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大楼

发布席

通报会由王华伟主持

石景山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詹文杰进行通报

石景山法院刑庭庭长李婧发布三起典型案例

通报会现场
10月27日10时,石景山法院召开“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情况”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我院今天召开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情况新闻通报会。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直播网对此次通报会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58:44]
  • [主持人]:
    下面为您简要介绍一下通报会的相关情况。
    今天石景山法院召开“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情况”新闻通报会,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情况、防范建议及相关典型案例进行通报。
    [09:59:18]
  • [主持人]:
    本次通报会的议程为:
    (一)石景山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詹文杰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特征、治理的突出问题及防范建议进行通报;
    (二)石景山法院刑庭庭长李婧就三起典型案例进行通报。
    现在,通报会马上开始。
    [09:59:36]
  • [王华伟]:
    各位新闻媒体朋友、广大网友:
    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石景山法院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情况新闻通报会。我是通报会主持人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管办(研究室)王华伟。
    [10:01:10]
  • [王华伟]: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激增,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这些网络犯罪的实施离不开相关技术支持及支付结算等非法帮助活动,因而,加强对信息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打击力度至关重要。为增强群众防范意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今天,石景山法院召开“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情况”新闻通报会,在对该院2019年至2023年6月审结的82件帮信罪案件进行调研的基础上,分析此类案件的主要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10:02:38]
  • [王华伟]:
    我谨代表石景山法院对今天参与此次活动的区教育委员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首钢技师学院、黄庄职业高中及广宁街道的工作人员,中央电视台法治在线、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生活这一刻、民法典通解通读、法治日报、北京日报、北京青年报、北京政法网、石景山电视台、石景山报的媒体朋友表示热烈欢迎和诚挚感谢。
    [10:05:00]
  • [王华伟]:
    今天新闻通报会的发言人是:石景山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詹文杰,他将对该院审结的帮信罪案件的主要特征、犯罪治理中的突出问题及防范建议进行通报;石景山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李婧,她将通报三起典型案例。
    [10:05:16]
  • [王华伟]:
    下面,请石景山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詹文杰进行通报。
    [10:05:31]
  • [詹文杰]:
    近年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案件频发,涉案人数众多,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刑法》第287条之二的规定,帮信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随着“断卡”行动的不断深入,对涉电信网络诈骗黑灰产业的打击力度在不断加大,取得了良好的打击效果。石景山法院针对2019年至2023年6月审结的82件帮信罪案件进行调研,并将相关案件情况及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0:07:14]
  • [詹文杰]:
    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特征
    一是被告人呈现年轻化态势。在我院审理的82件帮信罪案件中,90后、00后被告人的占比达六成,低龄化、年轻化成为帮信罪犯罪主体的主要趋势,这样的趋势与当今信息网络用户年轻化的特征密不可分。帮信罪及电信网络相关犯罪根植于信息网络的土壤,一方面,帮信罪的诱发因素往往来源于网上的不良信息,如贴吧、论坛中陌生用户发布的贷款信息、社交平台中网友发布的兼职建议、网络游戏中陌生同伴发出的共同挣外快的邀请等。这些不良信息有可能成为行为人实施犯罪的诱因,促使部分行为人受到引诱而实施犯罪。另一方面,互联网用户主体年轻化,其中不乏学生群体,此类群体认知能力、分辨能力存在一定局限性,在好奇心、利益诱惑等因素的驱使下更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10:09:04]
  • [詹文杰]:
    二是“非技术型帮助”较为突出。帮信罪的帮助行为,可以划分为技术型帮助和非技术型帮助。技术型帮助主要指通过搭建网站、封装软件、通讯传输、提供服务器等技术型手段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帮助。非技术型帮助则以租售银行账户等用来提供转账帮助为主。在近年来我院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多是为牟取非法利益,向他人出租或售卖个人办理的银行卡用于接收电信网络诈骗赃款,以租售“两卡”(银行卡、手机卡)为犯罪手段的案件占比超九成,租售“两卡”以提供转账等帮助犯罪手段较为突出。对于行为人来说,租售“两卡”成本较低,只需要利用个人信息开办银行卡、电话卡或注册公司企业后开办对公账户,而后将相应账户及支付宝、微信账号等提供给他人即可。其中行为人只需要付出极低的费用甚至不需费用即可完成相应银行卡或对公账户的办理。通常,几天之内即可配合完成整个犯罪过程,能够在犯罪前或犯罪完成后立即获得违法收益。
    [10:12:17]
  • [詹文杰]:
    三是聚焦重点严格依法惩处。经调研发现,帮信罪判处的刑期普遍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实刑的被告人占比超九成。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行为人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和其所犯罪行及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从当前的司法实践中看,提供转账等帮助是行为人主要的犯罪行为,涉案金额则主要属于100万以下的阶段,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支付结算金额达到20万以上或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才能构成帮信罪。因此,通过综合考虑主观恶性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严格依法惩处,同时对犯罪情节轻微的被告人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罚。
    [10:12:31]
  • [詹文杰]:
    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治理的突出问题
    一是对民众的风险警示针对性不足。当前,对于大部分帮信罪的行为人而言,他们对于自身帮助犯罪行为产生的危害认识不足,不清楚自身的帮助行为可能影响的范围和涉及人员,因此,行为人一经他人引诱即容易产生错误认识,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同时,大部分社会公众往往只能认识到帮信行为的违法性,对如何防范他人的信息引诱、避免落入犯罪陷阱缺乏清晰的认识和准确的识别。
    [10:12:45]
  • [詹文杰]:
    二是网络平台的信息识别难度较大。在日常的信息网络平台、社交软件中,贷款、兼职、招聘等信息散发于各个角落,真实与虚假夹杂,对于普通的网络用户而言往往难以分辨。其中反映出的是网络平台对此类易诱发犯罪的信息识别难度较大,一些犯罪分子可以借此大量散布信息从而引诱潜在的群体实施犯罪。
    [10:14:39]
  • [詹文杰]:
    三是未成年群体的防范意识亟待提升。帮信罪的犯罪主体中,16岁到18岁年龄段的未成年人人数出现快速增长的趋势。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大都深度“触网”,对于外界风险诱惑的警惕意识和防范意识相对于成年人而言薄弱,对出租自己的手机卡和银行卡,甚至充当设备管理员等帮信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违法犯罪性认识不足,可能触犯帮信罪。
    [10:15:14]
  • [詹文杰]:
    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防范建议
    一是构建宣传矩阵筑牢防火墙。依托“普法驿站”等平台针对学生群体中潜在的风险点、易错点加强普法提示,形成心理预警,避免学生群体遭遇类似情境时不自觉受虚假信息迷惑而不慎走上犯罪的道路。充分借助新媒体平台,以年轻群体喜闻乐见的短视频、微动漫等形式加强对租售“两卡”等帮信犯罪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从而帮助年轻群体掌握法律知识、提升法律意识,防止被不法分子蛊惑、诱骗。
    [10:20:10]
  • [詹文杰]:
    二是完善平台信息识别监管体系。充分运用大数据监测技术强化社交平台监测预警力度,以资质审核、公司证明等多种方式限制和筛选招聘、兼职、贷款等信息的发布,并对公开发布的信息形成二次人工过滤,提高识别涉电信网络诈骗黑灰产业的精度和效率。完善平台信息监管体系,通过对涉电信网络诈骗的非正规招聘、贷款等信息进行监管拦截,减少犯罪直接诱因,进一步提升防控工作的精确性和有效性。
    [10:20:29]
  • [詹文杰]:
    三是依托“四位一体”机制守护校园安全。针对未成年人被告人快速增长的现状,依托“一站一室一基地一中心”特色机制,强化司法机关、学校、家长、社会的协同联动,在寒暑假、“6.1”儿童节、九月开学季、“12.4”宪法日等重要时间节点,组织法治副校长开展集中宣教,通过法院开放日、公开庭审以及学校家长会等形式宣传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状况,并提出针对性意见建议,根据学校及家长需求定向帮教存在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通过家庭教育指导让家长积极履行义务,关注和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培养正确思想道德情操,防止未成年人误入歧途。
    [10:21:53]
  • [王华伟]:
    请刑事审判庭庭长李婧进行通报。
    [10:23:00]
  • [李婧]:
    典 型 案 例
    孙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认识不足、贪图小利,被非法利益引诱实施犯罪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孙某在同乡好友的介绍下,得知可以通过出售银行卡获取收益,虽然认识到他人可能正在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仍将以自己身份信息办理的两张银行卡以人民币16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用于转账使用。经查,孙某的两张银行卡涉电信诈骗犯罪流水金额共计人民币65万余元。2021年9月27日,被告人孙某被民警查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最终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10:43:52]
  • [李婧]:
    【典型意义】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客观上主要表现为租售“两卡”,这对于无业及低收入群体的吸引力很大,导致一些人在犯罪分子的蛊惑下沦为帮凶。同时,由于租卖“两卡”的行为并非直接参与进诈骗犯罪之中,被告人虽然意识到是在帮助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但仍心存侥幸。另外还有部分行为人对自身帮助行为产生的危害认识不足,误认为并不会触犯法律。
    本案中的被告人就是典型的因贪图小利,在同乡好友的介绍下,得知出售自己的银行卡可以获取一定的收益,虽然意识到他人正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但是面对不法利益的诱惑,仍然出售自己的银行卡供诈骗分子转账使用,并配合提供刷脸等服务,导致多名被害人蒙受巨额损失,自己也受到法律的惩处。
    在此也提醒社会公众,要妥善保管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不要为了蝇头小利而出租、出售、出借个人银行卡、网银U盾等存取工具,远离帮信罪违法犯罪活动。
    [10:44:07]
  • [李婧]:
    王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被社交网络不良信息引诱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王某因存在贷款需求,在社交平台上浏览信息时,受到虚假贷款信息的引诱,得知可通过银行卡刷流水的方式获取利益并方便后续贷款,虽然认识到对方可能正在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仍将其以自己身份信息办理的五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转账使用,其中一名电信网络诈骗的被害人向王某的一张银行卡转账5万余元。经查,王某的多张银行卡涉电信诈骗犯罪流水金额共计人民币4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最终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10:55:34]
  • [李婧]:
    【典型意义】
    帮信罪的犯罪群体初犯、偶犯居多,犯罪的发生往往是由于一些偶然性因素导致。其中,不良信息的引诱是多数案件中行为人犯罪的诱因,对于普通的网络用户而言,往往难以在庞杂的信息中分辨出真假。因此,对于部分无业、低收入等缺乏经济来源,具有急切经济需求的群体而言,很容易被诈骗分子以贷款刷流水等理由利用,从而引诱行为人掉入违法犯罪的陷阱。
    本案中的被告人王某就是因在某论坛上浏览帖子时看到一条贷款信息,恰好也存在贷款需求,于是通过帖子联系到这名声称可以办理贷款刷流水的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成员,后在与诈骗分子不断接触的过程中,被许诺的利益所打动,即使意识到是在帮助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仍受到外界利益的诱惑,铤而走险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10:55:53]
  • [李婧]:
    王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在校学生因交友不慎沦为电诈帮凶
    【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某(19岁)系北京某职业学院学生。2020年12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为获得经济利益,经过校外人员的介绍,得知可以出租银行卡获取利益,在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可能用于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将其实名办理的手机卡、银行卡、银行u盾、银行卡密码出租给他人。经查实,自2021年1月20日至2021年1月22日,王某某出租的银行卡涉电信诈骗犯罪流水共计人民币32.26万元。2021年1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居住地被民警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最终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10:56:10]
  • [李婧]:
    【典型意义】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伴随着电信诈骗、赌博等犯罪活动而发生的,此类犯罪因多以招募短期兼职、现结现付的实习、社会兼职等形式出现在招聘、兼职网站上,大中专学生在网上搜寻实习机会、兼职时经常会刷到该类信息,如果无法识别,容易受他人诱骗而触犯该罪名。除此以外,也有因交友不慎、识人不明,在所谓“朋友”“老乡”“同学”的引诱、教唆下出租、出售“两卡”的情形。本案中的被告人,就是在社交网络上结识了校外人员,在所谓“朋友”处听说了出租“两卡”的“发财之道”,于是被许诺的收益打动,将办理的手机卡、银行卡等出租给诈骗分子赚取非法利益,最终触犯法律。在近期办理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中,已发现“卡商”“卡贩”寻找未成年人办理银行卡的情形。
    本案在办理过程中,对涉案学生以教育、挽救、惩戒、警示为主,法院与检察院、涉案学生所在学校沟通联系,充分了解涉案学生学习情况、在校表现、是否具有帮教条件,最终依法对涉案学生适用缓刑,并会同其学校加强教育管理,帮助学生走上正轨、重回社会。同时,法院加强对校园反诈、防范“两卡”犯罪的法治宣传力度,提升在校学生预防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警惕意识和防范意识。
    [10:56:22]
  • [王华伟]:
    感谢两位的通报。今后,石景山法院将始终依法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相关犯罪,持续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引导群众增强防范意识、辨别能力,全力维护辖区社会稳定,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感谢各位关注今天的通报会,祝大家身体健康,生活愉快。本次新闻通报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10:57:43]
  • [主持人]:
    今天的网络直播到此结束,感谢网友关注,再见。
    [11: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