
    环境报社按惯例返还费用,是与宣传中心鉴定的协议,因此认为返还稿费应当是属于宣传中心的,而被告人是用个人账户,且没有返还宣传中心。
    [ 辩护人]:
    根据证据是邹某是主动要的张某的个人账户,这个主动行为是环境报社的。他们并没有要宣传中心的账户。
    [12:01:02]
  • [公诉人]:
    第七起事实,被告人张某的供述。2013年5月间,被告人张某利用担任北京市环境保护宣传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价值人民币4万元的城乡仓储超市购物卡占为己有。
    [ 审判长]:
    被告人有何意见。
    [ 张某]: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有何意见。
    [ 辩护人]:
    没有。
    [12:06:15]
  • [公诉人]:
    出示证人王某、巩某的证言。
    [ 审判长]:
    被告人有何意见。
    [ 张某]: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有何意见。
    [ 辩护人]:
    没有。
    [12:07:03]
  • [公诉人]:
    出示北京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食堂记账凭证、环保宣传中心记账凭证及转载支票存根、支出凭证、发票;出示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城乡仓储大超市出具的说明。
    [ 审判长]:
    被告人有何意见。
    [ 张某]:
    同辩护人意见。
    [ 审判长]:
    辩护人有何意见。
    [ 辩护人]:
    被告人当时是两个中心的主任,当时有一部分款项结余,所以决定给员工福利。款还没发下去他就被调离了。一部分款项留给宣传中心,一部分转到老干部中心。计划是每个人发1000元的卡,由于当年的政策没有发下去。后来张某就被市纪委调查,就把钱全部交给市纪委。我们认为这个事件,被告人没有主观故意。尽管历史的笔录里认罪,但是基于被告人的急于表现认罪悔罪的态度。我们希望法庭酌予考虑。
    [ 审判长]:
    公诉人有何意见?
    [ 公诉人]:
    直到纪委调查才上交,据为己有目的非常明显。
    [12:09:41]
  • [公诉人]:
    出示办案说明。
    [ 审判长]:
    被告人有何意见。
    [ 张某]:
    最早是6月24号,反贪局找到我,找我核实王某说的3万元的事。
    [ 审判长]:
    辩护人有何意见。
    [ 辩护人]:
    办案说明恰恰说明,办案机关本身也是模糊的。请求法庭考察这3万元的性质。
    [12:10:30]
  • [公诉人]:
    出示北京市纪委纪检监察室补充交代的说明。
    [ 审判长]:
    被告人有何意见。
    [ 张某]: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有何意见。
    [ 辩护人]:
    张某在采取双规之前,纪委没有掌握张某的任何犯罪行为。市纪委证明材料明确提到张某主动交代立案机关没掌握的犯罪行为。应当认定为张某自首。
    [12:11:26]
  • [审判长]:
    鉴于时间关系,现在宣布休庭,下次开庭另行通知,请法警把被告人带下去。
    [12:13:42]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退庭。
    [12:14:07]
  • [书记员]:
    请公诉人、辩护人退庭。
    [12:17:31]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退庭。
    [12:17:45]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12:17:59]
  • [主持人]:
    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梅玉兰、刘娜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
    [12:18:13]
  • [主持人]:
    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技术保障中心的技术支持。感谢李娜本次直播记录。感谢刘乐提供摄影支持。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的大力支持。
    [12:18:46]
  • [主持人]:
    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
    [12:18:57]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2:1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