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外景

新闻通报会现场

北京三中院政治部副主任、组宣处处长顾华主持会议

王海虹副院长介绍三中院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基地审理案件的总体情况和案件特点

钟欣庭长介绍三中院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基地的建设情况和工作机制。

方玉副庭长通报证券犯罪典型案例

张媛副庭长提出证券犯罪的治理建议

新闻通报会全景
8月20日10时,北京三中院召开证券期货犯罪审判情况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三中院的网络直播。今天,北京三中院召开证券期货犯罪审判情况新闻通报会,深入调研审判基地审理的证券犯罪案件,对该类案件审理情况进行通报并发布典型案例,总结证券犯罪案件特点及审理过程中发现的相关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防治证券犯罪的意见建议,以期为司法护航首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供有效路径。
    [10:03:51]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组宣处处长顾华]:
    各位媒体朋友、各位网友:
    大家上午好!
    首先,非常感谢各位媒体朋友长期以来对我院各项工作的积极报道与大力支持,也感谢网友们对于我院工作的关注。
    2020年12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被最高人民法院确立为“人民法院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基地”,集中管辖北京市证券期货类犯罪案件。面对证券领域专业性强、复杂性高的特点及全市证券犯罪各类案件“首案”频出的实践态势,北京三中院坚持政治引领,立足刑事审判职能,坚决落实党中央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零容忍”的工作要求,持续强化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扎实推进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基地专业化建设,不断增强护航首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工作能力,依法打击证券违法犯罪活动,为维护资本市场稳定、首都金融安全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基地职能,司法护航首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新闻通报会,紧密结合本市证券犯罪审判实践,选取三中院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基地审理的具有典型性、示范性的案例,围绕证券犯罪案件的特点,有针对性地提出该类犯罪社会治理建议,以期规范和引导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从源头打击与预防相关犯罪。
    出席此次新闻通报会的有:北京三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海虹,北京三中院刑二庭庭长钟欣,刑二庭副庭长方玉,刑二庭副庭长张媛。
    今天的新闻通报会有四项议程。
    第一项议程是介绍三中院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基地审理案件的总体情况和案件特点。
    第二项议程是介绍三中院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基地建设情况和工作机制。
    第三项议程是通报证券犯罪典型案例。
    第四项议程是提出证券犯罪的治理建议。
    下面进行第一项议程,请王海虹副院长介绍三中院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基地审理案件的总体情况和案件特点。
    [10:04:42]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海虹]:
    各位网友、各位媒体朋友、各位同仁:
    大家上午好!
    资本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生产要素,也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对于金融风险防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证券犯罪是典型的金融犯罪。面对证券犯罪日益严峻、复杂的形势,自被最高人民法院确立为人民法院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基地以来,北京三中院全面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妥善审结了一批证券犯罪案件,有力震慑了资本市场潜在的犯罪分子;同时不断创新和完善工作机制,提升审判专业化水平,增强服务保障首都经济发展大局的工作能力。
    北京三中院深入调研审判基地审理的证券犯罪案件,对该类案件审理情况进行通报并发布典型案例,总结证券犯罪案件特点及审理过程中发现的相关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防治证券犯罪的意见建议,以期为司法护航首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供有效路径。
    一、案件审理概况
    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证券犯罪案件数量迅猛增长,同时基于证券市场的专业性和相关行为的隐蔽性,人民法院在证券犯罪方面的司法审判任务日益繁重。
