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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9日9时,海淀法官谈“海淀区劳动争议审判情况白皮书―劳资双方败诉情形分析”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郑伟。[09:05:40]
- [主持人]:今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庭张慧敏法官做客北京人民广播电台谈“海淀区劳动争议审判情况白皮书―劳资双方败诉情形分析”。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活动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09:05:51]
- [主持人]:首先,我为大家介绍一下今天做客的嘉宾张慧敏法官。[09:06:10]
- [主持人]:张慧敏,女,1986年11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海淀法院劳动争议庭助理审判员;2012年及2013年连续两年荣获嘉奖;曾连续三年参与海淀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审判情况白皮书的撰写;作为主要作者之一参与编写了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劳动争议纠纷诉讼指引与实务问题解答》,并在报纸杂志发表多篇法治宣传文章及调研文章。[09:06:29]
- [主持人]:电台主持人李雷和张慧敏法官已经进入了演播室。[09:06:56]
- [电台主持人]:各位听众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各位收听北京人民广播电台《法律早点到》节目,今天我们邀请来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庭张慧敏法官,和听众朋友们谈一谈“海淀区劳动争议审判情况白皮书―劳资双方败诉情形分析”。[09:08:08]
- [张慧敏法官]:主持人好,大家好![09:09:08]
- [电台主持人]:首先请张慧敏法官为大家解释一下什么叫竞业禁止?[ 张慧敏法官]:竞业禁止就是有特定义务的员工,在一定期间内不能从事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工作的特殊人员。[09:20:25]
- [电台主持人]:今天张慧敏法官带来了什么案例呢?[ 张慧敏法官]:第一则案例,2010年4月,邓先生入职长江公司担任高级客户经理,每月工资1万元。同年10月,邓先生因个人原因自长江公司离职,双方签订了一年期限的竞业禁止协议,长江公司支付邓先生竞业禁止补偿金6万元;双方还约定如邓先生违反协议,则应支付公司违约金10万元。[09:22:09]
- [电台主持人]:那后来呢?[ 张慧敏法官]:邓先生离职后不久,长江公司调查得知邓先生离职后很快就入职了与该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红星公司工作,担任的也是高级客户经理职务。长江公司不得已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并最终诉至海淀法院。长江的公司的诉讼请求主要有三项:1、要求邓先生返还竞业禁止补偿金;2、要求邓先生支付违约金;3、要求邓先生继续履行竞业禁止义务。[ 电台主持人]:法院是如何审理此案的?[ 张慧敏法官]:庭审中,长江公司提交了红星公司的营业执照、年审结果等,证实了长江公司与红星公司存在明显的竞争关系。争议的焦点出现在邓先生是否在红星公司工作这个问题上。邓先生当庭否认自己在红星公司工作。长江公司为证明邓先生的工作情况,提供了公证书、特快专递底单等证据。让我们看一下这两组证据。首先,公证书显示:2009年12月3日,长江公司的代理人到红星公司的前台,向前台姓康(自称)的女士询问邓先生是否在并告知有文件需要交付邓先生本人,姓康的女士答复邓先生不在,请注意,是不在,而并没有否认该公司有邓先生这个人。特快专递单则显示,2010年1月27日,长江公司按照红星公司的地址,向邓先生送达了一份邮件,该邮件在留存的手机号一栏,留存了邓先生本人的手机号,查询显示,该特快专递于红星公司妥投。对上述两份证据,邓先生均做不出合理解释。[09:23:29]
- [电台主持人]:法院最后如何认定?[ 张慧敏法官]:通过上面的举证质证,法院经审理认为,邓先生在离职前担任高级客户经理,并与长江公司约定了一年期的竞业禁止期限,且长江公司也按约定支付了邓先生六万元补偿金,因此,该竞业禁止协议合法有效。同时,法院可以确认长江公司与红星公司的基本业务存在竞争关系,而根据长江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邓先生确实向红星公司提供了劳动。据此,法院做出了这样的判决:首先,认定邓先生在红星公司从事相关业务活动构成了对竞业禁止协议的违反,根据约定,邓先生需要支付长江公司违约金10万元;其次,邓先生既已违反竞业禁止协议,便丧失获取补偿金的合理理由,故邓先生需返还长江公司竞业禁止补偿金6万元;第三,因为邓先生尚处于竞业禁止期间,故邓先生仍需履行竞业禁止义务,不得在红星公司继续工作。[09:24:33]
- [电台主持人]:违约金的数额如何计算?[ 张慧敏法官]:根据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数额为依据,法院根据案件情况进行调整。[09:25:11]
- [电台主持人]:好的,请张慧敏法官介绍一下第二个案例。[09:27:04]
- [张慧敏法官]:倪先生此前在中实公司工作,离职时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并约定中实公司按月向倪先生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倪先生离职后依约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未入职其他公司,但中实公司却未曾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倪先生与中实公司协商未果,遂于一年之后向中实公司发出一份《解除竞业限制协议通知书》,告知因中实公司在离职后长达近一年的时间未支付补偿金,故告知中实公司解除双方竞业限制约定。后中实公司通过客户了解,倪先生入职竞争企业,遂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实公司与倪先生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在倪先生离职后中实公司未能依约履行,故在倪先生履行书面催告解除后,中实公司无权再要求倪先生承担竞业限制义务,法院驳回了中实公司的请求。[09:28:54]
- [电台主持人]:劳动法实施6年多的时间中,司法解释四在上半年发布实施,其中出现过什么样的问题?[ 张慧敏法官]:依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规定,劳动者在三个月期限内用人单位没有支付违约金,劳动者可以行使解除权,可以向单位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不能在没有通知原用人单位和起诉的前提下进行主张。[09:31:07]
- [电台主持人]:好的。感谢来自海淀法院的张慧敏法官为大家解读,今天的节目就到这里,谢谢大家,再见![ 张慧敏法官]:谢谢主持人,谢谢大家!再见![09:32:19]
- [主持人]:各位网友,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09:32:33]
- [主持人]: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梅玉兰、刘娜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09:32:42]
- [主持人]: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技术保障中心的技术支持。感谢张静思本次直播记录。感谢李森提供摄影支持。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庭的大力支持。[09:32:51]
- [主持人]: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09:3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