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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9日9:30,昌平法院召开“涉滑雪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各位网友上午好,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昌平法院政治部张铭霞。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召开涉滑雪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通报会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09:37:54]
- [主持人]:北京冬奥会的举办,极大提升了冰雪运动的群众参与度。当前正值滑雪季,北京各大雪场已陆续开放,广大市民迫不及待享受“开板”快乐!然而,滑雪运动有其特有的危险性,每年因滑雪运动引发的事故不在少数。
为切实提升滑雪参与者风险意识,体验冰雪魅力,昌平法院对近五年审理的涉滑雪纠纷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发布六起典型案例。[09:40:42] - [昌平法院政治部副主任尹海萍]:各位媒体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昌平法院涉滑雪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我是本次通报会的主持人,昌平法院政治部副主任尹海萍。
北京冬奥会的成功举办,带动了越来越多的人体验冰雪运动。近日,北京连降大雪,更是点燃了广大市民想要去滑雪的热情。然而,滑雪运动有其特有的危险性,加上部分滑雪爱好者的滑雪技巧并不娴熟,极易发生意外,并产生法律纠纷。
为预防和减少此类纠纷,保障广大滑雪爱好者的合法权益,使广大市民能够尽情享受滑雪运动带来的乐趣,我院在此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涉滑雪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并发布相关典型案例。
出席本次通报会的分别是:昌平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潘幼亭,小汤山法庭庭长冯玉国,小汤山法庭法官慕寿成。
参与本次通报会的媒体有:法治日报、民主与法制时报,北青社区报,昌平电视台。
本场通报会还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进行同步图文直播,昌平法院新浪官方微博“昌平法院”进行全程播报。广大网友可在我院官方微博下留言与我们互动。
近日,昌平法院对五年来审理的涉滑雪纠纷案件进行深入调研,总结出此类案件的共性特点。那么,导致该类纠纷多发的原因是什么?对此法院有哪些法律建议呢?下面请潘幼亭院长通报我院涉滑雪纠纷案件审理情况。[09:40:54] - [昌平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潘幼亭]:各位媒体朋友们:
大家好!北京冬奥会的举办,极大提升了冰雪运动的群众参与度。当前正值滑雪季,北京各大雪场已陆续开放,广大市民迫不及待享受“开板”快乐!然而,滑雪运动有其特有的危险性,每年因滑雪运动引发的事故不在少数。为切实提升滑雪参与者风险意识,快乐体验冰雪魅力,我院对近五年审理的涉滑雪纠纷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下面由我通报五年来该类案件总体情况。
一、涉滑雪纠纷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至2023年,昌平法院共审理涉滑雪纠纷案件32件。案件类型以滑雪运动中碰撞、摔伤导致的侵权纠纷为主,占比90%以上,涉及“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等案由;另有部分是因滑雪事故保险理赔导致的合同纠纷等。经调研,涉滑雪纠纷案件呈现如下特点:
一是滑雪场被判担责案件过半。滑雪中碰撞、摔伤等事故的发生往往存在多重因素,侵权纠纷责任承担主体多元。其中滑雪场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往往成为此类案件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争议焦点。约有60%的案件中,滑雪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因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而被判承担责任,所负责任比例在10%-95%之间不等。此外,滑雪作为一项高风险运动,滑雪者须自担相应风险,其他滑雪者如对损害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也应承担侵权责任。
