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发布会现场

海淀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戴国

海淀法院执行局局长马民鹏

海淀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毛金柯

海淀法院执行局副局长马克力

海淀法院执行局法官金路

海淀法院执行局法官王金鑫

海淀法院执行局法官储志蕊

海淀法院外观全景
9月20日9:30,海淀法院召开“防范和整治恶意提起案外人异议”新闻发布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裴可心。
    今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召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防范和整治恶意提起案外人异议发布会,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发布会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近年来,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针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主张的情况在不断增多,出现了一些非正常增长的趋势。海淀法院经过调研发现,在一些案件中存在相关人员恶意串通,滥用异议权利,意图拖延、阻却执行进度的问题。此类情况的发生,不但让权利人难以快速兑现胜诉判决,更加重了维权成本,耗费有限的司法资源,诉讼群众对此反应强烈,期盼人民法院对此类乱象予以有效整治。为切实履行好解决执行难的历史使命,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海淀法院决定加强有力举措,依法防范和整治恶意提出案外人异议的行为,坚决维护执行工作的严肃性。
    发布会马上开始,敬请关注。
    [09:30:06]
  • [主持人]:
    本次发布会由海淀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 戴国主持。
    [09:31:27]
  • [主持人]:
    媒体朋友、网民朋友们:
    大家好!
    欢迎参加海淀法院恶意案外人异议情况发布会。我是本次发布会的主持人,海淀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戴国。
    今天出席本次发布会的有,海淀法院执行局局长马民鹏,执行局副局长毛金柯、马克力,执行局法官金路、王金鑫、储志蕊。
    今天到场和线上参会的媒体有:海淀融媒;人民日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北京广播电视台、北京日报等媒体。北京海淀法院官方新浪微博对发布会进行全程视频直播,北京法院网进行图文直播。
    执行是司法程序中的重要一环,事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及时实现,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诚信基础,事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有效提升。在执行过程中,执行部门判断某项财产是否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依法主要以权利外观的形式判断为原则。但是,由于社会关系的复杂性,还可能存在案外第三人对该财产享有其他实体权利的情况,如夫妻一方对登记在另一方名下财产享有的共有权、合法善意购买被执行人房屋产生的物权期待权、消费者购买商品房形成的优先保障生存的权益等。
    在此情况下,案外人异议制度就是为了保障案外第三人维护自身合法实体权利,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请求的一项救济制度。但在实践中,个别人员滥用案外人异议和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程序权利,虚构事实,恶意提出异议,意图阻碍执行进程,拖延权利人兑现胜诉裁判的时间,严重耗费司法资源。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朝着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不断迈出坚实步伐,海淀法院对案外人异议案件进行调研,采取有力举措,依法防范和整治恶意提出案外人异议的行为,坚决维护执行工作的严肃性。今天我们将介绍相关工作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下面,请马民鹏局长介绍恶意案外人异议的总体情况。
    [09:33:11]
  • [嘉宾 马民鹏]:
    大家好,下面我来进行恶意案外人异议总体情况介绍。
    一、恶意案外人异议行为的定义
    我们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据、非法利益交换等手段,以提出执行异议为形式,掩盖拖延执行、抗拒执行等妨害正常执行秩序的非法目的,由案外人单独或是与被执行人串通实施的恶意行为。
    [09:34:00]
  • [嘉宾 马民鹏]:
    二、目前我国对于恶意提出案外人异议处罚的相关规定
    1.民事处罚:罚款、拘留
    我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13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与案外人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妨害执行的,可采取罚款、拘留措施。申请执行人因此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被执行人、案外人赔偿。
    2.刑罚措施
    我国《刑法》规定:
    (1)恶意提出案外人异议的,可能涉嫌犯《刑法》第307条之一的虚假诉讼罪;