    自被确立为人民法院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基地以来,北京三中院共受理证券类刑事案件44件(其中,2022年受理5件,2023年受理19件,2024年1月至7月受理20件)。此前,北京三中院受理证券类刑事案件3件。新收、审结证券类刑事案件数量均呈上升趋势。这不仅符合2021年以来从严打击证券犯罪的政策精神,也符合打击力度延迟传导至刑事诉讼后端审判环节的客观规律。
    从受理案件案由来看,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42件,成为当前审理证券犯罪案件的“第一大罪”,占受理案件的89.36%;操纵证券市场案2件,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2件,各占受理案件的4.26%;欺诈发行证券案1件,这也是北京市首例欺诈发行证券案件,目前正在审理中。
    从被告人学历情况来看,59%的被告人为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其中半数被告人具有硕士以上学历,这种高学历特征与证券行业的专业性特点吻合;从被告人职业情况来看,54%的被告人是公司董监高或者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20%的被告人是公司管理层。
    总体而言,北京市证券犯罪在案件数量、案件类型及被告人数量上均呈现出明显的增加趋势。
    二、案件特征
    证券类犯罪往往专业性较强,不仅涉及刑民交叉等复杂法律关系,也涉及会计、金融、计算机等诸多不同专业领域;同时,犯罪分子往往利用先进技术手段隐蔽作案、试图逃避法律追究。通过对审判基地审理的案件进行调研,北京市证券犯罪案件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案件类型集中高发与多元并发趋势共存。审判基地审理的案件中,内幕交易犯罪案件占全部证券犯罪案件的近九成,成为证券犯罪集中高发案由;其次是操纵证券市场犯罪案件;此外还有少量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及欺诈发行证券案件。相对而言,利用信息交易类案件系较为传统的证券犯罪,其作案难度较低,行政和司法机关查处经验亦较为丰富;随着大数据等技术手段的成熟运用及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推进,操纵证券市场犯罪、信息披露类犯罪案件数量逐渐上升,案件类型呈现多元化趋势,已经在司法实务中初见端倪。
    二是证券犯罪主体人物画像高度一致。从犯罪主体来看,被告人具有明显的高学历、高职位、少前科的特征。涉案人员主要集中在公司高管或具有证券从业背景、专业知识的人群中。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管理层人员及基金经理、投资经理等证券从业人员为证券犯罪的高发群体。从前科劣迹情况来看,仅有个别被告人曾因侵犯著作权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等被判刑,此类犯罪再犯情况不突出。
    三是共同犯罪及关联数罪串联情况突出。基地审理的证券犯罪案件中,七成以上为共同犯罪,多为亲属、同学、同事等熟人之间内外勾结、互借资金和账户等。此类犯罪中,被告人通常不会使用自己或近亲属的账户交易,一半以上是控制他人账户或指使他人交易,个别被告人控制利用的账户多达70余个。基于犯罪主体的知识结构与工作背景分析,证券犯罪常与职务犯罪、网络犯罪相互交织。一方面,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关键人员”利用职务、信息、资金等优势或便利实施犯罪,其中还涉及行受贿、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职务犯罪。另一方面,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利用直播平台等互联网新技术实施的证券犯罪又牵涉网络犯罪。
    四是证券犯罪单位化、团伙化、链条化作案趋势明显。从案件审理情况看,单位作案集中于欺诈类、违背尽职义务类证券犯罪,注册制改革后,这也将成为证券犯罪的高发领域。如本次要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北京市首例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案,涉案公司从实际控制人到公司普通员工均明知公司存在重大诉讼未了结,但公司近两年未予披露这一影响投资决策的重要信息。团伙犯罪则多出现于操纵市场类证券犯罪中,犯罪人员往往不仅包括本公司人员,还包括配资中介人员以及操盘手组成的交易团队,共同作案。链条作案常牵连至中介组织等资本市场的“看门人”。此外,证券犯罪还向中下游延伸出洗钱罪、非法经营罪等,呈现出链条化作案特征,如我院审理的熊某等非法从事股票咨询业务、赚取会员服务费一案,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以上是我的通报。
    [10:05:53]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组宣处处长顾华]:
    下面进行第二项议程,请钟欣庭长介绍三中院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基地的建设情况和工作机制。
    [10:12:04]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钟欣]:
    各位网友、各位媒体朋友、各位同仁:
    大家好!自被最高人民法院确立为人民法院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基地以来,北京三中院坚持政治引领,立足刑事审判职能,坚决落实党中央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零容忍”的工作要求,依法审理证券犯罪案件,司法护航首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在审判基地建设中,北京三中院不断优化工作机制,着力建立健全以下四项机制,不断提高证券案件的审判能力和审判专业化水平。