二是初学者受害人占比八成。实践中,涉诉案件受害人80%为滑雪初学者,以90后、00后的年轻人居多,从事滑雪运动通常不超过两年。大部分在未接受专业指导或者训练的情况下径行滑雪,导致自身受伤或撞伤他人。就所遭受损害而言,约有30%的案件受害人伤情较重,造成足部、腿部、臀部等骨折或关节错位,经鉴定构成伤残。
三是受害人维权面临举证困难。滑雪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常忙于处理伤情或送医救援,未及时收集和保留证据,维权时已超过滑雪场监控视频保存期限。部分滑雪场因未全方位设置监控,或事发时监控视频角度不佳、拍摄距离较远等原因,往往无法完整清晰记录事故详细经过。此外,滑雪场人员流动性强,受害人维权时寻找证人难。另,部分滑雪场在事发后已进行相应整改,现场状况已改变,导致当事人举证困难,造成后续侵权主体和责任范围难以确定。[09:41:34] - [昌平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潘幼亭]:二、涉滑雪纠纷案件多发的原因
一是滑雪者风险防范意识不足。部分滑雪者未经专业技术指导,未了解滑雪规则和掌握基本滑行技巧的情况下选择与其能力不匹配、危险性高的中高级滑雪道,导致其在出现意外状况时没有能力及时躲避危险。有的则为追求刺激未规范佩戴使用滑雪护具,或盲目签署安全注意须知,未对滑雪场安全提示注意事项进行全面了解,对危险因素认识不足,导致事故产生。
二是滑雪场安全保障存在漏洞。滑雪场经营者、管理者未全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一些滑雪场场地质量不符合相应标准,如雪道结冰、坑洼等;有的安全设施不健全,未在事故易发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向滑雪者讲解滑雪安全须知、雪道技术要求,在危险路线、事故多发路段缺乏有效的防护屏障。此外,滑雪场监管救援不到位,未配备专业的安保人员进行雪场巡视,缺乏突发事故应急预案,事故发生后救助不及时导致滑雪者伤情加重。
三是滑雪运动规则未广泛普及。滑雪运动升温与其运动规则宣传普及并不相匹配。“雪道也有交通规则”,滑雪者违反运动安全规则是滑雪事故多发的重要原因。有的滑雪者未遵守在前滑雪者优先规则,争抢雪道导致事故发生;有的从后方或侧方超越时未与其他滑雪者保持安全距离,对前方危险避闪不及发生事故;有的滑行者未选择安全道路滑行,在雪道内出发、停止、横穿、拐入时,未注意保证从上向下滑降人优先,引发碰撞。[09:42:20] - [昌平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潘幼亭]:三、涉滑雪纠纷案件的意见建议
一是滑雪者要做足安全功课。冰雪运动技术性强、危险性高,滑雪者尤其是初学者要提高安全意识,购置穿戴正规的滑雪器材及防护器具,熟知基本滑雪规则,学习应急避险技巧,严格遵守运动规则,选择具有资质的正规滑雪场,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滑行时积极服从工作人员引导,留意安全警示,选择与自身技术能力相匹配的雪道及安全路线滑行,注意避让并与他人保持安全距离。初学者建议聘请专业教练指导,在完全掌握基础技巧后再独立滑雪。
二是滑雪场要全面履行安保义务。滑雪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取得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执行相关滑雪场所管理规范和滑雪运动安全规范,全面履行所负安全保障义务。要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滑雪场地,在事故易发处设置安全隔离护网,对滑雪者进行充分的指导与培训,做好安全警示和提示;要配备必要安保和救援人员,提升场地监控设备覆盖面和清晰度,加强秩序管理和安全巡视,对防护设施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制定应急处置预案,配备专业医护人员,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提供救助。
