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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2日10时,昌平法院召开“涉农村建房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各位网友上午好,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昌平法院政治部张铭霞。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召开涉农村建房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通报会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10:20:38]
- [主持人]:近年来,随着乡村振兴建设战略不断推进,农村改革展现出巨大活力,农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村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求日益高涨,农村地区宅基地内新建、翻建房屋现象显著增多,农村建房相关案件数量持续攀升。
为提升村民法治意识,有效避免农村建房过程中暗藏的法律风险,助力美丽乡村建设,昌平法院对近五年审理的涉农村建房相关纠纷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发布六起典型案例。[10:23:52] - [昌平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梁志勇]:各位人大代表、媒体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昌平法院“涉农村建房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我是本次通报会的主持人,昌平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梁志勇。
刚刚,我们旁听了一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庭审,此类矛盾纠纷在建房过程中较为常见。随着乡村振兴战略深入落实,农民生活水平大幅提升,越来越多的村民为改善居住条件,在宅基地上新建或翻建房屋,与之相关的涉农村建房纠纷时有发生。为了让群众在家门口学习法律知识、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今天我们特意把新闻通报会的现场从法院搬到了小汤山镇葫芦河村文化活动中心。在此,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对小汤山镇党委、政府以及葫芦河村委的大力支持表示衷心感谢![10:24:08] - [昌平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梁志勇]:为进一步规范建房施工行为,助力建设乡村和谐氛围,今天我院的新闻通报会,重点通报涉农村建房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并发布相关典型案例。
出席本次通报会的分别是:昌平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郑维岩,小汤山镇党委委员、副镇长柳枫,小汤山法庭庭长冯玉国、小汤山法庭法官刘洋。
今天,我们很荣幸地邀请到了区人大代表、小汤山镇西官庄村第一书记米佩利,区人大代表、小汤山镇赴任辛庄村书记、主任齐少春,区人大代表、小汤山镇阿苏卫村书记、主任赵磊,区人大代表、小汤山镇大东流村书记、主任周立军,区人大代表、小汤山镇前蔺沟村书记、主任汪莉,区人大代表、小汤山镇前蔺沟村副主任丁振兵出席通报会。[10:25:01] - [昌平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梁志勇]:此外,小汤山镇司法所所长陈万秋、小汤山镇葫芦河村党支部副书记季广安以及葫芦河村的部分村民代表也来到了活动现场。感谢大家!
参与本次通报会的媒体有:法治日报、新京报、北青社区报、北京电视台、昌平融媒体中心。在此,我代表昌平法院再次对大家的到来表示欢迎!
本场通报会还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进行同步图文直播,昌平法院新浪官方微博“昌平法院”进行全程播报。广大网友可在我院官方微博下留言与我们互动。[10:25:30] - [昌平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梁志勇]:近日,昌平法院对五年来审理的涉农村建房纠纷案件进行深入调研,总结出此类案件的共性特点。那么,导致该类纠纷多发的原因是什么?对此法院有哪些法律建议呢?下面,请昌平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郑维岩通报我院涉农村建房纠纷案件审理情况。[10:25:46]