    (2)被执行人串通他人恶意异议逃避执行的行为,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可能涉嫌犯《刑法》第313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3)在异议期间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行为,可能涉嫌犯《刑法》第314条规定的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09:34:24]
  • [嘉宾 马民鹏]:
    三、恶意提出案外人异议在司法实践中的现状
    目前,因执行异议立案限制性条件少、执行异议申请无案件受理费、对滥用异议程序制裁不畅等原因,案外人恶意利用执行异议拖延财产处置、抗拒执行的现象频发,主要为被执行人的亲朋好友、利害关系人(如雇员、其他债主)、控制的关联公司等主体,在证据材料明显不足或缺乏法律利害关系的情况下提出,具有鲜明的阻却生效判决执行的意图。
    通常表现为:围绕同一执行标的以不同身份、不同理由反复提出案外人异议;同一案外人针对执行标的提出自相矛盾的权利主张(如既主张所有权又主张租赁权等);签署虚假的离婚补充协议逃避共有财产的执行;虚构买卖合同和实际占有的事实企图排除房屋拍卖;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倒签长期租赁合同,虚构租赁关系阻止交付腾房等等。
    [09:36:05]
  • [嘉宾 马民鹏]:
    四、以往司法实践中的整治难题
    从现有司法实践看,对恶意案外人异议的惩治主要存在以下困难:
    1、恶意认定难。恶意异议人做虚假陈述,与被执行人进行私下交易、虚构合同,行为隐蔽性较强,导致司法机关查找证据困难,对主观恶意认定标准存有争议。
    2、类型多样化。缺少对恶意案外人异议的类型归纳,各案件特征不同,证明标准亦不统一,识别存在困难。恶意异议案例被制裁后,又不断改变方式和手段,对司法机关的反应速度和处置准确性都提出更高的要求。
    3、部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需要社会层面的综合治理。实践中存在案外人碍于情面或者因利益瓜葛,应亲属、朋友或雇主等的要求,以自己名义提起异议的情况,直至被依法追究责任,才意识到严重的法律后果。但是,靠个案制裁,执法成本较大,还需要社会层面各群体提升法律意识,避免被利用、被胁迫等情况的发生。
    以上,是我院调研的恶意案外人异议的总体情况。
    [09:36:43]
  • [主持人]:
    感谢马民鹏局长,刚才马民鹏局长通报了恶意提出案外人异议在司法实践中的现状,并介绍了整治相关恶意行为面临的三项挑战。下面,请主管执行裁决工作的马克力副局长介绍海淀法院近年来案外人异议的审查情况和趋势。
    [09:40:50]
  • [嘉宾 马克力]:
    尊敬的各位领导、来宾、同事:
    大家好!
    近年来海淀法院受理案外人异议数量持续高位运行,经对案件特征进行统计分析发现:
    2021年,我院案外人异议案件收案量465件,约占执行异议案件总收案量的21%;其中,后续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案件量约占15%。
    2022年,我院案外人异议案件收案量440件,约占总收案量的25%;其中,后续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案件量约占17%。
    2023年,我院案外人异议案件收案量483件,约占总收案量的23%;其中,后续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案件量约占18%。
    2024年截至目前,我院案外人异议案件收案量406件,占总收案量的22%。
    从总体收案数量上可以看出,案件数量从2021年到2024年呈略有波动但总体上升的趋势,占执行异议案件总量比重的两成以上。
    从案外人异议案件的审查结果上来看,异议得到支持的案件数量:2021年约占23%;2022年约占14%;2023年约占16%。
    从前述审理结果我们不难看出,案外人异议被支持的比例较低。
    [09:41:04]
  • [嘉宾 马克力]:
    通过进一步分析显示,历年来,案外人提出异议的类型主要集中于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对执行标的主张未登记或公示权利的,占比37.39%。如夫妻财产、借名买房、借名买车、借用账户、隐名持股等等。
    该类案件在该类案件中,异议得到支持的占比4.37%。
    后续案外人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案件占比44.68%,最终得到支持的占比仅为4.76%。其中,对于借名买车、借名买房案件中,均为驳回和撤诉案件。
    二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主张物权期待权的;占比20.62%。
    该类案件中,异议得到支持的占比35.25%。案外人后续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案件最终得到支持占比为30.19%。
    三是依据《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9条主张商品房消费者优先保护的;案外人异议占比4.45%。
    在该类案件中,异议程序支持的占比96.67%,属于得到支持比例最高的案件类型。
    四是依据《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31条主张租赁期排除交付的;占比9.64%。
    在该类案件中,异议得到支持的占比0%;后续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案件占比为53.85%,但最终均未受到支持。
    [09:41:31]
  • [嘉宾 马克力]:
    通过上述数据体现的规律来看,借名买房、借用账户、租赁权异议无论是案外人异议还是执行异议之诉程序,支持案外人主张的案件比例极低,说明这类案件存在虚假或恶意提出异议的可能性较大;而购买被执行人房屋未能过户的异议支持比例为一半左右,一旦被判定案外人对未能过户存在过错,则存在被执行的可能。
    以上,是我院通过梳理案外人异议审查情况后,总结出的几个恶意案外人异议多发领域。
    [09:42:21]
  • [主持人]:
    感谢马克力副局长。正如通报内容所说,近年来执行异议之诉总体呈上升态势,且主要集中于四类案件,需要在实践中细致审查是否存在虚假或恶意提出异议的可能性。下面,请海淀法院执行局金路法官通报防范、整治恶意案外人异议的相关案例。首先有请金路法官。
    [09:43:47]
  • [嘉宾 金路]:
    案例一《对恶意提出案外人异议的主体依法实施司法拘留》