三是各方主体要增强证据保存意识。滑雪运动意外伤害的发生具有瞬时性、多诱因性,要注意留存相关证据,第一时间拍摄现场照片,并报警处理,同时向滑雪场进行事故登记,调取场地监控录像,固定危险发生的时间、地点、场景和具体原因,以明确多方责任划分。若遭受人身损害,要及时就医检查诊治,留存诊断证明、就医记录、医疗票据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是加强安全规则宣传力度。围绕《全民健身条例》《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国际雪联十条滑雪安全准则》《中国滑雪运动安全规范》等冰雪运动安全知识开展普法宣传,进一步提高冰雪运动场所安全保障和应急处置能力,强化运营单位的安全责任意识和滑雪参与者的安全防护意识,共同畅享冰雪快乐。[09:42:46] - [昌平法院政治部副主任尹海萍]:谢谢潘院长。在享受冰雪运动快感的同时,还应对可能存在的危险有正确认知,滑雪时发生“撞车”事故责任如何判定?滑雪场在什么情况下对滑雪者受伤也要承担法律责任?下面请冯玉国庭长通报相关典型案例。[09:43:09]
- [昌平法院小汤山法庭庭长冯玉国]:各位媒体朋友们:
大家好。我是小汤山法庭庭长冯玉国。下面由我通报三起涉滑雪纠纷典型案例。
案例一:滑雪时未避让他人导致撞伤 法院判滑雪者自担全责
(一)基本案情
苑某于2021年2月15日到滑雪场滑雪,滑雪过程中只佩戴了头盔,未佩戴其他护具,在中级雪道下段横向滑行时与从上而下滑行的杨某相撞,造成二人受伤。事故发生后,苑某左膝戳伤,有一开放性伤口,并由巡逻队长送至滑雪场救助室进行紧急包扎、消毒处理。同日,苑某前往医院就诊,并住院三天,诊断为:髌韧带损伤(左)、下肢开放性损伤(左)。事发时,苑某、杨某均为未成年人。
苑某称,杨某在滑行过程中发现前方正在滑行的苑某时未及时安全避让,以致撞伤苑某,其应承担侵权责任。滑雪场作为所有人和管理者,对未成年人在滑雪场内滑雪,应当履行比成年人更为审慎的警示、提醒等安全保障义务,滑雪场并未尽到该义务,对苑某受伤应承担责任。苑某遂将杨某及滑雪场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5万余元。
滑雪场则辩称,从停车场开始到进门的购票处、服务大厅、雪道的上站台和下站台,均采用公示牌和循环广播、屏幕播放的形式对滑雪运动的风险、应遵守的行为准则以及滑雪者应根据自己的滑雪技术水平选择相应的雪道等内容进行充分告知,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09:43:39] - [昌平法院小汤山法庭庭长冯玉国]:(二)裁判结果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苑某以较快速度自右侧向左侧横向大幅度滑行,杨某自上而下滑行,按照苑某横向滑行的幅度及速度,杨某基本无法预知及避让,苑某对损害的发生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其次,从安全防护角度看,苑某自称当天除佩戴头盔外,未佩戴其他防护用具。其监护人及苑某自身并未充分尽到安全防护义务,也应对其损害结果承担相应的过错。再次,滑雪运动是一项高风险运动,综合监控视频,未有证据证明杨某对苑某的损害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杨某对苑某的损失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滑雪场的安全保障义务体现为向消费者提供合格的滑雪场地及滑雪器具、提前做好滑雪活动的风险提示和规则告知、对高风险雪道及周边山体设置安全保障设施、对出现事故的消费者及时提供救助和医疗保障等。根据查明事实,滑雪场履行了上述义务,并在苑某发生事故后提供了伤员救助和初步诊疗,并不存在怠于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最终,法院驳回了苑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法官提示
《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滑雪运动是具有专业性、技巧性、危险性的活动,滑雪者应全面了解运动规则、安全注意事项,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如选择适当的滑雪路线、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采取适宜的滑行速度和滑行方式等。滑行者在雪道内出发、停止、横穿、拐入时,从上向下滑降的人优先,前方滑雪者不得无故在雪道停留、不得随意横穿雪道。
此外,家长应充分履行监护职责,做好教育引导。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与判断能力相对较弱,因而在参与具有危险性的活动时更易发生意外。家长在带领未成年人参与滑雪运动时需提高安全意识,准备安全护具,时刻关注未成年人的运动情况,切莫让未成年人脱离监管范围,以防意外发生。[09:45:40] - [昌平法院小汤山法庭庭长冯玉国]:案例二:滑雪者摔伤后未及时救援 滑雪场被判承担两成责任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月8日,刘某购票至某滑雪场滑雪,并聘请雪场教练进行一对一教学。当日夜场滑雪时,刘某从初级道往下滑行时摔倒。事发后,刘某被送医治疗,经诊断右桡骨远端骨折、右尺骨茎突骨折等。