- [昌平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郑维岩]:各位人大代表、媒体朋友们:
大家好!近年来,随着乡村振兴建设战略不断推进,农村改革展现出巨大活力,农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村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求日益高涨,农村地区宅基地内新建、翻建房屋现象显著增多,农村建房相关案件数量持续攀升。
为提升村民法治意识,有效避免农村建房过程中暗藏的法律风险,助力美丽乡村建设,我院对近五年审理的涉农村建房相关纠纷进行了专题调研。下面由我通报五年来该类案件总体情况。[10:26:10] - [昌平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郑维岩]:一、涉农村建房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8年至2022年,昌平法院共审理涉农村建房纠纷民事案件489件,案件数量整体呈递增趋势,其中2018年45件,2019年91件,2020年87件,2021年130件,2022年136件。
经调研发现,农村建房纠纷呈现主体多元化、类型多样化特点。从主体来看,农村建房相关纠纷多发于建房者与施工方、建房者与邻居、房屋共有权人之间、施工方与雇员等,人员类型多样、关系较为复杂。从纠纷类型来看,在建房前易产生的纠纷主要是所有权确认纠纷、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析产继承纠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等,而建房期间及建房后产生的纠纷主要为相邻关系纠纷、排除妨害纠纷、恢复原状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及因建房施工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10:27:51] - [昌平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郑维岩]:二、涉农村建房纠纷的案件特点
一是农村建房合同类案件占七成。因农村建房引发的施工合同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是涉农村建房纠纷主要类型,共计349件,占比71.4%。其中,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239件,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施工方主张建房村民给付建房工程款纠纷,一类是因建房质量问题村民起诉施工方要求赔偿纠纷。
二是建房成为农村相邻纠纷主要诱因。除常见的合同类案件外,相邻关系纠纷、排除妨害纠纷等也较为常见。经调研发现,我院近五年审理的相邻关系、排除妨害纠纷中,约有六成系因农村建房引发。部分村民建房时未履行建设审批手续,宅基地四至不明,超出宅基地面积、占用他人滴水或影响“官走道”“官门道”通行等情形多发。此外,因通风、采光、安装摄影头侵犯隐私等引发的邻里纠纷也不断增多。
三是施工人多为无资质的个人从业者。“包工头”“施工队”等具有一定农村建房施工经验,要价低廉、施工成本低,成为农村房屋建设者的首选。施工者多无建房资质、证照、不具安全作业条件,施工标准约定不明确,导致建房质量参差不齐,进而引发相关纠纷。同时,施工过程中对工人未进行必要的岗前指导与安全教育,亦未配备安全帽、防护绳等必要安全防范措施,导致雇员受伤的安全事故发生。
四是当事人矛盾激烈化解难。农村建房相关案件多发于亲朋邻里之间,矛盾积怨较深。此外,农村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中,双方争议焦点集中为工程质量问题,多需要通过司法鉴定来确定,但实践中该类鉴定机构少、鉴定难度大、鉴定费用高,大多数村民不愿意鉴定,导致案件审理难度增大,纠纷化解难。[10:28:11] - [昌平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郑维岩]:三、涉农村建房纠纷案件多发的原因
一是农村建房未履行审批手续。部分当事人在农村建房前未征得村镇、相关部门的许可,未履行翻扩建房屋审批手续,亦不征询四邻意见,或在与四邻争议未解决的情况下径直建房,擅自堵塞通道等影响邻里安全的情形时有发生。此外,有的村民在兄弟姐妹对房屋所有权有争议的情况下翻建房屋,导致纠纷产生。
二是村民欠缺证据保存意识。农村建房相关案件中诉讼主体多为村民,证据意识、法律意识相对淡薄。建房过程中不重视书面合同签订,对于施工内容、质量要求、工程款支付、违约责任等约定概括或仅有口头约定,施工中未注意留痕、缺乏证据保存意识,导致举证不能、举证不足等情形。