    在王某申请执行朱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诉讼阶段,王某保全了朱某名下一套位于海淀区的房屋。判决生效后,因朱某到期未履行,王某来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启动了对该房产的评估、拍卖程序。但是,此后有不同案外人先后对执行标的提出四次案外人异议。
    前三次异议均被依法驳回后,第四次案外人异议尤其引起了执行法官的警惕。在开拍前一天,执行法官收到了案外人递交的异议申请,事由为该房屋存在租赁合同,要求法院停止拍卖。
    结合案外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执行法官觉察到了异常。工商登记信息显示,案外人某公司有自然人股东三人,其中的绝对控股股东竟然是本案被执行人朱某。被执行人控股的公司在这个关键时间节点提出案外人异议明显存在隐情。带着疑点,执行法官传唤了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汪某来院调查。面对执行法官的询问,汪某有点慌,一个劲说自己并非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自己只是挂个名,实控人另有其人。关于案涉房屋的现状,汪某坦言该房经过转租,自己也不清楚居住现状。
    [09:44:32]
  • [嘉宾 金路]:
    执行法官随即带着汪某来到了案涉房屋处进行现场调查,发现房屋确实有居住痕迹,但屋内没人,汪某对租赁情况也说不清、道不明。于是,执行法官现场给汪某口中的实控人罗某打了电话,对方表示自己既不是实控人,也没有指使过汪某来法院提案外人异议,随后挂断了执行法官的电话。见事不妙,汪某迅速向执行法官提出要撤回案外人异议申请。
    回到执行局,执行法官再次向汪某郑重告知了虚假提出异议阻碍执行将面临的严重后果。在事实面前,汪某承认自己是被执行人女儿的司机,自己是虚构事实提出的案外人异议。后执行法官以虚假提出案外人异议阻碍执行为由,对汪某采取司法拘留15天的处罚措施。
    就此,一出通过虚假案外人异议程序阻碍执行程序的闹剧终于结束。案涉房屋最终顺利拍卖成功,当事人共计724万元的债权得以实现。
    [09:45:40]
  • [主持人]:
    感谢金路法官。这起案件提示案外人,恶意提出异议是对司法秩序的破坏,一旦被查实,不是撤回异议就能免除责任的,其面临的必然是法律的严肃惩处。下面,请王金鑫法官通报案例。
    [09:46:31]
  • [嘉宾 王金鑫]:
    案例二《对恶意串通提出案外人异议的主体依法予以罚款处罚》
    北京某公司与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王某未按期偿还借款,法院判决王某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判决生效后,某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我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王某名下的位于海淀区的一套房屋,并裁定司法拍卖。但在拍卖竞价的前十天以及拍卖当天,案外人焦某、郑某分别提起案外人异议,要求中止房屋拍卖程序。
    执行法官在对两位案外人提供的异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时发现,两位案外人提起异议的理由是相互矛盾的,一个是房屋买卖合同、一个是房屋赠与合同。另外,案外人焦某提供的异议材料中有关房屋定金转账支付凭证达数十笔且均为小额转账,转账备注为“博”、“博士”、“诚”等与定金及房屋买卖毫无关联的字、词。同时,两位案外人的异议材料与执行法官对房屋现场的调查情况也不相符。由此,执行法官推测被执行人与两位案外人可能存在恶意串通,涉嫌虚假异议,妨碍执行。
    执行法官当即决定传唤被执行人王某及案外人焦某、郑某到法院进行谈话。约谈过程中,法官一方面根据前期房屋现场调查情况以及对异议材料形式审查中发现的疑点,对相关人员进行了交叉问询,另一方面再次重申虚假异议的法律后果。
    [09:47:24]
  • [嘉宾 王金鑫]:
    面对法官掌握的扎实证据和面临严重法律后果的双重压力,被执行人王某向法官坦白这两起执行异议案件均由北京某中介公司提供具体方案,由其本人和案外人焦某、郑某伪造房屋买卖合同和房屋赠与合同等材料,并通过案外人焦某、郑某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以达到中止房屋拍卖程序,妨碍执行的目的。