刘某称,滑雪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防护、提示、监管和救援均不到位,既没有配备专业的救援人员,也没有配备专业的防护措施及救援设备,没有在第一时间给予其规范的救治,摔倒很久后教练才发现并让家属找来救助人员。事发时滑雪场也没有进行救援登记,现场监控设备设置不到位,不符合安防监控要求。刘某遂将滑雪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0余万元。
滑雪场辩称,场地内设有救助室可进行简单固定、包扎,但并无专业医疗人员,从刘某摔倒到救助人员赶到现场为其胳膊进行夹板固定并送至大厅只用了十多分钟,后因刘某家属及时开车就医,才没有进行救援登记。[09:48:02] - [昌平法院小汤山法庭庭长冯玉国]:(二)裁判结果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事故发生在滑雪场的初级道上,受害人刘某并非专业滑雪者,事发时正接受一对一滑雪教学指导。滑雪场对刘某作为初学滑雪学员是明知的,故在刘某接受一对一教学指导滑雪期间,滑雪场负有与保障滑雪初学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相适应的注意义务。事故发生后,滑雪场对刘某进行了一定救援,已经表明其知悉事故发生,且事故发生在一对一滑雪教学期间,其应合理预见与事故存在一定利害关系。然而,滑雪场既未主动对本次事故进行登记、妥善留存事发时的监控视频,也无证据表明其曾告知过受害人要自行申请登记以及登记方才留存监控视频。滑雪场称从刘某摔倒到救助并送至大厅只用了十多分钟时间,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刘某亦对此不认可。考虑到夜场滑雪视野相对有限,刘某所称其倒地很久后教练才过来、系派人去找来的救援人员而非被救援人员主动发现施救,具有一定合理性。综合滑雪运动本身的风险、双方当事人对于案涉损害后果发生原因力大小等因素,法院酌定刘某损失中的20%,由滑雪场承担赔偿责任;对刘某损失中的80%,由其自行承担。最终,法院判决滑雪场支付刘某各项费用共计45324.44元。[09:51:01] - [昌平法院小汤山法庭庭长冯玉国]:(三)法官提示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即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当依法保障在其服务场所内的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在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内,滑雪场经营者不仅要尽到安全提示义务,还要尽到一定的保障救助义务。
滑雪场作为经营者,应配备专业的医疗救护人员及必要的救援器具,提前制定应急预案,同时配备巡逻安全保障人员,当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积极主动履行救助保障义务。同时,滑雪场应尽可能设置监控摄像设备,事发后及时固定相应视频证据,以免在后续纠纷中因证据缺失而承担不利后果。[09:51:28] - [昌平法院小汤山法庭庭长冯玉国]:案例三:聘请教练滑雪多次摔倒 受伤学员与滑雪场均需担责
(一)基本案情
2023年2月14日,于某前往滑雪场滑雪,并购买了2小时散客教学(单板2人)教练服务。根据滑雪场提交的于某滑雪录像显示,于某在接受教练教学期间滑雪摔倒后又继续进行滑雪学习,教学结束后其又自行滑雪,中间多次摔倒。后于某前往医院就诊。
于某认为,教练在明知其第一次滑单板的情况下却并未全程跟随陪护,导致在开始下坡后,对单板的下坡速度失去控制,期间又无教练人员或相应设施帮助减速,致使于某从坡道上全速飞出,摔落至地面,造成10根肋骨骨折的严重人身伤害。于是于某将滑雪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8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滑雪作为一项具有高度危险性的运动项目,对于滑雪者和经营者来说,都应负有高于一般运动的注意义务。本案中,于某购买门票进入滑雪场,并聘请了专职教练辅助自己练习滑雪,于某在教练指导过程中摔倒,滑雪场未对于某的人身安全起到保护作用,应当负有一定责任。于某在摔倒后未及时就医又继续自行滑雪,后又多次摔倒。现无证据表明于某的受伤全部系因第一次教练指导下摔伤所致。于某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滑雪运动的危险性,应当对滑雪可能造成人身损害有一定的预知,其未尽到注意义务而造成身体受到损伤,于某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最终法院酌情确定滑雪场承担10%的责任,判决滑雪场支付于某医药费、误工费等1405.29元。[09:53:14] - [昌平法院小汤山法庭庭长冯玉国]:(三)法官提示