    一是打造“券法·司睿讲堂”研讨机制。三中院“引进来”高校、最高法、最高检等从事证券期货犯罪研究的学者、实务专家授课开讲,“走出去”北京证券交易所等实地交流学习,并依托互联网“云课堂”搭建惠及全市乃至全国证券期货犯罪惩治工作的共享课堂。目前已组织5次活动,参加人员既有本市从事证券期货犯罪惩治工作的政法干警,还有上海市一中院、天津市一中院、大连市中院审判基地的干警,“券法·司睿讲堂”已成为证券期货审判专业化建设的“三中名片”。二是打造“券法·法官沙龙”学习机制。三中院立足自有审判资源,由本院法官、法官助理围绕承办案件“一案一分析”,围绕实践难点“一点一解读”,从个案中总结出普遍的办案经验,在研究讨论中提升办案能力。三是打造“券声法谈”宣传机制。审判基地依托三中院微信公众号,定期发布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普法宣传文章,深挖典型案例,呈现精彩庭审,讲述案件背后的故事,培育了“接地气”“聚人气”的普法宣传新模式。四是打造“券法·精品调研”机制。三中院坚持以调查研究反哺审判实践,常态化开展防范打击证券期货犯罪理论研究和案例分析,在《人民司法》《刑事审判参考》等期刊发表多篇论文和案例,中标2022-2023年度司法案例研究课题,围绕“证券犯罪典型案例”开展研究。此外,三中院还联动高校等科研机构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实现了调研成果及时形成与共享。
    同时,三中院高度重视审判基地可持续发展,积极延伸司法职能。一是打造人才培养“育苗工程”。一方面,依托我院“北京法院商事审判特色人才高地”优势资源,引入商事法官加入审判基地,更好地满足证券期货案件刑民行交叉的现实需求,探索新型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审判机制;另一方面,依托首都区位优势,向证券相关单位派出干部学习交流;同时实施重点人才和审判团队培养支持计划,给予政策倾斜,在重大项目承担、学术研讨交流等方面提供稳定支持。二是打通“智库”建设双向通道。一方面,邀请北京大学王新、车浩,中国政法大学樊崇义、田宏杰等专家学者加入“三中智库”,为审判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另一方面,我院派出专家型法官、优秀法官助理到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授课,将前沿审判视野与司法经验同高校法学生分享,双向互动,助推审判工作水平提升。三是协同“双基地”共同发展。深化法检交流,加强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在调查研究、人才培养、社会综合治理等方面的协同合作,形成共建共享共赢的法检工作新格局。
    我的通报到此结束,谢谢!
    [10:12:30]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组宣处处长顾华]:
    下面进行第三项议程,请方玉副庭长通报证券犯罪典型案例。
    [10:17:20]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方玉]:
    各位网友、各位媒体朋友、各位同仁:
    大家上午好!下面由我介绍几例较有典型意义的相关案例。
    典型案例一:“零口供”内幕交易案——马某某内幕交易案
    【基本案情】
    在A公司收购B公司过程中,马某某作为时任A公司外部董事参与相关会议并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有过多次通话、接触。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马某某操控他人证券账户,多次买入A公司股票累计75万余股,成交额共计人民币2026万余元,后陆续卖出,共计获利490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在案证据能够证实马某某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相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有过接触、联络,具有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现实可能。马某某为规避监管,违规借用他人证券账户在敏感期内从事证券交易,具有内幕交易的主观意图。马某某借用他人证券账户的时间、交易股票的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确定、公开的时间基本一致,具有明显的筹集资金行为,在敏感期内大量买入该股票的行为与其前期大量减持行为相悖,亦与该股票的市场走势相悖,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可以认定其非法获取了内幕信息,并利用该信息进行了证券交易,构成内幕交易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鉴于马某某在行政处罚阶段已退缴大部分违法所得,并足额缴纳罚款,在量刑时可酌予从轻处罚。据此,北京三中院依法以内幕交易罪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三百万元,并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宣判后,马某某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北京三中院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基地成立以来第一起“零口供”内幕交易案。通过论证被告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了明显异常的交易行为且无正当理由,结合其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有过接触、联络,最终认定被告人构成内幕交易罪。该案的审理对“零口供”内幕交易犯罪案件具有借鉴意义,对依法严厉打击证券期货类犯罪案件,构建积极健康的金融市场环境具有积极作用。