    执行法官当场对被执行人王某、案外人焦某、郑某虚假异议的行为当场进行严厉批评,责令三人书写悔过书。
    在掌握北京某中介公司参与并主导本案两起案外人虚假异议的相关证据后,执行法官立即赶赴该公司实际经营地,对该公司参与、主导虚假异议的行为进行了严厉批评,责令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类似行为立即整改。
    最后,我院依据情节轻重,决定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某罚款10万元、对案外人焦某罚款5万元、对案外人郑某罚款3万元、对北京某中介公司罚款100万元。
    被执行人王某、案外人焦某、郑某以及北京某中介公司对虚假提起执行异议的事实供认不讳,并递交悔过书,交齐了全部罚款。该案后续房屋拍卖处置程序顺利进行,现该案已全案执行完毕。
    [09:49:06]
  • [主持人]:
    感谢王金鑫法官。这起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恶意提出案外人异议已经出现有组织、有策划和营利性的苗头,我们必须对这种现象的综合危害性加以高度重视,坚决予以果断打击。下面,请储志蕊法官通报案例。
    [09:51:03]
  • [嘉宾 储志蕊]:
    案例三《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担保破解停止处置困境》
    李某将四百余万元借给朋友周某,助其度过经济难关。之后,周某并未主动还钱,面对李某的多次催要,反而以各种借口拖延。无奈之下,李某提起诉讼并取得胜诉判决。
    在执行阶段,法院依法查封了周某名下的房产并准备依法予以拍卖。但案外人翟某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并在异议被驳回后,又提出案外人异议之诉。此时距离周某拖欠李某欠款已过五年之久,而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流程还需一审和二审,兑现债权的时间势必又被拖长。
    面对困境,申请执行人是否能找回主动权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解除对异议标的的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此时,申请执行人如果想申请法院继续执行,可以提供相应担保。
    为了推动执行案件的进展,我院允许申请执行人以提供司法领域相关责任保险的方式申请继续执行。在保险期间内,如果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有误,给案外人造成损失,保险公司会根据保险合同赔偿损失。最终,法院接纳了李某以继续执行保险方式提供的担保,顺利拍卖房屋并成交,李某不久就拿到了受偿拍卖款。
    [09:51:22]
  • [主持人]:
    感谢储志蕊法官。这起案件提示我们,要运用好法律赋予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后继续执行的手段,依法快速地推进标的物的处置,极限压缩恶意异议的生存空间。最后,由毛金柯副局长介绍我院防范和整治恶意案外人异议的具体举措。
    [09:54:03]
  • [嘉宾 毛金柯]: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各位同事:
    大家好!
    感谢各位莅临此次发布会,下面由我向大家介绍海淀法院创立的防范和整治恶意案外人异议的举措。
    一、在执行实施程序中,加强财产调查,做实基础工作,不给案外人伪造居住、租赁占有等证据的机会;同时,优化、畅通申请执行人提供继续执行担保的流程。
    (一)对于涉及评估、拍卖不动产的执行案件,评估拍卖之前均须上门调查不动产现状的具体情况,包括房屋实际居住人的身份及权利证明、是否已经被出售给其他案外人、不动产上是否有租赁情况以及物业公司掌握的房屋使用情况等等。
    执行员视情况当场制作工作记录并拍照、录像存底,并当场核查实际居住人或承租人的情况,向其释明法律规定,如根据现有状况难以当场判断的,则限期要求案外人提交真实的证明材料。