三是监管缺失致使纠纷频发。当前,对农村建房的审批、建造等事宜并无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仅部分乡镇政府制定相关规范,对是否准予建房、拟建房屋高度、建筑面积等作出限制性要求,但将房屋布局、四邻间距、施工标准等事项留待建房人自行确定。乡镇政府或村委会一般未对建房合同进行备案,对建房安全施工标准、建房过程亦缺乏必要监管,大部分涉农村建房纠纷未能在事前审批、事中监督阶段中得以解决,而是直至房屋建成后,因各方协调无果方诉至法院。[10:28:31] - [昌平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郑维岩]:四、涉农村建房纠纷案件的建议
一是审慎选择施工人,签订书面合同。选择具备安全施工资质且信誉良好的施工人建房,建房时要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农村建房的施工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工程价款、支付方式以及其他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避免因合同事项约定不明或无约定,导致无据可依或责任主体认定困难。必要时,在合同中对农村建房施工的转包、分包等事项作出限制性约定。
二是建房须经审批,施工时注意防免损害。建房前,要严格遵守《民法典》《城乡规划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规定,严格履行规划及建造审批手续,杜绝未经审批建房、先建房后审批等违法行为。建房过程中,要严格按审批内容建房施工,在通风、采光、排水等涉及相邻不动产权利人权益的事项上,还要遵循与四邻达成的有效约定。具体施工时,建房人及施工人应尽到必要注意义务,避免损害相邻不动产权利人权益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对其他建房未尽事项,亦应注意损害防免,必要时应征询利害关系人意见,在团结互助、尊重历史、公平合理的基础上作出妥善安排。
三是注重证据保存,提高维权意识。建房时要有风险防范意识和维权意识,可以书面字据、现场拍照、录音录像、第三人证明等方式留存和固定房屋建设施工量、建筑材料提供、工程款支付、建房人及施工人信息等证据材料。实际施工人在遭受人身损害后,建议第一时间报警,调取附近监控录像,受伤后及时就医,留存诊断证明、就医记录、医疗票据等,依法及时维权,理性表达诉求。
四是加强诉源治理,落实监管职责。建议行政机关、村委会等相关部门加强联动,建立法治宣传长效机制,凝聚解纷合力,通过法律法规、典型案例宣传,提升农村建房参与人责任意识,引导依法施工建房。乡镇机关、村委会等应强化建房审批、登记备案等职责落实,明确审批材料和审批程序,保障农村村民合理建房需求。[10:31:52] - [昌平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梁志勇]:谢谢郑专委。盖房垒墙占用公共通道?安装摄像头侵犯他人隐私?村民在翻建、修缮房屋时容易引发相邻关系纠纷,如果处理不当将影响邻里和谐。那么,怎样能避免此类现象发生?面对“摩擦”,邻里之间又该如何协商解决呢?下面,请小汤山法庭庭长冯玉国通报三起典型案例。[10:32:04]
- [昌平法院小汤山法庭庭长冯玉国]:各位人大代表、媒体朋友们:
大家好。我是小汤山法庭庭长冯玉国。下面由我通报三起涉农村建房纠纷典型案例。
案例一:哥哥在宅基地“官走道”垒墙 弟弟诉“开门”通行获支持
(一)基本案情
徐老汉兄弟三人的宅基地及地上房产相邻,三兄弟之间以“西房中线”为界,宅基地间有“道官走”和“门道官”。1994年,徐老汉主持分家,约定将老房西头南房三间归小儿子徐某江,老房西头西房两间半归大儿子徐某海。2016年至2018年,徐某江和徐某海分别从堂兄弟处通过赠与或购买方式获得自家邻近宅基地及老宅。2016年哥哥徐某海翻建房屋,在“官走道”西头垒上木头墙,墙上开一门,2019年,徐某海在该处垒上砖墙。弟弟徐某江认为徐某海的垒墙行为影响其通行,遂诉至法院,要求徐某海在官道垒墙上开门,让其正常通行,并给其一把大门钥匙。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徐某江、徐某海系兄弟,各袭祖产,形成了相邻关系。后又各自通过买卖、接受赠与等方式获得了相邻区域内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彼此生产、生活间的密切关系进一步提升。徐某海对宅基地上房屋进行了翻建,但并不意味着“官走道”可归入自家宅基地范围之内,无须再保障徐某江通行的权利。另外,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证人证言,从“官走道”“官门道”处通行是涉案几处宅基地上生活的人的通行习惯。现徐某海将“官走道”西侧用砖墙封住,使徐某江无法再通过“官走道”“官门道”通行,侵犯了徐某江的通行权,因此对于徐某江要求徐某海在该处砖墙上开门,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徐某海在“官走道”垒墙处开门,并将“官门道”处大门钥匙提供给原告徐某江。[10:32:23] - [昌平法院小汤山法庭庭长冯玉国]:(三)法官提示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