在滑雪运动中,很多初学者会聘请教练进行教学。滑雪教练应持有专业资格证书,在教学过程中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学员进行充分的指导与培训,包括提醒学员正确佩戴防护器具、滑雪中出现意外情况如何避免等,防止学员忽视安全规则导致危险发生。
此外,滑雪者亦应对自身安全尽到注意义务,合理评估自身能力,选择适合的雪道和滑雪器材,一旦受伤应及时呼叫救援人员并前往医院就诊,固定伤情,以合理维护自身权益。[09:54:28] - [昌平法院政治部副主任尹海萍]:谢谢冯庭长。实际生活中,有些初级滑雪者抱着好奇心理挑战高级别雪道导致受伤;有的购买了人身意外险,但是却在理赔时遇到了障碍;还有的与雪道一侧的设施相撞……为了最大限度降低滑雪运动的风险,滑雪者在遇到上述问题时如何处理?滑雪场又应履行哪些义务呢?下面,请慕寿成法官通报另外三起典型案例。[09:54:49]
- [昌平法院小汤山法庭法官慕寿成]:各位媒体朋友们:
大家好。我是小汤山法庭法官慕寿成。下面由我通报三起涉滑雪纠纷典型案例。
案例四:初学者上中级道滑雪 “追尾”致他人骨折被判赔偿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月,李女士在昌平区某滑雪场中级雪道上被胡某撞伤,在滑雪场救助室简单治疗后前往医院治疗,诊断为腰椎骨折。李女士将胡某及滑雪场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胡某赔付损失9万元,滑雪场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庭审中,李女士称其滑雪刹车调整速度,被后面滑下来的胡某撞倒在地。胡某辩称,当时李女士停在雪道上,她的受伤是其自己摔倒导致的,胡某冲过去时已经向外侧滑行,应该是胡某的滑雪板撞到了李女士,力度不大。滑雪场提交的处理记录中登记受伤经过为“16:20于3号道被相对方相撞,腰部受伤,活动受限。”
经查,滑雪场具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在其LED屏幕上提示“请主动购买保险”,在大厅张贴滑雪者行为规则、对滑雪者的安全提示,在3号雪道索道站台及下面工作站棚竖立3号道介绍及滑雪者须知。[09:57:01] - [昌平法院小汤山法庭法官慕寿成]:(二)裁判结果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女士与胡某对于李女士的受伤均有过错,均应承担一定责任。滑雪者应选择与本人技术能力相适应的滑雪道滑雪,尤其是初级滑雪者不能到中级滑雪道上滑行,前方滑行者具有优先权,从后面滑来的滑雪者应选择不会给前面的滑行者造成危险的路线。胡某作为初级滑雪者,不应到中级滑雪道上滑雪,且其未选择不会给前面的滑行者造成危险的路线,另外未能在看到李女士后及时停止或躲避,以致相撞。李女士作为滑雪运动爱好者,应当了解并熟悉在雪道中间停留的危险性,对自身安全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其在雪道中间刹车停留,亦造成自己处于危险中,被滑下的胡某撞伤。滑雪场已在入口、各处醒目位置张贴了安全提示、滑雪者须知、滑雪者行为规范,已尽到了安全提示义务,并在李女士受伤后进行紧急救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根据李女士、胡某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胡某承担70%责任,判决胡某赔偿李女士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3万余元。
(三)法官提示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正值滑雪季,滑雪场游客量激增,与他人相撞的情况时有发生。滑雪者要防范运动风险,注意自身安全,初级滑雪者尽量避免在中级或高级雪道滑雪。同时,要时刻留心场地动向,及时注意躲避碰撞,提前预警、避让他人。如果不慎发生事故,除积极救治外,还应当保留证据,如现场照片或视频,以及雪场门票、医疗费票据、诊断证明等,以备后期维权之需。[09:59:21] - [昌平法院小汤山法庭法官慕寿成]:案例五:保险公司未尽提示说明义务 意外险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一)基本案情
2021年3月,白先生在某滑雪场办理滑雪全季卡。某日,其在滑雪场滑雪时滑出雪道受伤,随后送往医院救治,被诊断为颈脊髓损伤等,治疗期间共发生医药费20万元。