    (二)推进灵活继续执行责任险的适用,对于存在虚假诉讼可能性的案外人异议案件,执行实施部门视情况研判,向申请执行人及时释明,可以通过提供继续执行责任险或是其他有效的财产担保等方式,依法继续推进执行进程。
    [09:54:22]
  • [嘉宾 毛金柯]:
    二、在执行裁决程序中,审慎审查案外人异议不符合常规的情况,并不断加强对于虚假事实、恶意提出案外人异议的追究力度
    (一)执行裁决部门建立定期核查制度,对以往案外人异议案件情况,及其后续提出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如发现存在虚假诉讼或拒执可能的情况,及时与相关执行实施部门会商沟通,商讨是否需要移送公安追究其刑事责任。如经研判可能涉嫌犯罪的,则在固定相关证据后进行移送公安处理。
    (二)对于针对不动产拍卖提出的案外人异议,如在开拍前15日内提出的,则应当作为重点案件进行甄别审查。如存在下列情况:
    (1)案外人主张承租执行标的,租赁期限过长,与日常交易模式严重不符,且当事人难以提供合法证据证明合理性的;
    (2)案外人主张承租执行标的的,无法提交证明其实际承租并居住使用的证据;
    (3)案外人主张已购买执行标的的,但无法提交证明其实际出资的证据;
    (4)其他主张借名买房、离婚协议分割、以物抵债等,经审查研判存在虚假诉讼可能性的。
    则不准许当事人主动撤回异议申请,并与相关执行实施部门联系,商讨是否需要移送公安追究其刑事责任。如经研判可能涉嫌犯罪的,则在固定相关证据后进行移送公安处理。
    (三)斩断恶意案外人异议产业链条,如发现法律从业人员或是中介机构参与恶意异议的运作过程,则向相关司法行政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业协会等发送司法建议,建议视情形予以处理或给予其处罚。
    [09:55:36]
  • [嘉宾 毛金柯]:
    三、加强与立案部门沟通衔接,进一步规范立案流程,采取签署《诚信诉讼告知书》等方式,从源头上防范恶意提出案外人异议的行为。
    (一)加强立案工作的规范性,引导案外人正当行使异议权。对案外人异议立案所需材料予以公示,对立案时仅提交异议申请书,而无法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的案外人,及时告知无法及时提交证明材料可能面临的不利法律后果,以免案外人以不清楚法律规定等理由,通过拖延提交证据或是消极参与审查而拉长异议审查时间。
    (二)审慎核实立案人身份,以免出现冒用他人名义提出异议的情况。如当事人本人窗口立案,则要求其本人当场签署异议申请书和送达地址确认书。如系其他人代理立案,严格依法核查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并当场通过电话等方式向本人核实提出异议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讲明法律后果。以免他人冒用本人名义,通过伪造签名、授权委托书等方式,恶意提出异议。
    (三)加强立案的权利义务告知,避免部分人员因法律意识淡薄而恶意提出异议。案外人异议案件均需由当事人本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诚信诉讼告知书》,告知书中详细释明虚假诉讼行为面临的法律后果,如有违法,一旦查实,将依法严肃处理。
    [10:22:30]
  • [主持人]:
    感谢毛金柯副局长,介绍了我院三条具体举措,在今后将严格规范落实。本次新闻发布会从不同层面和角度,对提起案外人异议情况,防范和整治恶意案外人异议的案例及举措进行了介绍和通报。海淀法院将持续发力,采取有效举措营造公正、透明、高效的司法环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同时,也衷心希望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到这项工作中来,对于执行工作加强监督和指导,共同维护司法权威、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感谢媒体朋友、网民朋友对海淀法院执行工作的关注,本次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10:35:39]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
    [10:3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