本案中,诉争的“官走道”系历史形成的通道,在案涉几处宅基地上生活的人均通过该“官走道”通行,应对其予以尊重,不得单方擅自改变。虽已取得宅基地上房屋,但进行翻建时并不意味着可以将“官走道”纳入自家宅基地范围,在房屋翻建时,需要保障相邻一方通行的权利。[10:34:44] - [昌平法院小汤山法庭庭长冯玉国]:案例二:翻建二楼影响邻居采光 法院判赔日照损失5万
(一)基本案情
赵某与刘某是南北邻居,赵某居北,刘某居南。赵某院落内为平房,房屋建成于2004年。刘某于2020年4月将院内原有平房翻建为二层楼房。赵某认为刘某翻建房屋后,其家中无法正常采光、通风,遂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拆除院内新建楼房并赔偿赵某损失10万元。
刘某辩称,其翻建房屋取得了村委会和镇政府的同意,没有超出宅基地面积,且为了避免影响赵某家采光,新房地基向南侧移了一米多。
案件审理过程中,赵某申请对其房屋的日照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刘某房屋改建后,对赵某房屋南立面和西立面各窗的日照时数均有影响。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本案中,赵某房屋建设在前,刘某翻建房屋时应该考虑到对赵某房屋日照所造成的影响。根据鉴定意见,刘某所建的二层楼房确实对赵某的房屋日照产生了不利影响,但考虑到双方宅基地的实际情况(东西长、南北短),刘某建设房屋未超出自家宅基地范围,符合农村建房要求,且未被认定为违章建筑,也在建房时考虑了赵某家采光、日照问题,赵某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刘某建设房屋时提出过异议,现赵某因为影响其日照,要求刘某拆除楼房,有失公平。根据现场勘验情况及鉴定意见,刘某建设的楼房确实严重影响了赵某的日照,赵某主张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刘某赔偿赵某房屋日照损失5万元。[10:36:14] - [昌平法院小汤山法庭庭长冯玉国]:(三)法官提示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居住条件、住房质量的需求日益增长,建筑物之间的相邻关系问题,如采光、通风、噪音等,已成为新的关注焦点。其中采光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获取适度光源的权利。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当前,农村建造二层楼房较为普遍。在此提示,后建房屋者,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建房时应充分考虑已存在房屋相邻人的便利,保留适当距离用于通风、采光。
值得注意的是,相邻建筑物的权利人对影响其通风、采光和日照的行为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只有在日照、采光和通风妨碍超出社会一般人的必要容忍限度时,权利人才可以主张民事赔偿,但主张的前提是判断日照和采光是否超出一般人的容忍义务,应以国家有关建设标准为准。[10:38:04] - [昌平法院小汤山法庭庭长冯玉国]:案例三:安装摄像头侵犯他人隐私 邻居诉拆除获部分支持
(一)基本案情
李某与王某是同村村民,两家是邻居。李某家房屋居西北,王某家房屋居东南,两家均于2017年翻建宅院。李某家院子南面即王某家院子西面是空地,其上有王某家的空气源热泵、水缸等物。王某在西墙南北各安装一个摄像头,北侧摄像头朝南,南侧摄像头朝北。
李某认为王某家安装的摄像头侵犯了他家隐私,自己及家人在院内不敢说话、不敢开窗户,且其西墙南侧摄像头夜间灯光明亮,影响家人休息。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王某家西侧两个摄像头移除,王某及家人删除所有关于李某及家人的摄像头录制视频等。
王某则辩称,安装摄像头是为了保护人身和院外自家的财产安全,没有侵犯李某家的隐私,且现在摄像头调整了拍摄角度,拍不到李某家门口。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王某在自家西墙上安装两个摄像头,南侧摄像头拍摄范围涵盖了李某家大门,李某家人进出门情况等均会被摄像头记录,且开门时可以看到院内的人和物。鉴于摄像具有持续不断和易储存的特征,故该摄像头拍摄的情景侵犯了李某的隐私权,给李某家带来了一定的精神压力。李某家院外不属于其专门活动场所,不具有私密性。录制的该场所内的视频中如出现李某家人,也不属于侵犯了李某家人的隐私。故法院仅支持删除含有李某家人出门及院内情景的视频。