该滑雪场在A保险公司长期投保特定场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成人每人保险金额为40万元。后白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由于理赔金额未达成一致,白先生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意外伤残保险金40万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对应保险条款第八条保险责任部分明确约定了保险金按照“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并主张按此方式给付伤残保险金。经查,鉴定中心出具意见为,白先生的伤残等级为七级,给付比例为40%。
(二)裁判结果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保险合同中关于残疾保险责任的条款约定比例给付,可认定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条款内容并未使用黑体字予以提示。投保单仅能表明“保险人已经向投保人履行了对保险条款尤其是黑体字部分的条款内容的说明义务”,并不表明保险人就“残疾保险责任比例给付”的条款内容进行提示和说明,且达到明确说明的标准。涉案保险产品的说明义务目的是让投保人理解与其权利义务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法律后果,其标准是投保人实际理解或者明了。投保人是否实际理解是一种主观心理状态,难以衡量。形式上,只要保险人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对免责条款等有显著标志,附有“投保人声明书”,投保人签字确认并同时表示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均已经明了的,可认定保险人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本案中,残疾保险责任比例给付的条款内容并未使用黑体字予以提示,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对于涉案保险产品的免责条款并未向滑雪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向白先生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40万元。[10:02:03] - [昌平法院小汤山法庭法官慕寿成]:(三)法官提示
《保险法》第17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不应人为扩大被保险人的合同义务。对于涉及保险公司责任免除的条款,更应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否则对当事人不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此外,建议消费者在签订保险合同前认真研读保险条款,签订合同时要格外注意合同中的格式条款,特别是涉及保障责任、除外责任等重要条款,仔细阅读,谨慎审核。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报案,根据自身条件提供所能提供的与涉案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或资料。[10:02:46] - [昌平法院小汤山法庭法官慕寿成]:案例六:男子滑雪时撞上配电箱受伤 滑雪场因未明显警示被判担责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月10日晚,闫先生在昌平区某滑雪场4号雪道滑雪时,撞向位于雪道左侧的配电箱,导致右侧上颌骨骨折,后住院进行手术治疗。闫先生认为雪场灯光昏暗且配电箱位置不合理,于是将滑雪场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5万余元。
庭审中,滑雪场辩称闫先生滑雪时佩戴雪镜,目的是防止光线刺眼,由此可见雪场灯光并不昏暗。而且配电箱是全包裹的,包裹本身颜色是警示色。
(二)裁判结果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滑雪场作为经营者,对滑雪的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和安全提示义务,滑雪场在中级雪道左侧设置配电箱,针对该配电箱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未与雪道进行物理隔离,未对配电箱四周进行妥善包裹,滑雪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闫先生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闫先生作为有一定滑雪经验的消费者,从事这一运动时应当预见到滑雪运动的高风险性,更要加强谨慎注意义务,在对自己的滑雪水平有充分了解和预判后,才能在初级道以上雪道滑雪。闫先生在中级道左侧末段拖迁道附近刹车转向时撞向配电箱,且该位置不在雪道或常规通道上。闫先生对于自身安全亦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应对自己的摔伤后果承担一定责任。最终,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滑雪场承担50%的责任,判决滑雪场赔偿闫先生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6000余元。