    典型案例二:单位内幕交易犯罪——A公司、李某某内幕交易案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B公司与C公司开始商讨重组事项。2017年7月24日,B公司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经证监会认定,B公司拟与C公司重组信息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敏感期为不晚于2017年4月30日至7月24日。C公司董事长王某某参与商谈重组事宜,为该内幕信息知情人。在重组事项商谈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与王某某等人存在联络、接触,并决定使用被告单位A公司控制的5个证券账户在2017年7月17日至7月21日期间交易B公司股票,合计买入240万余股,成交金额共计人民币1748万余元,后于2018年4月17日至4月25日陆续全部卖出,亏损人民币200余万元。2019年6月4日,证监会对A公司、李某某内幕交易作出行政处罚。A公司足额缴纳罚款人民币30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属于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判断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应从时间吻合程度、交易背离程度、利益关联程度等方面予以认定。被告单位A公司操控关联公司账户于敏感期内买入B公司股票的行为属于交易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结合其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有过接触、联络,可以认定其非法获取了内幕信息,并利用该信息从事了相关证券交易,情节严重,构成内幕交易罪。被告人李某某系被告单位A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内幕交易罪。鉴于被告单位A公司在行政处罚阶段已足额缴纳罚款,在量刑时可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系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其当庭认罪,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北京三中院依法以内幕交易罪判处A公司罚金三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A公司和李某某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北京三中院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基地成立以来第一起单位犯内幕交易罪案件。在定罪方面,被告单位拒不认罪,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但当庭供述不全面。法院裁判时根据在案证据,从时间吻合程度、交易背离程度、利益关联程度等方面全面分析被告单位交易异常行为,最终认定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构成内幕交易罪;量刑方面,在内幕交易发生亏损,没有违法所得的情况下,根据犯罪情节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实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该案的审理对单位内幕交易犯罪的裁判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典型案例三:未获利的利好型内幕交易犯罪——邵某某、郑某某内幕交易案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A上市公司启动与B公司股权合作事项。该股权合作事项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其形成不晚于2020年4月21日,公开于2020年12月26日。被告人邵某某作为A公司时任总经理,全程参与推进该股权合作事项,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2020年7月至12月间,被告人邵某某伙同其妻被告人郑某某,使用郑某某及二人之子名下证券账户,买入A公司股票16余万股,成交金额人民币207万余元,后将股票全部卖出并实际亏损。2021年9月30日,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对邵某某、郑某某内幕交易行为作出行政处罚。2021年10月13日,邵某某、郑某某足额交纳罚款。同年12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北京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于2022年7月20日将邵某某、郑某某抓获到案。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伙同被告人郑某某,在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情节严重,二人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均应予惩处。邵某某、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对二人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被告人邵某某、郑某某在行政处罚阶段已缴纳的罚款可折抵罚金。在案冻结款物依法处理。据此,北京三中院依法以内幕交易罪判处邵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典型意义】
    对于利好型内幕交易,未获利无相应违法所得数额亦应判处罚金;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罚款的,应予折抵。我国刑法第180条规定了内幕交易罪的处罚,即对构成内幕交易罪的被告人应并处罚金,该规定符合对经济犯罪处以财产刑为必要的刑罚设置原理。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在无违法所得的情况下,罚金数额的确定有据可循。同时为避免重复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行政罚款可折抵罚金。该案的审理对于未获利的利好型内幕交易案的罚金判处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典型案例四:北京首例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张某某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案
    【基本案情】
    某公司因民间借贷、借款合同纠纷被他人提起民事诉讼,并分别于2019年1月和5月收到上海某法院、四川某法院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材料,涉案诉讼标的共计人民币1.8亿余元。被告人张某某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明知上述情况,擅自决定不按照规定对公司上述重大事项进行披露。根据某公司发布的2018年年度报告,该公司2018年年末净资产2.25亿余元,未披露数额累计占公司净资产50%以上。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应当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披露重大诉讼事项,张某某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负有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义务。但是某公司和张某某明知重大诉讼事项的发生,却未按照规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披露,且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达到该公司最近一期披露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情节严重,被告人张某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罪。鉴于张某某经传唤后自动到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据此,北京三中院依法以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张某某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
    【典型意义】
    按照规定披露重要信息是投资者理性决策、市场有序运转的必要条件。打击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违法犯罪,有助于增强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助推资本市场平稳、高质量发展。本案是北京市首例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案,明确了我国刑法对上市公司披露“重大诉讼”的具体要求,包括上市公司对重大诉讼的披露义务、披露方式、披露时间节点以及违规不披露的法律后果,对于审判实践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也对推动首都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有积极作用。