另西墙南侧摄像头夜间散发明亮光,造成灯光污染,对李某家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从安装目的看,西墙北侧的摄像头同样能起到保护院外财产的目的。西墙北侧摄像头,因拍摄方向朝向南侧,李某家宅院范围不在监控拍摄范围内,夜间也没有亮光,故对于李某要求拆除西墙北侧摄像头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拆除西墙南侧摄像头、删除含有李某家人出门及院内情景的视频。[10:39:58] - [昌平法院小汤山法庭庭长冯玉国]:(三)法官提示
在信息化时代,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广大群众最关心的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在此提示,私装摄像头极易引发隐私和个人信息侵权风险。如果确有必要安装,且摄录范围可能超出自家区域,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建议提前与邻居沟通。在摄像头的选择上,应尽量选择拍摄角度固定的摄像头,合理确定摄像头的位置、高度、朝向和监控范围,谨慎避开他人的私人空间,在实现安装目的和尊重他人权利的平衡中选择最佳的安装方案。
与此同时,公民个人也应增强隐私权及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若发现侵权行为,可与行为人协商或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10:40:39] - [昌平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梁志勇]:谢谢冯庭长。农村建房过程中,施工价格、工程质量是村民最关心的问题,往往也容易产生争议。房主在签订施工合同时需要注意什么问题?作为施工方或承包人,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来确保工程安全及房屋质量呢?下面,请小汤山法庭刘洋法官通报另外三起典型案例。[10:44:05]
- [昌平法院小汤山法庭法官刘洋]:各位人大代表、媒体朋友们:
大家好。我是小汤山法庭法官刘洋。下面由我通报三起涉农村建房纠纷典型案例。
案例四:称邻居垒墙占用自家宅基地 因界限不清法院驳回拆墙诉请
(一)基本案情
肖某与张某系邻居关系,肖某院落居北,张某院落居南。根据双方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平面示意图显示,张某宅基地南北长18.4米、肖某家宅基地南北长14.15米。
肖某诉称,2021年4月,张某通知自己欲翻建北房,在四邻未签字同意的情况下建造了二层楼房,并在两层房屋后山处开窗,窗户正对肖某家院内。后张某还擅自在其翻建的北房后垒了一道墙,这道墙与肖某院内的西房紧密相连,占据了肖某宅基地面积。肖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拆除与肖某西房相连的墙体,并将二楼窗户换成磨砂玻璃。
经法院现场勘验,张某现宅基地南北长17.7米,争议墙体南北长0.76米。法院向镇政府调取材料显示,工作人员于2021年5月前往张某宅基地,测量其南北长度为18.38米,根据照片显示,测量时张某房屋尚未翻建完成、尚未垒院墙。张某与肖某两家宅基地存在重合部分。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是否应拆除案涉墙体,需确认墙体是否占用了肖某的宅基地。现根据法院现场勘验结果、镇政府测量结果等,无法确认双方宅基地实际范围,肖某应先行解决宅基地界限问题。故在宅基地界限不清的情况下,本案对于肖某要求张某拆除墙体的诉讼请求不宜处理。对于肖某要求张某将二楼窗户换成磨砂玻璃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将房屋二楼北侧窗户更换为磨砂玻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10:44:23] - [昌平法院小汤山法庭法官刘洋]:(三)法官提示
农村建房纠纷中,较为常见的一类是邻里以相邻关系或者排除妨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当事人之间的诉争焦点表面上是应否拆除被告所垒的墙体,然而双方当事人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关于墙体所在位置存在重合,且经过多方测量结果都无法确认墙体属于谁的宅基地界限范围内。故此类存在宅基地范围争议类的案件实际上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在此法官提示,为尽早解决争议,若双方当事人无法自行确认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应当先行向当地政府寻求帮助,在权属明确的情形下,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如若权属明晰仍无法协商解纷,可再行诉至法院。[10:46:57] - [昌平法院小汤山法庭法官刘洋]:案例五:建房时工人跌落受伤 包工头被判担责