(三)法官提示
滑雪场应具备相关专业资质和管理能力,并按照相关标准建设场地及配套运营设施,定期全面检查场地设施安全,做好隐患排查工作。
此外,对于易发生危险的区域设置标识明显的警示牌,并通过张贴行为规范、发放运动指南、播放音视频等方式介绍场地情况,对滑雪者进行注意事项及应急措施的必要安全提示。[10:05:48] - [昌平法院政治部副主任尹海萍]:谢谢慕法官。今后,昌平法院将继续延伸审判职能,积极回应群众司法需求,加强精准普法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为保护群众合法权益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今天正式通报的环节就到这里。通报会还设置了媒体提问环节,媒体朋友们可以结合感兴趣的话题进行提问。[10:07:16] - [法治日报记者]:参加滑雪运动受伤,适用民法典中的“自甘风险”原则吗?[10:07:53]
- [昌平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潘幼亭]:自甘风险也叫危险的自愿承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滑雪运动中“自甘风险”原则适用条件为:一是滑雪是一项在雪地上高速滑行的运动,具有竞技性、时速性、非单人参与性,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二是滑雪运动已知被认定为高危险性体育运动,受害者承担的风险是滑雪本身存在的固有风险;三是参与者应知风险可能存在,依然自愿参加;四是受害者和侵害者均系文体活动参与者;五是排除侵害者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等。[10:08:27] - [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滑野雪”受伤,能否索赔?[10:09:40]
- [昌平法院小汤山法庭庭长冯玉国]:所谓“滑野雪”,是指在非正规滑雪场,利用自带滑雪工具进行滑雪运动。“滑野雪”的地点一般是在无组织者、无管理者的郊外,这种野外雪地既无规范的雪道,也缺乏防护措施及救助人员,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而且一旦发生雪崩等情况,滑雪者的生命安全将会受到严重威胁。滑雪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有能力判断其在无人管理的郊外滑雪存在高度风险,其仍然愿意滑雪,属于自甘风险行为。在此需要提醒的是,为了自身安全,应该选择到正规滑雪场滑雪,切勿为追求刺激而“滑野雪”。[10:10:07]
- [北青社区报记者]:初级选手在高级雪道发生事故,滑雪场需要承担责任吗?[10:11:37]
- [昌平法院小汤山法庭法官慕寿成]:如果让滑雪场来确认滑雪者的滑雪能力,难度较大。作为成年人参与滑雪运动,首先应该自我认知是初级水平还是高级水平,并根据自己的能力来选择相应雪道。
对滑雪场来说,首先应该尽到提示风险的义务,在雪道上设置警示牌,让初学者知道自己应该在哪个雪道滑雪。此外,雪场巡视人员要尽职巡查,看到那些跌跌撞撞的初学者误入高级道,有义务将这些人请出与之不匹配的雪道,并加强相应保护措施。[10:12:02] - [昌平法院政治部副主任尹海萍]:由于时间关系,媒体提问就到这里。如果大家还有其他问题,欢迎会后与我们进一步交流。
再次感谢各位莅临本场新闻通报会,也希望各位媒体朋友、各位网友能一如既往地关心、关注、监督、支持昌平法院的工作!今天的新闻通报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10:13:10] - [主持人]:本次通报会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特别感谢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对此次通报会的大力支持!感谢综合办公室对本次网络直播给予的支持![10:1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