    典型案例五:披露虚假财务信息案——张某某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
    【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16年间,A教育公司采用与代理商签订《某产品与服务省级独家总代理协议书》的方式,虚构相关业务,各虚增利润人民币11369.11万元、11649.22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的88%、98%。A教育公司采取在2017年度核销应收账款的方式将上述虚构业务的利润予以核减,虚减利润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0%以上。被告人张某某伙同A教育公司董事长参与上述虚假业务,并对A教育公司相关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披露。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以签订虚假代理协议的方式,实施了公司财务造假、违规出具公司年报等违法行为,且伙同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其行为已经构成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经缴纳因涉案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处以的罚款,故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据此,北京三中院依法以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北京三中院审理的首例典型的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财务信息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核心内容,是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张某某伙同他人采用虚构收入、虚增利润、披露虚假财务信息的手段实施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犯罪,具有典型性。该案的审理对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件具有借鉴意义,对依法严厉打击证券期货类犯罪案件,构建积极健康的金融市场环境具有积极作用。

    典型案例六:认罪认罚的内幕交易案——李某某、王某某内幕交易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分别伙同某黄金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在该黄金公司拟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某设备公司100%股权的信息公开披露前,交易“某黄金公司”股票。其中,李某某操作其借用的他人证券账户买入“某黄金公司”股票180万股,成交金额共计人民币2454万余元,获利人民币890余万元。被告人王某某操作其本人以及他人证券账户买入“某黄金公司”股票102.5万股,成交金额共计人民币1335万余元,获利人民币209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分别伙同他人,在涉及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二人行为均已构成内幕交易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均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在与他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违法所得已全部退缴在案,依法对二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李某某、王某某在行政处罚阶段已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并缴纳罚款,可对其二人酌予从轻处罚。据此,北京三中院以内幕交易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北京三中院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基地成立以来审理的首例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内幕交易案件。由于内幕交易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隐蔽性,被告人往往对实施的行为拒不供述。而本案中,二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就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节约了司法资源,且案发后二被告人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悔罪表现明显,可见其社会危害性和再犯可能性较低。综上,法院在量刑时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综合考虑证券成交数额、违法所得、被告人认罪情况、在犯罪中的作用等情节予以认定,采纳了公诉机关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较好地兼顾了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
    以上通报的典型案例及意义供大家参考,谢谢!
    [10:17:40]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组宣处处长顾华]:
    下面进行第四项议程,请张媛副庭长提出证券犯罪的治理建议。
    [10:25:35]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张媛]:
    各位网友、各位媒体朋友、各位同仁:
    大家上午好!证券犯罪与普通犯罪相比,具备较强的专业性和隐蔽性,查处难度较大,且案件往往涉及众多投资者,容易引发社会治理风险。对此,除司法机关依法严惩相关证券犯罪外,还需要广大企业法人、相关监管机构、行业协会等共同参与,进一步完善民事、行政与刑事程序的衔接和配合机制,对相关证券犯罪实现依法惩治。对此,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一方面,我们倡导企业法人依法经营,企业职员提高法律意识。从近年来审理的证券犯罪案件情况来看,涉案企业内部管理混乱,员工法律意识淡薄是犯罪多发的重要因素。我们建议企业法人尤其是上市公司,依法依规建立内部规章制度,完善公司治理措施,加强对企业内部关键岗位、关键人员的制度性约束,规范信息报送、披露流程,避免因岗位不明、职责不清导致企业信息违法违规披露或者不披露。对于重要信息,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保密管理制度及知情人登记制度,根据具体情况,分等级、分情形确定知悉范围及保密要求,明确相关文件制作方、经手方、审核方责任,制定信息不当泄露预案,尽最大可能避免信息违法违规泄露及由此可能产生的内幕交易。此外,建议企业加强员工培训,强化员工守法意识,并将相关规章制度纳入到企业的全部管理流程,“软”培训与“硬”制度兼施,形成全面系统、自觉主动的风险防控机制,有效提升企业治理水平,从源头杜绝相关证券犯罪发生的可能性。
    另一方面,建议加强资本市场监督管理与自律约束,充分发挥日常监管监测、业务协同优势。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自律组织、中介机构等有其特定职能定位,开展资本市场活动的日常监管监测及专业指导,能够更好地构建防范证券犯罪的多维度监管动态防线。建议相关中介机构明确机构责任及其所管理的特殊资质人员的责任,在正常开展业务的同时承担起监督者的角色与社会责任,对服务的客户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履行审慎经营义务及依法报告义务,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化解或报告可疑问题,做到防患于未然。建议相关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结合司法机关有关案例,充分审视并改进自身交易规则、登记结算规则,避免出现制度漏洞给予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在技术层面杜绝证券犯罪的发生。建议相关证券行业自律组织充分发挥常态化能动监管监测优势,有效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发现案件线索,同时做好证券领域违法犯罪的法律普及、宣传及教育工作,及时发布并宣传典型案例,广泛提升证券市场参与主体的法律意识。
    依法维护资本市场运行安全是人民法院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基地义不容辞的责任。凝聚社会共识,汇集众智众力,激发市场活力,有效遏制证券犯罪的高发态势,护航新时代资本市场高效有序运行,推进首都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是我们共同的目标。通过这次新闻发布会,借助新闻媒体的大力宣传,我们希望社会能够知晓证券犯罪的惩治情况,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推动形成守法的资本生态和共建、共享、共治的资本市场治理新格局,共同护航首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谢谢大家!
    [10:25:53]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组宣处处长顾华]:
    鉴于时间关系,各位媒体朋友如果有问题需要采访,可在会后与我们负责新闻宣传的工作人员联系。
    下一步,三中院将严格按照党中央关于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工作部署,深入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零容忍”的工作要求,持续公正高质效审理证券犯罪案件,以深化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基地建设为着力点,充分发挥基地示范效应,将依法办案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相结合,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为服务保障首都资本市场平稳运行贡献司法力量。
    今天的新闻通报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10:29:11]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
    [10:2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