(一)基本案情
宋某经同村村民介绍到王某的施工队做小工,在施工过程中跌落受伤。案外人张某系施工房屋房主,事故发生后,张某将宋某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宋某伤情较为严重,并且出现了精神疾病症状。宋某诉称,自己在王某的安排下提供劳务,但王某未给予充足的劳动保护,应承担事故责任。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相关费用。
王某辩称,自己曾明确表示不同意宋某在其施工队工作,宋某发生事故是自身未尽到安全义务所致,因此应由宋某自己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提起反诉要求宋某返回已垫付费用。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宋某因疏忽从二层平台跌落受伤,应对自身的损害结果承担次要责任。王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对提供劳务者宋某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并提供安全环境,尽管王某称其对宋某进行了培训,事发时二层平台有临时护栏,但其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根据王某之过错确定其应对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王某赔偿宋某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费等共计31万余元,宋某退还王某多支付的护理费、医疗费共计5万余元。[10:49:55] - [昌平法院小汤山法庭法官刘洋]:(三)法官提示
农村建房过程中,房主一般会聘请施工团队,约定由施工团队包工包料,全权负责。然而,建房专业性要求很高,施工过程中稍有不慎就可能有人受伤。
在此提示,承包人对施工人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施工人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对施工现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可以购买雇主责任险或为施工人投保人身意外险,分摊风险降低财产损失。同时施工人员应当增强自身安全意识,自觉做好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发生事故。[10:52:13] - [昌平法院小汤山法庭法官刘洋]:案例六:合同双方对房屋质量及项目存争议 法院判决房主结清余款施工方赔偿修复费
(一)基本案情
葛某与陈某于工程施工中相识。2019年5月,陈某找到葛某,协商由葛某组织工人,承包建设陈某一间二层房屋。双方口头议定葛某包工包料承建房屋,承包费为1400元/平方米。后续葛某未制作设计图纸。2019年8月,双方补签建筑施工合同。期间因付款问题双方产生争议,葛某撤走工人十余天。后陈某续付部分工程款项,葛某继续施工。2019年11月,陈某入住房屋。施工过程中,陈某共计给付葛某工程款62万元。葛某主张陈某欠付工程款,故诉至法院。
陈某辩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且部分工程不是葛某实际施工,于是提起反诉要求扣除葛某相应工程款,并给付修复费用。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葛某与陈某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对于施工合同约定的断桥铝门窗工程,陈某提供了与案外人签订的施工合同证明该工程不是葛某实际施工,葛某未提供实际施工证据,故从总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金额。对于葛某主张的施工合同外的增项,按照建房施工惯例应当进行的,不认为是增项;按照施工惯例不应当进行的,认为是增项。对于房屋质量及修复费用,经鉴定房屋确存在质量问题,葛某作为具有专业知识的施工人应当承担部分修复费用。最终,法院判决陈某给付葛某工程款8万余元,葛某赔偿陈某工程修复费用4万余元。[10:52:30] - [昌平法院小汤山法庭法官刘洋]:(三)法官提示
农村建房过程中,两层以下(含两层)的低层农村建房一般不要求施工方提供专业资质,房主亦不是专业的发包机构,无法签订细致的施工合同,在实际施工和结款时,容易出现对工程款和工程质量存在争议的情况,诉讼过程中也容易出现举证不能、不足的情形。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为确定工程款和质量问题申请多次鉴定,支付了高额鉴定费用,双方都产生了不小的损失。因此法官提示,在建房的过程中,尽量提前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对于工程质量标准、施工范围及材料、价款结算等问题予以约定,对施工过程中的增项和变更也应当注意保留证据,以免日后出现争议。[10:54:24] - [昌平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梁志勇]:谢谢刘洋法官。一直以来,我院小汤山法庭与小汤山镇党委政府不断加强合作共建,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多方参与”的诉源治理工作格局,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今后,昌平法院将继续立足审判职能,妥善化解涉农村建房纠纷,积极回应群众法律需求,加强精准普法,为美丽乡村建设提供司法保障。[10:54:42]
- [昌平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梁志勇]:通报会还设置了媒体提问环节,媒体朋友们可以结合感兴趣的话题进行提问。[10:57:08]
- [法治日报记者]:农村居民在建房之前,需要做哪些沟通准备?[10:57:44]
- [昌平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郑维岩]:在宅基地翻建扩建之前,要先征得村镇、相关部门的许可之后再动工,不要引发不必要的纠纷。要与自己的街坊四邻沟通好,对自己的边界确认清晰,同时规范自己的行为,在自己的宅基地边界范围内行使权利。如果发生纠纷,先行寻求基层组织机构调解,也可以到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法官工作站寻求法律咨询。当事双方应该从客观出发、换位思考、充分沟通、理性协商,珍惜邻里之间的感情,切勿打了官司还坏了和气。[10:58:22]
- [北青社区报记者]:建设的民房墙面有小裂缝能否拒付工程款?[10:58:44]
- [昌平法院小汤山法庭法官刘洋]: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很多都是因工程质量问题引发的。此类案件处理中,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一般由当事人进行协商。一般而言,对符合一般居住使用标准,仅影响工艺、美观的微小瑕疵等普通质量问题,如墙皮脱落、地面不平、地砖空鼓、墙体有细小裂缝等情况,通常可以通过修复进行完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故房主不能以墙面有小裂缝、小瑕疵为由拒付工程款,但可以要求承包人对裂缝予以修复,承担修复的费用、酌减工程款等。对影响居住安全质量标准的大问题,比如主体、地基等出现问题则需要结合专业的房屋质量鉴定予以认定后再确定承包人责任。[10:59:03]
- [北青社区报记者]:建房时出钱出力能否获得房屋部分份额?[10:59:21]
- [昌平法院小汤山法庭庭长冯玉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身份属性,一般登记在户内某一家庭成员名下,由本户家庭成员共同使用。需要注意的是构成共居关系的家庭成员在建造、翻建或改建房屋中出资出力并主张房屋相应份额的前提,应当是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只有在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基础上,共居人共同出资、出力合法建造、翻建、改建农村房屋才可能依《民法典》第231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合法共享农村房屋所有权。
如果共同居住人出资、出力行为并非出于共同合法建造、翻建、改建农村房屋的目的,而是出于帮工、赠与、借贷等目的,共同出资、出力人主张农村房屋共同所有的,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农村房屋建设中,出资出力并不必然取得房屋所有权。对于农村房屋所有权的确认,应考虑到当地农村家庭建房风俗习惯,结合农村建房相关手续资料酌情予以确定。[11:01:06] - [昌平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梁志勇]:由于时间关系,媒体提问就到这里。如果大家还有其他问题,欢迎会后与我们进一步交流。
再次感谢各位莅临本场新闻通报会,也希望各位代表委员、各位媒体朋友、各位网友能一如既往地关心、关注、监督、支持昌平法院的工作!今天的新闻通报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11:01:52] - [主持人]:本次通报会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特别感谢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对此次通报会的大力支持!感谢综合办公室对本次网络直播给予的支持![11:07:08]